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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出租合同

店面出租合同

出 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

店面出租合同

承 租 方(乙方): 身份證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應的法律法規,根據乙方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座落於 的鋪面出租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乙方租用出租鋪面的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條、乙方可將鋪面作 用途,但不能將鋪面全部或部分轉租與他人。

第四條、甲方保證第三條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乙方保證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的行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出租鋪面的租金按每年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月租金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付款方式按 ( )個月,先付後用。

第六條、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 元( 大寫: 元整)數額的租賃押金。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應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七條、租賃期間,乙方自行負責水電、物業管理、衞生、消防等及其它應繳費用。

第八條、甲方應保證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要求。乙方應正常使用並愛護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合同終止時,乙方應當按時交回房屋並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屬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潔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房屋租賃期間甲方不得將剩餘樓層租給其他人使用.

第九條、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鋪面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第十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動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二)政府決定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

(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一條、按本合同規定應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鋪面,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項費用達貳個月;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房屋嚴重損壞的;

(四)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

(五)乙方擅自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

甲方依據上述情形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乙方遷離並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預交款項有結餘的,應當將餘款退還乙方。

第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貳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同意續租,應重新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不同意續租,則本合同到期後自動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遷離出租房屋,並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出租鋪面的,甲方可有權向乙方加收租賃金及違約金(按150元/日計算)。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項義務,不得無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並支付三個月房租金額的補償金給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向甲方説明理由,經甲方同意並支付其相當於乙方所租房屋三個月租金的補償費用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實際損失。

第十六條、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有違約,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通過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解決。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日期:

乙方(簽章) 日期

補充協議:

標籤: 店面 出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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