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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藥品採購工作計劃範文

有關於藥品採購工作計劃範文

一、工作目標

有關於藥品採購工作計劃範文

認真貫徹實施《藥品管理法》、《國務院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國家局《加強藥品零售經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藥品零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使全區的藥品流通秩序進一步規範,以確保公眾的用藥安全。

二、檢查範圍和對象

全區範圍內的所有藥品零售企業。

三、檢查重點內容、方法和處理意見

對全區藥品零售企業的人員資質、藥品進貨、驗收、陳列與儲存和銷售等環節進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處方藥憑處方銷售執行情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擺放、專有標識的規範、處方審核制度的落實、駐店藥師配備在職在崗、是否存在違規經營零售藥店禁止經營的藥品、是否存在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範圍經營藥品情況、是否違規發佈藥品廣告情況等。

此次檢查要與分局日常監管工作做到四個結合:一是與分局重點問題企業日常監管相結合;二是與零售藥店的GSP跟蹤檢查相結合;三是信用檢查相結合;四是與以往檢查發現的問題企業整改複查相結合。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市局《開展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專項檢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下列處理意見進行查處。

1、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枱。禁止藥品供應商以任何形式進駐藥品零售企業銷售或代銷自己的產品。非本藥店零售企業的正式銷售員,不得在店內銷售藥品,不得從事藥品宣傳或推銷活動。違反規定的,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查處。

2、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向合法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購進。檢查採購渠道是否合法,有無從“掛靠”、“過票”的個人(或無證的單位)等非法渠道購入藥品。如發現從非法渠道進貨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查處。

3、藥品零售企業在採購藥品時必須按照規定索娶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銷售憑證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如發現未按照規定索娶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銷售憑證,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查處;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依法對購進藥品進行逐批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上櫃陳列和銷售.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檢查藥品零售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對購進的藥品逐批驗收、記錄。上櫃陳列及入庫儲存的藥品沒有驗收記錄的、按《藥品管理法》第八八十五條規定查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5、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 依法經資格認證的藥學技術人員;藥學技術人員必須按照省人事廳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完成規定學分方可從業;從事醫用商品營業員、保管員等16個工種的人員必須持有醫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上崗證書。違反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經查處。同時、分局將對目前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和其他 從業人員開展一次清理工作,進行重新登記

6、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檢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是否按規定銷售藥品;檢查留存的處方是否與銷售量一致。違法規定的,按《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查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檢查處方是否經過藥師審方及簽名;登記銷售的處方藥是否與銷售量一致,登記內容是否符合要求,違法規定的,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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