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碎機租賃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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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碎機租賃合同 篇1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
買受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舊鍋爐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標的物:甲方鍋爐房內鍋爐本體及所有鋪機、管道、閥門、儀表。標的價: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鍋爐資料甲方向乙方儘可能提供現有的鍋爐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鍋爐驗收
1,雙方在合同簽字蓋章後______日內驗收鍋爐。驗收認可後,雙方將上述鍋爐進行封存,或拆卸上車。
2,甲方僅對鍋爐本體質量,以及鋪機配件拆卸時的質量安全負責,並保證原鍋爐的完整性。
3,甲方對上車後鍋爐的質量不負責任。
4,雙方可委託鍋爐安裝公司對鍋爐質量問題進行協調。
第四條鍋爐交付
1,甲方負責鍋爐的拆卸及上車,協助乙方在甲方行政區域內的安全運輸及辦理當地特檢部門相關手續。
2,鍋爐交付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付款鍋爐上車後乙方應將轉讓款的支付給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經另一方同意,並承擔合同總價的20%的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2,若乙方逾期付款,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額的日千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三十日,視為乙方不再履行合同,應向甲方承擔約定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條其它約定條款
第八條在本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處理爭議。
第九條本合同在乙方對上述鍋爐驗收合格時生效。第十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粉碎機租賃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 (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街、______號)
2、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
3、裝修簡單描述……
第三條 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自00XX年00月00日起至00XX年0月0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3、租賃期滿,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通知甲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租金總額為(大寫___萬元整)小寫:00000.00元。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半年付0000.00元整。 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收款憑證。
第五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
2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___ 日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第六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
第七條 免責條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3、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出租方:
承租方:
年月日
粉碎機租賃合同 篇3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一 租賃標的物:魚塘一處約5畝水面,四周有圍牆,內有房屋11間,亭子2座,及園內道路和場地。位於南村民組。見附件一:標的物清單。
二 於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合同標的物交與乙方租賃使用,租期三年,自20xx年7月 日至20xx年7月 日止。
三 合同價款:每年壹萬叁仟陸佰元整,需於次年6月30日前交清上一年度的租賃費。
四 合同期間為租賃經營所發生的水、電、税費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責任由乙方承擔;合同期間發生的租賃前或租賃經營行為以外的税、費和其他行政或民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 第三人為租賃標的物權屬或合同效力與乙方糾紛所產生的處理費用或損失由甲方承擔並負責解決;第三人為不屬於租賃標的物權屬或合同效力原因的其他租賃經營行為與乙方糾紛所產生的處理費用或損失由乙方承擔並負責解決。
六 乙方的租賃經營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當的經營活動。為正常經營所產生的相鄰關係和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係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費用;為租賃標的物權屬或合同效力所產生的相鄰糾紛和與相關部門的交涉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費用。
七 乙方對租賃標的物有管理和使用權,但不得自行處分;將全部合同義務轉與第三人前需經甲方同意;對租賃標的物作添加或改造前需經甲方書面認可。 租賃標的物中固定資產的修繕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費用。
八 重大違約情形:
甲方 1.不及時履行應盡的糾紛或問題的處理義務;2.不及時履行修繕義務致乙方的經營活動受到障礙或損失;3.不及時交接租賃標的物或答覆乙方的請求。
乙方 1.不及時交清租賃費;2.破壞性使用租賃標的物或違法經營;3.對租賃標的物擅自添加改造或轉讓第三人。
九 主要違約責任:
1.解除合同;2.支付價款、支付墊付的價款或費用、賠償損失,具體的損失數額按票據、費用清單或收據、鑑定書確定;3.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乙方按當年欠繳租賃費或甲方按當年已接收租賃費的50%計算。
十 合同清算:
1.本合同訂立之日魚塘內已存的魚類按雙方共同認可的價格計算,由乙方於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付款;2.乙方對租賃標的物的任何添加改造均需事前以書面列清項目費用或價值的形式徵得甲方的同意,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由甲方按照月均2%的折舊率向甲方付款,否則由乙方自行處置;3.合同終止或解除時魚塘內的存魚由甲方按照雙方認可的價格向乙方付款;4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財產或可得利益損失由各方自行承擔。
十一 合同終止時的60日之前,雙方如均無明確的意思表示,則合同效力順延三年;解除合同需提前60日通知對方。
十二 任何對本合同的補充或修改均需共同以書面形式認可;未盡事宜依據法律認定或處理。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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