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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石運輸書面合同(通用5篇)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通用5篇)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通用5篇)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條例,甲乙雙方為互惠互利、優勢互補、誠實守信的原則,在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 承包內容:礦石運輸

二、 合同工期:

1、 工程地址:金沙縣安洛鄉

2、 工程期限:

3、 承包工期從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 運輸里程及車輛要求:

1、運輸距離由石場至撬扁擔到沙安橋段全程為11.155 公里,一步到位每方的價格人民幣¥ 15元(大寫:拾伍元)。油料,維修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四、付款方式

乙方車輛進場後,三個月之內由乙方自行墊資。三個月滿後按每月付款。

五、安全要求:

1、乙方運輸車輛要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尤其要注意安全生產,要特別注意在放炮時,裝車時,運輸中,卸車時等安全生產關鍵點上嚴防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如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甲方概不負責。

2、乙方如故自動放棄運輸權,造成甲方車輛不足或滿足不了生產能力,不能保維持甲方正常生產,則甲方有權自運或外請車輛運輸乙方無權干涉,更不得藉機滋事。

六、乙方責任

1、乙方要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並按時上交當天的運輸票據。

2、乙方要有責任對司乘人員進行安全運輸教育、奉公守法、團結友愛、文明施工,尊重當地的民風民俗。

3、乙方不能在運輸中途進行買賣交易,如有發現,甲方可以罰此車輛人民幣

七、其他事項:

5、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

即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身份證號:電話: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 運輸工程,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按發包方需要提供200輛(前四後八,車身不超過8米)運輸車輛,承包輸,運距: 公量(誤差三公里內,超過里程按實計算)。回程是 運輸,運距公里。

2、乙方礦噸公里按含税價零點肆柒元人民幣(0.47元/噸?Km),回程煤、石碴(兩天運一次)噸公里含税價零點肆貳元人民幣(0.42元/噸?Km);(沒有調遣費,只運輸,不含裝車)。放空車45公里。

3、甲方負責與發包方協調乙方運輸中的工作,解決運輸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包括路政上所有超載罰款。如發生意外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

4、付款方式:第一個月內每天按完成實際工程量結算一次,扣除甲方供油款(第一趟)以後自理,一次性打入乙方指定帳户。

5、該運輸工程合同為一訂五年期限(  以上合同協議雙方一致認可,未盡事宜另行協商,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單方違約按合同法的違約條款處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 篇3

甲方: 簽訂地點:

乙方: 簽訂時間:

根據《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水路貨物(含保險)運輸法規規定,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就乙方承擔甲方煤炭中轉水路運輸有關事宜達成以下運輸合同,以資雙方信守:

一、 貨物名稱: 礦石

包裝: 散裝

二、貨物重量:承運數量: 噸 (以實際發運量為準)

三、起運港:到達港:

四、運輸價格及付款方式

4.1價格: 至目的港 運輸價RMB 元/噸 (含税、貨物保險費、過駁費、不含港口建設費)。

4.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即付運費預付款(注:運費的 60% ),船舶抵達目的港卸載最後一艘江船前結清全部運費。

五、甲方應提前三天書面告知乙方運輸計劃,並按該批次接轉海輪的運單噸位向乙方支付全額運費的 60% 作為乙方運費預付款,乙方接到甲方運輸計劃後,應及時組織相應數量受載船舶並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運輸計劃任務。海輪裝船發航後,甲方應及時將海輪裝載噸位、發航時間、傳真至乙方。

六、貨物交接:原船原轉,封倉交接,卸載時雙方共同起封並在運單上簽字,如出現有偷、換貨、打水情況由乙方負責賠款。

七、裝載時限及船舶滯期費:海船到達目的港乙方應在96小時內接運完畢。江船卸載港時間六天,如超過時限則甲方按 1元/噸天的標準向乙方支付船舶滯期費(注:該費用於船舶卸載完畢前結清)。

八、其他約定事項

8.1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 篇4

甲 方(工程總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 方 (工程接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運輸規定,現就從新疆托克遜鐵礦給新疆和靜縣鋼鐵廠運輸鍊鋼用的鐵礦石特達成如下協議,以之雙方共同遵守。

一、運輸內容及價格

1、拉運的貨物為鐵礦石。

2、運距及運輸單價:由托克遜鐵礦運至和靜鋼鐵廠,單程230公里左右。運費每噸 元(税後價)。

二、運輸的票據結算和管理

1、乙方運輸的鐵礦石在和靜鋼鐵廠過磅後開出的票據由乙方負責收齊,保證所有票據返還不丟失,丟失或不到指定地點結算者每張票據罰款1500元。

2、甲方每天負責全額給乙方結算當天運費,付款方式為現金。

3、甲方不得和乙方其他任何人員結算當日貨款,即與乙方每天結算貨款時必須要有乙方或乙方委託人(委託人持乙方蓋有印籤的委託書)親自到場方可結算,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無條件的給予賠償,賠償標準為每張票據20xx元。

4、乙方運輸的車輛每台車每月須向甲方繳納1000元的交警、路政管理費。

5、乙方的車輛因出車造成的損失或倒賣礦石料按每噸180元賠償。

6、乙方在本合同內履行的運輸費可根據和靜鋼鐵廠規定或廠內其他車輛運輸標準隨行就市進行浮動,不得隨時無理取鬧。

7、乙方車輛(按車牌號碼計)一經進場後,在這個項目中就長期屬於乙方管理,甲方不得與乙方所屬的任何人及車輛發生運輸關係,否則,甲方無條件的雙倍賠償乙方的損失。

三、甲方的職責與權力

1、甲方對乙方的運輸有指導、監督、檢查的權力。

2、甲方無特殊情況可確保乙方晝夜拉運。上級檢查或節假日等特殊情況除外。

3、礦石運輸過程中乙方車輛因超載所遇到的交警、路政等有關問題,甲方負責在當日內協調處理完畢,處理中乙方車輛不支付任何費用。如處理時間超出一天,甲方應按當次車輛的運輸數量賠償其損失。

4、對於不聽統一指揮、調配、裝卸的車輛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車輛,甲方有權解除運輸協議。

5、乙方車輛進場後,甲方及時妥善的安排好乙方車輛進入運輸狀態,如乙方車輛進場後不能進行運輸,甲方應全額賠償乙方所有的損失。

6、合同期間,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正常運輸(天災人禍除外),如因人為原因造成乙方停運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相關的損失。

四、乙方的職責與權力

1、乙方所組織的車輛必須各種證照齊全,車輛、人員完成各種保險,否則後果自負。

2、乙方因自己的車輛原因和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造成停運的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3、乙方和乙方相關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或場內出現違法行為或人為事故,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其它

1、此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再議,再議後的內容可作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3、此合同有效期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後可再續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礦石運輸書面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甲方生產需要,就礦石運輸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運輸地點:大磨溝(或仁家溝)礦點至博隆選廠。

二、數量:乙方保證每月調運12萬噸原礦(包括幹選礦)。

三、運費:1.00元/噸〃公里(市場價格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四、結算:

每月26-29日,乙方持選廠統計調運礦石簽字彙總單到財務部結算,並拿貨物運輸發票到財務部門掛賬。公司根據財務提供掛賬金額,按計劃安排運費資金,保證礦石正常調運。

五、保證金:乙方繳納保證金10萬元。

六、安全責任:在合同期內所有運輸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違約責任:

甲方責任:按時支付乙方運輸費用。因堆放場地等因素導致無法完成時,應及時核減乙方當月的運礦量。選廠提供核減依據。

乙方責任:

1、每月必須保證礦石調運的數量,當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原礦調運數量的按乙方違約,違約金按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下的按總保證金的5%進行處罰,完成當月任務85%以上(含85%)又低於當月任務的按3%進行處罰。

2、在合同期內乙方如完成了甲方規定的總調運礦量(145萬噸),甲方將在合同結束後將保證金退還給乙方,如有處罰金,如數退回給乙方;如沒完成總調運礦量,以當月實際完成量處罰為準。

八、其他約定:

1、礦石調運期間道路維護和養護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甲方每年補助乙方道路維護和養護費用貳萬元,在此期間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費用。

2、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就礦石運輸合同再進行分包。

九、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柞水縣博隆公司

代表: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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