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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實習日記

人民檢察院實習日記

實習第一天 晴天

人民檢察院實習日記

今天是我在檢察院實習的第一天,今天我就接觸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今天一早,我就趕去檢察院了,因為我是實習生,為了留下好印象就主動清潔衞生,然後科長讓我把打印的起訴書交給直管領導審批,然後去辦公室蓋完章,交給科長。其後科長又重新給我佈置了新的任務,試着獨立去辦理交通肇事案,囑咐我,在辦理過程中一定要多問,多思考,理論聯繫實際,獲得更快的提高。一下午便在緊張漫長的閲卷過程中度過。在此過程中,在聽科長不時的傳授經驗時,我學到了一個小技巧,就是在閲卷時,看完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後,應該先看犯罪嫌疑人供述,然後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針對性的去比對證據,方便對案件事實形成一個更加清晰地認識。另外在此之前我自己認真查資料整理了,檢察院公訴機關關於審查起訴的流程説明,進行了認真學習,讓我對審查起訴的整個程序有了一個直觀深刻地輪廓,啟發頗多。

實習第二天 晴天

今天是實習以來的第二天,今天系統完成了交通肇事案的閲卷工程,制定了閲卷筆錄。

今天我係統地完成了交通肇事案的閲卷工程,並獨立製作了閲卷筆錄,梳理整個案件審查起訴程序流程,填寫好證據目錄以及證人名單,等候明天進行詢問,就可以製作起訴書,完成審查起訴程序了。在今天的閲卷過程中我有幾個疑惑得到了解決,讓我受益匪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無證駕駛致人重傷,棄車逃離現場,然後找人頂替承認駕車肇事,主動去公安機關交警大隊做了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事故責任人為頂替者,幾個月後,由於被害人申請要求公安局重新認定肇事駕駛人,公安局法制股在審查中發現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交通肇事駕駛人錯誤,併發通知要求糾正時,犯罪嫌疑人主動去公安機關交警隊投案自首,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經過。在這裏我的疑惑是,公安機關已經發現了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再去投案,算不算主動投案,能不能構成自首情節。後來經過一系列請教於學習後,我才發現在有規定説:在偵查機關未發覺或已發覺,但並未進行過訊問以及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的,視為主動投案。

雖然我只在檢察院實習了兩天,但是這兩天讓我受益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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