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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原則(二)

離婚後子女撫養原則(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離婚後子女撫原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子女撫養原則(二)

離婚後子女撫養原則

1.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障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和長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這無疑是立法的重大進步。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後,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係,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係。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於實際上並沒有血緣關係(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於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説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提出探望權之訴。但對於探望權之訴的判決結果能否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議,這主要因為探望權屬於人身權。例如,李某離婚後子女一直拒絕他的探望,為此他提出了探望權之訴,但由於子女不願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願,所以法院最後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探望權一定要本着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願意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當然這是指十週歲以上有一定辨別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説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2.子女姓氏問題

子女有姓氏的權利

姓氏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離婚後撫養方在辦理子女户籍和入學事宜時,利用自己的撫養權,實際上使子女改變姓氏的事情時有發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權利,那麼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隨意改變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對的。

以改變姓氏為由拒付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撫養方將子女的姓氏改隨自己,非撫養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撫養費。

在離婚時的子女撫養關係的處理上,還有很多邊緣問題不能被上述五條所涵概,例如,涉及收養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問題,應針對個案與您的律師商談解決辦法

離婚了,孩子由誰撫養?

另一方應如何支付撫養費?如何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標籤: 撫養 子女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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