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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滿,租約能不能“自動續約”?

租賃期滿,租約能不能“自動續約”?

劉某在北京路租了一個商鋪,當時與業主約定租賃期為XX年4月至XX年4月。合同期滿後,劉某未與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又繼續使用該商鋪近四個月,並交了租金。現在劉某決定不再租這個鋪了,但業主要求劉某找人轉租,否則不退回5萬元押金。那麼:法律是否有自動續約的規定?如果劉某找不到人租這個鋪,業主是否有權扣劉某的押金?

租賃期滿,租約能不能“自動續約”?

我國法律並沒有自動續約的規定,租賃期滿,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則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可以看出,劉某與業主的租賃合同期滿之後,又繼續交租並使用該商鋪的,該租賃合同已自動轉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規定,業主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合同,要求劉某搬出該鋪,但要給劉某必要的準備時間;劉某也有權隨時終止租賃合同,但要及時通知業主。終止租賃合同後,劉某沒有義務為業主再找新的承租人。至於業主扣劉某押金,是既沒有合同依據,又沒有法律支持的,業主應全額退還押金給劉某,否則劉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取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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