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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公用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使用面積、房屋傢俱電器、層次佈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公用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公用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坐落____區____街____衚衕____________號

房屋狀況房間使用面積________平方米

裝修設備另附保管單

月租金____元____角____分

起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記

________(以下簡稱出租方)將房管所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給__商店(以下簡稱承租方)使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1.本租約為承租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權的憑證。雙方均有遵守國家有關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義務。

2.房屋租金數額,由出租方根據本市現行租金標準核定。因房屋條件或租金標準變動時,其租額得予調整。每月租金,承租方應於當月15日前交清。

3.承租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應負責保管,愛護使用,注意防火、防凍。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時,承租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4.出租方根據本市公房修繕標準檢查、維修房屋和設備,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況下,如因檢查不周,維修不及時,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出租方負責賠償。

5.出租方鑑定房屋危險,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騰出時,承租方應按期遷出。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設備。如確屬必需時,應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簽訂協議後方可動工,否則,承租方應負責恢復原狀。

7.承租方退租房屋時,應於七日前通知出租方並辦清以下手續:

(1)交清租金、暖氣費和應交納的賠償費;

(2)按租約交清負責保管的房屋及裝修設備;

(3)撤銷租約。

8.承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出租方可以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或私自交換使用的;

(2)未經出租方同意私自改變承租用途的;

(3)無故拖延租金三個月以上的。

9.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0.本租約自立約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出租方:(蓋章)

 承租方:(蓋章)

立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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