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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贈與合同怎麼撤銷

公益贈與合同怎麼撤銷

社會公益的贈與合同能撤銷嗎

公益贈與合同怎麼撤銷

河北某希望國小地處偏僻山村,師資等條件十分艱苦。經媒體報道後,諸多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響應,在一次捐款活動中李某承諾捐贈8萬元給該希望國小以供其改善教學設施。兩個月後,李某卻反悔當初所承諾的捐贈,並聲稱自己有對此次贈與行為的撤銷權,不願再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為此,該希望國小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履行贈8萬元的承諾。

經過審理,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即雙方口頭約定即有效,且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屬於諾成合同,即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再等待交付贈與物,所以該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在一般的贈與合同中,撤銷權本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權利,以維護其利益從而使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利益趨於平衡。但是有個限定條件,即涉及到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適用贈與人享有撤銷權的相關規定。關於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還牽涉到合同法中誠實信用的原則,即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之一就是要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覆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法院最終審理認為承諾希望國小的捐款8萬元,雖然當時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文字協議,但是李某的口頭承諾已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判決支持希望國小的訴訟請求,要求李某立即向國小支付捐款。

《公益事業捐贈法》限定了公益的範圍,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盈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輔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所以,此案件中的李某的捐贈合同是屬於公益性質的捐贈,不能以享有撤銷權來對抗合同的履行。

社會公益的贈與合同撤銷條例

為了維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法律關係的穩定,完成道德義務,《合同法》明確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但是,並不是説此類贈與絕對不能撤銷,在以下情況下,此類贈與仍然可以撤銷:

一、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二、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行為本身是一種施惠活動,其前提是自願和無償。但贈與人一旦與受贈人達成贈與合同,這種行為就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對於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來説,贈與人不僅負有承諾贈與的法律義務,而且負有賑災扶貧救困的道德義務。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包括救災、扶貧、資助貧困學生、教育、科學、文化衞生事業、環保等社會公共事業興建公益設施或者捐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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