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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精選12篇)

航次租船合同(精選12篇)

航次租船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航次租船合同(精選12篇)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  包括“f.i.o”選擇等(僅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  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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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9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阻人,雙方協議如下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摺合並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司機和/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航次租船合同 篇2

船 方:

代表人:

租 方:

代表人:

經友好協商,合同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協議:

1、船舶及船規範;

載重/吃水:9511MT/6.5M

總長/總寬:127.80/18M

總噸/淨噸:5849 / 3275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11073M3

建造年:20xx

貨艙/艙口:4/4

吊杆:無

艙口尺寸:

① 12560MM*7000MM

② 15200MM*25900MM

③ 15200MM*25900MM

④ 15200MM*25900MM

船舶類型:單甲板船

2、貨物及貨量

散裝毛角石(od30cm-70cm)9000噸,10%增減幅度由租家選擇。貨物數量根據船上的船長及租方指派的檢驗員聯合水尺檢驗數據為準,船東不負責水尺檢驗數量與岸上過磅數的差異。

3、裝卸港

裝貨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

卸貨港:中國台灣島,基隆港/台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載期/銷約期

雙方協議在-------時間內連續運載,首航次受載期:--------

5、運費

每公噸運費7.00美元,包括船東負責將貨物從中國福建運輸到中國台灣島基隆台北港引水點。港口使費及代理費用由租方支付。

6、裝卸率

航次裝卸時間共計5天,裝卸兩港合併使用,連續24小時計算。包含週六、日和節假日。 由於租方報關、單證沒有就緒,或者貨物沒有及時備妥造成船舶在裝卸兩港等泊造成的時間損失視為滯期,由租方結算滯期費。

7、延滯費

裝/卸港的滯期若發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圓補償付給船東,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滯期費在卸完貨後2天內憑相關的單證結算。

8、速遣費

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計算方法同滯期費。

9、運費支付:

9.1.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簽訂後5銀行工作天內預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東指定銀行賬户。

9.2. 航次運費在船舶抵達卸貨港錨地,各方面準備好卸貨後並在卸貨前付清,總的運費按卸貨港交貨數量為準。最後運費多退少補。押金在最後一個航次扣還給租方)

9.3. 如果租方沒有如期打款,船東有權取消合約,並依照約定條款和法律提出賠償。

9.4. 裝、卸港滯期費在卸貨完畢的2個銀行工作日內根據相關單證支付,但總是在釋放所有的貨物之前支付。

10、裝卸時間

10.1. 裝/卸貨時間起算時間點:

在船舶到達裝/卸港錨地以後,遞交裝卸就緒通知書,裝卸港開/關倉由船員負責計入船東時間,包括夜班,星期天和節假日無論是否靠泊,是否檢疫。

如船到舶位準備就緒通知書在1200時之前(包括12點)遞交,裝卸時間從1300時起算;如通知書在1200時之後的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日的0800時起算。如裝卸提前使用,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等泊時間算入裝卸時間。

10.2. 裝卸兩港的水尺測量時間合計不超過4個小時,超過的時間記入裝港的裝貨時間。

11、在裝卸港內如果發生過駁/減載,由租方負責安排和承擔費用。

12、在船到達裝港/卸港前, 船東/船長需提前3、2.、1天向裝卸港代理或租方通報船舶預抵動態,因船東/船長未及時通報裝港/卸港代理,而產生裝/卸時間的變化和其他費用的產生,全部由船東負責。

13、租方指定兩港代理,並代理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引水費用,租方負責裝卸港的所有港口使用代理費。

14、其他條款

14.1. 合約順利期滿後,租方有權優先承租。

14.2. 本合約書因政府相關單位政策之執行,暫停輸出入等問題導致無法供貨影響市場供銷機制時,雙方同意本合約書延長或自動失效;若合約失效後雙方結算運費無誤時,船方應於三個銀行工作天內無條件退還租方押金。

14.3. 船方及租方的銀行資訊及本合約書的內容高度保密,雙方在無事先通知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傳遞及外泄。

15.1.船舶/運費的税費/規費/費用由船東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税費/規費/費用由租方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15.2.仲裁地點:福州海事法院,適用中國法律。

15.3.其他合同條款按照《金康‘94》合同條款。

16.本合約未盡事宜或情況發生之變化,雙方可協商訂定補充協議,作為本合約附屬合約與本合約具同等法律效力。

17、雙方銀行賬户:

船方銀行賬户

户名:

賬號:

銀行名稱:

銀行代碼:

租方銀行賬户

户名:

賬號:

銀行名稱:銀行代碼:

船東:代表人:簽章:簽署日期:簽字地點:

租方: 代表人: 簽章: 簽署日期: 簽字地點:

航次租船合同 篇3

(金康格式)(1974年7月1日最新修訂)

此格式由英國航運總會文件委員會和東京航運所文件委員會採納。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統一件

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

訂)包括“f.i.o”選擇等(僅用於

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

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

條)

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11.卸貨港口或地點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

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14.運費的支付(載明幣名稱與支付方

支付)(第1條)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9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

(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

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使用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它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它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它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摺合並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它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司機和/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在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並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於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它原因而延誤,應儘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後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合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於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運費和空艙費確定的佣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於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後,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它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貨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後,如由於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載,並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並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後,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將影響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的情況通知承租人後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並且,船舶應和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佈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將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舶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於裝貨港,或者載貨航行。在後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它貨物,並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它港口裝或卸該其它貨物,不論此港口近於或遠於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或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如船長根據選擇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選擇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當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後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後,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後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於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其它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於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於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於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並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並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本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於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和/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它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它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的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它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因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在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它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於春季。

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並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並能立即駛入並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後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能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並駛往能駛入並能安全卸貨的最近的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 篇4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XX公司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拍合併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 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 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並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於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儘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後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 償

對於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 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佣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於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後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後,如由於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並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並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後,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後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並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佈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於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後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並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於或遠於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後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後,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後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於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於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於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於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並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並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於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於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並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並能立即駛入並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後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並駛往能駛入並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 篇5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XX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________年和________年修訂)包括“

f..”選擇等(權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1

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1

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1

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1

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1

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是否無裝卸設備1

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a)裝貨時間(b)卸貨時間(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1

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1

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1

9.解構日(第10條)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2

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

第一部分和

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

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

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蒸汽機船或內燃機XX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上述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所有人責任條款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所有人對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拍合併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a班輪條款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僅在船上起吊貨物。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____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並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於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如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儘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後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1

1.共同海損共同海損按________年約克棗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於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1

2.賠償對於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1

3.代理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1

4.經紀人費用經紀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合同不履行時,由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佣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1

5.普通罷工條款承租人和所有人對由於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後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後,如由於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並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並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後,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後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並且,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1

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佈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於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後者情況下,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並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於或遠於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駛離裝貨港或最後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後,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後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於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可自由服從處於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於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b)如由於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並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並且,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於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1

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為所有人的利益將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

(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於春季。

b、卸貨港

(1)如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待候至恢復通航,並交付滯期費,或指示駛往一安全並能立即駛入並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後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並駛往能駛入並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 篇6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合同編號:YD-20xx0923-C3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6 簽署方式:傳真簽署

簽署地點:山東東營

根據《水路貨物運輸規則》,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資料:

1、船名:(乘浪6)載重噸(8665T)船舶長度(129.65m)滿載吃水(6.993m)船 籍(温州)

2、船舶資料:船舶主要項目、防止油污證書、適航證書、船舶保險單。

二、貨物名稱、裝貨地點、加温要求、數量、時間、運費、航次、裝卸時間、滯遲費:

1、貨物名稱:芳烴

2、裝卸港名稱

裝貨港:儀徵和南通誠暉油庫

卸貨港:錦州港

3、裝貨數量:最大載重8665噸,按4000噸起算,超出噸數按實際數量計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滿載,則按實際裝貨量計算。

4、受載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簽訂後,承租人改變裝卸港需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節假日、政府行為等)除外。

5、到達卸貨港日期:船舶必須在裝貨完畢後的1日內到達卸貨港,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卸貨港所造成的相關油品價格或其他損失,由船方承擔。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氣等)除外。

6、裝卸時間

承租人保證裝貨港48小時,卸貨港48小時,裝卸時間可合併使用:自船舶抵達裝貨港錨地向海事報到起算起,超過為滯期時間。

7、運輸費及相關費用

7.1運輸價格:人民幣110元/噸(開票),4元/噸港建費不包括在運費裏面,如果卸貨港船方需替貨主支付港建費,則貨主另行支付該費用貨物的港口費用和港口建設費貨方負責,船舶的港口費用船方負責,由於移泊、過駁所發生的移泊費、過駁作業有關監護環保等費用由承租人負責。

7.2承租人必須提供一個安全泊位作業,承租人油品必須符合船舶適裝,出租人必須保證原裝原卸。

8、運載航次:根據承租人的實際貨量確定運載航次計劃;

9、裝卸時間:按出租船舶到達裝卸兩港,向港航、海事部門或貨主(代理)單位報到時起到全部裝卸貨(油)結束止,裝卸兩港作業時間不超過96小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10、滯遲費:

10.1、若船舶在裝卸兩港作業時間超出96小時以上,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xx0元計算,由承租人承擔(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10.2、若出租船舶未按合同規定時間到達裝貨港,所產生的滯遲費用按每天20xx0元計算,由出租人承擔(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非合同執行雙方原因造成延誤外);

三、運費結算及方式

1、承租人應在全部貨物卸完,航次結算全部確認後,在收到出租人開具的全額發票認證後的一週內,將運費電匯至出租人指定銀行帳號,或由代理方東營昱東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開具代理費發票至貨主由貨主分別支付代理費和出租方船運費。

2、如果船方在裝/卸貨港替貨主支付4元/噸港建費,運費結算時,船方憑港建費發票,由貨主支付運費時一併支付該費用。

四、船舶、泊位、樣品封存、保險、驗艙

1、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供符合安全、適裝、適卸條件的安全泊位進行作業,並提供相關資料;

2、出租人所提供的船舶應是適航、適裝、適工的船舶;

3、在裝貨結束時,船方、供貨方共同對每一艙所裝油品取混合樣(分上、中、下層三層取樣混合)將總混合樣封樣雙方簽字留存,船方至少留6個簽字封樣,船方必須保證油品質量,保證原裝原卸,以作為到卸貨港的驗貨依據;如出租人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取樣封樣,由此引起的貨損貨差及相關責任由出租人負責;

4、船舶保險由船方負責,承租人保證貨物手續合法,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船、貨各自辦理有關港口使費等相關手續,費用自理,責任自負,裝貨港4元/噸的港口建設費由貨主在裝貨前交納,由於貨主延期交納該費用而引起的滯期及損失由貨主承擔;

5、出租人應在裝載前對所運進行油品檢驗,確認出租船舶對此載油品的可承運性,檢驗合格後方可裝貨,如出租人未檢驗油品則代表檢驗合格。在裝載前和卸貨完畢後,承租人有權驗艙;

五、貨物數量及品質檢驗

1、貨物裝船數量的確定:以裝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2、貨物卸貨數量的確定:以卸貨港本船船檢數量為準;

3、若卸貨數量與裝船數量出現差異,以裝船數量為準,航運中的油品損耗為2‰,超出部分由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承租人對卸貨數量超出合理損耗範圍與油品質量的變化不負任何責任。

4、因卸船品質與裝船品質有差異,對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則由出租人負責,貨物品質以裝貨港雙方封樣為準;

5、若雙方或其中一方經檢驗對貨物品質和數量有爭議,則雙方共同委託第三方商檢機構對封樣進行檢驗,其檢驗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檢驗費用由錯誤方承擔。

6、若出租人未按照合同規定的計量方式履行,自行與貨主進行其他方式的交接並簽字確認,則該單業務按照實際交接方式來結算。

六、其他事宜

1、約定的合同和航線原則上不更改,若臨時要求修改合同、改航線或增加多港裝卸,須經雙方協商統一,單方修改無效,雙方均應在修改處蓋章核對後生效。為此發生的一切責任

和費用由更改方負擔;

2、本航次租船為正常合法經營的內貿貨物運輸,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辦理相關手續。若出現問題和造成影響,由責任方承擔,並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3、出租人船舶必須按照港口海事要求安裝並24小時開啟AIS海上衞星定位系統

4、出租人不經承租人同意,不準在第三港口靠泊或裝卸,必須保證貨物安全、按時到達目的港卸貨(除因颱風、海嘯、大霧、湧浪、結冰等天氣原因、地震、戰爭、政府行為等不可抗力因素外);

5、出租人船舶因出現機器故障或其他海損情況時要第一時間書面通知承租人並出具相關證明,經承租人許可後,可視情況延期履行合同,否則因船舶延遲到達裝卸港,船方將承擔因油價變動引起的一切損失。如出租人船舶告知承租人因船舶故障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卻自行運載其他貨物時,出租人自願支付承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如合同簽訂完畢後,承租人通知貨物取消,則承租人自願支付出租人50%運費作為補償。

6、出租人保證不以任何理由滯留、留置、變賣及置換承租人託運的貨物;

7、供需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8、若裝卸兩港出現異常情況,出租方需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積極聽取承租方提供的解決方案,用以處理異常情況;若出租方未在第一時間通知承租方,並按照自己的方式處理異常問題,責任由出租方承擔。

七、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提交起訴方海事法院裁決。

八、合同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結算完畢後,本合同自動終止,傳真副本有效;

2、與本合同相關的文件經雙方確認後,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承租人:錦州蘭星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出租人:浙江華勝海運有限公司乘浪6 傳真:04167097556 傳真:025-58270058

授權代表簽章: 授權代表簽章:

簽署日期:20xx年09月23日 簽署日期:20xx年 09 月23日

航次租船合同 篇7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 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拍合併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 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航次租船合同 篇8

第一部分

1.航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公司推薦 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淨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後,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並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並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後,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於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於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託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僱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於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並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於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於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於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僱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於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於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於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於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兑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兑換率拍合併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 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鈎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並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鈎所及範圍之處收取貨物,並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 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並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並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並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並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託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並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 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並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於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儘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後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 償

對於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 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佣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於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後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後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後,如由於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並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並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後,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後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並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佈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於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後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並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於或遠於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後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後,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後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於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於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於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於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並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並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於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於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後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並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並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並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並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佈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於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並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並能立即駛入並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後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並駛往能駛入並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 篇9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0xx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僅用於未施行認可格式的運輸)代號:“金康”

1、船舶經紀人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量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數量範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交付數量還是按裝船數量支付)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和卸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僅填入C)(第6條)A)裝貨時間B)卸貨時間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託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雙方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 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 篇10

出租人:

與承租人: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範:

船名: 船旗國: 建造時間:

船級: 登記船東:

總噸/淨噸/載重噸: / / 噸 夏季幹舷: 米

總長/型寬: 米/ 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 立方米/ 立方米

艙/艙口: / 吊杆: 二層甲板: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公噸 [袋裝或散裝]貨物 ,增加或減少 %,由 [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 (B) 立方米貨物 ,增加或減少 %,由 [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個安全港口。

[ ] (B) 在_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_______港的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 (A) 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噸/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EIU)。

[ ] (C)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 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併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 (A) 包乾運費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 (B) 每____[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 (C)每____[淨或毛]公噸 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貨費,卸貨費按班輪條件。

[ ] (D)每____[淨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 (A)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 (B)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後即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 ] (C)運費應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第九條 滯期費/速遣費:

滯期費/速遣費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於卸貨結束後___天內結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貨物的權利,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第十條 税費/規費/費用:

船舶/運費的税費/規費/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税費/規費/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條 代理:[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裝卸港均為出租人的代理。

[ ] (B) 裝貨港為出租人的代理,卸貨港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條 佣金:[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計_____%.

[ ] (B) 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佣金合計____%,另加 ____%付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法律和仲裁:

本確認書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自簽訂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確認書產生的或與本確認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金康租船合同:[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94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2條除外。

[ ] (B) 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76年金康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_條除外。

第十五條 特別條款: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航次租船合同 篇11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

與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範:________________

船名:_______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_______

總噸/淨噸/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 / / 噸 夏季幹舷:________________ 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_______ 米/ 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_______ 立方米/ 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 / 吊杆:_______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公噸 [袋裝或散裝]貨物 ,增加或減少 ________%,由 [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 (B) 立方米貨物 ,增加或減少 ________%,由 [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個安全港口。

[ ] (B) 在________________港/_______________港的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 (A) 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噸/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____ UU)。

[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____ EIU)。

[ ] (C)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 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________________[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併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 (A) 包乾運費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 (B) 每____[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 (C)每____[淨或毛]公噸 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貨費,卸貨費按班輪條件。

[ ] (D)每____[淨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負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 (A)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 (B)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後即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 ] (C)運費應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第九條 滯期費/速遣費:________________

滯期費/速遣費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於卸貨結束後___天內結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貨物的權利,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第十條 税費/規費/費用:________________

船舶/運費的税費/規費/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税費/規費/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條 代理: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裝卸港均為出租人的代理。

[ ] (B) 裝貨港為出租人的代理,卸貨港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條 佣金:________________[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計_____%.

[ ] (B) 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佣金合計____%,另加 ____%付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法律和仲裁:________________

本確認書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自簽訂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確認書產生的或與本確認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北京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金康租船合同:________________[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 (A) 其他條款和條件按______________,但第2條除外。

[ ] (B) 其他條款和條件按______________,但第__________條除外。

第十五條 特別條款: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_______ 承 租 人:_______

航次租船合同 篇12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範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淨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幹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吊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由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c)在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併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乾運費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c)每[淨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貨費,卸貨費安按班輪條件。

[ ](d)每[淨或毛]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第八條 運費的支付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 ](b)運費應於裝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但至遲應在開艙卸貨以前。

按照以上(a)或(b)已收取或應收取的運費,在貨物裝上船後為出租人所賺取;不論船舶/貨物滅失與否,承租人必須支付,無需返還,不得扣減。

[ ](c)運費應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支付。

第九條 滯期費/速遣費

滯期費/速遣費為每天_________/_________,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於卸貨結束後_________天內結算,但出租人如有留置貨物的權利,不受本條規定的影響。

第十條 税費/規費/費用

船舶/運費的税費/規費/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貨物的税費/規費/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不論其計算方法如何。

第十一條 代理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卸港均為出租人的代理。

[ ](b)裝貨港為出租人的代理,卸貨港為承租人的代理。

第十二條 佣金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的佣金包括洽租佣金合計_________%。

[ ](b)運費、虧艙費和滯期費佣金合計_________%,另加_________%,給付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法律和仲裁

本確認書適用中國法律並根據中國法律解釋,自簽訂之日起租船合同成立。本確認書產生的或與本確認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_________________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金康租船合同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94年金康條款租船合同,但第2條除外。

[ ](b)其他條款和條件按1976年金康合同租船合同,但第_________條除外。

第十五條 特別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蓋章):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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