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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手續 >> 婚姻登記服務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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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服務細則wad();一、服務項目    A婚姻登記(包括補辦結婚登記)    B補發婚姻登記證    C撤銷婚姻    二、受理部門及相應職責    A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受理部門為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區市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或部分縣轄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出國人員婚姻登記,受理部門為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B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受理部門為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C撤銷婚姻,受理部門為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    三、服務對象(資格、條件)    (一)申請結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自願結婚。   (二)申請離婚登記條件:    1、當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系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    4、雙方自願離婚。   (三)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條件:    1、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離婚,現今仍維持該狀況;    2、婚姻證件遺失或損毀;   (四)申請撤銷婚姻條件    1、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    2、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聲明。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具體要求    A結婚登記:    當事人應提交3張大2寸的雙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交納工本費9元。    (一)本市居民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由本人到登記現場親自填寫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二)港澳台居民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港澳居民提交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中國台灣居民提交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港澳居民提交居民身份證,中國台灣居民提交本人在中國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經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其中,香港居民的聲明由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澳門、中國台灣居民的聲明分別由澳門、中國台灣的公證機構公證。   (三)出國人員、華僑應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B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提交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張,交納工本費9元。   (一)本市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二)香港澳門中國台灣居民、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結婚證;    2、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3、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當出具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中國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本人在中國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出國人員、華僑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C補領婚姻登記證:    1、內地居民應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證;香港或澳門居民應當出具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以及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中國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以及本人在中國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出國人員、華僑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    2、補領結婚證應提交3張大2寸的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補領離婚證應提交2張2寸的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D撤銷婚姻:    當事人應提交: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五、辦理程序    A婚姻登記    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或不予辦理    B補領婚姻登記證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補發證件或不予受理    C撤銷婚姻    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登記處初審、受理、審查→報所屬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婚姻或不予撤銷    六、辦理時限和結果    A婚姻登記    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者,當場登記、發證;對不符合條件者出具不予辦理通知單。    B補領婚姻登記證符合條件的,補發結婚證、離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C撤銷婚姻    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婚姻登記處送達撤銷決定並公告30日。不符合撤銷條件的,告之不予撤銷的原因。    七、辦理依據    1、《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八、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或撤銷婚姻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民政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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