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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廠房租賃合同範本

茂名市廠房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茂名市廠房租賃合同範本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茂名市政府有關規定,就乙方租用甲方位於廣東省茂名市 的廠房,基於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租賃標的物

甲方同意出租的租賃標的物為甲方擁有財產權屬的位於廣東省茂名市 的廠房(包括相應配備的職工宿舍和食堂),但該土地、廠房原所配有的工業設備、設施(除職工宿舍和食堂外)不在本租賃合同的租賃範圍內,甲方應將租賃標的物的產權證明書複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或附表。

其中:廠房面積為 平米。空地面積為 平米。宿舍位於 ,共 套,面積為 平米 。食堂位於 ,面積為 平米。

上述租賃物四至及面積見附圖。

第二條 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約定將雙方約定的租賃標的物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願意承租。

乙方如在中國境內設立公司的,雙方約定本合同的乙方權利和義務可以由乙方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擔,乙方則在其國內設立的公司享有和承擔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後,仍需就其國內設立的公司因本合同承擔的合同義務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條 租賃標的物的交付使用

租賃標的物自本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起,甲方按租賃標的物現狀將租賃標的物交付乙方使用;租賃標的物內歸屬於甲方的原有工業設備、設施(除職工宿舍和食堂外),甲方自租賃標的物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10日內自行負責清理轉移,並自行承擔相應的費用;乙方可根據租賃使用用途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裝修,自行建設水電設施、製冷設備等工業設備、設施,但乙方的裝修、建設工程不得損害租賃標的物主體結構,如確需改動的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方可施工,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需報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應書面委託甲方向相關部門報批,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受託辦理報批工作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乙方的裝修和建設工程期限為一個月,甲方給予乙方在裝修和建設工程期限內免租金的租期優惠,乙方裝修和建設工程工期超過甲方給予的租期優惠期的,自租期優惠期過後第二個月開始乙方應依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和管理費用。

第四條 租金及租賃期限

1. 甲乙雙方議定租賃標的物租金為人民幣13.5 元/㎡/月(其中:廠房月租金為4.50元/㎡;空地月租金為1.00元/㎡;食堂月租金為4.00元/㎡;宿舍月租金為4.00元/㎡);租賃期自甲方向乙方發出該物業的交付使用通知書之日起第十一天開始,共計五年。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乙方發出租賃標的物交付使用通知書,如甲方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該物業,而不用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甲方應將延期原因書面通知乙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事故;

(2)甲方清理轉稱原有設備、設施過程中遇到不能及時解決的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4)乙方的接收延誤;

(5)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

(6)為執行當地政府的法規而致的延誤。

2. 租金不包括管理費、市政設施使用費、電話費及其他費用。

3. 乙方的租金交付採取先交費後使用的原則,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應首先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履約保證金(按二個月租金計算),該保證金自本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後由甲方返還給乙方;租金交付採用月付方式,乙方應於每月最後五日內一次性交付下個月租金,乙方的租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或收款人,甲方收款後開據收據給乙方,乙方第一期租金交付應自甲方給予的租金優惠期最後五日內向甲方支付。

第五條 管理費

1. 租金不包括租賃標的物的管理費。管理費雙方約定按每月3000元包乾(包括保安、環衞、綠化等費用的分擔),由乙方向甲方繳付。管理費的繳付與租金交付同步。

2. 若因不可抗力、罷工、政府行為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導致管理服務終止或受影響,乙方不得拒交管理費。

3、雙方約定將乙方租賃標的物區域與甲方其他地域分區管理,由乙方自行承擔租賃標的物區域內的管理;但租賃標的物區域內涉及應由甲方負責管理的部分仍由甲方負責管理,乙方應當配合協助甲方的管理。

4、乙方車輛、設備經由甲方管理區通道進出租賃標的物區域的,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詳細通知;對於因臨時突發事件而進出的應當在甲方門衞處臨時登記,事後報補通知;乙方工作人員出入中潤工業城須佩帶工作證件,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工作證樣件,如乙方工作人員未佩帶工作證的,甲方有權拒絕其工作人員入內,乙方就此應承擔向其工作人員進行出入規章的培訓教育責任。

5、管理區內所及甲方其他共公休閒、休息設施、設備和場地等,甲方無償向乙方開放使用。

6、乙方承擔其管理區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生產安全和生活安全),由此產生的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管理區界定為租賃物使用範圍內(詳見界至附圖)。

第六條 市政設施使用費、水、電、電話費及其他市政設施使用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逾期繳付而造成被有關部門停水、電、停止電話,後果由乙方自負;乙方應為其租賃使用的租賃標的物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電錶等計量設備,如通過甲方統一繳付前述費用的,乙方應依據經雙方確認的計量數據向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甲方現有變電設施不能承受乙方生產經營負荷的由乙方另報建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七條 保證金

1. 乙方應於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履約保證金。

2. 保證金用作保證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乙方違反其中任何條款,甲方可於保證金中扣除其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及所支付的開支。若保證金不足補償甲方損失及所支付的開支,乙方應支付差額給甲方。

3. 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及政府規章的條件下,甲方應當於租賃期滿或於本合同提前解除及乙方將租賃標的物交還甲方之日三十天內,將保證金或其餘款無息返還給乙方。

第八條 租賃標的物用途

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用於本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用途,如乙方確需改變用途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可變更用途,但甲方有權依據變更後的用途要求對租金進行相應上調,具體上調幅度由雙方議定。

乙方應依法報批租賃標的物用於工業生產所及的環境影響評價;甲方按現有消防系統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如需變更現有消防系統的由乙方處理並承擔費用,甲方給予協助。

第九條 不得分租等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轉租、轉讓、分租、轉借給任何第三者或與其互換使用。

第十條 裝修及改建

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行任何擴建或改建、裝修及/或改變其外觀及結構,或改變及/或增加固定設備。乙方獲准進行裝修及改建時,應事先將設計圖紙交甲方審批同意,遵照甲方的規定施工。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審批設計圖紙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期滿後,乙方須將裝修及改建後的設施無償歸甲方所有或按甲方的要求恢復原狀。

2. 若乙方對該物業作出的改動、擴建或拆除,因違反政府法規,被政府有關部門要求恢復原狀或作出行政處罰時,不論事先是否已獲得甲方同意,均由乙方承擔責任。甲方因此所受的任何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

第十一條 正常使用及維修

1. 乙方應愛護和正常使用租賃標的物,如發現自然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無須上門維修。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檢查和維修該物業,因延誤維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者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乙方負責賠償。乙方安裝、裝修或建設的設備、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

2. 因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損壞的,乙方應負責賠償或修復,並負責下列涉及該物業維修項目的費用:

(1)排水管、廁所、化糞池的清理疏通;

(2)工業、生活用水水池清洗及垃圾池清理;

(3)門窗玻璃及小五金的更換,分電錶或無分電錶的表內電線、電閘、燈頭、插座等更換和分水錶以內水管、龍頭更換;

(4)室內牆面的粉刷和天花板等的粉飾;

(5)因使用安裝超水、電錶容量需增容的增容費。

3. 甲方有權根據需要於發給乙方事先通知後,於任何時候進入及視察租賃標的物,記錄、檢查、測量、維修。若乙方不按照甲方的通知立即進行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責的維修或其他工程,甲方可單方面強制維修或進行施工,乙方必須充分合作,有關施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租賃標的物保護

1. 乙方應在租賃期內自費負責租賃標的物保持完好狀態,要愛護和正常使用,並於租賃期滿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時已完好狀態交還甲方。

2. 乙方不得損害租賃標的物。如因乙方或乙方的訪客、僱員、代理人、借用者的行為受到任何損害,致使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全額賠償。

3. 因乙方的行為或過失或租賃標的物溢出水、煙、火或氣體而導致甲方或第三人損失的,應由乙方負責修理及恢復原狀,有關賠償、費用及開支應由乙方負責。

4. 乙方應採取一切防範措施,降低租賃標的物在租賃期間受火災、水浸、風暴、颱風等或其他類似的破壞。

第十三條 甲方緊急進入

如遇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甲方及其代表有權未經乙方批准進入租賃標的物滅火及保護財物。

第十四條 服從法規及管理公約

1. 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房地產管理的各項規定,接受當地房地產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2. 乙方的生產經營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接受當地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甲方無權干涉乙方正當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有權對乙方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合理性進行監督。

3、乙方生產工藝、產成品和原材料等的管理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標準,不得對自然環境和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如因此產生對甲方和第三方的損害,由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4、如因乙方生產工藝、產成品和原材料等的管理使用問題造成環境污染等問題導致引發社會羣體性糾紛事件的,甲方不承擔責任,相應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情勢變更條款

根據國家物價上漲指數,本標的物的租金每年遞增5%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賠償損失

1. 如因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造成或引起甲方或第三者的任何損失(不論是財物或人身,故意或過失),均由乙方賠償。

2. 所有乙方的訪客、僱員、借用人、代理人的過錯及行為,均視為乙方的過錯及行為,乙方應負全責。

第十七條 甲方有權招租等

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甲方有權就租賃標的物招租或出售,乙方不得提出異議或干涉。

第十八條 合同解除

1. 如發生下列任何情況:

(1)乙方逾期三個月仍未繳付(不論甲方曾否催交)租金及/或管理費及/或其他本合同項下乙方應繳費用;

(2)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經甲方指出後20天未改正的;

(3)乙方破產或清盤或無力償還其債務;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書面形式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解除將不影響甲方所有在本合同項下向乙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甲方並可從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保證金內扣除甲方因上述情況所受的所有損失及開支。

2. 如發生上述情況的(1)或(2),甲方有權終止向乙方提供管理服務及市政設施如水、電、煤氣等,直至上述情況完全糾正為止。

3. 租賃期內,如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而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除賠償甲方的損失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兩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4、租憑期內,如甲方因法定事項至租賃物產權變更的,乙方可選擇向資產擁有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和解除本合同之任一方式處理,乙方採取解除方式的,乙方已多繳交的部分租金由甲方退還。

第十九條 交還租賃標的物

1. 如甲方根據本合同條款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於收到甲方解除通知時搬出該物業並將其恢復至原有的空置狀態交還甲方(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一切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2. 如甲方因任何理由無法將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達乙方,或乙方接到通知後拒絕遷出該物業及/或未能將該物業恢復至原有空置狀態交還甲方,或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補償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權依法律規定的程序重新佔有該物業並清理傢俱及其他所有物品並將該物業恢復原狀,甲方無須對此作出任何賠償。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清理該物業及將該物業恢復原狀及有關的所有費用。

3. 甲方可全權處理按上述規定清理的物品。如甲方將其依法變賣,所得收益在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後,將餘額退還乙方。甲方並不因本條而有任何責任將有關物品進行變賣。乙方不得對甲方變賣物品所得款項提出異議。

4. 租賃期滿後,乙方應自費搬出該物業並將其恢復至原有的空置狀態交還甲方,若乙方拒絕遷出該物業,及不按本合同向甲方作出補償及付清欠款,甲方有權按本條處理。

5. 租賃期屆滿或本合同解除之日,雙方應共同檢查交接該物業及其所有物和設備,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在乙方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

6. 甲乙雙方在此同意和聲明,在租賃期滿或本合同解除時,甲方無任何義務向乙方提供任何另覓居處的援助。

第二十條 支付違約金等

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及其他賠償金額應在確定責任後三日內付清,否則按逾期付租金的條款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以及產生財產損失、人身損害時,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各自承擔各自損失。

第二十二條 通知

一方根據本合同發出任何通知給另一方,應以有記錄的另一方最後的通訊地址為另一方地址,經郵局將通知書寄出48小時後,視為送達。

如一方更改通訊地址,必須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四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 本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爭議解決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並受其制約。

2. 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按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 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其他

1.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雙方均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白,並願意按本合同規定處罰違反本合同的一方,違約的一方願意接受。

2. 本合同的附件、附表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以中文為法定文字,本合同書寫與印刷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合同於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送一份往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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