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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屋租賃合同

涉外房屋租賃合同

第一章 合同雙方

涉外房屋租賃合同

第1條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第2條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第3條 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本合同一切條款。

第二章 出租房屋

第4條

4.1 甲方同意出租給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賃按本合同經雙方同意的附件b“出租房屋圖示”所確定的房屋。(附件b1:所有的面積表;b2:所有樓層的圖紙中出租面積用粉紅色標明;b3:已批准的擴初設計製作的全套建築圖紙)。該出租房屋與擴初設計一致,其竣工後與竣工圖一致,並且與本合同的條款一致。甲得到施工圖就向乙方提供。

4.2 如果因為中國政府或建築技術的要求與擴初設計的圖示相比較,甲方對出租房屋的建築和/或對最後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變,只要這些變更不改變按本合同規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高了相應的裝修和設備,而且只要這類改變對實際的使用面積不作大的變化的話,雙方同意這些更改。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繼續受本合同的所有條款的約束,而且乙方同意不應對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賠或其他要求。

4.3 出租房屋的建築的內外裝修應根據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築的承包商之間的施工協議的標準説明(附件c),由甲方自費設計和實施。乙方要求對附件c作出的任何改變應得到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5條

5.1 雙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築的建造將以正常的建造速度進行,以便在  年 月 日或者由甲方在締結中心建築合同後

工作日內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並交付使用。

甲方應提前

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賃(以及第9條中規定的義務)應根據本合同的條款開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稱為“開張日期”),但在開張日之前出租房屋應已由甲方從承包商手中接收過來。“開張日期”不應比

月  日或前面所説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於或晚於

個工作日。

如果“開張日期”超過

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工作日,甲方應向乙方補償由於這種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實際費用。

出租房屋在建築物基本竣工時便應認為可交付使用。

5.2 在“開張日期”的天后,甲乙雙方應簽訂一個移交議定書,確認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並指明哪些被發現的(如果有的話)應由甲方負責的缺陷。

5.3 當出租房屋已適合於為本5.3條款規定的目的而進入時,乙方在“開張日期”之前的

 個工作日之內為安排可移動設備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裝事宜,有權進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條件是:(1)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認可書,確認全面接受乙方認為完好並滿意的出租房屋的這一部分;該認可書對乙方應有約束力;(2)甲乙雙方應對由他們各自的行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僱員的這類行為造成的所有損害或損失或人身傷害負完全責任。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責任

第6條甲方應負責:

6.1 按以下規定,建造並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建造並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築物的結構;根據附件c中規定的標準説明書,安裝內外裝修和設備,包括一套預製的可進入式的兩種温度的冷庫。安裝必要的給排水、煤氣、電、供暖、空調、電梯、自動扶梯、自動滅火、電訊的設施,以及閉路電視和計算機系統的空管,建築物的管理系統和有關辦公室的必要安裝。這類建築和安裝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均由甲方承擔。

6.2 提供乙方在安裝出租房屋防盜系統時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條件是這種提供的費用只能根據乙方遞交的這類開支的合法的發票支付,而且甲方這種支付總額不超過人民幣

。乙方有權安裝防盜系統,條件是這類安裝不影響出租房屋的結構。

6.3 根據附件c中的規定為出租房屋安裝水、電、煤氣、供暖和空調的設施及提供電訊設施。

6.4 維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調系統,電梯,自動扶梯,火警,防火系統的機械裝置。甲方承擔這類維修的費用,甲方具有自己實施這類維修工作的專有權利,亦有委託信譽良好的分包商進行這類維修的權利,無論以何種方式,因為這類維修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應由甲方承擔。

6.5 保持出租房屋建築物和結構及首層的公用區域和出租房屋的地下室處於良好維修狀態,允許乙方的顧客使用露天停車場。

6.6 向乙方收取租金、誠意抵押金及保證抵押金和根據本合同乙方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6.7 保證不在建築物內經營也不允許任何第三者經營與乙方性質相類似的商店。

6.8 根據雙方同意的條件,在乙方提出與租賃房屋相關的要求時提供其他幫助。

第7條乙方應負責:

7.1 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義務,包括按期向甲方繳納誠意抵押金、保證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關出租房屋的供熱和空調的費用。同時直接向有關部門支付水、電、煤氣費,如果不行,則仍應向甲方支付這類費用。

7.2 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以及其他中國政府可能徵收的與出租房屋相關的公共服務費用(如有的話)。

7.3 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在租賃期內出租房屋應對公眾開放,允許中外賓客作為顧客進入出租房屋,採用國際先進的服務方式把出租房屋經營成為一個具備一流服務標準的購物中心。

7.4 佈置安裝各種可移動的設備和傢俱,所有由乙方購買的這類設備和傢俱應屬於乙方所有,乙方應自費安排相應的保險。

7.5 保護出租房屋,包括建築物和設備在良好維護和清潔的條件下正常運轉,維護出租房屋的衞生條件,消除擾人的噪音,並修復由乙方的代理人、僱員、顧客、客人或供貨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損壞。

7.6 未經與甲方建築師商議後作出書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外部的任何部分張貼、刻劃或塗寫任何記號,設置燈箱或刊登廣告。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則無需徵得事先的書面同意,不過他們的規格和安放位置應與出租房屋的建築師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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