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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違揹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運,就同一座直接橫斷河流的堤壩一樣,或者被立即沖垮和淹沒,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渦所侵蝕,並逐漸地潰滅。 ——[意]貝卡里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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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一句話來總結兩個月來我在德州中級法院實習的收穫,這句話最恰當不過了。我很感謝這次實習機會,這是我平生第一次參加法律專業的實習。雖然我僅實習了兩個月,不可能學到太多的實戰經驗,但這些知識已很好的補充了平時課堂上所學不到的知識,使我的法學理論和實戰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為初涉社會的青年,這次實習也讓我進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會百態。我是xx年3月1號到xx年4月28結束的,近兩個月的時間。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實習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實習的。

由於我在民事第一庭實習時感受最多,學到知識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詳細談下在民事一庭實習的情況。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覺就是繁瑣。據民一庭裏的法官介紹,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繼承、財產分割、民事侵權、合同糾紛、民事權利的確認、變更、撤銷之訴等內容案件,這些案件雖然瑣碎,但是卻同民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審案件(當然也受理一審案件),其案件受理數量眾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實習的一個月裏就受理了一百多件,這都是涉及標的額不大,案情簡單的案件,二審的案件大多是當事人不服基層法院的判決進行上訴的,因此民一庭的當事人多為農民。通過在民一庭的實習,我能從另一個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

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數最多的一個庭,其有有許多優秀法官,有剛獲得“全國優秀法官”之稱的白光鋒副庭長,山東省“十大傑出女法官”的楊敏法官,德州中院調解能手崔書江法官。跟這些優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們對我特別講授,通過觀察他們的一舉一動,也會使我的法律素養在潛移默化中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説實話,在實習中我的角色是介於法官與書記員之間,又幹書記員的活同時也幹法官的活。跟隨書記員我學到了從受理案件到接受送達回證一整套的法律運作程序,跟隨法官我學到了如何分析案情,書寫法律文書,以及開庭審理案件,進行民事調解的實戰技巧。

通過在民事一庭的實習,我發現法院在實際的判案中與課本抽象的理論和法條刻板的規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調解的方式予以結案,我在詢問多名當事人和法官後得知,鼓勵採用民事調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煩,不想寫判決書,而是這種方式才是保護人民羣眾財產安全的最佳方式。這可以有力避免判決成一紙空文的負面後果,雖然有時對於當事人一方會有失公平,但權益受損方真正得到了補償才是最重要的結果。正如托馬斯·福勒所説:“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 而且在今年4月1日後案件訴訟費大幅下降,在辦案經費縮小的情況下,如果一味採用判決,對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和損耗。

我在民事一庭的實習中通過翻閲大量的案卷,親身參與一些案件的審理,我總結出以下幾個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規律性知識點:

一、離婚案件

1、主體:離婚年齡呈現低齡化趨勢,70年代後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為離婚訴訟主力,更細化的統計,多是孩子年齡在三歲之內的。提出離婚多是女方。農村青年又佔了離婚主體中的主導地位。如(xx)德中民一終字第42號。

2、事由:(1)青年:城鎮青年離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為,如有婚外戀。農村青年離婚的原因多為不瞭解對方,因為據統計,農村離婚青年多為父母包辦,沒有經過自由戀愛,兩人的感情基礎不牢固;還有個原因就是農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縱觀城市和農村青年共同離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關係處理不善,多發生爭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發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為公司、個體老闆以及公職人員,在外揹着女方包養情人。農村中多為男方對女方及子女實施暴力。

3、爭議焦點:(1)子女撫養問題,特別是男孩子的撫養問題,以及如果判決孩子歸一方撫養,另一方的探視權以及撫養費的問題(2)財產分割問題,特別是農村中關於婚前“彩禮”“聘金”的歸屬問題,視為夫妻婚姻存續期共有財產還是男方婚前財產,如果把婚姻關係類比成契約關係,那麼這部分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還是定金?如(xx)德中民一終字第99號。

二、遺產繼承問題

這類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地區,爭議的焦點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幾間老房。爭議的事由確實由於村規民俗,主要表現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這裏有必要解釋下,一是由於外地的人們不太熟悉,二是由於此類案件具有多發性、難判性、矛盾性等特點。

“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農村老人去世後,風俗就是不讓女性操辦出殯事宜,必須由男性操辦,誰操辦老人的財產則歸誰。如果老人沒有兒子,則讓女婿做孝子,但必須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繼承權。如果女婿不同意,則要委託家族長輩從院裏(同支脈血緣親屬)選擇一名男子來操辦老人喪事,然後享有遺產所有權。此類案件的爭議恰恰也就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即這種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兒和該“孝子”同時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當如何認定?

我通過閲讀相關案卷,諮詢相關法官,親身參與判案流程,對於此類案件多作如下認定:

1、此類村規民俗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約定不被法院認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贊同此種方式,則應當認定是附條件的遺產贈與合同關係,只要老人許可的人按約履行完自己的義務,即操辦完老人的喪事,其當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後,由家族的長輩經老人的女兒同意而採用的此種方式,老人生前並不知情,則應當認定為該行為是附條件的房屋贈與合同,即老人的女兒通過繼承權先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老人的女兒通過附條件的房屋贈與合同在其認同的人給老人操辦完喪事後,將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該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兒事後反悔,應視其違約,但是如果老人有幾個女兒,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兒同意該協議,則該男性只能獲得同意其行為的繼承人所應繼承的財物。4、此案中的家族長輩應視為是中間人,調解人,如果發生糾紛應視為直接人證。不能視其有處分老人遺產的權利。如,(xx)德民一終字第55號。

三、 農村土地糾紛

此類案件我認為應是全國範圍內的民事糾紛焦點,在學校組織的下鄉法律宣傳活動中,此類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數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實習期間我總結了此類案件多為: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

此糾紛多是由於村委會而引起的,主要表現在“一權二租,甚至多租”,即農民在換屆前的村委會默許下對該爭議土地長期(十年上)使用佔有、使用、收益,並按時向村委會繳納提留、農業税等費用。換屆後的村委會不認可原村委會與農民之間達成的口頭協議,村委會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況下,以高價格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租給他人使用,並與他人簽訂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與原使用人發生糾紛。對於此類案件,法院多采用保護原使用人的權利,是原協議有效,受法律保護。

2、相鄰關係糾紛

此類案件多為鄰里之間的矛盾,多表現為兩家爭奪牆頭的所有權,鄰居借蓋房機會侵佔己方宅基地,鄰居蓋房侵犯自己的通風、採光權,鄰居的家畜對己方的種植的作物或飼養的家畜造成損害、己方院內種植的作物躍過牆頭在鄰居家結果,鄰居是為其所有等等。在我們眼裏看似小事,再上訴雙方眼中確實他們的大事,處理不好會影響相鄰關係的穩定,甚至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3、地役權糾紛

此類案件的發生要麼是供役地權利人不夠寬容,不給地役權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權人須經過供役地權利人的土地進行鋪設管道,用於澆水,而供役地權利人拒絕;要麼是地役權人在享有供役地權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權時給供役地權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綜上,對於民事案件解決的最佳的方式是進行調解,因為如果一味判決,一紙空文並不能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修復其關係,使之達到和諧狀態。並且此類瑣碎的爭議,所是由當事人為了“一口氣”而打官司,當事人並不在乎時間、財產由於訴訟造成的更大的損失,只有雙方當事人都“消氣”,才是最完美的結果。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對廣大農民普法的重要性,筆者認為應充分發揮村中人民調解員的作用,使矛盾化解在訴訟之前。

我接下來談下自己在刑事二庭的感受,剛到刑事二庭的感覺就是很清閒,輕鬆下來還有些不適應。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經濟糾紛的案件,象搶劫、盜竊、貪污、受賄等侵犯財產的案件。在我實習的一個月裏,我所接觸的案子不同於在民一庭那樣的寬泛,主要集中在搶劫與盜竊這兩個罪行上。因此從案子中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不是很多,但通過在實習中與法官交流,我發現了現存刑事訴訟法的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這些已於我國的現實狀況有很大脱節,影響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審判過程。這些問題看來已是全國的普遍狀況,在刑事訴訟法修訂草稿中也能找到。主要有:

一、刑訊逼供問題

在實踐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會提出之所以會“自認其罪”,是由公安部門或檢察部門在偵查過程中所致,並要求法院認定其無效。可是該要求由於犯罪嫌疑人不好舉證而往往得不到法院採納,仍舊按公訴方所提供的證據作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審判。我在實習中發現,往往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對會在法庭調查階段會翻供,認定偵查人員對自己實行刑訊逼供。這反映了我國現階段此問題解決的還不是很盡如人意,如果靠道德和紀律來約束辦案人員恐怕只是治標而非治本之策,我認為應該從修改和完善刑事訴訟程序上下功夫。

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偵查程序是刑事訴訟法裏首個環節,往往是從這個環節開始的,偵查環節為後續的審查起訴以及審判環節幾乎定性,因為後續階段都是圍繞偵查階段所偵查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可是在現實中,往往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並不出庭作證,也就是設了個前提,即對於偵查機關的偵查的結果在開庭前給默認和採納,開庭時對於這部分證據不再全面質證,只是走以下程序,只對被告方及辯護人所提證據進行必要審查。這同刑訊逼供問題屢禁不止有很大關係,因為只要偵查人員不出庭作證,接受被告、辯護人的質證,把偵查過程公佈於陽光之下,那就可以認為公檢法達成了一種共識:不管偵查機關採用何種方式,只要破案就行,被告人的權利理應被剝奪。這同保護人權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還殘留着刑罰為主的封建意識。

三、偵查權的監督問題

在實習中我瞭解到,刑事訴訟活動中我認為最不公開,最不透明,也就是對人權的保護亟需改進的環節就是偵查環節。1、從權力平衡角度説,偵查階段在刑事偵查權時,實際上並不受制約,主要有自己説了算。雖説檢察院有檢察權這也是事後監督,其並未參與到具體的偵查活動中,這就造成了偵查機關權力過大,容易質變。2、從保護人權角度來説,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訴訟模式為審控辯三方的模式,被告可以委託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階段為自己辯護,而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多被剝奪,律師不許參與審理過程,就連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也被限制,就算會見也會有偵查人員在身旁,或者有攝像機進行全程監控,於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沒有律師的參與下,會自證其罪。最典型的是不論拘留所還是看守所還是監獄,多標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標語。這些多不能很好保護人權。

在中級法院的兩個月很快過去了,説實話我還真沒有過足癮,民一、刑二的法官、書記員也有這種感覺,他們把我當成他們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們還捨不得,鼓勵我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報考中級法院,做他們真正的同事。當我聽到這時感到很欣慰,自己實習沒有白來,這次實習不但給我一個理論聯繫實踐的機會,使我學到很多課本所沒有的司法實戰技巧,而且我還認識了很多的法官、書記員朋友們。用營銷專業的屬於説:這就是人脈,能創造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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