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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通用3篇)

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通用3篇)

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 篇1

出租單位:

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通用3篇)

承租單位:

第一條 租賃鋼瓶數量及金額規格 數量 租期 租金 押金 備註5 15 50氣相50液相50氣液兩相瓶合計

第二條 租金和押金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和押金;

2.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要求,正確使用鋼瓶;

3.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技術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在租賃期間負責鋼瓶的維護和保養,對鋼瓶安全全面負責,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定期將鋼瓶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乙方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液化石油氣鋼瓶,並檢驗鋼瓶上出廠鋼印標記、氣瓶檢驗標記和註冊登記鋼印代碼等內容是否清晰、有效,對標記、代碼有問題的鋼瓶有權拒收。

2.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和押金。

3.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安全使用鋼瓶,妥善保管好鋼瓶,不得損壞、遺失或擅自替換鋼瓶,並在合同終止後 日內將鋼瓶退還甲方。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租鋼瓶。

第四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遲延交付鋼瓶或乙方遲延支付租金和押金的,應按照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交付的鋼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者在租賃期間發生毀損或其他可能影響鋼瓶安全使用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免費修復或更換,因鋼瓶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鋼瓶毀損、滅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乙方逾期未退還鋼瓶的,應按照 的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有權從乙方的鋼瓶押金中直接扣除違約金。

租賃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時,乙方退還的鋼瓶應是從甲方租用的鋼瓶,否則甲方有權扣除相應押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

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自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簽訂有《北京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合同》的,對應的《供應合同》效力終止時,本合同效力相應終止。

第七條 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就商鋪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締結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租賃物業及用途

1.1 甲方將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出租給乙方。

1.2 該商鋪建築面積合計為 ㎡,該面積為計算租金面積,若該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1.3 乙方確認甲方已告知該商鋪情況,且在本合同簽署時已對該商鋪狀況進行詳細瞭解,同意按本合同約定條件按現狀承租商鋪。

1.4 該商鋪為商業用途,乙方承租用於經營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經營項目。

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 該商鋪租賃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交付

3.1 雙方簽署本合同並且乙方按約定支付保證金後,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該商鋪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未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順延交付時間,但租賃期限不順延。

3.2 該商鋪交付使用時,雙方應依該商鋪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清單(附件3)進行交接,並對其核對後簽字確認。

3.3 乙方應於約定的該商鋪交付日到甲方處辦理交接手續,逾期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商鋪已交付乙方。

第四條 租金及相關費用

4.1 甲方給予乙方 個月的裝修免租期,免租期自交付日(包括實際交付與視為交付)起算,免租裝修期內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租金,但應交納管理費及使用該物業而產生的水、電等費用。免租期滿次日開始計付租金(下稱計租日)

4.2 租金按照該商鋪的建築面積計算,具體如下:

4.2.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單價為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大 寫) 元整 ( ¥: 元)

4.2.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單價為 元/月/㎡,即每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大 寫) 元整 ( ¥: 元)

4.3 租金按月份(指公曆月)計算,乙方須於每月 日前以現金或銀行轉帳方式將當月份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帳户:

甲方開户銀行:

户 名:

帳 號:

4.4 甲方收款帳號若有變更,甲方將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並由甲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甲方公章。

4.5 以上租金不含税,甲方收到乙方款項後向乙方開具收據。

4.6 乙方於簽署本合同時預付首次租金,首次租金為約定計租日起至次月月末的租金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

4.7 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物業管理費以該物業的建築面積進行計算,單價為 元/月/平方米(不含税),合計為(大寫) 元整;管理費自 年 月 日起開始計收,乙方於每月 日前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下月管理費。

4.8 乙方使用該商鋪所產生的水電費、水、電、網絡報裝及用電增容,政府税收規費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該等費用中需甲方代收代交的,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上月發生的費用交給物業管理公司,非甲方代收的,按有關收費單位要求時間交付,乙方拒交或逾期交付的按本合同逾期交付租金違約條款處理。

第五條 租賃保證金

5.1 保證金,雙方簽訂本合同當日,乙方須以轉賬或現金的形式支付兩個月租金總額合計人民幣(大寫) 元整(¥: )給甲方作為租賃保證金。

5.2 在合同終止時,若乙方未發生違約責任且向甲方交清合同約定各項費用及按合同約定歸還該商鋪後,保證金在三十日內無息返還乙方。在乙方違約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沒收保證金。

第六條 物業管理

6.1 乙方接受該商鋪所屬之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並按規定或約定交納費用與履行其他義務。

6.2 該商鋪原有設施設備(含與其他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管護由乙方負責,乙方應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然後劃分責任進行維修維護與保養。

6.3 乙方裝修及自行安裝的設施設備的管護與維修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6.4 該商鋪的安全防火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裝修和改建

7.1 乙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對該商鋪進行裝潢裝飾、修葺改造、及安裝必要設施設備等(以下統稱裝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7.2 乙方及乙方聘請之裝修人員應服從物業公司管理。

7.3 乙方裝修,需向甲方提交裝修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同時取得政府有關部門許可(如有法律要求)後方可進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7.4 乙方對裝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後續任何事宜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甲方同意乙方裝修方案,並不代表其同意對該裝修方案產生的任何糾紛、損害及損失等負責或承擔責任,因乙方裝修產生的糾紛或責任由乙方獨立承擔。

7.5 乙方的裝修作業不得影響該商鋪整體建築的框架結構,不得影響其安全性。否則由乙方負責賠償所引致的一切損失,並由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7.6 裝修作業應儘量封閉作業,裝修過程中不得產生較大的噪聲,粉塵、刺激性氣味,不得在該商鋪外的共用部分堆放裝修材料及作業產生的廢棄物等。裝修期間不能干擾或影響鄰近物業的使用。

7.7 乙方裝修、改造及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等,不得影響其他相關聯物業的使用,或功能,否則回覆原狀,並承擔相應責任。

7.8 乙方裝修作業需進行環保、衞生、消防等驗收的,應自行負責該等工作,並取得許可或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轉租、分租或出借

8.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租、分租或出借該商鋪的全部或部分。

8.2 經甲方書面同意的轉租,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交納租金),乙方對轉租承租人行為負責。

第九條 保險

9.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乙方負責購買以該商鋪為保險標的,甲方為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並保證保險金額不低於人民幣 元(¥ )

9.2 在租賃期內,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辦理對該商鋪進行裝修或添置的設施設備等財產的保險並承擔相應保費。

9.3 保險從本合同生效日開始至本合同終止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中斷保險。

第十條 牌匾標識及廣告

10.1 乙方安裝於該商鋪外部的牌匾與標識及的尺寸與規格等需經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同意,並按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安裝至指定位置。

10.2 乙方需在指定的牌匾標識外宣安置廣告牌或宣傳標誌的需自行與物業管理公司申請及協商。安裝廣告牌如需在政府管理部門報批的,所有手續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開業

11.1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開業。每逾期一天,甲方收取1000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雙方權利義務

12.1 甲方權利義務

12.1.1 甲方有權按本合同收取乙方的租賃租金及相關費用。

12.1.2 合同期滿前三個月甲方可帶其他有意承租者進入該商鋪視察。

12.1.3 甲方須提供有關部門核准的水、電設施。

12.1.4 甲方保證乙方在承租期間可以正常合理使用該商鋪。

12.1.5 若乙方在經營中需要甲方提供該商鋪的資料和辦事中需甲方支持配合的,甲方可以予以協助。

12.2 乙方權利義務

12.2.1 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使用該商鋪,依法經營;不得在該商鋪內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或從事違法活動。

12.2.2 乙方經營應自行取得與之相適應的各種行政許可及批准(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消防及環保合格證)

12.2.3 乙方自行承擔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勞動糾紛及其他經濟或法律責任。

12.2.4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遭受損壞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其他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必須及時予以維修,因延誤維修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損失的,亦由乙方負責賠償。

12.2.5 乙方對甲方正常的房屋安全檢查和維修應給予協助,因維修原因須臨時搬遷的,要與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維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合同終止與續期

13.1 本合同終止日,乙方應搬離該商鋪可移動的物品,裝修及固定添附物(包括但不限於:鋪設的管線、固定或鑲嵌於牆體地面的設施物件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逾期搬離(包括因甲方行使留置權乙方無法搬離的情形),應每日按月租金10%標準向甲方支付佔用費,逾期超過10日的,甲方有權自行處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賠償或補償。

13.2 若乙方欲於合同期滿後續租,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13.3 本合同終止,乙方應於終止日前結清租金水電費等各種費用,乙方搬離前有拖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或有未盡其他義務的,甲方有權留置乙方於該商鋪內的任何物品。

13.4 一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解除方按本合同違約解除本合同條款,承擔提前解除合同的責任。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 乙方逾期交納租金、水電氣等能源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每日按逾期總額的1%,向甲方給付滯納金,逾期超過5日甲方另可停止該商鋪的水電供應和控制該商鋪的物品,逾期超過15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沒收乙方租賃保證金,追收逾期租金及滯納金(滯納金計算至實際給付日)

14.2 甲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或甲方違約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雙倍返還乙方租賃保證金,乙方的裝修損失甲方按使用時間折價補償。

14.3 乙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或乙方違約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租賃保證金抵做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乙方裝修等無償歸甲方所有。

14.4 乙方違約,經甲方要求改正後,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內改正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按本條第10.3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送達

15.1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通知以及甲方與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送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送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公告及登報(東莞日報)等,簡單的非重要通知可以電話方式進行。送達文件時,送達方要求受送達人簽收的,受送達人應簽收回執。

15.2 本合同落款處所載地址及聯繫方式為雙方約定的送達地址及聯繫方式,如有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否則視為未變更。該商鋪所在地址亦為乙方接收甲方送達文件地址。

第十六條 管轄法院

16.1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該商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其它

17.1 本合同條款劃分為方便書寫、閲讀與理解所設,並非完全獨立,條款間相輔相成,作為整體予以適用與解釋。

17.2 本合同一式貳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雙方各執 兩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附件

18.1 本合同之附件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一併執行。

附件1:甲方主體資格文件

附件2:乙方主體資格文件

附件3:交付標準及設施設備清單

甲方:

代表人:

電話:

傳真:

地址:

E-mail: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傳真:

地址:

E-mail:

年 月 日簽署於

液化石油氣鋼瓶出租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櫃枱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 市大廈 號的櫃枱出租給乙方做為美甲櫃枱使用,租賃期限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計 12 個月。

二、本櫃枱月租金為人民幣 元,按季度繳納。每月月初/每季初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租金。

三、乙方同意預交 元作為保證金,合同期滿返還乙方,乙方中途停止合同押金不予返還。

四、在承租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借該櫃枱;不得改變櫃枱結構及其用途,由於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該櫃枱及其配套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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