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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一、核准依據

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8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3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六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

3、《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人口科技〔XX〕67號)

二、核准條件

受術者接受國家規定免費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手術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因計劃生育手術導致不良後果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併發症鑑定申請。

下述人員可作為併發症鑑定申請人:

(一)受術者本人;

(二)受術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

(三)施術機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於本辦法受理範圍

(一)不屬於國家規定的基本計劃生育手術項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或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四)對鑑定結論不服,在有效時限內未申請上級鑑定的。

三、核准程序

併發症鑑定實行縣、設區的市、省逐級鑑定制度。省級鑑定為終級鑑定。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受理併發症鑑定的申請,負責組織併發症鑑定專家組實施鑑定。受術者申請併發症鑑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婚姻證明、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並填寫併發症鑑定申請表。

申請人提出併發症鑑定申請,同時又提出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鑑定申請的,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鑑定結束前,暫緩併發症鑑定受理;既提出併發症鑑定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併發症鑑定受理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程序。

即:本人申請鄉(鎮)街道計生辦籤意見縣級計生局審查縣級組織鑑定通知鑑定結果啟動市級鑑定啟動省級鑑定

四、核准時限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在接到併發症鑑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需要進行併發症鑑定的,簽署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鑑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併發症鑑定專家組應在收到鑑定委託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日一次性告知申請鑑定的當事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資料。當事雙方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資料。

承擔併發症技術鑑定的鑑定專家組自收齊鑑定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專家組應將併發症技術鑑定結論及有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委託技術鑑定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

收到併發症技術鑑定書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鑑定程序進行審核。經審核,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再收取鑑定費。

經審核合格的,應當填寫《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鑑定結論通知書》,並在20個工作日內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一方對本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結論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要求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鑑定的書面申請,交受理本次鑑定的人口計生部門。組織鑑定的人口計生部門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

設區的市級鑑定和省級鑑定的程序,參照縣級鑑定程序進行。

五、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的户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並填寫併發症鑑定申請表;

(三)申請人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四)相關的有效病歷資料原件和複印件,包括門診和住院病歷、出院診斷證明書、化驗及檢查報告單;

(五)需要提供的社會調查的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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