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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複議申請書(精選13篇)

保全複議申請書(精選13篇)

保全複議申請書(精選13篇)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

申請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請人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11月26日下發(20xx)X民初字第00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將申請人銀行存款X萬元予以凍結,現申請人對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

複議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並將申請人被凍結的銀行存款予以解凍。

事實和理由

一、該裁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的條件之一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現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有上述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事實上,申請人也並沒有採取任何可能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行為。因此,申請人認為,貴院作出的上述裁定沒有事實依據。

二、貴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年X月份簽訂的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為需方即申請人所在地法院。貴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審查就應當知道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貴院卻不顧法律規定,明知沒有管轄權而先行立案並立即裁定採取訴訟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護嫌疑,也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綜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20xx)X民初字第009號民事裁定書進行復議,依法撤銷該裁定,解除對申請人賬户的凍結。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焦作市X有限公司

20xx年十二月一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寫明名稱、國籍、地址等)

法定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

被申請人:(同上)

被申請人所屬(寫明船籍和船名),因┈(寫明請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請人損失(寫明損失的實況)。現被申請人的船舶停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特申請你院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

附件:(具有海事請求權的證明)

申請人:

X年X月XX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魏德清,男,生於1970年12月12日,漢族,個體户,住湖北鄖縣青曲鎮青曲村3組。

申請人:萬秀麗,女,生於1969年12月8日,漢族,農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德清之妻。

被申請人:陳西強,男,生於1963年1月19日,漢族,建築個體户,住鄖縣鄖縣青曲鎮店子河村2組。

申請人於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貴院(20xx)鄂鄖縣民一初字第02712號民事裁定書,對該裁定書凍結申請人21萬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請複議,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該裁定程序違法,被申請人陳西強事實上沒有提供任何擔保。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9條對不動產查封作出了具體規定:“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據此規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陳西強提供的其子陳俊名下坐落於十堰市張灣區紅衞街辦秦家巷92號11棟2-5-2住房一套作為擔保,但並沒有向房產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更沒有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也沒有對該房屋進行評估,此房屋到底是一萬元還是價值壹拾萬元,是否與凍結申請人21萬元的存款價值相同,沒有任何依據。因此,事實上被申請人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擔保,程序嚴重違法。

二、此款是申請人全家的保命錢,且本案採取保全措施沒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實是:於20xx年3月,湖北鄖縣青曲鎮楊家溝村村民龔士華建房,將建房工程承包給本鎮店子河建房老闆陳緒強,陳緒強又聘請陳緒武在該工地幹活,在20xx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樓預製板時,由於吊預製板的吊杆機支架從木橋上脱落,使預製板落地摔斷,並導致陳緒武受傷。

該預製板從答辯人處購買是事實,但屬於建築商違章操作,也沒有其他支撐防護的情況下使預製板掉下才發生事故,與預製板的質量沒有任何因果關係。是僱主應當承擔的承擔責任,法院也判決讓建房老闆陳緒強承擔賠償責任。可建房老闆陳緒強躲避賠償責任,把所有財產轉移,使法院無法執行。因此陳緒武便到北京shàngfǎng(www.),為了杜絕陳緒武shàngfǎng,該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決做出錯誤的決定,將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

申請人家中有80多歲的父母,且體弱多病,常年卧病在牀,一月的醫療費就需幾千元。法院將申請人的存款全部凍結,等於掐住了申請人一家的喉嚨,是要只申請人一家於死地的。而且申請人的兒子在部隊服役,聽説法院如此執法後傷心欲絕,使其不能安心保家衞國,此裁定嚴重擾亂軍心。

再者,被申請人陳西強作為僱主應當對僱員承擔賠償責任,可法院雖然判決了,但其轉移財產拒絕執行,是不能向申請人追索的。該裁定事實上是“未審先判”嚴重違法,應當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產品質量責任一案,法院不應採取保全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複議,懇請貴院依法審理,解除對申請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鄖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八月三十一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賈某某,男,某歲,住址:湖南省某某縣景港某鎮某某街某號,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徐某某,男,某歲,住址:重慶市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組,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複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於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xx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誌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着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xx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xx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複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xx年3月28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5

申請人:姓名年齡性別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申請人:名稱住址。

第三人:姓名住址。

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於年月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

申請人請求: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稱:

經查。

本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符合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寫明: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寫明:本決定為最終裁決,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應於年月日前履行。)

年月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6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_____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要求__________。

事實及理由:

此致

(受理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1.申請書副本__________份;

2.證據__________份。

行政複議申請書14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_______村三隊 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 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 職務:書記

住址: 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 電話: _______。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 市土地管理局“ 市 字[ ] 號文,即《關於對武 未經批准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 原為水 縣 鄉 村三隊村民, 年元月,根據國家關於對企業實行兼併、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發展的政策,承包了 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________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 年,後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准,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

原 機械廠面積為 平方米, 年 月 日領取了 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 年 月 日武 承包後,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 平方米,用途為工業用地,時間是 年 月 日。

武 出任廠長後,為使企業擺脱困境,經隊、村以及 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 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於 年 月 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籤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並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於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後果,欲將企業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於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説,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 ,而實際上武 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 ]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定。再者,中央 號文件下發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亦下發了《關於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佔用耕地一年”,而並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並重新安排給 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 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時當然包括企業用地;第二,《 自治區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鄉(鎮)村建設用地經批准後,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後須將土地歸還集體。”繼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 平米是 公司所建,並不是武 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 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 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不蓋章無法申辦;

(4) 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 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 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後(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 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 年當 公司法人武 收房租時, 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 村與 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 餘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閒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 公司來説,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 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閒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 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土地管理法》第7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閒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於企業和社會發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 市土地管理局 [ ] 號文件決定讓 公司在 日內自行拆除 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定“如該片土地繼續出租,聯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這説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准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而必須先拆除後辦手續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定:“對於建設項目確需佔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用地手續”,而並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 市土地管理局[ ]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 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___

日期:20__年_月__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7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張,男,38歲,苗族,工作單位:麻陽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電話: 被申請人:麻陽苗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

案由:申請人對麻陽苗族自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xx年3月30日)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 ,現向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麻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編號:20xx002號工傷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依法認定申請人張澤和在20xx年2月12日的受傷為工傷.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2日中午12點10分左右,剛下班回家就接到國土局地基股長張斤華的電話,要求慢點休息先到局辦公室查一下黃雙鄉宅基地發證指界人員的工作經費出入問題,由於事發突然,鄉鎮在外工作人員都在等待核查結果。申請人為了不耽誤工作,只好從家中騎電動摩托車返回辦公室,當時,正逢趕集天中午,車輛、人羣絡繹不絕道路擁堵,只好另闢捷經走火車站貨場道路趕往局裏,恰巧道路前一輛貨車塵土飛揚迎面駛來,申請人謹慎駕駛不料使入道路中的坑窪處人車一起滑倒,因貨車撒落地面的碎石、礦渣較多車子打滑摔得嚴重,經醫生診斷申請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裂實施手術後導致傷殘。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xx年3月30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編號為20xx002號的不予受理書 , 認為申請人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認定申請人不屬於或不視同工傷”.。

對於該認定書,申請人提出以下幾點異議:

第一,該認定書認定的情形與事實不符,是工作人員不通過認真調查核實得出不負責任的認定結果通篇沒有任何關於申請的情形為什麼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説理性理由.

第二,被申請人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該認定書所提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處所指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應作擴大解釋,即只要是執行單位指定行為,在單位指定地點.至於內容,這完全取決於單位的規定或領導的指定,作為單位幹部職工,尤其是非日常工作,如本案中的午休時間的工作,員工根本上沒有選擇權,否則,員工將面臨的不僅是處罰,更有被開除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不服從領導安排!此情形,員工面對的是強大的用人單位的任職處罰權,不服從又能怎樣呢?

該條例第十一條確切規定了三種不能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結合第九條第七項的兜底條款,立法如

此規定是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國家的醫療衞生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國民收入水平有限,尚不能自行抵禦醫療、意外等風險.基於此,國家通過立法來彌補國家保障體系的缺乏而給職工造成的損害,即只要不是該條例第十一條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就應該認定為工傷.盡最大可能的減少職工的損失,彌補職工已經受傷的心靈.否則,從邏輯學上來説,只適用該條例第九、十條之規定,而不適用第十一條之規定,那麼,立法就沒有必要另行規定禁止性條款,第十一條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存在機械解讀、曲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現象.

第三,就本案而言,申請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工傷.

申請人作為國土資源局的員工,在由單位領導的安排下,該事實有證人證言,病歷診斷書以及得到單位領導等的認可.該行為是為了完成領導交給的任務,更好的協調單位員工之間的協作關係,熱情的工作。 .此種情景,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單位以及勞動監察部門在看待該事件的態度上,存在曲解法律法規、不負責任的現象 但其也是社會的一分子,其也需要承擔法律所賦予的社會責任,今天這個結論表明該企業承擔了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嗎?勞動者的受傷行為是單位領導安排所導致,請問,這種不是勞動者自身的過錯而受到的傷害,就非得需要無辜的勞動者自己來承擔嗎?作為國家的保障機構,為什麼就不能來承擔該責任呢?

綜上所述 ,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在上班工作時遭受的意外傷害,完全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屬於在工作的時間與工作場所內,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理應認定為工傷.但是被申請人無視《工傷保險條例》 的明文規定,做出了錯誤的工傷認定結論,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麻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依法撤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3月30日作出的20xx002號認定書,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還申請人以公道.

此致

麻陽縣人民政府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8

申請人:___ 性別:女 年齡: 歲

單位: 職業:

住址:_____市___區___小區 120 幢 35號

被申請人: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_____ 市 ___ 路 _ 號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_年_月__日作出的《工傷

認定結論通知書》(20___勞工傷認326號)具體行政行為,向_____市__提出複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及理由:

我丈夫王__系_____市__公司職工,_年_月被借調至_____市___區____單位,從事__崗位工作。20__年3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____單位辦公室突發病,同事當即撥打120急求電話,_____市人民醫院現場搶救,並以“呼吸心跳驟停”收住院,住院後診斷為:多發腦幹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腦死亡。在搶救治療過程中,____單位、__公司領導十分關心,聘請專家,醫院也是本着人道主義精神積極採取措施救,最終王__於20__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原因系:多發腦幹大量出血。

__公司於20__年3月30日向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實,認為王__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155小時後死亡的情形,不屬於視同

認定工傷範圍。

我認為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結論不正確。理由:一是王__系在____單位工作崗位發病,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有4名同事證人證言為證;二、王__突發疾病沒有當場死亡,但病情嚴重,呼吸心跳驟停,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評定,達深度昏迷7分,診斷為腦死亡。後經醫院的積極救治,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搶救經過為證。因此我認為:王__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該認定因工死亡。

王__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使本來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貧困,70多歲的母親年邁體弱無收入;做為妻子的我無正式工作,收入極低,孩子年幼僅5歲。如果王__在48小時內不經積極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們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補償。但是王__沒有在48小時搶救之內死亡的原因是醫療機構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救治、是家人不放棄不拋棄的努力、是單位領導的全力關心才延緩了生命、延遲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時間,勞動保障局認為的王__發病155小時之後死亡,不屬於因為死亡的情形,我們就得不到應有的待遇,對此我們不能理解。

勞動法律規範所體現的是傾斜立法、保護弱者的原則。工傷保險實行無過失補償,勞動者只要在工作時間工作場2

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就應該獲得工傷保險補償,享受工傷待遇。做為王__的妻子,我申請_____市__撤銷_____市_年_月_日作出的(20__)_勞工傷認字量(236)號《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以保障我的合法權益。

_____市__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10份。

需準備的材料:

一、申請複議書一式3份。

二、附件材料:10份(全部複印2份)

1、工傷認定申請書(1份)

2、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1份)

3、死亡醫學證明書(1份)

4、診斷書(1份)

5、醫院搶救經過(1份)(需準備)

6、證人證言(4份)

7、工作所在的單位出具的事故報告(1份)

另需準備:

申請人___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與王__夫妻關係證明(結婚證複印件)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9

申請人:關琳江

性別:男民族:漢族出生年月:1974年4月住址:成都市青羊區寧夏街207號電話:__

被申請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請事由:申請人因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12月22日在紅星路出具的編號為的處罰決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複議。

事實與理由:

1、號處罰決定處罰50元扣1分。處罰依據為“駕駛

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但執行該處罰的警官並沒有證據能證明申請人在當時未系安全帶。並且申請人認為該警官的處罰依據與事實不符。

2、號處罰決定書上對當事人的電話與其他聯繫方式

未做詢問,也未填寫該兩欄。由此申請人認為以上的行政處罰所涉及的行政處罰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請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況下被警官攔下

處罰的。申請人認為這種處罰方式欠妥,並且有違道法精神。另外在警官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上簽字時,申請人説是否可不在上面簽字,警官便把此事擱置去處理其他事情,讓申請人在一邊等待。此種做法是否合適?

複議目的與要求: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1、證據不足。2、行政處罰程序不合

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號處罰決定。並衷心希望一線警官能切實提高執法水平也在此對廣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謝!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請人:關琳江

20__年1月9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XX縣中板廠,住所地:XX縣XX鎮號。

負責人:,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XX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人勞社字[20xx]號關於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20xx年10月8日上午受傷當時,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剛到申請人廠裏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操作旋切機,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繫,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序,被申請人僅憑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XX縣中板廠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寫明現住址及身份證號。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詐騙申請人5萬餘元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峯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石家莊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

20xx年,魏玉星趁我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的機會,編造能找人運作減少處罰的事實,騙取我們合夥人的信任,向公司騙取5萬元“罰款”。20xx年1月,魏宇星與段新利、杜志峯三人合夥騙我説因公司生產假機油被查出,公司已由魏宇星向石家莊質監局繳納罰款,並讓我向魏宇星打欠條。

我通過河北青年報得知,石家莊市質量監督局雨花分局執法人員只是發現40個規格為18L標註“易邁斯”高速高增壓柴油發動機機油的油桶並予以扣留,並沒有對公司罰款的事實。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申請人: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縣___鎮___村。

被申請人:_________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依法認定_________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3.責令被申請人轉送_________縣公安局對肇事人_________依法進行行政拘留和罰款。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_________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1.根據責任認定書的認定,肇事人_________屬於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並且在經過路口時未按規定減速行駛,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___未經過培訓從而未取得駕駛證,因而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具備駕駛機動車的技術,不熟悉道路交通規則,這樣一個人上路駕駛機動車輛,是一個典型的“公路殺手”!違反法律規定強行上路行駛,是發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_________遵守無證不得上路駕駛的規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會發生!因此_________應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3.如果_________熟知交通規則,嚴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2條的規定在行經路口時減速行駛,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違反此條規定,其起源還在於_________未取得駕駛資格,不熟悉交通規則所致!

4.在交通肇事後,_________不是積極提供費用治療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見,致使事故中受傷的申請人之妻、之女以及鄰居因經濟困難,繼續治療難以維持!這也是被申請人責任認定應當參考的情節!

二、申請人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由,就認定申請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按照申請人前述分析,_________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如果肇事人___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強行無證上路行駛,即使申請人有前述違章行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請人違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與此次事故無因果關係,依法不應負交通事故責任!

三、未正確認定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豫A-______號桑塔納轎車的所有人及駕駛員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______駕駛,與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關係。可以説,如果車輛不交給___駕駛。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保全複議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

職務:___

工作單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被申請人:名稱:____

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案由:因對_______(單位)____年__月__日__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請人單位)

申請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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