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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精選6篇)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精選6篇)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1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精選6篇)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車輛期限、使用範圍

1、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車型,車牌號碼__________,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時起租給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收回。

2、交付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訂立合同時,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辦理租賃手續時需一次性繳納押金________元。

3、乙方還車時需繳納交通違章保證金________元,二十個工作日後、如無違章記錄即退回。如有違章甲方將代付出交通違章款後餘額返還乙方。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4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收______元;還車時,6小時以內按半天計算,超過6小時(含6小時)按全天計費。

5、司機服務收費標準: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服務費每日50元,節假日100元,超時加班每小時付加班費10元,節假日20元,乙方負擔司機食宿費用。該費用由乙方在租車時向甲方繳納,還車時按實際工作量據實結算。

6、乙方租車期滿,如需續租車輛,應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允許,方可延期租賃,否則,將視為騙租。

第三條甲方義務和責任

1、提供合同規定之車輛,保證其處於適租姿態。

2、確保車輛的手續合法齊全,牌證有效,保險手續完備。

3、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

4、乙方租賃其間車輛出現故障、發生事故,甲方提供救援,協助乙方處理,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乙方義務和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法律責任,自行負責。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2、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情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借、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發現,除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並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3、承擔車輛租賃期的通用費、停車費及違章罰款。

4、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除及時向當地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繫外,還應及時通知甲方協助解決。並承擔車輛出險維修停駛期間的損失及車輛折舊費,停駛期間損失費每天按日租金的50%計算;車輛折舊費按保險公司賠付以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5、租賃車輛被盜搶應及時報警、通知甲方,並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後的不足部分。

6、租賃期間負責保存好各種證件,如有遺失,除承擔補辦證件的各種費用外,並交納停駛損失費,停駛期間按租賃標準的50%計收。

7、發車時,甲、乙雙方《按車輛交接表》檢查車況,如租賃過程中,車輛出現故障損壞,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五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定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承租人須知》、《車輛交接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出租方:_________

委託經辦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委託經辦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賃時間:起租_______月______日____時

還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

一、雙方的責任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義務

1、向乙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車輛有效證件。

2、車輛租賃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需有乙方自行負責。

3、甲方不承擔乙方在行駛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安全及車輛外部零件損壞任何責任。

4、甲方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及年檢、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5、乙方在不配合甲方維護預約時間達三次以上或在乙方不合理的使用車輛情況下,甲方將有權對乙方租賃車輛收回﹙乙方無條件服從﹚.甲方有權收回乙方不續交租金的租賃車輛而終止履行協議。

6、甲方不承擔由乙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及任何經濟責任。

7、甲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甲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甲方對電動車租賃申請者﹙乙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9、乙方在合同協議的時間以內退還租賃電動車,終止協議合同,甲方收取乙方違約金,按合同交納的全額租金收取10﹪的違約金。

10、乙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收取日租金150%,逾期10日至30日將以月租金收取租金,以此逾期足月按月租金,足季按季租金,足年按年租金收取租金,反之不足年季月的按日租金收取租金。

(二)乙方的責任義務

1、安全使用、定期維護,保障租賃車輛能正常使用,自覺承擔若因車輛不合理使用、車輛外觀損壞、車架﹑輪圈碰撞變型等造成的相關費用支出。

2、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費用及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按照本協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乙方使用需要的駕駛使用。

4、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並享有甲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5、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乙方違反交通規則自行承擔交通處罰。

6、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甲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7、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8、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

在合同期內,如乙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發生任何事務責任,將由乙方承擔。

9、承擔因使用不合理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見店內公告《收費維修項目明細表》),承擔丟失租賃車輛及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

10、乙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協議到期前5日提出續租申請,甲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續租。

二、保證金

1、乙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押金及費用。

合同履行完畢後,甲方將7日內押金退還給乙方。

2、乙方押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

三、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乙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

2、乙方自願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意願。

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保險及賠付程序進行均有乙方自行處理,償付甲方車輛損失。

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丟失,立即報警處理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車輛損失將由乙方賠付。

四、本協議最終解釋權歸甲方所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3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租賃車輛、租期及租金、租賃保證金、電池保證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車輛型號、數量、顏色、車牌號及租賃期限、租金、租賃保證金等詳見《汽車租賃登記單》。租賃車輛的使用範圍僅於 成都行政區域範圍。

2、租賃車輛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車輛保證金10000 元人民幣。

3、合同簽訂時承租方應預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電動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金額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於每年到期提前一個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賃車輛保證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車輛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

承租方歸還租賃車輛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符合以下所列情況,租賃車輛保證金、備用電池保證金由出租方全額退還:

(1)承租方歸還租賃車輛時經出租方檢驗車況正常;

(2)租賃期內無交通違法記錄或有交通違法已及時自行處理的;

(3)租賃期內無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處理了結;

(4)租賃期內沒有造成出租方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將租賃保證金抵作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如果承租方給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出租方有權從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中扣除,並對扣除後的剩餘損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結算方式結算租金、租賃保證金等款項的,承租方授權出租方在租賃合同期內或租賃合同期滿後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內扣劃其應付給出租方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交通違法相關費用、違約金、賠償金等),承租方同意無條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方提供設施齊全、性能狀況良好的租賃車輛,配備齊全有效的隨車證件(行駛證、保險卡、使用説明書、維修保養手冊等),並承擔取得隨車證件的費用。

2、出租方無償提供租賃車輛合理使用過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區三環路內(含)24小時的救援服務;成都市行政區三環路以外非出租方責任引起的搶修救援,承租方應負擔相應施救費用。

3、出租方負責為合理使用租賃車輛所發生的車輛故障不能在96小時之內修復的,提供替換車輛(不保證提供原租車型);如無替換車輛,減免承租方修車期間的租金或順延用車時間。原租賃車輛修復後,承租方應在出租方發出調換原始車輛通知的二日內,將替換車輛開到規定地點調換原租賃車輛,如承租方逾期調換原租賃車輛,從逾期日起按《電動汽車租賃登記表》中的超時收費價格額外計收替換車輛租金。

4、除租賃車輛質量問題外,出租方不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發生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或賠償不足的損失費用及造成的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其他經濟損失。

5、當發生承租方將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投資、贈與、典當、寄賣、營運等任何有損出租方合法權益的情況時,出租方有權提前收回車輛,已收取的保證金等款項不予退還且作為承租方應承擔的違約金,並有權向承租方追償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三、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方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委託書、介紹信、公章或合同章、身份證和駕駛證等證件必須真實有效,如屬偽造或超過有效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在出租方登記的指定駕駛租賃車輛的駕駛員須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承租方需更換指定駕駛員的,應事先書面通知出租方進行登記。非本合同上載明的駕駛員無權駕駛出租方車輛,因此所產生的不利於出租方的任何後果由承租方承擔。

3、承租方有權按合同約定享有租賃車輛合法使用權,並承擔租賃車輛引發的對第三者的民事責任。

4、承租方在提取車輛前,應自行注意檢查車輛的性能狀況和設備狀況是否一切正常,並掌握車輛的各項性能和操作方法,清點車輛的各種證件和必備工具,發現問題應當場解決,車輛一旦離場,車況即以離場時《車輛交接單》為準。

5、承租方應正確操作和合理使用租賃車輛,不得對租賃車輛進行超負荷運作或破壞性試驗,不得將租賃車輛用於賽車等用途。因交通事故或其他非出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故障、損壞的,出租方不提供替換車,且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停駛期間的費用,停駛費用按80元/天計算)均由承租方承擔。

6、承租方無權私自拆換租賃車輛的任何部件和設備設施,違者按所拆換原部件價格的2倍賠償。

7、承租方應嚴格根據《車輛保修保養手冊》的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並承擔因不按《車輛保修保養手冊》規定保養所造成的所有損失費用。除三包規定免費保養範圍外,其他維修保養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為保證維修保養質量,承租方同意到出租方維修站維修保養車輛。

8、承租方承擔所租車輛的日常例行檢查保養。使用前必須檢查車輛的SOC表、輪胎氣壓、路碼表、燈光信號,如發現任何問題,應立即停止行駛,及時與出租方聯繫,否則承租方應承擔由此引發的包括經濟損失等全部責任。

9、租賃車輛的能耗費、通行費、停車費等由承租方自理。承租方須按《電動汽車充電須知》對車輛電池進行充電,如未按《電動汽車充電須知》對車輛進行充電和日常維護,導致電池饋電或其他損失的,所有損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擔。

10、租賃期間租賃車輛的車身及底盤的刮、蹭、磕、碰、輪胎損壞,車內設施、附件、工具等遺失、損壞(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的損失)的,應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規定的價格賠償。

11、承租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承擔交通違法、肇事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並賠償給出租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因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未在10日內辦理違章處理,承租方按照200元/次承擔違約金。

12、租賃期間承租方應妥善保管租賃車輛。如發生車輛被詐騙及非出租方原因出現毀損、滅失、扣押、罰沒等,承租方須在10日內向出租方賠償車輛原值價款(包括車輛購置成本、各項税費、車輛裝潢費、保險費及上牌雜費等)。承租方未在10日內支付的,每日按車輛原值價款的0.5%加付滯納金。若承租方將租賃車輛返還的,出租方按實際擱置時間以本合同租金標準扣除擱車費等,餘款退還承租方。

13、承租方在租車期間遺失車輛牌照或其他有關車輛證件,應承擔補辦費用及車輛由此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停駛期間的租賃費用按80元/天計算。

14、承租方應維護車輛的機件設備和特徵標誌,不得擅自摘除車輛零部件、設備和塗改特徵標誌,不得私配租賃車輛的鑰匙,違者將追究賠償責任。若承租車輛鑰匙丟失,承租方應立即通知出租方並賠償所租車輛門鎖和點火開關的整套費用;如果承租車輛的路碼表損壞,承租方應當日報修,否則按逾期報修時間100元/日承擔違約金。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有權召回租賃車輛做車身廣告,承租方應當積極配合。

15、在租賃期間,承租方因承租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除按規定承擔交警部門行政罰款外,如發生2起(含)以上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的,應按250元/次承擔上浮的保險費。

16、為保證車輛安全行使和保養質量,承租方同意按照《車輛保修保養手冊》規定的保養公里數、保養時間和保養範圍將車輛送到出租方指定地點進行保養檢測。如承租方不按規定保養造成車輛脱保的,按300元/次賠償車輛脱保損失,每超過500公里或逾期3天的,賠償費增加100元,以此類推。

17、租賃期內,承租方如變更住址(單位經營辦公地址、註冊名稱)、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工作單位的,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四、 保險理賠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為租賃車輛投保險種及額度包括:交強 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車上人員險(1萬元/座)。若承租方認為上述投保險種與額度不足,可向出租方要求追加,加保手續由出租方辦理,相關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2、承租方承擔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非出租方原因引發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或賠償不足的損失費用,出租方不負連帶責任;因承租方怠於賠償致使出租方向他人承擔責任的,出租方有權向承租方追償,並有權要求承租方賠償因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訴訟支出的律師費用和交通費用等。

3、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承租方應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保護現場,並在第一時間向出租方報告。承租方須如實填寫事故報告單,事故處理結束後5天內將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出租方,出租方據此辦理保險索賠事宜。承租方逾期通報、逾期提供或不能提供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材料而致使出租方喪失向保險公司索賠權利的,全部損失均由承租方承擔。

4、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時,承租方須先期墊付車輛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費用。

5、為保證車輛修理質量,承租方同意事故或故障車輛在出租方定點的修理廠修復。如因特殊情況在異地修理的,應事先告知出租方,修理費用由承租方墊付,然後持正式修理發票及費用明細清單等有效單據交由出租方向保險公司理賠;承租方自行送外廠修理發生車輛修理質量低劣、更換不符合標準的零部件等情況需重新修復的,承租方須承擔修復費用和相應責任。

6、駛出成都市行政區三環路以外的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前往處理事故車輛發生的施救費用按保險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7、所租出的車輛發生盜、搶導致車輛丟失的,乙方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記錄或憑證提供給甲方,則乙方不承擔由此帶來的車輛損失責任。若因盜、搶現象導致的車輛門鎖、車窗損壞的,承租方須承擔維修費用。

8、非出租方原因出現的租賃車輛故障或損壞,承租方應向出租方賠償租賃車輛在停駛(含修理)期間的租金及車輛資產貶值費。車輛資產貶值費金額按修車實際發生額的15%計算。

五、交通違法處理

1、承租方有義務和責任負責適時查詢租賃車輛的交通違法信息,並及時自行接受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 2、出租方查詢租賃車輛有交通違法信息時,直接以傳真、短信、QQ、電子郵件或微信等任一途徑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必須自行處理完畢違章並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如果經通知,承租方在期限內累計未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在3起(含)以上的,出租方有權收回車輛並終止合同,已收取的保證金等款項一律不予以退還。送達通知以出租方留存的記錄依據為準。

六、違約責任處理

1、承租方須遵守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支付租金,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將按日租價收取逾期租金,並每日收取逾期總金額0.5%的滯納金。

2、承租方應按約定的還車時間交還車輛。逾期歸還車輛的,承租方應繼續支付租金,並繳納租賃期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如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已支付的租金不予退還,並額外向出租方支付未履行期間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

3、承租方的違約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修理費、停駛期間租金、車輛資產貶值費、牌證補辦費、差旅費、訴訟費、律師費及出租方被第三方索賠損失等。

七、擔保

本合同承租方保證人為承租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不可撤消;保證範圍為:包括但不限於租金、滯納金、違約賠償金及出租方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用、訴訟費等;保證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日起至合同期滿日後二年。

八、合同附件

與本《電動汽車租賃合同》有關的:(1)電動汽車租賃登記表、(2)車輛交接單、(3)電動汽車充電須知、(4)各項通知單及雙方認為必要時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承租方若要求延長租期的,須在合同到期前3天提出申請並經出租方同意後到出租方所在地辦理續租手續。

2、承租方不履行合同或危及出租方合法利益的,出租方有權單方提前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合同並收取賠償金、滯納金和追究承租方法律責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或對合同進行變更調整。

十、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租賃雙方及承租方保證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各方同意在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本合同經租賃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各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租方已認真閲讀了以上合同全部條款,並對合同內容完全理解,承諾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

出租方:左中右電動汽車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簽字):

承租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簽字):

身份證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聯繫電話:

租賃時間:起租 月 日 還 月 日

一、甲方的責任義務

1、甲方向乙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並對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進行合理審查。

2、車輛租賃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需有乙方自行負責。

3、甲方不承擔乙方在行駛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安全及車輛外部零件損壞任何責任。

4、甲方提供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費用。

5、甲方不承擔由乙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及任何經濟責任。

6、甲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甲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二、乙方的責任義務

1、安全使用租賃車輛,自覺承擔租賃後車輛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關費用支出(例如:車輛外觀損壞、車架﹑輪圈碰撞變型等)

2、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費用及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 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乙方違反交通規則自行承擔交通處罰。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甲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另:因新車沒有上牌,甲方提供電車發票已證明電車的正規來源,租借結束時退還。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5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 租賃車輛、租期及租金、租賃保證金、電池保證金

1、承租方因需要向出租方承租的車輛型號、數量、顏色、車牌號及租賃期限、租金、租賃保證金等詳見《汽車租賃登記單》。租賃車輛的使用範圍僅於 成都行政區域範圍。

2、租賃車輛交付前,承租方需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車輛保證金10000 元人民幣。

3、合同簽訂時承租方應預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按《電動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金額支付;租期1年以上的於每年到期提前一個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賃車輛保證金和租金由承租方在車輛交付前一次性支付給出租方。

承租方歸還租賃車輛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符合以下所列情況,租賃車輛保證金、備用電池保證金由出租方全額退還:

(1)承租方歸還租賃車輛時經出租方檢驗車況正常;

(2)租賃期內無交通違法記錄或有交通違法已及時自行處理的;

(3)租賃期內無交通事故或有交通事故已處理了結;

(4)租賃期內沒有造成出租方承擔任何連帶賠償責任;

(5)承租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4、承租方不得自行將租賃保證金抵作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如果承租方給出租方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出租方有權從承租方的租賃保證金中扣除,並對扣除後的剩餘損失向承租人追索。

5、承租方使用信用卡結算方式結算租金、租賃保證金等款項的,承租方授權出租方在租賃合同期內或租賃合同期滿後均可在承租方信用卡內扣劃其應付給出租方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租金、交通違法相關費用、違約金、賠償金等),承租方同意無條件支付。

二、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出租方提供設施齊全、性能狀況良好的租賃車輛,配備齊全有效的隨車證件(行駛證、保險卡、使用説明書、維修保養手冊等),並承擔取得隨車證件的費用。

2、出租方無償提供租賃車輛合理使用過程中在成都市行政區三環路內(含)24小時的救援服務;成都市行政區三環路以外非出租方責任引起的搶修救援,承租方應負擔相應施救費用。

電動汽車租賃合同電子版 篇6

甲方:

乙方: 身份證: 聯繫電話:

租賃時間:起租 月 日 還 月 日

一、甲方的責任義務

1、甲方向乙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並對承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進行合理審查。

2、車輛租賃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需有乙方自行負責。

3、甲方不承擔乙方在行駛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安全及車輛外部零件損壞任何責任。

4、甲方提供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費用。

5、甲方不承擔由乙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及任何經濟責任。

6、甲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甲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二、乙方的責任義務

1、安全使用租賃車輛,自覺承擔租賃後車輛不合理使用造成的相關費用支出(例如:車輛外觀損壞、車架﹑輪圈碰撞變型等)

2、承擔車輛租賃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處理費用及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 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乙方違反交通規則自行承擔交通處罰。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甲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另:因新車沒有上牌,甲方提供電車發票已證明電車的正規來源,租借結束時退還。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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