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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黨支部換屆講話

村黨支部換屆講話

各位書記、各位黨員:

村黨支部換屆講話

大家好!在座的各位,有在黨組織工作戰線奉獻了數十年的老領導,也有擔任黨支部書記不久的新同志。雖説大家在年齡和工作時間有長短,但是知識無界限,我對黨內的知識也是在不斷學習,不斷充實,不斷提高,我所掌握有些知-

識,不一定比在座的同志們學的精、學的透。這次培訓班,也是我向大家學習交流的重要機會。下面,我們來共同探討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重點是要剖析黨支部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操作程序、工作方法,以使各黨支部在今後工作中能夠嚴格按照程序,規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一講基本概念

⒈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組織形式分為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指揮部黨委、紀委,以及所屬各單位黨的組織均屬於黨的基層組織的範疇。

××年月日,黨的xx大通過的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中做了更為規範科學的規定,即: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條對黨的基層組織形式劃分了五種不同類型,即: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因此,指揮部各級黨組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均屬於“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的概念範疇。

⒉黨的基層組織的時限

黨章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中規定: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規模較大的科研院所黨的委員會、地(市、州、盟)級和地(市、州、盟)級以上機關黨的委員會執行四年任期,其他黨的基層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村黨支部委員會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的委員會執行兩年任期。

指揮部基層建設意見中規定:推行黨支部任期制,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年,支部書記最多在同一隊站(車間)連任三屆。

因此,指揮部黨委根據各級黨組織的不同情況,實行以下規定:指揮部黨委和 紀委任期五年,指揮部黨代表大會時限五年;指揮部各二級單位黨委任期三年,各二級單位黨代表大會時限三年;指揮部直屬黨總支部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任期三年,換屆改選的黨員大會時限三年;指揮部各單位黨總支部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任期二年,換屆改選的黨員大會時限兩年。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黨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年。

⒊召開基層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員大會的界定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五百人以上或所轄黨組織駐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也就是説,黨員人數在人以下的單位,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按照指揮部目前各單位黨員總數來説,鑽井公司、井下公司、哈密物業、離退休管理中心四個單位完全符合召開代表大會的條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各二級單位(黨委、直屬黨總支部委員會)換屆選舉可根據實際情況,必須經指揮部黨委批准後方可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各二級單位下屬的黨總支部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特殊情況必須經本單位黨委批准後可召開代表大會;各二級單位黨支部換屆選舉必須召開黨員大會。審批掌握的界限一般是黨員人數在人以下的召開黨員大會。文祕114版權所有

⒋代表大會名額的確定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代表的名額一般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過三百名。其具體名額由召集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瞭解和直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確定。

但各單位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於黨員代表名額的確定還是難以把握。我們可以用對比分析的方法確定代表名額的上下線。由前面所講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暫行條例》第四條和第七條對照可以得出,召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是黨員總數的五分之一至五分之三。也就是説不具備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單位,因特殊情況上級黨組織批准召開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至少要大於等於黨員總數的%,但不能超過%。同時,代表的結構要充分考慮不同羣體佔不同的比例,如干部黨員、工人黨員、少數民族黨員、女黨員、優秀分子黨員(勞動模範、優秀共產黨員、技術能手)、青年黨員、短期用工黨 員、離退休黨員等等,較少人數羣體(如短期用工黨員)可採取列席代表的形式,充分保障各個層次和羣體黨員的權利。

⒌黨籍和黨齡

每位正式黨員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留黨察看的黨員除外)。對參加黨的基層組織代表大會或換屆選舉的黨員大會的黨員,沒有黨籍或黨齡的要求。但是對換屆選舉所要產生的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有黨齡的要求。

黨章對基層黨組織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書記、副書記沒有明確的黨齡要求,但是對於地方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黨齡做了明確規定。即: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指揮部直屬的各單位在具體操作中參照此條執行。同時,指揮部基層建設綱要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黨支部書記的黨齡必須有二年以上。因此,各單位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黨總支部委員、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紀委副書記的黨齡必須有三年以上黨齡,基層隊站(車間)黨支部委員、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黨齡必須有兩年以上。

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清楚黨籍和黨齡的基本概念。黨籍是指黨員的資格。一個申請入黨的同志,當他履行了入黨手續,被批准為預備黨員即有了黨籍。黨齡是從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以後經過的年數,即成為正式黨員後的全部時間,表示一個黨員在黨內生活工作的實際經歷。按照黨章規定:“黨員的黨齡,從預備起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在確定黨委候選人建議名單黨員的黨齡時,要特別注意一種情況,即一黨員轉為正式黨員的時間在黨代會召開的時間之前和之後的計算方法。如某一黨員轉為正式黨員的時間是××年月日,如果召開黨代會的時間是××年月日,則他的黨齡是年零天,可以列為黨委委員建議人選;如果召開黨代會的時間是××年月日,則他的黨齡是年整,不能列為黨委委員建議人選(數學上大於等於或等於的關係來説明“三年以上”);如果召開黨代會的時間是××年月日,他的黨齡少於年,同樣不能列為黨委委員建議人選。對於這一特殊情況,各單位組織部門要充分考慮上級黨組織的批覆時間。

還有其他特殊情況下黨齡的計算:一是受留黨察看處分黨員,在他們恢復黨員權利後,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連續計算。二是被錯誤開除後又恢復黨籍的黨員,其黨齡連續計算。三是因自動脱黨、勸退出黨、要求退黨而出黨或被開除黨籍的人重新入黨後,其黨齡以重新入黨後轉為正是黨員之日算起,以前的黨齡不能計算在內。四是由於多種原因而失掉一段時間黨籍的黨齡計算,應該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凡經黨組織決定恢復這一段時間黨籍的,其黨齡從原被批准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入黨,有預備期的,其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是黨員之日算起;沒有預備期的,其黨籍從上級黨委決定重新入黨之日算起,前段時間黨齡不能連續計算。黨員大會換屆選舉和黨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基本程序大體相同,但又有區別,比如黨員代表大會要選舉代表,而黨員大會不選舉代表,是全體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的正式黨員;黨員代表大會一般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黨支部黨員大會可以採取直選的方式進行等等。

第二講黨支部黨員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召開黨員大會換屆選舉;

二、向上級黨組織呈報召開黨員大會的請示;(召開時間、主要議程、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名額及選舉辦法)

三、上級黨組織批覆;

四、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研究黨員大會籌備事宜(確定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條件;提出初步人選;確定大會日程,召開時間地點;確定對如何召開大會向黨員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項)

五、召開黨小組長會議;(醖釀黨支部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初步人選;確定大會日程,召開時間地點;確定對如何召開大會向黨員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項)

六、召開黨小組會議;(醖釀黨支部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初步人選;向黨員提出的要求和其他事項)

七、召開黨支部委員會;(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

八、上報黨支部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的請示;

九、上級黨組織批覆;

十、召開黨員大會;

十一、召開新一屆黨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

十二、向上級黨組織呈報選舉結果的報告。

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凡在一個黨組織內有黨的正式組織關係的黨員,不論屬於哪類用工制,在享有黨章賦予的權利方面都是相同的。有正式組織關係的短期用工、內部退養返崗黨員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正式黨員,可以被提名為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二、黨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時,不應留出委員空額。這是因為,黨內選舉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事情。黨的基層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的名額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因此一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就應當按照批准的名額進行選舉。在選舉時,如果當選名額少於應選名額,對不足的名額應另行選舉。只有在當選人接近應選名額時,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如果多數人同意,才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按照規定一般要選舉產生黨委書記,但經指揮部黨委根據各單位不同情況研究只選舉黨委副書記的,按照指揮部黨委的批覆選舉產生委員會和書記或副書記。

三、為了保證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中央組織部在工作問答中提出,黨員因下列情況不能參加選舉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同意,並經黨員大會通過,可以不計算在應到會人數之內:()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導致不能表達本人意志的;()自費出國半年以上的;()雖未受到留黨察看以上黨紀處分,但正在服刑的;()年老體弱卧牀不起和長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作調動,下派鍛鍊、蹲點,外出學習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規定應轉走正式組織關係而沒有轉走的;()長期失去聯繫黨員(這一條是根據指揮部實際情況確定的)。以上五條主要是召開黨員大會確定應到會黨員人數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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