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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爾太摩格式定期租船合同

波爾太摩格式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部分 

波爾太摩格式定期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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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 │

 │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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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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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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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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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船級

│8.指示馬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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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 │

│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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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久性燃料(大約)

  │

├─────────────────┴────────────────┤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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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現在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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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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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交船時間(第1條)

 │

├─────────────────┴────────────────┤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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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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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

 │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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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

 │(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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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

 │時填入)(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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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

 │數

 │

└─────────────────┴────────────────┘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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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

 │

 │

└─────────────────┴────────────────┘

第二部分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它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舵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它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它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或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_________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它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損耗損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容,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它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它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

11.停租等

(1)如船舶進乾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它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它事故,以致妨礙或阻礙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2)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它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或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_________%。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1)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2)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它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它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1)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它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2)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a)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b)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3)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1)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入租金,關在船舶所有人提交帳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帳單應按提交。

(4)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它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的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它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舶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5)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6)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7)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它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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