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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建議書(通用17篇)

法律建議書(通用17篇)

法律建議書 篇1

__縣人民檢察院:

法律建議書(通用17篇)

浙___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委託,指派周__律師作為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5條之規定依法履行辯護律師職責。沙洋縣公安局已於20__年6月20日將案件材料移交到貴院偵查監督科審查批捕。我作為陳某某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2款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09條之規定,就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是否應當逮捕提供辯護意見,懇請貴院在作出是否逮捕陳某某的決定時予以考慮:

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且其深刻追悔,無逮捕之必要。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其供述:無非是土地問題才關到這裏,我現在也不想爭了,我舉手投降,我知道爭不過。高陽供銷社起訴我侵佔土地一案,他們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沒有當庭質證,從始至終也不給我看,所以我認為判決不公,才不願意執行判決。後來我於20__年和20__年去北京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最高人民法院給我條子,説是立了案,讓我直接回來找下面解決,並且交代我三個月去北京反饋一次,最長不要超過六個月。並且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後,我還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就是因為對該案還是存有疑問。但是他們都不重視我説的疑點,土地使用證還是不給我看。如果(高陽鎮供銷社)證據充分、事實清楚,我當然服從判決,立即就主動拆除(建築物)了。我一個老百姓,雖然不懂法,但也講事實,又不是不講理的,判決公道我肯定執行,把房子拆了。我被拘留當天,書記員要來強制拆除我的房子,我當時就要求他們把對方的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給我看。但他們不給我看,還把我抓起來了。

以上犯罪嫌疑人供述呈現了三個核心內容:

其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執行判決並非出於一般的“老賴”的惡意,而是認為判決存疑有望撥正才不予執行,並沒有明知判決生效無疑仍拒絕執行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後認為仍沒有看到對方提交的土地使用證等關鍵證據而申請再審、找最高人民法院上訪等行為表現出其對於判決本身不服,不論該種不服是緣於判決真的有問題還是由於其自己欠缺相應法律知導致理解不周,都是對判決本身有疑問,仍抱有希望能撥正。我們不討論判決本身是否有問題,即便假定就是犯罪嫌疑人自身知識欠缺導致對判決理解不周才有了“不執行判決”的主觀故意,但此種不執行判決的故意明顯區別於一般意義上“老賴”們的不執行判決的故意。前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不服,後者的心理狀況反應為對判決的藐視。當然並不能簡單地因犯罪嫌疑人不服判決才不執行而機械地歸納為其不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為確實判決不以當事人是否心服口服而影響其效力,只要程序走完判決生效那就是必須執行的。但是一般老百姓理解不到這個層面,本案犯罪嫌疑人沒看到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他始終認為自己很冤,所以無法理解上述概念,因而從期待可能性上來説,其主觀方面有責性也是較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案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沒有看到對方關鍵證據,對判決存疑,就可以不執行判決,就是清清白白不會涉嫌犯罪的,而不是明知判決無疑仍拒不執行或者明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判決屬於犯罪行為仍然拒不執行,其雖也有“不執行判決”的故意,但該種故意在主觀惡性上顯著輕微。因此,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捕時適當考慮上述通知的意見,結合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狀態的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二,退一步講,即便不討論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主觀故意的問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未採用過激行為拒不執行判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客觀行為在於以消極或者積極的方式迴避或者抗拒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列舉了一些涉案行為:(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該通知的列舉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消極不執行的以外,其他基本是採用積極手段導致判決無法執行。更有甚者,除了轉移或損害標的物,還以暴力方式進行抗拒。我們認為,此種涉嫌犯罪的行為情節相對惡劣。而本案中,相較之下,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在客觀行為上曾經不主動拆除涉案建築物、在強制執行當天只是要求看對方提交的關鍵證據土地使用證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文,雖然可能要求略有不當,但是該行為方式本身並不惡劣,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更何況,現狀是儘管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自己不去拆除涉案建築物,有關部門還是可以依法予以強制執行,並且事實上目前已經強制拆除了。這説明就算犯罪嫌疑人陳某某不去執行,有關部門也還是有權依法付諸實踐進行強制執行,在此種情況下仍選擇多次要求陳某某自己去拆除,我認為其合理性可能需要商榷:一個老百姓,心靈深處就始終認為某物件是他本人的,儘管有判決要求他毀掉,但是從人之常情來想正常人也難下痛心親自拆除,還不如有關部門拆。這就像我國自古以來的一個法律制度“親親相隱”制度要表達的意思一樣,讓一個親人去協助自己的親人入獄實在下不了那個手。因此,考慮到這點,我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消極不執行判決的客觀行為的情節也是顯著輕微的。

其三,追悔態度方面,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不當,多次追悔,並且稱願意舉手投降、不想再爭,説明其犯意不足、悔意甚深。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主觀故意有別於一般的“老賴”、主觀惡意微乎其微、客觀行為上情節顯著輕微,且能深刻追悔,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139條至144條之規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陳某某是否可能應按犯罪處理仍有疑問,確無逮捕之必要,特請求貴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決定。謝謝!

辯護人:浙___律師事務所周__律師

六月二十四日

法律建議書 篇2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

成都辦事處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接受貴處委託,並指派李渝生、喻開新律師為代理人,就四川省建設實業公司等三家企業對貴處的債務履行之可能性及訴訟、執行技巧問題,在專項調查取證及法律分析基礎上,提供以下法律意見。

一、債務人現時之基本情況:

1、三家公司。

(1)四川省建設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建設)。註冊資金500萬元。性質:集體所有制。住所:本市*環路**段80號。1993年12月設立,上級主管部門是省。工商最後年檢時間:20__年。

(2)四川省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註冊資金680萬元。性質:有限責任。住所:本市*環路北**段一號六樓。由(403萬元)、(153萬元)、(25萬元)和建設共同出資於1995年7月設立。工商最後年檢時間:1999年。

(3)四川經濟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註冊資金380萬元。性質:有限責任。住所:本市路西街8號。由(48萬元)、(32萬元)和實業共同出資於1995年11月設立。工商最後年檢時間:1999年。

2、三家公司的關係。

(1)律師調查結果及三家公司自我説明:該三家公司系“三塊牌子一套人馬”、“法定代表人均是”。

(2)建設在實業參股3%,實業在投資300萬元。

(3)實業和於1999年後未參加工商年檢。

(4)法定代表人:,男,53歲,高中文化,漢族,四川**市人,住本市*33幢*單元5號,設立建設以前,曾在成都市配件廠、成都市**公司、中國經濟中心工作。

3、三家公司的經營範圍。

工商登記時,三家公司的經營範圍涵蓋各個方面,但實際經營中主要是房地產,且在貴處的貸款亦主要是投入到“**大廈”的修建。

二、債務人的財產。

1、據現有資料顯示,三家公司的註冊資金均有虛假,或未到位,或已抽逃,或變相抽逃。其基本手法是:假髮票,以前一公司貸款衝抵、股權多次轉讓等。

2、除正在修建的“**大廈”外,未發現有其他有價值的有形資產。當然,律師尚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3、關於“**大廈”。**大廈位於本市環路號,由建設和成都**房地產開發公司合資興建。後由於資金不足停建,佔地11畝,土地屬**區**局所有。大廈的土建工程已於19xx年完成(封頂),系框架結構,地下一層地面十四層。約18000平方米,1997以資金不足為由停建。

法律建議書 篇3

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北京京禧律師事務所指派我作為孫X君的辯護人出庭辯護。通過反覆的調查和走訪有關證人,經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見:

一、啟動刑事追訴程序依靠民事訴訟的證據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況下,凡由於被告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在刑事訴訟程序裏,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基礎是刑事訴訟中查明的事實。若刑事訴訟確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了民事賠償的後果,其民事訴訟請求便會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訴訟宣佈被告人無罪;或由於控方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證據支持,從而宣佈無罪;或者犯罪事實非被告人所為,宣佈無罪,附帶民事訴訟便會被駁回。可見,刑事訴訟是基礎之訴,附帶民訴是派生之訴。

但本案情況並非如此。自案發至公安機關開始介入,整整四年時間。而這四年之中,被告人從未離開過轄區一步,可見本案刑事訴訟的延遲啟動,不是客觀原因造成的追訴不能,而是公安機關在案發之後怠於履行職務,過錯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訴訟依託的事實,主要是依賴於“被害人”啟動的民事訴訟查明的結果。是將民事訴訟的兩審判決書作為啟動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來源。

2、而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是低於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的。民事訴訟的標準是採用的優勢證據規則,而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是更為嚴格的標準,他要求認定事實,證據必須確實充分,並排除合理懷疑,本案刑訴追訴的證據若主要來源民事訴訟,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證據的組成全部是主觀證據。

而這種主觀證據又不能環環相扣,互相印證。而是此證人與彼證人之間的證詞相互衝突,一個證人之間的前後表述又相互衝突,整個主觀證據體系相互牴觸、排斥。根本推斷不出排他唯一的結論。

三、本案缺少客觀證據。

財產型的犯罪,特別涉及犯罪行為所直接指向的對向是“物”,客觀證據是必須的!本案的犯罪對象是被毀壞的“物”(即樹木的葉、根、莖等),這個物是什麼樣的?是楊樹還是柳樹?株距多大?行距多寬?直徑多少?是栽在哪塊地上?這塊地地處何方?是旱地還是水田?多寬多長?即使是樹被砍倒了,根還沒有挖走,那麼樹樁的根徑有多少?以上種.種關係到“物”的客觀證據,統統沒有查明。

三、本案基本證據《涉案物品價格鑑定(認證)結論書》是無效的。

(1)根據《價格鑑定行為規範》(20__年版),該鑑定報告在程序上嚴重違法,有可能造成鑑定結果的重大錯誤。如:無附卷的檢材資料;鑑定前沒有聽取各方意見;鑑定前沒到現場勘查;鑑定人員沒有在《結論》上簽字;鑑定機構負責人也沒有在結論上簽字等。

(2)鑑定內容缺乏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

A、委託機關有沒有附送檢材?

B、該檢材是不是取材於案發現場?是否封存且經在場的證明人簽名?

C、檢材的收集、保管和存放在何處?何人保管?

2、本案的另一基礎證據《出警證明》違法,應該按證據規則進行排除。

(1)出警記錄形成於案發後半年多,違反法律的辦案期限的規定。

(2)無接警記錄,違反法律的程序規定。

(3)無出警記錄和出警人記錄。違反法律的程序規定。

(4)“派出所到達現場”的表述是不確切的,“派出所”作為一個組織,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是不可能到現場的!

(5)派出所出警的結論是:因土地糾紛在有爭議的土地上砍伐楊樹,當場安排去法院處理。其出警理由並不是因為出現了刑事案件,甚至也沒按治安案件處理。而是“安排去法院處理”。此結論和目前的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互相沖突的。故該證據對於本案無證明效力。

四、主觀證據的相互矛盾之處:

筆錄時間砍伐時間砍伐用具被砍的樹的處理結果被砍數目

張慶東 20__年11月8日16時當時上午8時砍刀讓孫相君拉走當柴火燒了一萬四五千棵

崔茂國 20__年11月9日9時上午出來幹活時是劈柴火的砍刀砍的讓孫相君的親戚鄰人拉走當柴火燒了一萬四五千棵

孫相君 20__年1月23日11月份具體哪天忘了找人用油鋸砍的我找人鋸了一部分剩下的我給賣了未定數目

劉自月 20__年2月10日11月份具體哪天忘了用油鋸殺了一部分殺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讓孫相君賣了未定

五、控方證據重大瑕疵:

1、張慶東、崔茂國所講的砍伐數目不符常理常情。據《出警證明》和張、崔的陳述:砍伐的時間是上午8點。那麼按時間推算,即使是四點開始,到8點砍完,砍伐時間四小時,即使是每分鐘砍一棵,一小時砍60棵,四個小時才240棵,兩個人砍才能砍480棵,離一萬四五千棵還相距甚遠。

2、根據“速生楊栽培技術規範”和平邑縣的具體栽培實驗,按照通行的株距、行距和壟距的栽培實例,每畝地一般不超過2500棵。

3、張慶東、崔茂國的證言不合理之處還有:就在砍伐的當日和次日,就斷定“該樹被孫相君當柴火燒了”,或“讓親戚鄰人當柴火燒了”,不符合實際情況。

六、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法律、起訴書起訴的事實,應該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但本起訴書離法定的證據標準尚有很大距離。

1、砍伐樹木的行為人沒有查清。

起訴書稱“20__年11月8日,被告人孫相君等人砍伐該地上的部分楊樹苗。”“等人”是誰?有多少人?

2、“部分”楊樹苗是多少,其價值是否達到刑事追訴的標準?是數額較大還是數額巨大?

3、“20__年春天又將剩餘的樹苗私自賣掉”。剩餘的樹苗是多少?私自賣掉的是多少?私自賣掉的樹苗是不是構成損毀他人財務罪?沒有結論也沒有作出法律的評價。

七、最後的處理建議

1、被告人砍伐樹木的當時,該宗土地的使用權仍在爭議狀態,被告人砍伐的樹木是一種權利待定的樹木,故行為人實施砍伐的對象,並非法律規定的“他人財物”。行為人當時並沒有損毀“他人財產”的直接故意。

2、上述認定符合實際情況。也合當時接警的公安機關的認定相吻合。

3、儘管此後的民事判決通過法律界定的方式確認了被砍伐的是“他人土地上的他人的財物”,但法律是無法界定當時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而刑事法律只是懲罰據有損毀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目的行為人的。

4、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已得到超額的賠償。且已經出具了《諒解書》,被害人的本意亦不希望被告人再行遭受刑事處罰。

5、被告人已受到超出責任範圍的經濟懲罰,土地已經歸還,地上附着物已經無償交給被害人。

6、依照“行為人的一個行為,不應接受雙重危險”的一般法律原則,公訴機關不宜再將其過往的過錯舊事重提,且該過錯已經得到處理。

特發表上述法律意見。

此致

平邑縣人民檢察院

提交人: 全國律協刑事委員會委員

赴法追索園明圓流失銅獸首中國律師團首席律師

北京京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劉洋

年 月 日

法律建議書 篇4

昌平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奧援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慶及其母親趙福蘭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貴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涉嫌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家慶的辯護人。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和有關人員,辯護人根據所瞭解的本案案情比較輕微的事實,現依法出具法律意見書,供貴院在審查起訴過程會考慮。

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朱家慶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1、20__年8月2日下午4時許,朱家慶發生故意傷害受害人崔寶利的行為事發突然,沒有事先預謀、涉嫌犯罪的行為因一時着急偶然發生。從實施傷害行為和造成的傷害後果看,雖然給受害人造成輕傷後果,但情節相對輕微。事發以後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機關羈押期間,本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一時衝動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自願認罪。本人已經通過辯護人和其家屬向受害人表示賠禮道歉。

2、事發後,通過嫌疑人家屬、辯護人與受害人積極溝通協商,當事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嫌疑人通過其家屬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受害人醫療費1000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000元。同時就朱家慶的錯誤行為已經取得受害人崔寶利的諒解,崔寶利表示放棄追究朱家慶的任何法律責任的權利。受害人同時也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朱家慶的法律責任,撤銷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結合本案的基本事實和朱家慶到案後的全部表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2條,辯護人認為對於犯罪後,加害人能夠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認罪悔過、賠償被害人損失並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視為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的降低,沒有采取羈押措施的必要,甚至於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特殊預防意義,對其決定不起訴就很有必要。為此,建議檢察機關在對本案審查起訴期間,本着維護法律尊嚴和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對本案嫌疑人朱家慶做出不予起訴決定。

此致

辯護人:

十月二十九日

法律建議書 篇5

尊敬的___先生:

湖南省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您的委託,20__年7月15日與7月16日,與您就有關問題進行了相應的接洽,又根據您暫時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資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分析,現就您與長沙___設備有限公司、慈溪市__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糾紛發表如下法律意見,現將結果呈上,供您參考。

本案基本事實:

(略)以您在已書寫提交的民事訴狀所述的事實為準。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基於以上事實及您對本案的要求,在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本案的焦點有如下幾點:

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本案是否可以進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如何進行?

本案應當適應何種法律?

如何確定損失額?

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法律分析

(一)、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就本案而言,從您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來看,您已經取得了涉案的二種專利的專利權,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現在就目前所有的資料來看,我們暫時不能完全判定對方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對您的侵權,但是從與您的談話中,您已經對此予以了明確的肯定。因此,對於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過您的許可而生產、銷售依照您所擁有的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

在此基礎上,關於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問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這是由專利權的財產權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侵犯專利權不涉及上述權利問題。所以,對於侵犯專利權不會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其中,對於要求賠償損失問題,就涉及到您因對方當事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項內容。

(二)、本案是否可以進行申請法院責令停止對方有關行為的措施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如何進行?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以上幾種措施都是作為權利人在訴訟過程當中可以享有的權利,但是正確的行使以上權利,將會對案件產生相應的關健的作用,反之,如果權利使用不當,將亦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當從措施進行的收益及風險方面進行考慮。

1、關於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條件是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此措施的時候會謹慎考慮,另一方面,因為是涉及到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約束,有可能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您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並且如果因為申請採用不全,將會由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於此項申請,應當謹慎行使。

2、關於申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由有關機關或部門通過相應的途徑將證據確定保全。本案中,您已經由公證部門對自己的購買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通過法院進行證據將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行為進行保全,這對訴訟將更加有利。

進行證據保全應當注意的事項:一、法院在您申請證據保全的時候,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這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因此,要不要求提供擔保,將會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二、對於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關於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在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的正確行使將會對案件的執行產生關健的作用。本案中,因為對方為外地當事人,因此,對於財產保全將會為今後的執行工作再來極大的便利。

財產保全行為當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是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供擔保的。擔保的數額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為標準的。

(三)、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四)、如何確定損失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因侵犯專利權確定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一、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四、定額賠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在目前的審判實踐當中,適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來請求賠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方式,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是依據法律規定的使用費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範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一般來説,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多數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於本案而言,如果沒有其他意外因素,法院對於此項訴訟請求是會予以支持的。

另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因此,對於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亦會予以支持。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對於證據的保留及向法院的提供。

(五)、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1、如果對方同樣申請了專利權。

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不同的人都擁有專利權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同的發明人對該產品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發明點不同,他們的技術方案之間有本質區別;二是在後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於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於從屬專利等。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種情形由於被告發明的技術方案同原告發明的技術方案有本質的區別,故被告不構成侵權。第二種情形下,被告為了實施其從屬專利而未經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在先的專利技術;或者由於前後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對後一項重複授權專利技術的實施,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因此,對此種情況,在訴訟過程當中,應當注意進行分析和辨別。

2、如果對方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但是,這僅僅只是一個可以,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因此,本案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可能被中止訴訟的風險。這樣,訴訟週期將會大大的延長。

上述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僅供您參考。需要説明的是,該分析的前提假設您告知的情況完全與事實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見。

您若還有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您參考。

順頌

商祺!

湖南___律師事務所

__律師

20__年__月__日

法律建議書 篇6

__區檢察院批捕科:

受蘇某某的委託和山東中威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嫌疑人蘇某某的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我們瞭解的情況,我們認為蘇某某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不應對其批捕,理由如下:

一、蘇某某保管的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__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蘇某某沒有挪用資金的客觀表現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但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蘇某某即未歸個人使用也未借貸給他人。至於蘇某某在保管期間將款項存入銀行,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合適的方式;至於存為定期還是存為活期,也只是保管款項的一種基本方式的不同,是儘可能地保證保存款項期間的孳息。需要説明的是,孳息不同於經營利潤,孳息的產生具有客觀性,屬於法律事件,利潤的產生具有主觀性,屬於法律行為。將款項放在銀行裏以合適的方式保管所產生的孳息,是客觀上必須產生的,不是進行經營活動產生的。

20__年2月份王__暫存在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除上述理由外,也僅是蘇某某的丈夫給朋友幫忙而已,不能認定是蘇某某所為。

(二)蘇某某也沒有挪用資金或者侵佔上述款項的主觀表現

由於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證明單位欠蘇某某獎金拒不支付這一事實的存在,可以印證蘇某某保管上述款項,是因為邵某某表示將以此為法碼與公司談判爭取個人應得的合法利益,其目的非常明確,是為了在爭取權益的談判中爭取主動,證明其有佔為己有或者挪用的主觀故意的證據不足。由於談判時間不能確定,為最大限度地保證款項的孳息,存為定期也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邵某某20__年1月份交付蘇某某保管的回款__萬和20__年2月份王海濤暫放蘇某某丈夫處的__萬元,純屬雙方民事糾紛,不具備犯罪的構成要件。

二、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蘇某某對案情的描述:20__年1月邵某某交付給蘇某某的2.5萬元,當時幾個人説得很明確:公司補發獎金時必須將錢還回公司,不能不認帳,蘇某某提交給偵查機關的《經營部報備單》也印證單位欠蘇某某獎金的事實。足以證明蘇某某當時接受這2.5萬元,是因為公司欠自己應得的獎金沒有結算,雙方存在經濟糾紛,並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故意。

20__年12月份總公司派員來濟跟蘇某某談交接及欠蘇某某的款項的事時,同意將其墊付的兩萬多塊錢先還給她,讓其做交接工作。蘇某某等人主動約他暫時把交接的工作放一放,抓緊談工地回款的事,並告訴他從20__.1的那2.5萬開始每人共收回了多少錢情況,這是蘇某某在未受到任何壓力的情況下的主動所為,進一步印證蘇某某沒有將2.5萬元佔為己有的故意。

另,蘇某某等四人合計所扣該筆10萬元,與案發後蘇某某根據財務資料整理的此前對其4人所欠款項8萬4千餘元是比較接近的,由此也印證其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故意。

三、不對蘇某某批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由於對於本案的發生,與蘇某某所在單位拖欠蘇某某等人款項有直接關係,雙方存在經濟糾紛,公安機關介入前,蘇某某已經主動與公司交流;公安機關介入後,蘇某某也主動向公安機關説明了情況,並在公司沒有與其結清獎金和欠款的情況下,將公司錢款返給公司。故即使構成犯罪,也屬於自首,且情節特別輕微。另蘇某某的孩子只有一歲多一點,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根據蘇某某的上述表現和具體情況,即使其構成犯罪,採取取保候審也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綜上所述,建議檢察機關對蘇某某依法不予批捕。

以上意見請予考慮。

山東中威師事務所 律師

楊統河

法律建議書 篇7

__(X)X字第__號

__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____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准、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貴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貴司與__A科技公司和__A電訊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__A科技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2、__A電訊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3、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__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

4、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

5、貴司向X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質保金《收據》;

6、貴司向__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後服務費《收據》;

7、__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發票。

8、雙方20__年7月的對賬單。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事由

__A科技公司、__A電訊公司訴貴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業經南京市X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訴訟一審階段。

__A科技公司訴稱:__A科技公司一直向貴司供應手機及配套產品,貴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間的貨款99580元,且其已於200X年X月10日後停止供貨,貴司應予歸還質保金20__0元。綜上,貴司應合計返還其11958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__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發票和一張售後服務費《收據》作為證據。

__A電訊公司訴稱:__A電訊公司在與貴司的長期業務往來中於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為質保金。現雙方已於20__年終止了業務關係,貴司應返還其質保金100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__A電訊公司提交了貴司於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質保金《收據》一張作為證據。

據貴司的《關於我司與__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議認為,貴司至今仍然無法將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證明雙方簽訂的為代銷合同還是購銷合同,由於貴司已認同來往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且已合法抵扣。若雙方繼續無法提供主合同,可能會對貴司扣留的貨物進行鑑定以明案情。

另查,據雙方對賬單顯示,貴司確有99580元貨款未與__A科技公司結算;但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__0元,且貴司仍佔有庫存419台手機,合同價為315140元。

目前,通過法院調解,A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以10萬元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

四、本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根據上訴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如果繼續訴訟,需要釐清以下問題:

首先,若是能夠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約定為代銷關係,則貴司與__A科技公司對於庫存貨物的結算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在代銷關係終止後,貴司作為受託人,應將尚未售完的庫存貨物返還給委託人。

目前,本所律師並不知悉__A科技公司舉證期限是否屆滿,若未屆滿,則不排除其仍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要求並不嚴格,即當前尚不能確定其最終會提交何種證據材料。

其次,若其最終仍未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則法院能否僅僅根據“往來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已合法抵扣”即判定雙方為購銷合同關係呢?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作為增值税徵税範圍內的銷售貨物,包括一般的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和混合銷售等幾種情況。所謂視同銷售貨物,是指X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避税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税的連續性等考慮,税法仍將其視同為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税。其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是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需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因此,增值税發票也並不能排他性地證明合同性質必然是購銷合同。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合同性質。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税發票或將增值税發票抵扣的行為並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税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於買方。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X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税發票作為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因此,若屆時__A科技公司間補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初步印證貴司與其存在購銷合同關係,結合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__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關於法院目前傾向性意見的表述,則法院認定為購銷合同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若雙方最終被認定為存在購銷合同關係,則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__A科技公司有權另行主張庫存的419台貨的貨款,金額為315140元。當然,其是否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包括訴訟時效的舉證義務),並不在本所律師能夠判斷和掌控的範圍。

最後,無論是被認定為代銷關係還是購銷關係,__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補充提交20__年7月由貴司出具的《對賬單》原件,則對雙方尚未結算金額為99580元是確定的.至於貴司在《A財務情況》中陳述: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__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貴司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若不能補充,則貴司可根據向__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項為20__0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為“售後服務費”而非“質保金”,結合交易習慣來作合理抗辯。

至於__A電訊公司訴稱的返還1萬元質保金的訴請,本所律師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__A電訊公司與貴司發生合同關係的終止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後向我司主張過權利,不能以貴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即認定其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建議以“超過一般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議以調解結案的姿態請求法院協調,若能按照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__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陳述的調解方案談判(即對方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在10萬元以內(注:具體數額請領導批示)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可以考慮接受!

提示:若對方(包括但不限於__A科技公司、__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決所有貨款糾紛,貴司能夠接受,則建議可由其他相關公司(包括__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貴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待債權集中於__A科技公司名下後,由貴司與__A科技公司通過協商一併解決。

四、聲明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所載事實來源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貴司的陳述和貴司提交的相關材料.貴司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並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鑑均為真實,所有的複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後,貴司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繫,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進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見書》。

2、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對賬單、財務報告、處理意見報告中這些內容的引述,並不表明本所律師對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3、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並依賴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佈並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後所公佈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4、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於本意見書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並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貴司對本意見持審慎採信態度。

5、本文件僅應貴司要求,供貴司參考,切勿外傳。

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X

X年X月X日

法律建議書 篇8

__律師事務所

法 律 意 見 書

__(X)X字第__號

__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__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准、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貴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和江蘇A電訊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江蘇A科技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2、江蘇A電訊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3、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

4、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

5、貴司向X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質保金《收據》;

6、貴司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後服務費《收據》;

7、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發票。

8、雙方20__年7月的對賬單。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事由

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訴貴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業經南京市X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訴訟一審階段。

江蘇A科技公司訴稱:江蘇A科技公司一直向貴司供應手機及配套產品,貴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間的貨款99580元,且其已於200X年X月10日後停止供貨,貴司應予歸還質保金20__0元。綜上,貴司應合計返還其11958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發票和一張售後服務費《收據》作為證據。

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江蘇A電訊公司在與貴司的長期業務往來中於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為質保金。現雙方已於20__年終止了業務關係,貴司應返還其質保金100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電訊公司提交了貴司於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質保金《收據》一張作為證據。

據貴司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議認為,貴司至今仍然無法將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證明雙方簽訂的為代銷合同還是購銷合同,由於貴司已認同來往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且已合法抵扣。若雙方繼續無法提供主合同,可能會對貴司扣留的貨物進行鑑定以明案情。

另查,據雙方對賬單顯示,貴司確有99580元貨款未與江蘇A科技公司結算;但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__0元,且貴司仍佔有庫存419台手機,合同價為315140元。

目前,通過法院調解,A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以10萬元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

四、本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根據上訴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如果繼續訴訟,需要釐清以下問題:

首先,若是能夠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約定為代銷關係,則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對於庫存貨物的結算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在代銷關係終止後,貴司作為受託人,應將尚未售完的庫存貨物返還給委託人。

目前,本所律師並不知悉江蘇A科技公司舉證期限是否屆滿,若未屆滿,則不排除其仍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要求並不嚴格,即當前尚不能確定其最終會提交何種證據材料。

其次,若其最終仍未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則法院能否僅僅根據“往來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已合法抵扣”即判定雙方為購銷合同關係呢?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作為增值税徵税範圍內的銷售貨物,包括一般的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和混合銷售等幾種情況。所謂視同銷售貨物,是指X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避税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税的連續性等考慮,税法仍將其視同為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税。其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是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需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因此,增值税發票也並不能排他性地證明合同性質必然是購銷合同。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合同性質。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税發票或將增值税發票抵扣的行為並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税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於買方。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X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税發票作為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因此,若屆時江蘇A科技公司間補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初步印證貴司與其存在購銷合同關係,結合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關於法院目前傾向性意見的表述,則法院認定為購銷合同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若雙方最終被認定為存在購銷合同關係,則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江蘇A科技公司有權另行主張庫存的419台貨的貨款,金額為315140元。當然,其是否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包括訴訟時效的舉證義務),並不在本所律師能夠判斷和掌控的範圍。

最後,無論是被認定為代銷關係還是購銷關係,江蘇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補充提交20__年7月由貴司出具的《對賬單》原件,則對雙方尚未結算金額為99580元是確定的.至於貴司在《A財務情況》中陳述: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__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貴司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若不能補充,則貴司可根據向江蘇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項為20__0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為“售後服務費”而非“質保金”,結合交易習慣來作合理抗辯。

至於江蘇A電訊公司訴稱的返還1萬元質保金的訴請,本所律師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江蘇A電訊公司與貴司發生合同關係的終止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後向我司主張過權利,不能以貴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即認定其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建議以“超過一般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議以調解結案的姿態請求法院協調,若能按照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陳述的調解方案談判(即對方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在10萬元以內(注:具體數額請領導批示)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可以考慮接受!

提示:若對方(包括但不限於江蘇A科技公司、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決所有貨款糾紛,貴司能夠接受,則建議可由其他相關公司(包括江蘇A電訊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貴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待債權集中於江蘇A科技公司名下後,由貴司與江蘇A科技公司通過協商一併解決。

五、聲明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所載事實來源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貴司的陳述和貴司提交的相關材料.貴司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並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鑑均為真實,所有的複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後,貴司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繫,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進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見書》。

2、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對賬單、財務報告、處理意見報告中這些內容的引述,並不表明本所律師對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3、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並依賴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佈並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後所公佈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4、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於本意見書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並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貴司對本意見持審慎採信態度。

5、本文件僅應貴司要求,供貴司參考,切勿外傳。

__律師事務所

律師:__X

X年X月X日

法律建議書 篇9

___市___區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廣東方典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___家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___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一案犯罪嫌疑人___的辯護人。作為___的辯護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經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閲相關法律規定,本律師認為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特提出以下意見懇請貴院予以考慮。

一、 ___的供述

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___,其供述:……

二、就___的供述來看,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逮捕。

1、從主觀方面來看,___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主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所積極追求的,非法控制他人財產、並使該財產的原合法所有人失去對財產控制的目的。

就本案來講,___僅僅是把他本人的身份證件借給他的親屬在香港註冊了一家公司,後又到香港為註冊的這家公司開立了一個銀行賬户。___平時在老家從事手機生意,公司註冊時___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成立後___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更沒有從公司獲得任何分紅。公司平時與哪些客户有往來,通過什麼樣的形式合作,所有這些___均不知曉。所以就主觀方面來講,___沒有任何作案的動機,更沒有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

2、從客觀方面來看,___沒有參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也沒有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五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分別是(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就本案來看,___僅僅在20__年8月4日應其親屬的要求到香港陪同其親屬到銀行取錢。取錢的過程中,___僅在銀行門外等候其親屬,其親屬到銀行取的什麼錢、如何取的錢、取了多少錢,___均不知曉。之後其親屬如何處理在香港所取的錢,___也不知道,___更沒有分得任何錢款。對照《刑法》關於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行為來看,因為___自始至終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和管理,公司是如何與被害人聯繫的業務、如何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簽訂合同的內容如何以及簽訂合同後公司的履行情況等,___均不知曉,所以,就客觀方面來講,___沒有實施任何關於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

三、從偵查機關了解的情況來看,更不應該逮捕___。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本律師依法向偵查機關了解了___涉嫌合同詐騙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偵查機關之所以對___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是因為___不配合案件的調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不應該逮捕___。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__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應當認定___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應該批捕。本律師希望檢察機關能夠認真審核___涉嫌合同詐騙犯罪的呈捕材料,對___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此致

___市___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靳海燕

法律建議書 篇10

__市人民檢察院:

山東____律師事務所受x1x父親x2x的委託,指派我做為犯罪嫌疑人x1x嫌非法拘禁罪、__罪的辯護人。我依法查閲了本案卷宗,會見並聽取了犯罪嫌疑人x1x對案件的陳述,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根據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現提出以下幾點法律意見,供貴院參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關係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和被害人x3x原系男女朋友關係,經公安機關詢問查實,x1x和x3x二人於20__年9月開始談戀愛確立男女朋友關係,20__年2月x3x提出分手,在戀愛期間,二人多次發生性關係,由此可見,x1x和x3x二人是有較深感情基礎的。x1x個人供述其雖與x3x分手,但仍然放不下x3x,從分手到案發前,x3x也仍與x1x保持聯繫,關係仍比較密切,但讓x1x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時間(僅約兩個月)內,x3x居然和他人確立戀愛關係,也因此,二人產生爭執,並釀成了本案中所發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從事實和感情上講,犯罪嫌疑人x1x對被害人x3x造成的傷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於一般的非法拘禁和__行為,量刑時,應當將此事實作為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考慮在內。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__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x1x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但辯護人認為,兩罪罪名雖然成立,但在量刑時應當定位在兩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內,因為:1、對於非法拘禁行為,因自20__年4月17日約23時x1x與x3x開始發生性關係至性行為結束後,二人即睡覺休息直至醒來x1x將x3x送回x3x單位,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體現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時間應從4月17日18時計算至當日23時,總計約五小時,時間較短,建議量刑時不判處有期徒刑,而選擇拘役、管制刑罰方式,或適用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刑罰時間也宜從短;2、對於__行為,x1x在意圖與x3x發生性關係時,並未採取暴力手段也沒有采用其它過激行為方式,而是通過勸慰的開導方式讓x3x同意與其進行性行為,x3x雖不情願與x1__行性行為,但她並沒有表現出極度的反抗情緒,應屬於“半推半就”的認同,經公安機關及貴院詢問查實並由x1x供述,二人進行性行為時,x1x先前並沒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時戴上安全套,從根本上保證了x3x不會再受到更多的傷害,也確實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由此可見,x1x對x3x是有所愛護的,建議量刑時以三年有期徒刑為起刑點,且不宜過高。故辯護人萬望貴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事實情況並依法謹慎對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議。

三、就犯罪嫌疑人態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x1x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接受公安機關及貴院詢問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誠懇,意識到了自己的罪過,表達了深深的懺悔之意,並得到了被害人x3x的諒解,x1x的主觀惡性及造成的社會危害結果都較小,同時,x1x本人也極為希望司法機關能夠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1x涉嫌非法拘禁罪、__罪依法應從輕處罰,建議兩罪並罰處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__罪)及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非法拘禁罪,刑罰期限從短為宜)。

以上法律意見,懇請貴院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山東____律師事務所

__x

20__年6月28日

法律建議書 篇11

李_________:

北京市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_________經濟發展公司委託,指派蒙______、劉______律師為其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在此期期間,經我們瞭解,你於去年______月份自願離開___經濟發展公司後,始終未辦理財產交還手續。至今,你仍佔有該公司所有的文件、資料以及汽車和房屋等財產,合計人民幣80餘萬元。為此,我們多次與你協商,要求你儘早歸還該公司財產,該公司也於今年______月份正式通知你們在______日內來公司辦理財產移交手續,但你一直以種種藉口拖延時間。作為______經濟發展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使其公司財產免受非法侵害,現就你歸還公司財產問題提出如下法律建議:

一、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都明確規定,公司企業的財產及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你離開______經濟發展公司至今不歸還該公司財產的行為,不但嚴重影響了該公司業務的繼續開展,而且違反了我國法律關於公司財產保護的規定,侵佔______經濟發展公司所有的財產,屬違法行為。

二、你在______經濟發展公司受聘期間,該公司在職工住房極其緊張困難的情況之下,為你解決了住房困難,將其新近購置的一批住房中條件最好的一套由你暫住,但你離開公司後,既不辦理退房手續,又不繳納房租,甚至將公司公務用車一輛也善自開走,至今不還,你的行為已違反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該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書)第4條第2款“不論解聘或辭聘,受聘人離開本公司時,交回屬於本公司的動產和不動產,及相關文件、資料,才能辦理手續的規定。作為一箇中小規模公司,______經濟發展公司在資金並不寬裕的情況下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商品房,其目的就是為了提高公司職員的福利待遇,更多地吸納人才,促使該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竟爭中發展壯大,解決在職職工後顧之憂,使其安心本職工作。可是,目前你離開公司後卻不考慮,公司的利益,長期佔用公司所屬對產,姑害公司經營、發展。於情於理,你都應該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迅速騰退出該公司房屋,返還公司所有財產。

三、在與你多次協商中,得知你與該公司領導在工作上存在分歧,這也是你離開公司的主要原因。但無論如何,都不應以此為藉口,非法侵佔公司財產,這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由此所引發的一切法律後果只有由你個人承擔。 > 根據以上情況,你佔用______經濟發展公司對產數領較大,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之規定,侵犯了該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為維護該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障公司對產不受侵害,作為該公司的法律顧問,特提請你在收到本律師建議的______日內,前往______經濟發展公司辦理清繳財產手續,返還所侵佔的所有財產及文件,資料。此外,本公司保留以法律手段解決此事的權利。

年 月 日

法律建議書 篇12

__市__區人民檢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__及法定代理人李__委託,江蘇杜江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擔任李__涉嫌盜竊罪的辯護人。現提出以下法律意見,請予重視。

一、犯罪嫌疑人李__盜竊的涉案物品價值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李__今年只有17週歲,是未成年人,對犯罪缺乏認識。因其在家人反對早戀,便賭氣離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幫助情況下,為滿足上網及生活需要,夥同他人盜竊,其主觀惡性不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李__以往沒有任何前科劣跡,本次犯罪尚屬初犯,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事發後,能夠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四、李__和其父親李__願意退贓退賠,現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諒解的;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__的犯罪情節輕微,行為沒有任何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亦不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__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江蘇杜江律師事務所

唐賞

3月14日

法律建議書 篇13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我受張(張妻子)的委託、王律師事務所的指派,依法為張提供法律幫助。現根據張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提出如下建議:

一,張收購贓物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

張於兩年前在別人的勸説下,貪圖私利以人民幣1800元的價格收購了一輛破舊摩托車,用於自用。被發現後主動將該摩托車交給公安機關。自公安機關掌握案件到現在,張一直在家等待司法處理。從這個案件的事實看,張收購贓物數額較小(當時並不知道是贓物,是不是贓物至今沒有法定結論),且收購後系自用,案發後主動退還贓物,該情節顯著輕微。對於買贓自用,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一般可不以犯罪論處,應該是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從輕處罰的。即使按照刑事案件處理,也是情節顯著輕微的案件。

二,張沒有事實逮捕的必要。

根據法律規定收購髒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假設按照刑事案件處理,對其量刑法定量刑幅度是在三年以下,一般量刑基準刑為一年,情節顯著輕微的量刑幅度可以從輕考慮。

作為張收購贓物後,主動退贓,能夠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案件,不影響案件的調查和審理,不羈押不會對社會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其家人願意並保證盡到監管職責,確無逮捕的必要。

基於上述理由,建議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王律師事務所

律 師:

年 月 日

法律建議書 篇14

關於___與長沙___設備有限公司、慈溪市__電器有限公司

專利侵權糾紛法律意見書

尊敬的___先生:

湖南省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您的委託,20__年7月15日與7月16日,與您就有關問題進行了相應的接洽,又根據您暫時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資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進行了仔細的研究和分析,現就您與長沙___設備有限公司、慈溪市__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糾紛發表如下法律意見,現將結果呈上,供您參考。

本案基本事實:

(略)以您在已書寫提交的民事訴狀所述的事實為準。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基於以上事實及您對本案的要求,在對本案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本案的焦點有如下幾點:

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本案是否可以進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如何進行?

本案應當適應何種法律?

如何確定損失額?

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法律分析

(一)、被告因其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就本案而言,從您所提供的相關材料來看,您已經取得了涉案的二種專利的專利權,是合法的專利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現在就目前所有的資料來看,我們暫時不能完全判定對方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對您的侵權,但是從與您的談話中,您已經對此予以了明確的肯定。因此,對於對方當事人沒有經過您的許可而生產、銷售依照您所擁有的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已經構成的侵權。

在此基礎上,關於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問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就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這是由專利權的財產權的法律性質所決定的。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侵犯專利權不涉及上述權利問題。所以,對於侵犯專利權不會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其中,對於要求賠償損失問題,就涉及到您因對方當事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及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二項內容。

(二)、本案是否可以進行申請法院責令停止對方有關行為的措施和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措施?如何進行?

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以上幾種措施都是作為權利人在訴訟過程當中可以享有的權利,但是正確的行使以上權利,將會對案件產生相應的關健的作用,反之,如果權利使用不當,將亦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應當從措施進行的收益及風險方面進行考慮。

1、關於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法院責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的條件是如不及時制止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此措施的時候會謹慎考慮,另一方面,因為是涉及到對對方當事人行為的約束,有可能會使其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您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並且如果因為申請採用不全,將會由您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對於此項申請,應當謹慎行使。

2、關於申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由有關機關或部門通過相應的途徑將證據確定保全。本案中,您已經由公證部門對自己的購買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通過法院進行證據將可以對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行為進行保全,這對訴訟將更加有利。

進行證據保全應當注意的事項:一、法院在您申請證據保全的時候,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這裏是“可以”,而不是“必須”,因此,要不要求提供擔保,將會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二、對於證據保全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3、關於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在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的正確行使將會對案件的執行產生關健的作用。本案中,因為對方為外地當事人,因此,對於財產保全將會為今後的執行工作再來極大的便利。

財產保全行為當中應當注意的事項: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都是要求當事人對此提供擔保的。擔保的數額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數額為標準的。

(三)、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四)、如何確定損失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因侵犯專利權確定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四、定額賠償。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在目前的審判實踐當中,適用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來請求賠償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方式,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是依據法律規定的使用費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情節、專利的類別、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的大小、性質、使用範圍、時間等因素予以確定。一般來説,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即使用費的1倍)仍然適用多數專利侵權案件的情況。對故意侵權、侵權情節惡劣、多次侵權等情況,應當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費的標準計算賠償額。對於本案而言,如果沒有其他意外因素,法院對於此項訴訟請求是會予以支持的。

另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範圍之內。因此,對於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亦會予以支持。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對於證據的保留及向法院的提供。

(五)、本案中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

1、如果對方同樣申請了專利權。

對於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不同的人都擁有專利權的有以下情形:一是不同的發明人對該產品所作出的發明創造的發明點不同,他們的技術方案之間有本質區別;二是在後的專利技術是對在先的專利技術的改進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專利技術更先進,但實施該技術有賴於實施前一項專利技術,因而它屬於從屬專利等。在這種情況下,第一種情形由於被告發明的技術方案同原告發明的技術方案有本質的區別,故被告不構成侵權。第二種情形下,被告為了實施其從屬專利而未經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了在先的專利技術;或者由於前後兩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對後一項重複授權專利技術的實施,均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因此,對此種情況,在訴訟過程當中,應當注意進行分析和辨別。

2、如果對方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但是,這僅僅只是一個可以,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因此,本案中仍存在着一定的可能被中止訴訟的風險。這樣,訴訟週期將會大大的延長。

上述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僅供您參考。需要説明的是,該分析的前提假設您告知的情況完全與事實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作出的初步分析意見。

您若還有其他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您參考。

順頌

商祺!

湖南___律師事務所

__律師

20__年__月__日

法律建議書 篇15

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26日,貴司與中國台灣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向中國台灣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提供一批總價值128800美元的太陽能板(SOLARMODULE)。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遂委託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運輸該票貨物,雙方業務往來系電話或傳真聯繫,未簽訂書面委託合同。該票貨物現去向不明。

貴公司提供我律師事務所的材料有(材料均系複印件):

1、貴司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委託運輸協議(貴司單方面蓋章)一份

2、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發給貴司的付款確認書(貴司予未確認)一份

3、馬提單一份

4、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發票一份

5、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裝箱單一份

6、海關查驗通知單一份

7、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與中國台灣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買賣合同一份

8、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海運費)一份

9、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包乾費)一份

、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往來電子郵件一份

11、全屋電器開關有限公司與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電話錄音書面整理材料(共五次錄音)一份

貴司認為:該票貨物去向不明、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潘先生涉嫌刑事犯罪、提單可能系偽造。並向我所詢問該案是否具有可訴性。

經認真分析以上貴司提供的11份材料,提供以下結論僅供參考:

一、馬提單初步斷定為真(經與馬真實提單人工目測對比)

二、該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目前根據貴司提供材料難以斷定,但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作為取證方式之一。

三、該案具有可訴性。

1、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具有可訴性,但風險較高。該案系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需進一步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

2、對馬航運公司貨物運輸合同之訴不具有可訴性。已過時效。

3、對中國台灣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合同之訴不具有可訴性。

綜上所述,如貴司欲起訴,建議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提起訴訟。

預定該案律師費及收取方式為:

1、固定數額律師費3萬元人民幣。

2、先交1萬元人民幣律師費,剩餘部分律師費按裁判文書、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確定數額的15%收取。

注:本所未收取任何費用,本分析僅用於供貴司案前參考。

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xx年9月8日

法律建議書 篇16

某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和忠律師事務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批准、合法設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從事法律服務資格的律師執業機構。現本所應貴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師就貴司與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和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貨款糾紛案的相關問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事實依據:

1、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2、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貴司的《民事起訴狀》;

3、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

4、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

5、貴司向某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出具的質保金《收據》;

6、貴司向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後服務費《收據》;

7、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發票。

8、雙方20__年7月的對賬單。

二、本所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事由

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訴貴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業經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訴訟一審階段。

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貴司供應手機及配套產品,貴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間的貨款99580元,且其已於200X年X月10日後停止供貨,貴司應予歸還質保金20000元。綜上,貴司應合計返還其11958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發票和一張售後服務費《收據》作為證據。

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訴稱: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在與貴司的長期業務往來中於20__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為質保金。現雙方已於20__年終止了業務關係,貴司應返還其質保金10000元。

為證明以上事實,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提交了貴司於20__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質保金《收據》一張作為證據。

據貴司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議認為,貴司至今仍然無法將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證明雙方簽訂的為代銷合同還是購銷合同,由於貴司已認同來往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且已合法抵扣。若雙方繼續無法提供主合同,可能會對貴司扣留的貨物進行鑑定以明案情。

另查,據雙方對賬單顯示,貴司確有99580元貨款未與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結算;但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000元,且貴司仍佔有庫存419台手機,合同價為315140元。

目前,通過法院調解,A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以10萬元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

四、本律師發表的法律意見

根據上訴事實,本所律師認為,如果繼續訴訟,需要釐清以下問題:

首先,若是能夠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約定為代銷關係,則貴司與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於庫存貨物的結算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來解決;如果沒有約定,在代銷關係終止後,貴司作為受託人,應將尚未售完的庫存貨物返還給委託人。

目前,本所律師並不知悉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舉證期限是否屆滿,若未屆滿,則不排除其仍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對舉證期限的要求並不嚴格,即當前尚不能確定其最終會提交何種證據材料。

其次,若其最終仍未補充提交證據材料,則法院能否僅僅根據“往來增值税專用發票並已合法抵扣”即判定雙方為購銷合同關係呢?

本所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作為增值税徵税範圍內的銷售貨物,包括一般的銷售貨物、視同銷售貨物和混合銷售等幾種情況。所謂視同銷售貨物,是指某些行為雖然不同於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一般銷售,但基於保障財政收入,防止規避税法以及保持經濟鏈條的連續性和課税的連續性等考慮,税法仍將其視同為銷售貨物的行為,徵收增值税。其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是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同樣需要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因此,增值税發票也並不能排他性地證明合同性質必然是購銷合同。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合同性質。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税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税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税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税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税額。據此,買方接收增值税發票或將增值税發票抵扣的行為並不能證明其已經收到貨物。即使賣方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將增值税發票交付給買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證明賣方已經將貨物交付於買方。通常在實踐中,法院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其它證據和情況推定某種事實的存在。開具發票的一方當事人以增值税發票作為證據,如接受發票的一方當事人已將發票予以入賬或者補正、抵扣,且對此行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釋的或舉出證據反駁的,則通常開票方所主張的合同關係的成立及履行事實可以得到確認。因此,若屆時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間補交的相關證據能夠初步印證貴司與其存在購銷合同關係,結合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關於法院目前傾向性意見的表述,則法院認定為購銷合同的可能性較大。

再次,若雙方最終被認定為存在購銷合同關係,則根據貴司出具的《A財務情況》顯示,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有權另行主張庫存的419台貨的貨款,金額為315140元。當然,其是否能夠完成舉證義務(包括訴訟時效的舉證義務),並不在本所律師能夠判斷和掌控的範圍。

最後,無論是被認定為代銷關係還是購銷關係,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若能向法院補充提交20__年7月由貴司出具的《對賬單》原件,則對雙方尚未結算金額為99580元是確定的。至於貴司在《A財務情況》中陳述:雙方對賬單確認的未結算餘額99580元中已包含質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貴司應補充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若不能補充,則貴司可根據向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款項為20000元的《收據》中收款事由為“售後服務費”而非“質保金”,結合交易習慣來作合理抗辯。

至於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訴稱的返還1萬元質保金的訴請,本所律師認為,目前尚無證據表明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與貴司發生合同關係的終止日期,也沒有證據表明在20__年6月22日後向我司主張過權利,不能以貴司與其關聯公司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即認定其訴訟時效的中斷,因此,建議以“超過一般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議以調解結案的姿態請求法院協調,若能按照貴司出具的《關於我司與江蘇A公司貨款糾紛案的後續處理意見報告》中陳述的調解方案談判(即對方同意在不要求貴司返還庫存的前提下,在10萬元以內(注:具體數額請領導批示)一次性解決貴司與其眾多關聯公司(還包括未進入訴訟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貨款糾紛)。可以考慮接受!

提示:若對方(包括但不限於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決所有貨款糾紛,貴司能夠接受,則建議可由其他相關公司(包括江蘇A電訊實業有限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貴司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待債權集中於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後,由貴司與江蘇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通過協商一併解決。

四、聲明與承諾

1、本法律意見書所載事實來源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前貴司的陳述和貴司提交的相關材料。貴司應保證,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實材料,並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實、合法、有效、完整,並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文件上所有的簽名、印鑑均為真實,所有的複印件或副本均與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後,貴司發現新的證據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況發生,請及時與本所律師聯繫,本所律師將根據新的證據材料和新的進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見書》。

2、本法律意見書中對有關對賬單、財務報告、處理意見報告中某些內容的引述,並不表明本所律師對該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

3、本法律意見書僅根據並依賴於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公佈並生效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部門規章等本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證在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後所公佈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本法律意見書不產生影響。

4、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職、誠信的執業原則,由於本意見書的出具涉及到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評價,而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最終作出何種判決並非律師所能掌控。對此,特提示貴司對本意見持審慎採信態度。

5、本文件僅應貴司要求,供貴司參考,切勿外傳。

江蘇和忠律師事務所

律師:__x

20__年__月__日

法律建議書 篇17

本所接受貴社的委託,就貴社/委員會在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事宜中存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現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根據是你提供的敍述及現行法律法規,法律意見書只對你提供的敍述及現行法律法規負責。

2、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只作為貴社/委員會參考之用,不作為本所及經辦律師就受託事務的結果成功或勝訴的承諾、保證。本所及經辦律師不對貴社/委員會因採用該法律論證意見書所產生的後果負責。

3、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不作為對同類、相似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貴社/貴委員會提供的敍述、資料依據:

貴社/委員會應當保證上述資料及敍述事實的真實性。

2、法律法規的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⑤;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三、土地租賃協議中存在的風險及防範措施的法律意見

1、主體的合法性及風險防範

(1)出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風險防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時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以避免日後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擔不利後果。

(2)承租方:由於現行法律並未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進行限制性規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之規定,故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非農建設的,則必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避免日後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擔不利後果。

風險防範: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非農建設的,則需審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的建設資質憑證,並將這些文件複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農業事務的,則需要將承租方的身份憑證複印留底,並將其現住的聯繫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後履行過程可能出現的發催討租金函或發解除通知函等聯繫函。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於農業事務的,也可以考慮放棄土地租賃而直接採用土地承包,以優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協議過程中的合法性及風險防範

履行依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准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之規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該按照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租賃合同”的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收取租金權;②監督、限制權(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權;④法定解除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土地的義務;②土地權屬保證義務;③禁止干擾義務。而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佔有、使用土地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租金義務;②按約定使用、保管土地義務;③未經出租人同意的不作為義務(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終止返還土地義務。

風險防範:在擬定土地租賃合同上應充分體現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於土地租賃合同屬於轉移財產佔有的合同,故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對出租人的義務設置違約責任以更好管理、監督租賃土地的使用。尤其針對的是“荒廢”問題,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農村的耕地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但對於農村耕地之外的其餘土地並沒有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廢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土地,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應多考慮客觀因素可能對合同造成的影響,如應考慮所租賃的土地將來是否存在徵用問題,如果有需將徵用時產生的徵用補償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並直接寫進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後所產生的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書面憑證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缺少證據。

3、終止履行的依據及風險防範

對於土地租賃合同的終止主要有四種:①按照約定的內容終止,針對該情形風險較少,但需注意妥善保管好雙方在履行的憑證,如租金收取憑證,同時儘量在合同終止後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②雙方協商終止,主要為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因種.種的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針對該情形雙方應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③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即雙方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的條款,當約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一方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針對次情形,需要注意的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上的約定的解除要求行使解除權;④法定解除權,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條:“…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行使解除權,針對該種情形出租人要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勵志網,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這過程中儘量使用書面的通知如郵寄,以避免日後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也可以要求對方與出租人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特別強調的是針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必須先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故針對該情形出租人必須先書面郵寄催討租金,以避免日後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如果條件不允許則需二人以上前去催討租金,儘量能來承租人旁邊的鄰居們或其他第三人作證。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完催討通知義務後,出租人仍逾期不予支付,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四、結語

作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管理者、使用者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因綜合考慮本村所有農民的合法利益及出租後的土地能實現最大的利益,以期帶動村經濟的發展。

標籤: 建議書 通用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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