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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手續 >> 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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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辦手續wad();1.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應當事人的申請,對其申辦公證時的客觀婚姻狀況的證明活動。 婚姻狀況公證一般用於出國留學、定居、結婚、涉外繼承、收養等事宜。 2.姻婚狀況包括四種情況,即結婚、離婚、未婚及喪偶。所有當事人在申辦婚姻狀況公證時,都應提交本人所在單位人事檔案管理部門為其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信。除此之外,當事人還應根據自己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1)結婚公證 當事人應提交結婚證,公證機關憑結婚證才能為當事人辦理結婚公證。原結婚證損壞或丟失的,當事人應先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然後再到公證機關申辦公證。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請辦理結婚公證的,應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然後憑結婚證辦理結婚公證。 因結婚時間較長,結婚證書已遺失,且婚姻登記機關的存根已不復存在,無檔案可查的,當事人應提交確能證明其婚姻狀況的單位證明及兩個以上結婚時的見證人的證明。 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婚姻法頒佈(1950年5月1日)前,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併為羣眾公證,經調查核實後可給予辦理夫妻關係證明;有民間婚書,且在婚書上寫明結婚時間、地點的,公證處可為其辦理結婚公證。 (2)離婚公證 當事人申請辦理離婚公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證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上述證件已經丟失或損壞的,當事人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解除婚姻關係證明書》或向人民法院索取離婚證明,然後憑此才能申辦離婚公證。 (3)未婚、喪偶公證 當事人在申辦此兩項公證時,應出具本人户口簿或户口管理機關的證明。公證機關憑此為其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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