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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購銷合同大綱

液化氣購銷合同大綱

液化石油氣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對於液化氣購銷合同你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液化氣購銷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液化氣購銷合同大綱
液化氣購銷合同範文篇一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一、購銷數量:

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供方向需方提供液化氣約_________噸,結合市場實際情況,以每次確定供需數量為準。

二、結算價格:

為了共同拓展市場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則,供方給予需方按當時供方掛牌價下浮_________元/噸。配送運輸費用_________元/噸。

三、結算方式:

採用銀行匯票、匯兑存入供方帳户,款到開票裝車。供方均衡送貨,需方批量劃款(包括貨款和運輸費用),每次不少於_________噸。

四、配送地點:

需方,否則屬於違約行為。

五、保證金:

為確保需方按合同內容履行,由供方收取需方_________元保證金(不得低於一車貨款價值)。

六、供貨方式:

需方依據商定量,向供方提出書面認購單,供方根據與需方商定的每天承接量配送,配送貨到後需方應於2小時內接卸完畢,並即時簽署回執單。

七、計量方式:

執行國家規定標準(計量誤差為千分之三點五);計量誤差範圍內以供方出廠計量為準;超過計量誤差範圍時,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八、質量標準:

執行國家標準:_________。

九、其它約定事項:

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檢修,購銷數量雙方協商;因計劃停工檢修,提前十天書面通知對方後可暫停送接貨;需方對質量、計量有異議,應於接卸前當場提出並即時通知供方;對接卸後提出的異議供方不予認可。

十、違約責任:

需方在認購後拒而不接貨視為違約,由供方按噸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優惠的金額(以_________元/噸為準);供方能承受的價位拒而不供貨視為違約,需方有權終止合同。

十一、其它事項:

當遇有國家行政部門規定與本合同發生衝突,本合同終止。

十二、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供方(蓋章):_________

需方(蓋章):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

):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液化氣購銷合同範文篇二

一、供方: 地址: 傳真:

合同編號:

需方: 地址: 傳真:

二、 液氨質量:以供方液氨化驗單為準,符合GB536-88標準。

三、 交貨地點:供方液氨充裝現場,交付後產品的風險由需方承擔。

四、 運輸、費用、安全及提出異議期限:

1、 汽車自提,需方自行解決運輸,車輛進入廠區內,應服從供方安全與環保的管理規定,運輸安全由需方負完全負責;

2、 運費由需方承擔;

3、 貨到後,如有質量問題,需方在2日內向供方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產品合格。

4、 汽車槽車的安全及容器內的檢查由需方負責,由於需方檢查處理不當,造成的安全、液氨被污染等問題由需方自行承擔。

五、 安全及環保責任:需方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供方液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和

六、 結算方式及期限:款到發貨,現款結算,出廠價為含税價。

七、 其他約定:本合同數量為雙方協議計劃量,如因供方充裝問題、貨源不足及需方運輸困難等因素實際執行數量達不到協議計劃量,按實際執行數量確定為最終合同數量,供方不對差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八、 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執行,但是,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違約責任以守約方的直接損失為限,違約方不對守約方的任何間接損失(包括營業的損失、生產中斷的損失、停工的損失、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利潤的損失等)承擔賠償責任。與本合同相關的爭議如雙方不能友好協商解決,應提交合同簽訂地法院解決。

供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需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液化氣購銷合同範文篇三

本合同由 (以下簡稱“甲方”)和 (以下簡稱“乙方”)於20**年【**】月【**】日在【**省**市】簽訂。

鑑於:

(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購買和接收由乙方銷售並委託企業運輸的福建進口液化天然氣(LNG);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將福建、江蘇等地進口液化天然氣(LNG)運輸並銷售給甲方;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合同中的下列措辭具有以下所述含義:

(1) “福建、江蘇進口液化天然氣”:指由福建莆田、江蘇如東等地

(2) “日”:指從任何一個公曆日,自該日00:00時起至該日24:00

(3) “周”:指從任何一個公曆周第一日00:00時起至該公曆周最後

(4) “月”:指從某個公曆月第一日00:00時起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

(5) 結算月:每個公曆月為結算月。

(6) 結算日:公曆月的最後一天為結算日。

(7) “時間”: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時間均指北京時

(8) 標準立方米:指一個大氣壓下,20℃時1立方米天然氣的體積。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用氣數量和範圍

2.1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自20**年 ** 月**日起,至20**年 ** 月**日止。

2.2 本合同約定的購銷數量:液化天然氣約 ** 噸/月。

2.3本合同項下天然氣的用氣範圍為:甲方產權LNG接收氣化站。

2.4所有氣量的指定均按每車19.5噸的整數倍。

第三條 標的物及質量

3.1 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為福建、江蘇等地進口液化天然氣(以下簡稱“天然氣”)。

3.2 乙方銷售給甲方的天然氣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天然氣》(GB 17820-1999)中所規定的二類天然氣標準。

3.3 除第3.2款約定的標準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其他氣質證明。

第四條 計劃上報與確認

4.1甲方需在月底五日前,向乙方報下月的用氣計劃。

4.2甲方需提前一天,向報下一個三日用氣計劃。

4.3乙方在平衡氣源採購月計劃後,提前二日向甲方下達月度供應計劃,並由甲方確認。

4.4乙方在平衡氣源採購三日計劃後,向甲方下達下一個三日供應計劃,並由甲方確認。

4.5甲方可在當日發車前臨時變更當日供應計劃,原則上發車後則不允許改變當日供應計劃。原則上變更當日供應計劃,只允許減少供應。乙方改變計劃,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第五條 價格確認及調整

5.1.價格

5.1.1 乙方經甲方確認的價格包含以下內容:液化天然氣(LNG)價格、自福建(LNG)莆田、江蘇如東接收站至甲方位於****產權LNG接收站的運費。

5.1.2以上價格均為含税價,由乙方開具增值税發票,採用一票制。

5.2價格的確認

5.2.1乙方定期向甲方發佈液化天然氣(LNG)銷售價格,甲方在收到上述價格履行確認手續後,此價格將成為乙方向甲方銷售的液化天然氣(LNG)價格,直至下次發佈。

5.2.2乙方自簽定本合同後的第一次發佈的液化天然氣(LNG)價格為****元(人民幣)/噸。

5.2.價格調整

5.3.1 如遇國家或區域行政性氣源價格政策調整、上游氣源單位價格調整等情況,造成乙方實際採購成本增加,則乙方有權隨之相應調整氣費價格。

5.3.2 如遇國家或區域行政性燃油價格上漲、運輸行業行政性收費上漲等情況,造成乙方實際運輸成本增加,則乙方有權隨之相應調整氣費價格。

5.3.3 合同簽訂後,在實際運營中乙方將根據實際運營情況(如氣量、路況、加卸氣時間、當地燃油價格、路橋費等)重新核定價格,並對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價格進行上調或下調,甲方若對價格調整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則合同自動失效。

第六條 付款

6.1甲方根據甲方用氣計劃,採取先到貨後付款方式。

6.2 甲方以銀行電匯方式向乙方支付氣費和運費,匯款後將銀行回執單以傳真形式發至乙方。

第七條 結算

7.1 本合同項下的天然氣氣費和運費每月結算一次,每月最後一天為結算日。

7.2 甲乙雙方須密切配合,每月分三次(10日/20日及開票當日)進行結算數據核對,乙方根據核對結果和當前月的價格在結算日進行結算並開票。

7.3 結算日後3個工作日內,乙方將給甲方開具的增值税發票寄出。

7.4結算後,如預付款存在餘額,則該餘額自動轉入下一週期預付款,甲方在下一週期的預付款則相應減少,如預付款與結算款之間存在差額,則甲方需在下一週期預付款中補齊差額。

第八條 交付

8.1 交付地點及聯繫人。

8.1.1甲方指定的LNG交付地點為:

8.1.2交付地點負責人為:

聯繫方式: 手機 辦公電話

傳真 / Email /

8.2 交付分工:天然氣卸載時,甲方操作人員負責儲配站內所屬設備、工具或部件的操作;乙方委託單位的駕駛員負責運輸車輛所屬設備、工具或部件的操作。

8.3 交付風險轉移:天然氣卸載時,須由甲方與乙方共同配合,以裝卸接口連接法蘭片為交接點,交接點前天然氣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點後天然氣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4 交付氣量。

8.4.1甲方應在氣量交割單上簽字確認接收數量,並由接收人簽字、加蓋卸貨專用章。

8.4.2乙方駕駛員應在氣量交割單上簽字以確認甲方接收數量。

第九條 計量

9.1 按照本合同交付的天然氣,LNG以重量計量,單位為噸,計量工具為汽車地衡。

9.2如每車計量差在一定範圍內(LNG計量差在正負1%之內,20

9.3 如任一方對另一方的計量有爭議,可在交接計量文件上註明爭議內容。在爭議解決前,甲方應先按乙方加氣單上的計量值進行天然氣結算。

第十條 權利和義務

10.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0.1.1 甲方有權利向乙方索取鑑定期不超過一年的氣質報告,以證明天然氣產品的組分和質量。

10.1.2 甲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上報下月期望接收的天然氣計劃量。

10.1.3甲方應按乙方確認反饋的供應數量穩定、連續用氣。

10.1.4 甲方應根據自身生產情況準備相應的備用或替代燃料。 10.1.5 甲方設備年度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止供氣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

10.1.6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卸氣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等有關規定及天然氣產品的特殊物性帶來的安全需求,併為乙方運輸車輛的進出、卸氣提供能使車輛調頭、倒車、會車、轉向、行駛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場地。

10.1.7 自乙方LNG運輸車輛到達甲方卸氣站後,甲方須在4小時內完成卸氣。如4小時內未能完成卸氣的,每增加一小時,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元/小時的壓撬費。

10.1.8本合同中約定的需甲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10.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0.2.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上游氣源單位出具的天然氣氣質報告。

10.2.2 乙方應按確認反饋的天然氣數量向甲方供氣。

10.2.3乙方上游氣源單位設備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產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上游未能提前15天通知乙方,則乙方應在接到上游通知後及時通知甲方。

10.2.4乙方有權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氣款、預付款或違反其他合同約定時,減少或停止對甲方的氣源供應,並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2.5 本合同中約定的需乙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10.2.6乙方應按確認反饋的天然氣數量做到及時運輸和交貨。 10.2.7乙方車輛進行年度檢修及其它原因需停運時,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甲方。

10.2.8 乙方有權在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輸費、預付款或違反其他合同約定時,減少或停止對甲方的運輸量,並不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2.9本合同中約定的乙方履行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11.1.1 由於甲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造成的限氣、斷氣事故,責任由甲方自負。

11.1.2 由於甲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直接損失。

1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11.2.1由於乙方行為不符合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限氣、斷氣事故,給甲方造成實際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後發生的、本合同簽署和履行

12.1.1火災、水災、乾旱、爆炸、閃電、風暴、暴雨、颶風、旋風、颱風、龍捲風、地震、地陷、土蝕、地面下沉、道路沖塌、疫情或其他天災;

12.1.2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內戰、封鎖、叛亂、公敵行動、入侵、禁運、革命、破壞或恐怖行動的嚴重威脅;

12.1.3罷工、閉廠或其他勞資糾紛(提出不可抗力一方單獨發生的罷工、閉廠或其他勞資糾紛除外);

12.1.4化學或放射性污染或電離放射;

12.1.5 上游停產或規模性減產、政府行政性交通管制、交通事故引起的必經之路堵塞;

12.1.6徵用、國有化、強制收購、沒收或任何其它行動,包括由在其法定權力範圍內行事的任何中國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其任何部門或任何中國立法機關,通過頒佈或實施命令、指令、裁定、法律、法規或政策而進行的徵用、國有化、強制收購、沒收或任何其它行動。

12.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任何一方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則該等義務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範圍內和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期內暫時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2.3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

12.4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按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部分或全部延期履行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終止履行合同,並相應地免除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在該期間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責任,但受影響一方應盡一切合

12.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解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恢復履行其於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6對於未按期履行其合同義務的任何一方,在逾期履行的時間內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違約責任不能免除。

第十三條 保密

13.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及相關信息均應依照本條的約定予以保密。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在該期限內將本合同的條款全部或部分透露給第三方。違約方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3.2 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將全部或部分合同信息透露給以下人員或機構,無須經過另一方同意。即提供給該方主管、董事、僱員、關聯機構,但該方應要求上述人員保密;提供給對方具有管轄權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或答覆司法傳訊等法律程序。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中任何一方均應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效力,由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 方(簽章):**********有限公司 法定/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户銀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乙 方(簽章):**********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簽字):

開户銀行:********************** 帳 號:************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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