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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租賃合同樣本(通用16篇)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通用16篇)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

甲方(出租方):漢宏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通用16篇)

乙方(承租方):

雙方同意甲方將其流轉的林地在有效期限內租賃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重慶市林地流轉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着公正、平等、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經租賃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租賃標的

甲方同意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市**區**鎮 村**畝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租賃給乙方從事林地的經營、管理。

二、租賃林地用途

乙方租賃甲方林地用於林業生產和經營。

三、林地經營權租賃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雙方約定林地經營權租賃期限從**年**月**日起,至 2079 年 10 月 7 日止,租賃期限不得超過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

四、租賃林地的種類、面積、四至界限及管理用房

1、甲方將承包的林地 畝依法租賃給乙方,該林地現狀如下表:

序號

林地名稱

面積

四 至

西

2、甲方提供編號 建築面積為約 m2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標準詳見合同附件),供乙方用於租賃林地的生產經營和管理使用。

五、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

(一)本合同約定的林地租賃價 元。

(二)付款方式: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支付定金*萬元, 甲方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餘款,定金作相應抵扣。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六、林地交付、收回的時間與方式

1、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將租賃林地交付乙方。

2、甲、乙雙方約定在 日前將編號為 的管理用房交付給乙方使用。

3、乙方應於 2079 年 10 月 7 日前將租賃林地、管理用房交回甲方。交付、交回方式為租賃合同範圍內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和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管理用房。

七、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林地租賃費,提供本合同約定的管理用房,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租賃的林地。

(二)協助和監督乙方按合同行使林地經營權, 合理、環保、正常使用和利用林地,協助解決該林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道路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地上建築物管理、維護、維修和保潔費用 元。

八、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支付定金*萬元用於建造管理用房,移交管理用房之日付清全部租賃費。

(二)享有合同約定租賃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

(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林地租賃費用和其他費用,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林地用途,對林地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租賃林地滅失或其他毀損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租賃期內,依法享有再流轉的權利。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乙方在租賃期間使林地毀損或滅失的;

(六)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向乙方交付租賃林地,或不完全交付租賃林地,應按合同金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時間向甲方交回租賃林地或不完全交回租賃林地,應按合同金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違背合同約定,造成租賃林地滅失或重大毀損不能恢復的,由乙方向甲方賠償全部損失。

(四)乙方不按合同約定付清剩餘流轉費的,其已支付定金不予退還,並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五)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林地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林地經營權,終止合同,所收取租賃費用不予退還。

十一、特別約定

1、甲、乙雙方保證租賃林地原村民繼續享受國家退耕還林補助。

2、租貨期內遇國家徵用或徵收租賃林地,租賃林地的補償按照法律規定分配。

3、本林地租賃合同終止後,林地上附着物、建築物,雙方同意歸甲方所有。

4、甲乙雙方同意租賃面積以林業局的測繪圖所確認的測繪面積為準。

十二、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它約定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乙方各壹份,其餘送相關部門備案使用。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2

發包方(以下稱甲方):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稱乙方):朱利紅

身份證號碼:

為了充分利用林地資源,發展林業產業經濟,提高農民經濟效益。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條件下,甲方同意將所屬林地,全權承包給乙方用於農業開發及養殖業等使用。現雙方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林地地點為河源市源城區源南鎮塔坑林場塘水掩,四至:三面水倒塘水掩至領頭瀝口,用途為農業開發及養植業。

二、承包面積: 畝。

三、承包期限: 年,即: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承包林地交付給乙方承包經營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四、承包單價及承包款給付方式:開始十五年的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 / 畝 / 年;後十五年的承包款為人民幣 元 / 畝 / 年;承包款給付方式為每兩年付一次,簽訂協議時,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年和第二年承包款,以後乙方在每年的第一個月 15 日前付清當年承包款給甲方,甲方因向乙方開具收據,此承包價格已包含承包税金,承包税由甲方支付;在承包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承包款。

五、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後七天內將擬流轉林地交付給乙方使用,如政府及相關部門需辦承包手續的,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保證承包林地沒有產權或其它使用權的糾紛,如有則由甲方負責解決。

2 、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為允許、准許他人在乙方承租範圍內建其他建築或附屬設施,以及開墾、採土等妨礙乙方經營承包的行為。

3、甲方應保證該林地的發包已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承租期間,乙方對所承租的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收益權、轉租權、繼承權,甲方不得指使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乙方對林地的使用,導致無法有效使用該林地,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2、承包期內,承包林地的所有水源、果林均歸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間,乙方對所種植的樹木在不違反《森林法》等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對林木自由支配; 乙方對所承租的土地在符合政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承包經營者根據需要有權進行修路、開發行為等。

4、在承包期內,如遇政策因素國家需徵用該山林,則甲方土地的補償款歸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土地林作物的補償款,在承包期內所建物業、三高農業及乙方所栽果樹等等投資財產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乙方預交承包款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八、在承包期內,若出現病故,則合法繼承人享有該合同的權利,承擔該合同的義務。

九、違約責任:

1.乙方若不按時交納承包款,按違約處理,視為自動放棄承包權,乙方的所有投資無償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賠償。

2.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有效承包經營該林地的,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損失,評估費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出賣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出租物出賣他人的,甲方必須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十一、合同到期後,如乙方需要繼續承包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簽名蓋章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3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範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 畝,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後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佔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佔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林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後,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後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託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甲方的委託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户名、帳號、開户行、身份證複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託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於經批准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於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佔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係;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佔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範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範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範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 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後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户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儘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着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徵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徵用面積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徵用面積)給乙方,並由甲方從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儘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築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後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並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徵用,乙方自願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徵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臵的設施、設備、建築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臵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後歸甲方所有。最後一期林木砍伐後,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採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後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範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鑑證單位執二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主件 頁共 條,附件 件共 頁。

甲方代表:(簽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4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雙方自願、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林地從事農業綜開發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將本人座落南康市麻雙鄉 村 組

用林地共計 畝 林證字( )第 號},林班 小班 。

林地界址: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出租給乙方經營種植桂花、油茶或其它對山地沒有污染的經濟林木,造林苗,園林綠化苗。 注:

二、租賃期為50年,自 年 月日至年

月 日止。

三、租賃價為每年每畝人民幣租金按 由乙方在每 年的 月 日前先把 年的租金存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專户)或現金支付。

四、①租賃期間,乙方享有該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在此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該林地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由乙方自負盈虧,經營期間的全部投資、所涉及的所有税收及各項規費及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②乙方有權在租賃地域內進行道路排灌,水泵和水池等輔助生產的基礎設施建設,修建因生產經營所需的大棚和辦公用房,生產管理用房。

③乙方有權在本林地上用於高效農業、農業觀光、養殖業、生產或規範化的農業開發和生態園建設。

④乙方在生產中種植過程中,園林綠化苗、造林苗,經濟林木等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五、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經營形式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在不違背本合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允許乙方將林地轉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六、 甲方出租的林地應無林權糾紛,租賃期間如出現林權糾紛及其他侵權事件,甲方有義務進行調處,如因調處不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賠償

責任。

七、租賃期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森林防火及防範偷盜砍伐等到工作,甲方應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項林保規章制度、共同防禦森林火災及砍伐盜偷事件的發生。

八、租賃期間甲方有義務給乙方提供進入林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方便,同時為乙方在林區進行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九、租賃期間,如因政策調整或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所租林地,林地補償歸甲方享有,地表上的種植和建築物及基礎設施、設備補償歸乙方享有。

十、違約責任:租賃期間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如甲方違約則甲方賠償乙方該林地開發投資及相關項目建設投資應攤費用總額的200%的賠償金,如乙方違約則乙方賠償甲方該林地兩年的期限的租金。

十一、流轉事宜:

①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林權證件的過户和流轉變更手續,

②本合同項下的過户和流轉變更手續涉及相關税費由乙方承擔。

③甲方將林地使用權用權租賃或流轉乙方後,由乙方享受國家有關農業開發的各種優惠政策,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用工,採購、施工、生產等。

④在林地租賃或流轉期間,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甲方土地損毀;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訴訟至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四、本合同租期到期限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麻雙鄉林管站及村委會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鑑證單位: __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5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依法取得在縣鄉(鎮)村_村民組林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四至界限見附圖

四、轉讓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元一次性結清。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6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範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畝,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後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佔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佔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元(人民幣,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後,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後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託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甲方的委託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户名、帳號、開户行、身份證複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託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於經批准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於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佔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係;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佔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範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範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範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後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户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儘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着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徵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徵用面積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徵用面積)給乙方,並由甲方從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儘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築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後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並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徵用,乙方自願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徵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臵的設施、設備、建築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臵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後歸甲方所有。最後一期林木砍伐後,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採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後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範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鑑證單位執二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主件 頁共 條,附件 件共 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職務: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 已將 林地壹片租賃給甲方,現甲、乙雙方本着自願互利的原則轉租給乙方營林,經協商同意訂立如下合同條款:

一、 甲方將林地坐落在 地方,林地總面積 畝(大寫 )林地,四至:東: ;南: ;西: ;北: 。(四至界線以附圖為準)租賃給乙方生產經營。(林地地下資源、藏物和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租賃範圍)。具體畝數及四至範圍以乙方具體種植為準。

二、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及租金繳交方式: 。

四、 甲方責任:

(一) 在本合同成立後,甲方會同乙方看察林地,按合同規定,如數移交 給乙方生產使用;

(二) 作為甲方,保證租賃林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權,不得在租賃期限內進行抵押、另行出租等處分權屬行為,保證林地租賃時不存在任何權屬上的爭議,若因造林基地權屬不合法,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三) 租賃林地系其他人的種植物,若甲方村民在租賃林地上的種植物與乙 方發生糾紛,甲方必須出面協商解決,作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保證乙方正常生產;

(四) 甲方幫助乙方加強生產管理,配合乙方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五) 林地生產經營所有所須辦理的有關手續,甲方必須全力協助乙方辦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六)甲方負責辦理林地生產經營的有關手續(林權證等)費用甲方支付。

五、乙方責任

(一)租賃的林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二)租賃的林地只許投入林業科研生產加工、銷售。

(三)租賃林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

(四)在生產建設設施中,不能影響甲方農業水利等設施;

六、林道及林業設施

承包期限內,乙方對造林基地及其投資建設的林業設施享有專有使用權,林地內原有林道及林業設施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承包經營權流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之規定,乙方經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書後,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讓、轉包、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轉。

八、租賃前甲方林地現有的林木均歸甲方所有。乙方認為必須砍伐有利生產, 甲方應當辦理相關砍伐審批手續, 乙方依法砍伐,乙方應將砍伐的木材歸還甲方,費用由甲方負責或折價補償給乙方,若有甲方自行組織砍伐,應儘早實施,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生產。

九、租賃期間乙方生產需要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勞動力。

十、租賃期間,若遇國家政策的需要和不可抗力因素,若本合同無法履行,應事先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決或終止合同(如國家需要徵用該林地,地面物補償歸乙方,土地補償歸甲方)。

十一、本合同不因法人代表變更而終止合同,法人代表更換,本合同仍有效。

十二、合同變更或解除

下列情況之一,皆構成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事由: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造林基地被國家徵用;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四)合同規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事由。

十三、租賃期滿,甲方若有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但無須重新訂立合同,但應註明繼續租賃的年限。

十四、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奉還給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申請由林業部門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提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十六、本合同成立雙方不得違約,若有一方違約,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對方,乙方若不按期繳納租金,逾期半年,以自動解除合同處理。

十七、本合同訂立由雙方簽訂蓋章後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壹份報備見證單位,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簽訂地 村委會。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見證單位:

年 月 日訂立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8

甲方:

乙方:

本着充分開發利用森林和林地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的大力發展,甲方經本小組户長會議討論通過,一致同意將其擁有使用權的林地發包給乙方經營使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關規定特定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名 面積 畝,林權證計 本,林權證號分別為 , ,其位臵與四至範圍按新的林權證為準。

二、承包期限共計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包期限與林權證時間相符,承包期滿後,山地歸還給甲方經營,地面上附着物雙方協商處理解決。

三、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發包給乙方的林地,必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無任何糾紛,若發包後出現任何糾紛,甲方應儘快處理好,同時承擔林地糾紛調處的一切費用。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同時甲方一次性退還林地租金並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2、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必須提交村民户長會議決議表一份,林權證原件,林權證權利代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權利代表人簽字的林地轉讓申請表等有效證件。

3、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協助乙方把林權證過户到乙方的名下,但過户費概由乙方負責支付。

4、乙方在甲方林地營造林木後,甲方應配合乙方護林和防火工作。如甲方人員、甲方人員的親屬或者上述人員所養的牲畜對乙方營造的苗木有毀損行為,甲方有責任予以阻止。甲方如發現其他單位、人員對林地苗木有破壞行為時,應及時予以制止並通知乙方。

5、乙方在承包期限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對林地的自主經營權和產品處臵權。

6、甲方應協助乙方通往林地道路、水、電的通暢,所需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責任

1、承包期限內由乙方自籌資金,設備、技術、自組人員、構臵營林所需之設備。

2、乙方造林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水土保持法、森林法以及其他規章中規定的技術要求。

3、乙方應依照本合同之約定按期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林地租金,每畝 元,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 (¥: 元)。

4、乙方取得林地承包經營權時,其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包、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轉,但不能採礦、取石和破壞土地用途的行為。

(三)違約責任

1、甲方因林地權屬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糾紛,導致乙方造林失敗,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除賠償實際投入費用外,還要支付違約金伍萬元整。

2、乙方在承包期限內,不得無故提出終止合同,否則,甲方不退回林地租金給乙方。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簽印後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在場人: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9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範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畝,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後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佔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佔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林權證登記狀況和雙方確認的實際租賃面積詳見下表。

林權證編號

宗地號

林地小地名

小班

(內業號)

林權證登記

面積(畝)

實際租賃

面積(畝)

面積合計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元(人民幣,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後,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後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託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甲方的委託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户名、帳號、開户行、身份證複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託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於經批准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於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佔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係;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佔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範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範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範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後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户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儘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着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徵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徵用面積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徵用面積)給乙方,並由甲方從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儘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築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後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並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徵用,乙方自願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徵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置的設施、設備、建築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置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後歸甲方所有。最後一期林木砍伐後,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採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後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範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鑑證單位執二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依法取得在縣鄉(鎮)村_村民組林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四至界限見附圖

四、轉讓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元一次性結清。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1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乙方):江西山水美農林科技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和經營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林業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位於: ,林權證登記面積為 畝的林地租賃給乙方。

二、林地租賃期限為叁拾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林地租賃價格:

林地租金按每年 元/畝以實際租賃面積計算;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四、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林地租金採用一年一付的方式,每年的林地租金於當年農曆12月31日前付清;

五、甲方的林地租賃給乙方後,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歸乙方,林地的規劃、投資和經營由乙方負責,收益亦由乙方享有,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山地上的生產經營活動。甲方租賃給乙方的原林地上已有成片經濟林原則上不砍伐(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砍伐除外),但有權進行撫育和管理;當原林地上的已成片經濟林由甲方砍伐後,在協議期內,甲方不得再種植樹木及其他作物,同時交給乙方進行規劃和經營。

六林地內原有墳墓保持不變,農户需要在林地內新建墳墓,告知乙方後乙方同意使用。

七、在協議期內,乙方享受國家有關扶持、補貼、優惠政策;租用林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林地徵用補償由甲方獲得,但乙方在林地上種植青苗和建築物等相關補償由乙方獲得。

八、協議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九、簽訂本合同時,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

十 、本協議如有不盡事宜,可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內容與本協議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為了使山林、山地發揮其經濟效益,增加村民經濟收入,

加快農村發展的進程,建設和諧新農村。甲、乙雙方就租用山林、山地(包括山林、山地、果木等,以下簡稱:“山林地”)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租用範圍

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位於 ,其

東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總面積為 畝(實際面積按丈量數據為準)

第二條 租用年限

第三條 租金標準及交付方式

第五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出租的山林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2、甲方應負責協助乙方辦理林權證,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羣眾不得進入山林地葬墳焚燒、採礦、採石、挖土、修建墳墓、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

4、 根據林區建設需要,甲方允許乙方在承包的山林內開設林區公路、建造基礎設施等。

5、如發現有人在林區焚燒、採礦、採石、挖土、修建墳墓、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務必協助乙方及時制止並按鄉規民約處理,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林地因發生上述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若乙方需要申請砍伐樹木,甲方要無條件幫助提供砍伐證件的證明及手續。

7、乙方在清山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

8、甲方負責處理乙方租用林地所發生的權屬爭議,因林地權屬爭議而導致乙方發生的實際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承包的山林地須在國家法律許可範圍內開發經營。

2、乙方承租經營期間的債權與債務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3、乙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準時支付租金。

第六條 其他

1、乙方在承包期間因其它原因如需轉讓,在不影響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應理解給予支持。

2、如因國家建設、採礦需要徵收已經承包給乙方的山嶺,國家給予的林地補償費歸甲方所有,甲方以實際面積減少乙方付給甲方的租金,減少租金按實際面積比例計算,經營上的補償(如林木補償費)歸乙方所有。

3、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機耕路為無償使用,但不準損壞,損壞路乙方必須修復。

4、甲、乙雙方所商定的租金標準已包括租用山林、山地等在內,甲方除收取約定租金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

5、山林地租賃的具體丈量面積、租賃林地涉及村民籤名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以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為準。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不如期交納承包金屬違約,以雙方商定日期為期限,逾期六 月不交作自動終止合同處理,且甲方有權收回所有權益。

2、 如出現山林糾紛影響乙方經營,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第八條 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棗莊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滿時結束,本合同不因雙方簽訂人或法人變更而解除或終止。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公證人: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3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雙方自願、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林地從事農業綜開發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願將本人座落南康市麻雙鄉 村 組

用林地共計 畝 林證字( )第 號},林班 小班 。

林地界址: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出租給乙方經營種植桂花、油茶或其它對山地沒有污染的經濟林木,造林苗,園林綠化苗。 注:

二、租賃期為50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賃價為每年每畝人民幣租金按 由乙方在每 年的 月 日前先把 年的租金存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專户)或現金支付。

四、

①租賃期間,乙方享有該林地的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在此林地的自主生產經營;該林地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由乙方自負盈虧,經營期間的全部投資、所涉及的所有税收及各項規費及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②乙方有權在租賃地域內進行道路排灌,水泵和水池等輔助生產的基礎設施建設,修建因生產經營所需的大棚和辦公用房,生產管理用房。

③乙方有權在本林地上用於高效農業、農業觀光、養殖業、生產或規範化的農業開發和生態園建設。

④乙方在生產中種植過程中,園林綠化苗、造林苗,經濟林木等樹苗要帶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擾干涉。

五、租賃期間,乙方享有經營形式的'自主權和選擇權,在不違背本合同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允許乙方將林地轉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六、 甲方出租的林地應無林權糾紛,租賃期間如出現林權糾紛及其他侵權事件,甲方有義務進行調處,如因調處不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賠償責任。

七、租賃期間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森林防火及防範偷盜砍伐等到工作,甲方應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項林保規章制度、共同防禦森林火災及砍伐盜偷事件的發生。

八、租賃期間甲方有義務給乙方提供進入林區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方便,同時為乙方在林區進行必要的生產、生活設施建設提供便利。

九、租賃期間,如因政策調整或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所租林地,林地補償歸甲方享有,地表上的種植和建築物及基礎設施、設備補償歸乙方享有。

十、違約責任:租賃期間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如甲方違約則甲方賠償乙方該林地開發投資及相關項目建設投資應攤費用總額的200%的賠償金,如乙方違約則乙方賠償甲方該林地兩年的期限的租金。

十一、流轉事宜:

①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林權證件的過户和流轉變更手續。

②本合同項下的過户和流轉變更手續涉及相關税費由乙方承擔。

③甲方將林地使用權用權租賃或流轉乙方後,由乙方享受國家有關農業開發的各種優惠政策,乙方享有自主經營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用工,採購、施工、生產等。

④在林地租賃或流轉期間,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甲方土地損毀;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訴訟至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十四、本合同租期到期限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乙方。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麻雙鄉林管站及村委會各執一份,市公證處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4

甲方(出租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平等協商,甲方同意將其享有林地使用權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開發及農業綜合開發,為明確雙方權利和認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林地的地點、範圍、面積和測量方法

租賃林地地點(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權證為準。實際租賃面積共計: 畝,範圍詳見本合同附件1《1:10000地形圖》。實際租賃面積是用林權證面積減去無法經營面積後計算得出的面積。無法經營面積是指油茶等經濟林佔地、風水山、石頭裸露地、墳地等不能種植地以及輸電線、電纜等線路法定佔用的林地。無法經營面積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圖現場勾繪測量確定。林

第二條 林地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林地租賃價格和現有林木處理辦法

甲方將林地出租給乙方,同時也將林地上現有的林木無償提供給乙方自行處理。林地租金按實際租賃面積計算,每畝 年的租金總額為: 元(人民幣,不含税,下同),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乙方付清林地租金後,林地上現有林木即歸乙方所有。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費用。

第四條 林地租金支付辦法

(一)林地租金一次支付 年,在雙方簽訂合同後10個工作日內支付。支付前,甲方必須將林權證原件交給乙方。林權證在甲方協助乙方完成辦理流轉手續後歸還。

(二)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第 款方式支付。

1、現金支付:甲方可指定代表人親自簽收或委託代理人代收,代表人或代理人領取林地租金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甲方的委託書等相關證明給乙方。

2、銀行轉帳: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轉帳所需的書面依據(指户名、帳號、開户行、身份證複印件、相關的證明和委託書)。

第五條 雙方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保證租賃給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條件:

(1)林地權屬為甲方所有,周邊界線清楚。

(2)無糾紛、爭議;沒有被抵押、查封;沒有租賃、轉包給他方或與他方合作經營等的林地。

(3)屬於經批准的分類經營劃定的非生態公益林區的林地,且不屬於放牧山、薪材山、風水山及墳墓用地。

(4)甲方租賃給乙方的林地須報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出具《林地、林木流轉林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甲方無償提供現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設施給乙方使用,不得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如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負責解決,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經過相鄰村、組的各種道路出現人為破壞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調解處理。

3、在乙方租賃期間,如乙方需要增開或拓寬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須佔用土地時,甲方負責理順各種關係;如地上有果樹或農作物的,佔地、青苗補償費按乙方與收取補償方協商(或按當地鄉鎮修建鄉村四級路)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由乙方一次性補清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並且有權無償使用;所修的道路雙方共同維護,不得毀壞。

4、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能順利進場作業和穩定經營,如發生權屬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林地等情況的,甲方必須無條件負責處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賃的林地範圍內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設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負責向乙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屬甲方以外的單位、個人責任的,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賃的林地內開礦、開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範圍內葬墳,原有的舊墳不得再擴大範圍。甲方需新增葬墳的,每穴不得超過 平方米,因此損害林木的,應向乙方交付林木補償費(由甲方交清補償費後才能使用)。

7、協助乙方辦理承租林地的林權證過户手續,完善權屬登記。

8、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時,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各種補償手續,儘快取得補償金,地上附着物補償金全部歸乙方所有,同時自被徵用之日起,甲方必須退還被徵用面積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的租金=剩餘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徵用面積)給乙方,並由甲方從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中優先支付給乙方。

(二)乙方的權責

1、按時交納林地租金;落實資金,搞好造林規劃、設計,儘快造林。

2、在租賃期內有權自主經營、與他方合作經營或轉租給他方經營。

3、乙方在租賃林地內所種植的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5、乙方租賃林地主要用於營造工業原料林及農業綜合開發(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設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農林開發用途的建築物時,須自行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辦理手續。

第六條 其它約定條款

因林地權屬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處理後仍不能解決的,乙方可根據可經營林地面積的情況,決定解除合同或將存在權屬糾紛、侵權的林地面積從租賃面積中扣除。甲方應按實際租賃面積或扣除面積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並賠償乙方因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皆構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賃的林地 %以上被國家徵用,乙方自願放棄經營的。

3、因地震、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條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滿終止的,作如下處理:

1、屬國家徵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條第(一)款第8項規定處理補償費。

2、因一方違約導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雙方協商處理或依法律規定處理。

4、屬租賃期間乙方投資購臵的設施、設備、建築物、種植的林木等歸乙方所有,合同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處臵權歸乙方所有;如甲方給予合理的補償後歸甲方所有。最後一期林木砍伐後,存留的竹子或林木歸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蓋為主。

5、合同期滿終止時如甲方繼續出租或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或受讓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全部損失,相關條款已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約定,導致乙方造林受阻礙或不能採伐林木的,由甲方負全部責任並全額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3、如發生權屬糾紛,村民阻撓施工、侵佔承租林地等情況,甲方在一個月內未能妥善解決的,因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如在乙方種植後發生上述情況的,甲方除賠償乙方在此之前對該地塊所投入的一切費用的經濟損失外,還需賠償乙方在承包期內經營該林地所應得的收益。

4、甲方單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將出租給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轉包給他人的,甲方須賠償乙方一切經濟損失(含乙方對該租賃地投入的一切費用和乙方應得收益)。

5、甲方因違約而又不及時向乙方賠償的,乙方有權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甲方。

6、法律規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應包括:

1、用1:10000地形圖勾繪的甲方租賃林地範圍示意圖。

2、《土地所有權證》、《林權證》、身份證等相關資料的複印件。

3、其它: 。

第十一條 租賃期間,如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起訴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三份,鑑證單位執二份。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主件 頁共 條,附件 件共 頁。

甲方代表:(簽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單位: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5

甲方(流出方):

乙方:(流入方)

為規範租賃林地行為,維護租賃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開、合法、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協議書。

一、租賃林地的狀況

合計租賃面積(大寫): 畝。

二、租賃期限及用途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該林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租賃林地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租賃價款及支付方式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取得林地經營權的租賃價款。

2、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租賃林地,制止乙方損壞轉租賃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按時交付約定租賃的林地。

4、維護乙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臵權和產品收益權。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改變林地性質。

3、按時向甲方支付約定的租賃價款。

4、租賃到期時,及時向甲方交還租賃的林地或者協商繼續租賃。

5、林地租賃期間,根據乙方租用方式,有對林地中的竹子抽砍的權利,搭建雞舍。

六、違約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違反租賃合同時,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支付。如果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損失額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彌補違約金的不足。

七、其他事項

1、租賃期內,因依法徵用林地等原因造成部分或全部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變更或解除合同事宜達成書面協議。

2、合同發生糾紛,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申請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林地租賃合同樣本 篇1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包方):

為充分利用林地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的大力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甲方所有的林地租賃給乙方經營,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賃林地坐落、面積

1、租賃林地坐落地點:

2、租賃面積:

3、租賃林地的四周界址: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賃期滿後,如甲方繼續該林地對外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三、租金及租金交付時間

1、租金為每年 元,租金30年不變,十年為一期,一期一次性交清。

2、交款方式及交款時間:乙方將租金交入甲方集體賬户,甲方開具統一收款票據。交款時間十年為一期,分三期交清,第一期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付清,後二期交款時間為20xx年 月 日和2031年 月 日。

四、甲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交款時間上交甲方林地承包款,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林地另行承包,一切責任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甲方保證承包林地沒有私人產權或其它使用權的糾紛,如有相應糾紛,則由甲方負責解決。

3、承租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以任何行為允許他人在乙方承租範圍內建其他建築或附屬設施,以及開墾、採土等妨礙乙方經營承包的行為。

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是否在承租範圍你經營,如發現乙方超出承包範圍,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改正並進行處罰。

5、租賃期內,乙方享有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和補償。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承租期間,乙方對所承租的林地享有經營自主權,甲方不得指使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乙方對林地的使用,否則造成的相關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2、承包期間,承包林地的水源、果林均歸乙方自由支配。

3、承包期間,乙方嚴格執行森林防火工作,注意火災,如有發生一切責任後果由乙方負責。不得違反《森林法》,對承租範圍外,甲方的山地和森林不得開挖和破壞,如有發現甲方將乙方進行處罰並追究責任。

4、承包期內,如遇政策因素國家需徵用該林地,該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林作物,房屋……投資財產,的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5、因甲方承租後乙方林地位置偏遠,交通不便,乙方有權使用原有的進出通道,乙方在租用的林地內自行建設相應的臨時管理用房,但必須建在承租範圍內,相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需通電、通水及有限電視、電話等其它事宜,甲方配合協調,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6、乙方在林地租賃經營期間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更新種植林木,林種和砍伐林木,如需辦理,如需辦理砍伐證,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

7、乙方經營林地期間,只能從事種植業,不能進行養殖業,以防水質污染。

8、待乙方工商營業執照註冊好後,以乙方公司主體形式與甲方重新簽訂與本協議一致條款協議。

六、其它

1、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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