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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轉讓合同(精選6篇)

探礦權轉讓合同(精選6篇)

探礦權轉讓合同(精選6篇)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1

乙方(受讓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經依法取得、擬轉讓給乙方的勘查區塊的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

或勘查許可證拐點座標)。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轉讓方式、價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條 轉讓方式

甲方轉讓探礦權的方式為(全部或部分權益及具體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甲、乙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具有審批權限的政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轉讓價格

該探礦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 )。

第十二條 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訂立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如轉讓成功,定金抵作轉讓金。

(二)甲方在收到定金後,即啟動該探礦權轉讓程序。乙方在探礦權轉讓程序啟動後 個工作日內,須支付甲方探礦權轉讓價款總額的 %,計人民幣 萬元。

(三)乙方在取得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探礦權轉讓批准通知書》 後 個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全部餘款,計人民幣 萬元 (¥ )。

第十三條 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户時間為準。甲方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責任:負責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責任:

(一)協助甲方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提供轉讓所需的各項資料,支付所需轉讓費用。

(二)按時支付甲方探礦權受讓款。

第五章 雙方陳述和保證

第十六條 甲方的陳述與保證:甲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單位,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前臵行為有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對其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資產擁有完整、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甲方保證對其轉讓提交給乙方的礦業權及其工作成果不存在虛假成分。

第十七條 乙方的陳述與保證:乙方是一家依法設立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乙方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交易,並已經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合同義務,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響其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或行政處罰,乙方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整、有效地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在未付清甲方受讓款之前,乙方對該探礦權不以任何方式轉讓。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情形。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視為不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時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內容,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甲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甲方須以乙方已付出定金的兩倍賠償乙方,作為違約金。並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由於乙方違約而造成合同終止。乙方已付定金及已支付其他費用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探礦權轉讓,乙方應付款項全部付清。

(二)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不予批准轉讓的項目。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到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

第二十五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第七章、第十章等條款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九章 通知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變更通知和通訊地址,須在變更後2日內通知另一方。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附件:1、××××探礦權證書(複印件)

2、區域地質礦產圖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塊探礦權。

第二章 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臵圖和勘查許可證複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 。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塊現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 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勘查區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後續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合同生效後,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 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後,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 %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後續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

第十四條 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後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後續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户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户時間為準。

甲方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 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後,合作勘查終止,並實施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臵權,包括:轉讓、繼續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定之一處臵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於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定轉讓。

(二)繼續勘查。如果乙方不願意繼續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採礦權進行開採。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臵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並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質押。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於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並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定有牴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訴訟、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做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並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於抵押、租賃、承包等,並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並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並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進行,造成合同終止,則違約方按以下規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於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後,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

第十章約定解決後續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生後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2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範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座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範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採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採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户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採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礦許可證》,取得該礦採礦權。採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採礦權規定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採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資源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税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採礦權人未依法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未獲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採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採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採礦,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採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採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採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採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採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税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採礦權人申請採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採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採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採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採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採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採礦權,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

採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採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採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採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十五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商標轉讓合同·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通知

第二十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乙方

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電傳電傳

傳真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七章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二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二章 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五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六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七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 (附地理位置圖)

第八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九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十條 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三章

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 申報。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幣,總額

為 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 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號為 。

第十五條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 %的違約金。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特許經營權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 ·房屋轉讓合同

第六章

通知

第二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5

甲方(轉讓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受讓人):地址:

甲、乙雙方根據《礦產資源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權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1目標探礦權。

1.1甲方向乙方轉讓的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以下簡稱“目標探礦權”),其勘查許可證編號為:機關為:

1.2目標探礦權系發證機關以方授予的。

1.3目標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1.4目標探礦權的地理位置:

1.5目標探礦權的勘查區塊範圍座標為:

1.6目標探礦權的勘查區塊面積為:

1.7目標探礦權的勘查礦種為:

1.8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目標探礦權勘查程度為:

2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款。

2.1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目標探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

2.2合同項下的探礦權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元)。

2.3本合同簽署後,甲方應立即對停止勘查活動,並在日內向乙方交元(大年月月日。。。。。。,審批發證(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的方式,於年月日向甲職務:職務:付目標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正本原件。乙方在收到該原件時應向甲方出具收條,並於當日支付甲方轉讓價款的%(即人民幣

郵編:310005元)作為預付款。傳真0571-88389181

1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號中環大廈8F

2.4在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即人民幣元)。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的%2.4.1目標探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同意或批准;

2.4.2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了探礦權交易鑑證文件;

2.4.3甲方履行了本本合同3.5條約定的全部義務,取得了探礦權轉讓批准通知書。

2.5乙方在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勘查許可證之日,立即向甲方支付剩餘的%的價款(即人民幣元)。

2.6甲方應在乙方支付每筆轉讓款項前向乙方開具合法有效的税務發票。3轉讓審批及登記。

3.1甲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預付款後應立即向礦業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目標探礦權轉讓審批手續,並取得礦業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探礦權轉讓核查意見書》。

3.2在辦理本合同3.1條所列的向礦業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審批過程中,甲方應自行備足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全部文件。

3.3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甲方向乙方轉讓探礦權的,核發《探礦權轉讓核查意見書》之日,甲方應立即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公示事宜,並取得國土資源交易部門鑑證的探礦權交易文件。

3.4在辦理本合同3.3條約定的公示及取得國土資源交易部門鑑證的探礦權交易文件的過程中,如果須依法按評估備案的結果補交探礦權價款的,甲方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補交探礦權價款。同時向礦業權交易機構繳納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應將繳費發票複印件交付給乙方。

3.5在取得國土資源交易部門鑑證的探礦權交易文件後,甲方應到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要照要求遞交轉讓資料,申請並取得批准目標礦權的轉讓通知書。

3.6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約定的義務時,需要乙方提供配合的,甲方應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應給予積極配合。

3.7甲方還應在國土資源部門批准目標礦權的轉讓通知書之日起向乙方移交該目標礦權勘查區塊範圍內的全部地質技術資料。

3.8在甲方履行了第3.5條約定的義務,取得探礦權轉讓批准通知後日日內,內,乙方應向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手續,取得新的探礦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271號中環大廈8F郵編:310005傳真0571-88389181權證。

3.9在乙方申請辦理目標探礦權變更登記的過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辦理的,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轉讓未獲批准的處理。

4.1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簽訂後日內,目標探礦權的轉讓申請未到得到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交易機構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礦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時,本合同終止。甲方應在本合同終止後退還乙方支付的。

日內,目標探礦權的轉日內4.2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簽訂後

讓申請未到得到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交易機構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礦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時,本合同終止。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應立即退還甲方支付的轉讓價款的%的預付款(人民幣元),同時按照合同第2.2條約定的總%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賠償金。日內,目標探礦權的轉4.3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在本合同簽訂後讓申請未到得到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國土資源交易機構的受理,或未能取得礦業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時,本合同終止。合同終止後,乙方應按照合同第2.2條約定的總轉讓價款的

5保證與承諾。

5.1甲方的保證與承諾。

5.1.1甲方已依法繳納了探礦權的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

5.1.2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至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礦權證前),目標礦權的勘查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甲方對目標礦權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5.1.3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至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礦權證前),目標礦權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目標礦權與其他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礦界爭議;

5.1.4目標探礦權未設定任何抵押權;

5.1.5目標探礦權不存在現實的或潛在的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5.1.6甲方不存在持有目標探礦權勘查許可證採礦、承包、出租、轉讓、與

他人合作開採等違法行為;

5.1.7甲方的探礦權已具備了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範性文件要求的轉讓條件;

5.1.8目標探礦權的轉讓不存在可能無法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任何情形;

5.1.9目標探礦權轉讓完成後,不存在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可能基於目標探礦權轉讓前因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或行為而被吊銷的情形;

5.1.10甲方已完成了轉讓目標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審批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程序;甲方轉讓目標礦權,不會違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會違反自己與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5.1.11自本合同簽署之日至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礦證前),甲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義務,以確保目標礦權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目標礦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5.1.1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保證不會與第三方簽訂處分目標探礦權的協議,也不會在目標探礦權上設立任何他項權利;

5.1.13甲方已依法辦理了勘查用地審批手續;甲方與土地所有人簽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自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礦權證前),土地使用合同沒有也不會被土地所有權人終止或解除;自目標礦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即乙方取得新的探礦權證前),該土地使用權合同上沒有爭議,如果有爭議,甲方已經解決完畢。

5.2乙方的保證與承諾。

5.2.1乙方為依法設立的企業的,具備受讓目標探礦權的資格條件;

5.2.2乙方已完成了受讓目標探礦權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的批准外)、備案等一切程序;乙方受讓目標探礦權,不會違反自己公司的章程,不會違反自己與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協議;

5.2.3乙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探礦權轉讓價款的義務。

6交易税費。

由甲方承擔目標探礦權轉讓所產生的一切税款與費用。

7年檢及延續事項。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依法需要對探礦權辦理年度檢查手續或延續登記手續的,應由甲方負責辦理並承擔相關費用。如果要乙方配合的,甲方應一次性告知乙方,乙方給於協助。

8賠償責任。

8.1任何一方所作的保證與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違反了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證或承諾的,則該方應承擔對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

8.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3條約定的向乙方交付目標探礦權證,逾期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履行,並要求甲方承擔轉讓價款%的損失賠償。天8.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向相關部門辦理申請、批准手續的,逾期超過日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預付款,並要求%的損失賠償。甲方承擔轉讓價款總額

8.4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依法辦理目標礦權的年檢手續和延續登記手續,並致使目標礦權滅失或無法辦理轉讓手續及變更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已付款,並要求甲方承擔轉讓價款總額失賠償。

8.5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履行礦業權人的各項法定義務,致使目標礦權滅失、被吊銷,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從而使得本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要求甲方返還已付款,並要求甲方承擔轉讓價款總額%的賠償責任。

日內(含%的損8.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的,逾期

本數),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承擔應付而未付款項金額過責任。

9通知。%的賠償責任;逾期超%的賠償日,甲方有權解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價

9.1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後十天視為收訖。

9.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生改變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均視為符合約定條伯的通知,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10保密條款。

10.1除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的保密。同時,乙方對於在目標礦權的轉讓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亦負有保密責任。本合同生效以前,乙方不得將目標礦權的有關情況向第三方泄露。

10.2本條約定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1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目標礦權的轉讓獲得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或同意後生效。

12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不能得到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13擔保條款。

同意為對本同成立時起甲方全部義務的履行與含締約過失責任在內的一切責任的承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意為本合同成立時起乙方全部義務的履行與含締約過失責任在內的一切責任的承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14獨立條款

14.1本合同第4條、第8條具有獨立性,在合同成立後就對雙方有約束力。在本合同成立時起到本合同生效時止的時間段內,甲、乙雙方同意該兩條的約定為締約過程中違反相關義務而導致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在本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同意該兩條中的約定自動轉化為履約過程的違反相關義務而導致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

14.2甲、乙雙方均已充分認識到本次交易對各自的重大意義,在充分考慮瞭如果交易失敗對另一方造成的交易機會的喪失、締約的成本費用、合同履行後對雙方的收益等相關因素前提下,約定了本合同第4條、第8條的損失賠償方式。甲、乙雙方一致認為該損失賠償方式合情、合理,無論是在合同成立之後,還是在合同生效後,如果交易受挫時按照該約定方法算出的損失賠償正好可以有效地彌補另方的損失。

15其他

15.1本合同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甲乙雙方各自己的擔保人各執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本合同的全部文稿以打印為準。如需要修改本合同文本的內容,應在修改處加蓋甲方、乙方、甲方的擔保人、乙方的擔保人四方的印章,否則修改不發生法律效力,仍然以原文本的內容作準。

15.4甲方聯繫方式。電話:子郵箱:

乙方聯繫方式。電話:箱:,傳真:。

探礦權轉讓合同 篇6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名稱: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根據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的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1.1條甲方轉讓給乙方的探礦權名稱

第1.2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第1.3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發證機關

第1.4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地理座標(附地理位置圖) 第1.5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的面積是

第1.6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第1.7條甲方轉讓的探礦權勘查工作程度

第二條轉讓方式及轉讓價格

第2.1條甲方應將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全部勘查區塊一次性轉讓,甲方和乙方在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後,共同向申報。

第2.2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探礦權轉讓。

該探礦權轉讓金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幣,總額為元人民幣。

第2.3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經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探礦權出讓金總額的%共計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轉讓金。乙方在審批部門批准後日內,支付完全部探礦權轉讓金。

第2.4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銀行分行,帳號為。

第2.5條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不可抗力

第3.1條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3.2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四條違約責任

第4.1條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4.2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到使乙方損失,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轉讓金%的違約金。

第五條通知

第4.3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地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電傳 電傳

傳真 傳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條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6.1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6.2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第7.1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部門批准後生效。

第7.2條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7.3條本合同於年月日有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7.4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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