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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精選3篇)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精選3篇)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 篇1

現經甲乙雙方充分了解、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個人租房協議書: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精選3篇)

一、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設備:

二、租賃期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納時間:每月元,乙方應每月付一次,先付後住。第一次乙方應於甲方將房屋交付同時,將房租付給甲方;第二次及以後付租金,乙方應提前一個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應於簽約同時付給甲方押金元,到期結算,多餘歸還。

五、租賃期間的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房產證、身份證等證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設施、設備,乙方應注意愛護,不得破壞房屋裝修、結構及設施、設備,否則應按價賠償。如使用中有非人為損壞,應由甲方修理。

3、水、電、煤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的使用費及物業、電梯、衞生費等所有費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見:水度,電度,煤氣度。所有費用乙方應按時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轉租、改變使用性質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後,乙方應立即辦好租賃登記、暫住人口登記等手續。若發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負後果。在租賃期限內,甲方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5、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賃期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6、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如需開具房租發票,因此產生的税費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並作出補充條款,補充條款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雙方如果出現糾紛,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個人租房協議書經簽字生效。

9、其他約定事項: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任一方有違約情況發生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元,損失超過違約金時,須另行追加賠償。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兩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 篇2

範X  民法典頒佈之前,儘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性合同,並運用於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民法典頒佈以後,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民法典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説明民法典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據筆者的瞭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於: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①。  

2、民法典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

②。  

3、民法典第186條

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即成”,因而是性合同

③。  

4、民法典第188條關於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民法典對於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合同的效力較弱,如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④基於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合同

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性合同

⑦。其依據來自於對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户手續,應認定贈與關係成立;如未辦理過户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户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並辦理過户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性合同為例外

⑧。該觀點認為民法典並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於實踐合同或者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於:  

1、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

⑨。  

2、民法典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説明這兩類贈與屬於實實在在的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民法典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於從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苟同。筆者在此結合民法典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並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合同的結論

⑩。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於“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並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於民法典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於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39;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並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併轉移的;

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

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

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

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於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於在

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繫。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後,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説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説明民法典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並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從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係。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民法典者提供參考。  

(三)民法典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説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説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於一般情形,由於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

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一方面又將合同的本質特徵,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麼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

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並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後,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後述情況下,對於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於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着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條是對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佔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性合同。筆者傾向於後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併產生兩個法律後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民法典並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見第128條關於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後,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民法典總則第42條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範。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後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於民法典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於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日本人紀平孝訴____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覆》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

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於故意反悔;

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不得改變使用性質租房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供應商: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合同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商業零售性質的超市、大型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及便利店與供應商之間就商品進貨代銷事宜所確立的合同關係。

二、詞語定義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詞語應當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商品代銷:是指零售商接受供應商的委託,代理銷售商品並按照所代銷商品的銷售數量和金額向供應商進行結算,同時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户。

3、供應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户,包括製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4、委託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權代表供應商或零售商處理訂貨、驗收、入庫、銷售、退換貨、結算等各個環節相關事宜的授權代表。

5、訂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原則、流程和方式,要求供應商提供約定代銷商品的活動。

6、促銷服務費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內,供應商因零售商為商品代銷提供各種形式的促銷服務所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宣傳服務等名義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費用。

7、對帳:是指供應商與零售商之間就代銷商品訂貨、入庫、退貨、庫存等數量和金額進行核對的行為。

8、對帳週期:是指供應商按照本合同及訂單約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銷商品後,雙方以固定的期間或時間為標準而確定的有規律的核對帳目的期間。

9、對帳日:是指零售商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類商品供應商固定的對帳日期。

10、結算:是指零售商根據所代銷商品的售出數量、金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並收取佣金的行為。

11、鋪貨期:是指供應商將訂單商品交付給零售商之日起,至結算週期前零售商佔用商品的期間。

12、結算週期:是指鋪貨期滿之日至零售商第一次應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日的期間,此後零售商均應當以此期間為標準、依第一次應當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日期類推,同供應商辦理結算的固定週期。

三、合同文件及組成

1、合同成立文件如下:

(1)本合同

(2)代銷商品清單

(3)雙方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

(4)促銷服務協議

(5)商品價格變動文件

(6)商品樣品及各種附隨文件

(7)雙方營執照業(複印件)

2、合同履行文件如下:

(1)訂單及訂單確認

(2)商品交付或驗收、入庫文件

(3)商品退換貨文件

(4)商品對帳文件

3、合同履行過程中,供應商、零售商之間有關商品代銷、質量、包裝等變更事項及違約行為確認的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4、上述文件形式不限於雙方文字協議、通知、信函、傳真等,包括零售商通過銷售庫存微機網絡管理系統打印的各種交易、對帳記錄。

成都市商品代銷合同

甲方(供應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品進貨代銷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代銷商品

1、代銷商品的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

商品價款

名稱

商標

規格

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要求

包裝要求

單價

總價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其他事項:

2、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自身主體資格的證明。甲方同時提交有關商品生產、代理、批發或進口許可等有關附隨文件,其購買價格有權保密,乙方不得以此拒絕接收相關文件。

3、上述商品價格已經雙方確認,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供應商有權向零售重新書面指示價格,價格變動在到達零售商處時生效。零售商應依據新價格進行銷售。

4、乙方對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別指定原料或樣式等專門條件時,需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提交指示説明書或樣式説明書。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説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標誌及其它説明等。商品應當使用正規條形碼,以便於POS 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應當在《附件》中説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形碼貼於商品外包裝上。

6、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有關商品質量説明的,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委託代理人

1、甲方指派 為委託代理人;乙方指派______為委託代理人。

2、本合同甲乙雙方委託代理人在其主管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為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有效憑證。

3、雙方如變更或撤換委託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7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委派和撤換委託代理人的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三、訂貨

1、乙方向甲方訂貨,應當提前3 個工作日或 個工作日發出訂單,雙方約定的訂單形式為: (1)傳真 (2)訂貨合同 (3)其他

2、訂單應當明確商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產地、數量、單價、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收到訂單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對能否接受訂單予以明確答覆,答覆形式同訂單形式一致;不予答覆的,視為不接受訂單。如答覆中對訂單具體內容有修改的,乙方應當在1 個工作日內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則視為訂單無效;乙方不予答覆的,視為接受修改的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應當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應當加蓋訂貨單位公章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

四、交貨及驗收

1、甲方應當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點。

2、乙方應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後12 小時內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對於特殊情況下無法在12 小時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3、商品的所有權在銷售至終端消費者之前歸屬於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銷期間應當妥善保管。雙方確定代銷商品的合理損耗率為所訂購商品數量的_____%,乙方因保管不當造成的商品滅失、毀損的損耗率超過約定比例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無質量保證期的在收貨後發現質量問題24 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供應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不受前述提出異議時間的限制。

質量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在收到異議後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否則視為認可。

五、商品促銷

1、乙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戰略制定商品促銷計劃,以加速商品的週轉和銷售。

2、甲方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狀況,有選擇地參加促銷活動,同時向乙方支付促銷服務費用或者給予商品價格優惠。

3、雙方應當就促銷方式、促銷期間、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甲方支付的服務費用及支付辦法等具體事宜,另行簽訂《促銷服務協議》。

六、商品退換

1、甲方應當允許乙方就殘次、季節性商品過季時、滯銷商品提出退換貨。但是對於存在保質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應當在保質期、有效期尚存1/3 以上的期限中提出(特殊商品另行約定) 。

2、乙方退換貨應當向甲方發出書面退換貨通知,甲方應當於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或___個工作日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並書面確認,15個工作日或____個工作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覆或書面確認後未在15個工作日或___個工作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權自行處置該商品,並在對帳結算時予以扣除。

七、對帳與結算

1、乙方應當保證將代銷商品的貨款專户存儲,並不得挪作他用。

2、代銷商品的結算在商品銷售至終端消費者後進行,乙方應當每 (日/周/月)為甲方提供商品銷售清單一份。

3、按照商品的銷售週期,甲乙雙方確認的鋪貨期為___ _個工作日,對帳週期為每月____次,具體對帳日為每月____日。對帳日前3 個工作日,甲方應當按照進貨、銷售、退貨等清單載明的數量及數額向乙方提供《商品對帳單》,乙方持相關單據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簽字確認;無故不確認的,視為認可《商品對帳單》的內容。

4、雙方確認的結算週期為:

(1) 日(2) 日(3) 日(4) 日(5) 日

5、如因商品種類不同,確定的對帳週期、結算週期不同,可就具體商品的對帳週期、結算週期或者其他的對帳、結算辦法另行製作附件或在《附件》中列明。

6、乙方應當盡力建立順利、便捷、無障礙的結算機制。結算期滿後,甲方可持《商品對帳單》及增值税發票(甲方收到乙方貨款後)要求乙方足額支付貨款。

7、雙方確認的佣金或貨款結算方式為_____:(1)扣率結算方式(2)佣金或貨款和有關費用收取分開結算的方式。

8、雙方確定的付款方式為 :(1)現金(2)轉賬支票(3)電匯(4)其他 。

八、知識產權的保護

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識產權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應商侵犯第三方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着作權、商業祕密或其他權益產生爭議,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時,甲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未按照已經確認的訂單內容發貨,應當負責更換或補足;造成交貨延遲的,每延遲1個工作日應當支付延遲交貨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3個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乙方有權取消該批次訂單;累計5次遲延交貨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結算的,每延遲1 個工作日,應當按日支付應當結算金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延遲30 個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由於甲方商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退貨或者乙方受到有關政府部門查處,甲方應當積極參與調查處理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給乙方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對方違約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提前30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雙方協商確定的日期解除。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經支付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乙方不予返還;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實際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

2、任何一方出現如下情形時,另一方有權無需預先告知即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達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不予返還;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照合同實際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還已經收取的各種促銷服務費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條第2、3、4 款約定的嚴重違約行為時;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停業處分,或其它喪失合法經營身份或資格的情況發生時;

(3)申請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或陷入無力償付債務或資不抵債的狀態,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認為財務狀況惡化或有該可能性時;

(4)未經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被取消時。

3、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雙方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方式進行對帳,乙方處的剩餘貨物在對帳後由甲方在5 個工作日內收回,5個工作日內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將該批貨物公證提成,提成費用由甲方支付;對帳後,5個工作日內因乙方原因不能退貨的,視為乙方已賣出剩餘貨物,由乙方於5個工作日內支付甲方餘貨貨款。

十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 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

2、合同期滿前1 個月,如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應重新簽訂新的合同;如未簽訂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達訂單且甲方接受的,視為原合同自動順延。

十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促銷服務費

甲乙雙方可以協商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服務項目、內容、期限 ;乙方收取促銷服務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 。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並在通知方通過郵局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形式寄達本合同約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員簽收後,視為送達。

2、本合同附件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按照雙方約定的解釋順序進行解釋。

3、本合同的變更和補充,雙方應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蓋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 :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蓋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電話/傳真: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帳號: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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