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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運輸合同彙總(通用27篇)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通用27篇)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

運輸合同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通用27篇)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一,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編號|

品 名

|規格|單位|單價|數量| 金 額(元)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三,運輸辦法及運雜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託運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到貨時間及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 

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貨物價值的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 

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

甲方(發貨人):__________

乙方(承運人):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為一年,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在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通過汽車和公路運輸貨物。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達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具體項目由甲乙雙方另行簽署運單確定。簽署的運單作為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貨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包裝標準的,按照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如果甲方的貨物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如甲方未能改正,乙方可拒絕裝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根據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運輸的貨物應負責安全,確保貨物沒有短缺或損壞。如有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運輸成本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和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索取收貨憑證作為履行運輸義務的證明,並憑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應審核乙方提交的收貨憑證,在確認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如期到達且無丟失或損壞問題後10天內付清當期運費。

六、甲方交付給乙方運輸的貨物是客户的重要生產資料,乙方應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時到達。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貨物延遲到達,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經濟損失。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貨物無法按時到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短少、損壞、變質和污染,乙方應按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運單記載的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果運單上沒有記載價格,則按照甲方同類產品的出廠價賠償.

2.如果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客户無異議,修理費用(包括更換費用、人工費用、修理人員往返差旅費等。)予以補償。

八、如因本合同第七條的原因導致貨物遲交,乙方除按本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處理。任何爭議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3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4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奉着誠信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合作主要內容:合同期內,乙方作為甲方工程真石漆及其它輔材的合格供應商。

二、價格及付款方式:價格詳見乙方標準報價表。

付款方式:按照甲方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方式支付材料款。

三、產品質量保證:乙方按國家標準提供產品,甲方如發現乙方的產品可能存在疑問,暫停使用並立即通知乙方,經雙方驗證,確屬乙方產品質量問題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貨如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關責任。

四、訂貨及送貨要求:

1、為保證正常生產,甲方應將所需材料清單提前3天以電話的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按單生產,按時供貨;如乙方原因未能按時供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按時將貨物運至甲方倉庫,運輸費由乙方自理。甲方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後,在送貨單上簽名返還給乙方作為結算憑據。

五、售後服務事項:

1、甲方在使用乙方產品過程中,如遇任何技術問題,乙方應立即上門進行技術指導,解決問題。

2、若已開桶使用過的產品,標籤不是乙方原出廠標籤的產品或無標籤的產品,乙方可不予退貨。

六、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作為補充規定附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 ____乙方(公章): 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5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受託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和相互合作與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託乙方為貨物運輸等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要手續,隨貨清單等。以及規範,安全的貨物包裝。

2.甲方的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意見而未能及時卸貨,乙方應立即與甲方負責人聯繫,雙方及時溝通。甲方應在三小時內及時給予解決。

第二條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及時、合理.安全的將貨物運輸到甲方規定的倉庫。以甲方指定的負責人簽收為準。

2.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等。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運輸途中造成的質量問題,導致甲方的損失或與其他客户產生的經濟糾紛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結算方式

本批貨物從 市到 .運費合計_________元,甲方收到貨物核對無誤後通知乙方開據運輸發票,發票開據後________ _日內付款。

第四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六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6

訂立合同雙方: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旅客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旅客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乘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

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二、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按照公告的'標準收取客票價款和行李、包裹的運費等有關的費用;

2、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旅客客票和檢查限運物品及危險品;

3、對於託運的旅客行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交付的,有權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義務:

1、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運送工具,並保證旅客於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座別搭乘列車和按時到達目的地;

2、為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在運送途中,承運人有義務為旅客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生活服務;

3、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4、將旅客託運的行李,包裹安全送達目的地並交付給收貨人。

第五條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運輸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施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為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卧鋪票(高級軟卧、軟卧、包房硬卧、硬卧)、空調整票。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別、卧別;

3、路徑;

4、票價;

5、車次;

6、乘車日期;

7、有效期。

第六條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於成人車票的到站。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一名。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卧鋪時,應購買全價卧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七條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和硬座客票。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八條卧鋪票

旅客購買卧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卧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但中轉換車的旅客,卧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買卧鋪票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7

託運方(簡稱甲方): 簽訂日期:

承運方(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並根據合同有關規定,經過協商訂立貨物運輸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將貨物由運至,貨物名稱:,運輸單價:×元/箱,重量:每箱噸,合計重量:噸(箱),合計運輸費用:×元。

二、乙方接到甲方發貨通知後,乙方必須準時安排車輛及時裝貨,不得拖延時間。

三、乙方在運輸途中,如遇到特殊情況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甲方,做好應急措施,如有違約後果乙方自行負責。

四、乙方在運輸途中,貨物如有損壞,乙方應按價賠償給甲方。未按照時間將貨物送達規定地點,造成的延誤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乙方憑有效的貨物接受附件和運輸發票與甲方結算運輸費,甲方根據合同每次運算價及時支付給乙方運費。

六、乙方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合同產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8

甲方:

乙方:

根據平等、自願、互利原則,雙方就甲方將烏市天池路號“阿布來提。阿吉”賓館消防工程委託乙方施工協商一致,為保證質量、明確責任,特訂立本協議並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名稱:“阿布來提。阿吉”消防工程

二、工程內容:(1)賓館地上七層室內煙感應系統、水噴淋系統、聯動控制系統、消防報警系統等全部消防系統;(2)12立方米消防水箱壹個;(3)上述工程包含賓館消防系統工程所有要素:包括但不限於泵、主水管、各項分系統、聯動系統、廣播系統、配備齊全消防水栓系統等。

三、工程週期: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各項規範要求的合格標準。

五、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包含所有施工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設計費用、人員薪酬、施工人員保險費用、所有主材及輔材、所有建築施工工具設備、各項運輸費用、垂直運輸費用、垃圾清運費用等。採用固定價格,總造價貳拾伍萬元整(250000。00)。合同一經簽定,此價格不受任何市場因素或工程因素影響,為最終結算價格。

六、工程款結算方式:按工程進度付款;

(1)消防主、輔水管材料進場,支付總工程款的20%;

(2)主水管基本安裝到位,煙感器、所有線材、線管及其輔材入場,支付總工程款的10%;

(3)主管線、分支管線敷設到位,各類水控制閥門進場,支付總工程款的15%;

(4)剩餘全部施工材料進場(泵、噴淋設備、控制廂櫃等),支付總工程款的20%;

(5)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支付總工程款的15%;

(6)竣工驗收滿兩個月之日,如工程整體無重大質量問題,甲方向乙方支付總工程款的15%;

(7)總工程款餘5%作為工程質保金,於工程竣工驗收滿一年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七、工程質量保修期(乙方在此期限內應向甲方提供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和服務,由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問題除外):年。

八、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提出工程基本要求,審查確認乙方提供的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全部設計必須依照國家和建築行業有關規範制訂),費用由乙方負責。

2。對乙方管理人員提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要求並檢查實施情況。

3。審查乙方制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工程進度表等並檢查執行情況,發現安全、質量隱患有權提出整改意見並強制要求執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4。對乙方採購進場的施工主材、輔材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設計規範和國家質量標準,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有權勒令停止使用並更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5。有權監督檢查乙方施工,包括施工現場現時檢查和施工工序事後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要求返工糾正;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6。保證施工期間水、電等基本施工條件的需要。

7。按本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額。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甲方明確工程基本要素,以及時制定施工圖設計或工程配套設計。

2。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額。

3。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誤有權免除自身責任。

4。有權向甲方提出的違反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要求提出異議,如甲方堅持上述要求,有權向甲方提出免除自身責任並要求甲方承擔後果。

5。及時向甲方提供全套施工圖紙和各項施工文件,以便甲方能夠及時審查確認;

6。制定可行的安全施工計劃並採取嚴密安全措施保證執行;對進入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全體施工人員的安全負責。如發生人身和財產安全事故,承擔一切後果。

7。嚴格按照設計規範採購施工主材、輔材,保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避免無謂的工期延誤和經濟損失。

8。嚴格要求施工人員進行規範作業,嚴把質量關;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及時返工、糾正,承擔由此產生的工期延誤和一切損失。

9。採取可行措施保護施工現場財物,如有損壞原樣修復,如修復不成照價賠償。

10。在甲方未提出重大工程變更的前提下,不要求追加工程款。

11。在甲方按照本協議書第六條約定足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保證管好自己的人,不發生所屬人員圍堵甲方人員、辦公場所、營業場所事件,如若發生此類無理取鬧事件,無條件接受甲方相應處罰措施。

12。保證履行施工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服務事項,對甲方反映的工程問題及時響應並解決。

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形成書面約定,為本協議書的合法補充;

十、如雙方在合作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渠道解決。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9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_____為甲方運送油品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承諾其具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從事危險品公路運輸業務的資格和能力,簽訂合同時必須提供交通部門頒發的《危險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_____的危險品道路運輸證及相關資料;其運輸人員必須具有運輸危險品的上崗證及相關證件。

二、乙方用於為甲方運輸油品的_____應符合甲方所規定的適於危險品運輸_____的最低標準。

三、乙方_____必須按規定要求購買足額的承運人責任險、交強險、商業險。應甲方要求,乙方應出示保單和已付_____金憑證。

四、因乙方送貨_____或司機原因在運輸途中或甲方及甲方指定地點單位造成的一切責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司機出庫前應自覺做好試水、量缸容、量密度等相關工作,在確保該車油品數量、損耗在正常誤差範圍內才打封條出庫,到達甲方及甲方指定地點單位時封條必須完好,如封條破損,則該車油品數量問題均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確保油車運輸損耗在甲方規定的範圍內,超耗部分則由乙方賠償(注:柴油超過千分之三以外、汽油超過千分之五以外)。甲乙雙方相互監控油品質量。

六、乙方司機、押運員有偷盜油品行為的,乙方必須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七、乙方按時、足量、準確地將甲方油品送到指定地點後,及時把甲方客户簽收單、送貨單等單據返回甲方,並向甲方提供正規運輸發票、代運_____運輸清單,運費以每次確定的價格按月核算,雙方核清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結清上月運費。

八、乙方不得將承運信息透露給第三方。

九、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並將配送計劃(或油品配送單)以傳真等方式傳遞給乙方並電話予以確認,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該計劃(或油品配送單)執行;如遇到特殊情況及任務安排雙方共同商定的可行辦法處理並嚴格執行。

十、有效期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傳真件有效)。

十二、若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_____機構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加工合同?|?委託書?|?贈與合同?|?居間合同?|?供貨合同?|?運輸合同?|?聘用合同?|?招標書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0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現廣東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將二區昇平路工程石渣運輸?委託給乙方施工(以下簡稱乙方),根據《_____》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合同單價及計量方式

1、合同單價:新平縣(工業園運至昇平路)?石渣,合同單價18.8元/噸(單價已含税、材料、運輸費用等),工程量6500噸,合同總價122200元;

2、計量方式:按實際拉運總噸數計算(每車以過磅的淨重為準,過磅費用由甲方支付)。每次拉運後由雙方管理人員簽名確認數量及拉運日期,每月26號前彙總再次確認。

二、工程進度及勞動力約定:

施工日期為3個日曆天。計劃開工日期(20_________年11月15日),具體以第一天進場計算,計劃竣工日期(20_________年11月18日)計劃施工日曆天數不變

三、付款方式:

1、每月最後一天前雙方確認當月發生總工程量及當月總工程款,甲方須在次月25號前支付乙方方該筆工程款。

2、工程款確認方式:已確認的工程量(單位:噸)_________單價(單位:元/噸)。

3、支付方式:以開具工資單形式支付。

四:雙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負責填好運輸道路,確保運輸質量;

2、乙方負責派車裝運,負責裝運車的運輸費,確保完成甲方進度要求;

五、其它補充條款:

以上條款雙方均無異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協議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上細則執行。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1

託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託運貨物

1. 本合同約定的託運貨物為液化天然氣,英文簡稱“LNG”。

2. 託運方交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應符合中國國家GB17820-1999Ⅱ類天然氣氣質標準。

第三條 運輸區間和方式

1.本合同約定的運輸區間為:

2.運輸方式:承運方以公路運輸的方式為託運方運送液化天然氣。

第四條 運輸計劃

1.運輸計劃:承運方調度人員每天上午10:00之前,將未來48小時之內可用車輛上報至託運方調控中心,託運方調控中心根據承運方上報可用車輛信息,將具體運輸計劃提前24小時通知給承運方調度人員(首批運輸計劃應至少提前48小時通知)。

2.運輸計劃傳送方式以書面方式為主,包括傳真、電話、網絡、電子平台或其它信息化系統。

3.日常聯繫:雙方應各自設立有人24小時值班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協調確定月承運量和監控協調月承運量的執行。雙方應在運輸起始日開始的十日前將各自設立的生產調度管理機構名稱、負責人、

第五條 運輸價格

報價表

承攬運輸量及價格:

1、乙方承諾組織運輸槽車 輛, 保證承攬運力 噸/天。

2、參考行業內市場價格,雙方協商後確認價格執行。

3、運輸的公里數需雙方確認同意後執行

第六條 交付和計量

1. 承運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的交付地點為:按託運方運輸計劃中指定的接收站點。

2. 液化天然氣採用汽車衡稱重計量方式,如卸車量與承運方在液化天然氣工廠裝車量的計量差在正負200公斤(含200公斤)範圍內時,以裝車量為結算依據。

2.1. 如超過正二百公斤範圍時(卸氣量>裝氣量),LNG計量按卸氣量計算,超出部分託運方以運費形式支付給承運方。

2.2. 如超過負二百公斤範圍時(卸氣量>和___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集中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____),全船運費為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份,交__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

甲方: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代表人:_______(簽章)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訂立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2

甲方(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1、託運的主要貨物為:________、________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化工產品

1.2、貨物的起運地點:________

1.3、到達地點:________指定的送貨地點。

1.4、甲方託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説明。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覆認可書(3)甲方裝貨(4)雙方驗貨簽收(5)發往目的地交貨(6)收貨單位驗籤(7)驗收後取回單(8)將回單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____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並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____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託運的貨物不屬於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並派送到門。

4.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後,若客户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户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繫,並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繫,向甲方彙報並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於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於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託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並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務,若經發現,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詳見附件《志成物流貨物運輸報價表》

5.2、結算方法為:每月____日前結算上月發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業憑證及結算彙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後在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貨到提付運費的甲乙雙方都備有底根,以便於查賬。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繫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繫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公路運輸價格表》上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____元的違約金。由於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合同終止後,甲乙雙方不在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文本及時效

7.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法人資格文件合其他註冊資料。如屬法人委託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託書原件。

7.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試用期內,如乙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____天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乙方未結運費。

7.6、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祕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祕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8.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8.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3

甲方(即託運方):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運方):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乙方的共同協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礎上,就甲方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事項制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發往全國各地的貨物交給乙方承運;

二、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提供貨物運輸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續,以及規範、安全的.貨物包裝,並不得將國家違禁物品(含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夾帶貨品中,否則由此造成所有損失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將貨物交給乙方承運時,須按貨物實際價值自行購買保險,或由乙方代為辦理購買保險,否則由此產生貨損、貨丟,乙方不承擔全部責任;

四、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出現包裝損壞、貨品損失等情況必須經收貨人、送貨司機(或者到達貨站經手人)共同簽字出具書面證明,必要時由收貨人扣押送貨車輛或扣除到貨應收運費等;如未有簽字證明,則乙方可拒絕賠償;

五、如果出現貨物安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而未能收取運費等應收費用,乙方可視情形扣押貨物並達到一個月期限後自行處理;

六、貨物從承運之日起有效查詢日期和索賠期在四十五日內,過期乙方可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貨物承運價格以及到貨時間可由甲方與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協商確定,具體數量、金額、送貨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貨後所籤的由乙方提供的《貨物託運單》為準,並以此作為查詢、索賠、結算等實際操作的依據;

八、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十、如有出現合同糾紛,在協商解決的基礎上按《合同法》處理;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甲方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4

承租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出租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芳草地〃雪嶺仙山B組團平基土石方工程,甲方租用乙方的鐵馬汽車(運建築棄土用) 台,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租用汽車運輸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租用時間:20____年 月 日至20____年 月 日或工程結束。

二、使用場地:

武隆縣仙女山鎮芳草地巴維亞〃雪嶺仙山B組團平基工程施工現場。

三、租金及計價方式:

月租20____0元/月/台,汽車每天工作時間與工程進度同步,根據工程的需要,汽車每天基本工作時間為早上6:30至當日晚上12:00,每月汽車維修時間三天,若超過三天,則甲方按666元/天扣除乙方該機具的基本月租費,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如下雨、下雪等),導致無法工作,乙方租金照收。

四、付款方式為月結。

乙方工作時間滿一個月後,甲方按實支付乙方租車費用,乙方汽車進場後,我司加油員對每台汽車在加油前的`原有庫存油量進行測量,並簽字確認,以保證車主的利益。甲方付款給乙方時,乙方需提供等額的租賃發票、油發票、機械發票、機械配件發票等。

五、進出場費:

設備的進場費由甲方承擔,若甲方租用半年以上,出場費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機械在甲方租賃期間,所有權歸乙方,甲方不得擅自轉租或抵押,當日工作完畢必須由駕駛人員檢查機窗玻璃及車門關鎖好,方才下班。

八、責任和任務:

1、在租賃期內,燃油費、操作工食宿費均由甲方負責。

2、駕駛員必須聽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但甲方無權要求駕駛員違章操作。

3、乙方按期對設備進行保養時,甲方應安排時間給予配合。

4、乙方在土石方的運輸過程中,必須保證汽車行駛的安全,確保安全駕駛,並經常檢查機械故障,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4.1 凡因汽車飛石或掉石造成過往行人或其它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由乙方承擔。

4.2 因汽車駕駛不當或機械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4.3 在運輸過程中造成公路邊電線被拉斷,電杆破損的一切損失。

5、設備在租賃期內,若有變動,甲方(或乙方)應提前通知對方,以便安排。

九、若有一方違約或雙方發生爭議,儘量協商解決,協商無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本合同自乙方機械進場,正式開工之日起生效,至機械報停後租金截止,由甲方付清乙方租金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備註: 其它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5

承運方?(乙方):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手機號碼:

地?址:

託運方?(甲方):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手機號碼:

地?址: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貨物託運與承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本公司往返杭州的經營商品委託由乙方負責運輸。(即指:杭州―地區)。

二、乙方有責任按雙方約定時間和地點收貨,並在甲方所託運的貨物速遞單簽字確認,甲方必須在乙方的速遞單上寫清物品詳細名稱以及數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詳細地址、電話、收貨人、完整外包裝,及時送達指定地點。

三、就發往以上地區各網點的貨物,原則上為每件人民幣:?元,大件除外,如有特大數量貨物,價格可商量調整,原則上在接到貨物的次日送達,但次日也不能超過下午18:00點(特殊情況除外),辦理貨物交接手續(即收貨人簽字或蓋章)。

四、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破壞、丟失(除發生戰爭、地震、水災、特大台風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負責任外),賠償如下:

1、未保價物品破壞損失按託運協定賠償。

2、保價貨物按照貨物保價額賠償,保價額不得超過貨物實際價值。

六、甲方承諾在乙方無過錯和達到甲方要求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單方面終止合同,也不得將貨物轉交其他貨運公司,在運價有競爭的情況下,應事先同乙方商量,在同等的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發貨權。

七、對託運人包裝不善,收貨人地址不詳、電話號碼錯誤或未聲明特殊物品,承運人不承擔遞送延誤,破壞的賠償責任。

八、交接貨物時,因承運人不可能對所託運的物品全部開箱清點驗貨,故以外包裝完好無損為交貨標準,收貨人在簽收時沒有提出異議,即認為貨運合同履行完畢。

九、索賠必須在託運日三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物品價值證明、經雙方協商解決。原則上以接到書面通知形式一個星期工作日解決完畢。如發生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調解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若雙方都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則自動延長合同。

十一、結款方式?。

十三、如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的,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四、本合同最終解釋權為甲乙雙方。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章次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6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公司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車主及司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就公司租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同意將汽車壹輛及司機租給甲方使用,甲方只有調度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司機負責。

第二條,車輛狀況

車 型: 車牌號:

車況:

提交車輛資料(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購車證明、□購買車險保單

乙方承諾自己是車輛的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人,自已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乙方必須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等.

第三條,租車期限

自 年 月 日開始租用,如因車況、交通事故或勞務關係發生變化,租車合同終止。

第四條,租車用途

乙方服從甲方的日常車輛調度安排和司機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五條,租金及結算形式

1、租用形式:乙方帶車租賃,以月為單位租用,按月結算租賃及勞務費。

2、租金:車輛租金 元/月,乙方病事假、修車等未出車時間的租金,按天計算扣除;

司機勞務費 元/月加效益勞務費等共計 元/月。

甲、乙雙方只是帶車租賃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3、油費:由甲方以油卡充值形式承擔。

4、結算形式:租車費用和乙方勞務費,參照在每月甲方發放工資之日一起支付。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及技術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運營,提供的車輛手續齊全,合法安全,型號和質量與本合同要求一致,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換車,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

2、 租用車輛期間,車輛所發生的`交通、機械、人身(包括車內乘員的人身安全)、丟失、失貨等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承擔,所產生的維修費用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3、 租賃車輛的保險、保養、車輛維修等日常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因甲方業務產生的路橋費用則由甲方據實報銷。

4、 乙方應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及交通規則,租賃期間發生的違章、肇事、違法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若處於禁止停車路段,且泊車等待時間較長,建議選擇正常泊車位。

5、 甲方承擔租賃車輛的日常油費、合理的停車費和路橋費,並有權對車輛油費的使用情況、日常停車過橋等費用進行審核,乙方應積極配合。在工作中合理規劃行車路線,節能省油,嚴格遵守甲方合理制定的油耗標準。嚴重超出油耗標準,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並追究相關責任。

6、 乙方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內乾淨舒適,注意個人形象,使用文明用語。

7、 乙方應保證車輛正常運營,儘量不耽誤甲方使用。如車輛因故障或事故等原因,車輛需停用達10天以上,甲方有權單方面停租車輛,終止合同。

8、 甲方有權對車輛進行合理調配,乙方在租賃期間需無條件接受甲方的合理用車要求,乙方不聽從甲方調配或消極怠工,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9、 除車輛故障,交通事故,人事變化等原因,乙方或甲方都不得無故停止合作關係;解除合作關係,雙方均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

10、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

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補充協議同具法律效力。

2、 雙方發生合同爭議,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八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承租方(甲方): 有限公司 出租方(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蓋章(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收 條

收到 公司車輛租賃費及勞務費(即包車費)等共計 元,大寫 元

收款人:

年 月 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7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____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民法典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裝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發地點:省____區路號裝運地點:省____區路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承

運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範本精選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8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根據國...

訂立合同雙方:

託運方: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

│ 貨物編號 │ 品名 │ 規格 │ 單位 │ 單價 │ 數量 │ 金額(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

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___

第五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

第七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義務

1.託運方的權利: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2.託運方的義務:按約定向承運方交付運雜費。否則,承運方有權停止運輸,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託運方對託運的貨物,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託運貨物。

二、承運方的權利義務

1.承運方的權利: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繫,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承運方的義務: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

三、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收貨人的權利:在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後有以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必要時,收貨人有權向到站、或中途貨物所在站提出變更到站或變更收貨人的要求,簽訂變更協議。

2.收貨人的義務:在接到提貨通知後,按時提取貨物,繳清應付費用。超過規定提貨時,應向承運人交付保管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方應按其價值的________%償付給承運方違約金。

2.由於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託運方應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二、承運方責任

1.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承運方應償付託運方違約金________元。

2.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它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於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①不可抗力;

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

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單位各留一份。

託運方:______ 承運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 開户銀行: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週記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19

甲方:

乙方:

一、本次運輸車型為:_______________車號:_______________承運人駕駛證號:_______________

二、標的'數量價款見清單。

三、運輸起止地點有時間要求: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時由_______________出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之前到達到交由_______________收貨,電話: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費付款方式:本次運輸費每噸為總額為_______________元,)已付餘額_______________元。貨到付清。

五、違約責任:遇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無法按期履行造成的損失,按《合同法》的規定解決。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終止。

甲方:

乙方: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0

運輸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方:營山縣萬壽頁巖磚廠(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着公平、公正、互利、誠信的'原則,就乙方運輸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乙方有安排甲方車輛運輸路線及目的地的權利,如不聽從甲方安排,造成運費增加,增加的所有費用一切由甲方承擔。

二、運輸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增加或減少運輸費用。

三、運輸路線:1、回龍方向:廠內至回龍垮拱橋止。2、東昇方向:廠內至白塔止。3、茶秀方向:廠內至鐵路橋前方止。4、蓬安方向:廠內至老新民止。5、新店方向:廠內至望城坡止。

四、廠內運標磚________元/匹,空心磚:2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4孔的________元/匹(包下車費)。

五、運費結算時間:乙方在每月的10日至15日結算運費。

六、運輸安全及責任:

1、甲方應在運輸途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一切交通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應保證在運輸途中的貨物不出現損壞和數量缺少,如

貨物因任何原因出現損壞或數量缺少一律由甲方負責賠償。

七、承運時間為壹年,即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運輸費用不因油價或物價上漲而上漲,下跌而下跌。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按有關規定賠償。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1

託運方(交____市場交易商):(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根據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以下簡稱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全棉市管字26號精神和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指託運方即指通過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預售棉的出賣方。

第二條 運輸棉花的品名、等級、數量、貨款金額

第三條 包裝要求:託運方必須按照規定的棉花包裝標準進行包裝,非規定標準的,承運方拒絕承運。

第四條 棉花起運地點為_________監管倉庫,發運車站為_________火車站;棉花到達倉庫為_________交割倉庫,到達站為_________火車站(如託運方無特定要求,到達交割倉庫及火車站名稱由承運方與交____市場協商確定)。託運方在棉花運達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前,要及時向到達交割倉庫出具提貨委託書原件。

第五條 託運方將棉花運抵交____市場_________監管庫的時間不遲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託運方將棉花按時運抵監管庫後,承運方必須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棉花發運結束。

第六條 託運方將棉花運抵監管庫後,雙方應對棉花的數量、包裝等是否符合交____市場交割規定進行入庫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承運方辦理有關運輸手續,並在有關運輸手續辦理完畢後的____日內將棉花起運相關事項通知託運方。承運方須對棉花運輸的質量和安全全程負責。

第七條 承運方負責聯繫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的接收、入庫等工作,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指定交割倉庫於貨物到達後的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____市場、承運方和託運方。

第八條 本合同所指棉花僅限於鐵路運輸。棉花從運抵_________監管庫至運至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所發生的費用實行包乾,包乾費用包括:棉花進入_________監管庫後發生的出入庫、短運、中轉裝車、鐵路運輸、保險以及進入交____市場內地交割倉庫後的鐵路入庫等費用,具體標準按交____市場全棉市管字26號通知附件3的規定執行。

上述費用由託運方承擔,交____市場代收代付。

實行費用包乾後,棉花從運至_________監管庫起到運抵內地指定交割庫過程中的保險由承運方負責代辦,保管過程中的保險價值按_________元噸、運輸過程中的投保價值按_________元車在包乾費用中列支。實行費用包乾後,託運方將這部分棉花用於交____市場商品棉電子撮合交易的交割時,如發生運費補償,由承運方承擔。

第九條 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託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要求承運方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的棉花運到交____市場內地指定交割倉庫。

2、託運方對要求承運的棉花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包裝,遵守有關危險品運輸的規定,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時間和數量交付被運棉花。

二、承運方的權利和義務

1、通過交____市場向託運方收取運輸包乾等費用,包括在_________監管庫發生的入庫、保管、保險及運往內地的鐵路運輸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2、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棉花運到內地指定交割倉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按時向託運方和交____市場發出到貨通知)。承運方對委託運輸的棉花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毀損、滅失,無人為變質(包括但不限於運輸及裝卸過程中導致的包裝破損、棉包污染、雨淋、黴變等),如有上述問題,承運方應對託運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貨物到達相關站點後,承運方負責聯繫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交____市場負責協調。

3、在運輸及裝卸期間,嚴禁吸煙和使用裸露燈具,嚴格控制火種,嚴禁裝運潮濕、油污和破損包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託運方責任

1、託運方不應超過協議規定的數量向承運方交運棉花,承運方不承諾超過協議規定數量的棉花的運輸。因託運方運至_________監管庫的棉花數量低於協議約定數量95%部分而造成承運方運能浪費的,託運方給予承運方每噸80元補償。

2、託運方應將交運棉花的原始碼單、質檢證書隨棉花一併交_________監管庫,棉花發運後由承運方及時寄往內地收貨指定交割倉庫,以便指定交割倉庫驗收和提供公檢使用。原始碼單、證書不全或沒有的,承運方不安排發運,由此而造成損失的,託運方自行承擔。

二、承運方責任

1、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影響託運方在交____市場交割並造成損失的,承運方應按交____市場核定的標準償付託運方損失(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鐵路部門限制運輸、編組等原因,造成運輸受到影響,承運方應在得知情況的當天,依據鐵路運輸部門出具的相關書面證明,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及時告知交____市場和託運方,以便交____市場及時調整運輸流向或通知交易商採取其他措施,避免違約)。

2、運輸過程中,造成棉花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承運方應負責向鐵路部門申請開具貨損、貨差證明,並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承運方也可委託內地指定交割倉庫作為收貨人,負責協調、辦理險內理賠事宜,託運方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 準用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項或約定不明確的事項,準用交____市場《關於交易商將存放在_________區內的棉花直接用於交割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由託運方傳真至全國棉花交____市場備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2

_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

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兑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兑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

應遵照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

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

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賣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買方代表: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3

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對運輸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證安全,這是從事海上客運的企業所必須滿足的。但是,海上客運的安全狀況卻不容樂觀。因為海上旅客運輸的運輸環境複雜,自然條件、船舶的技術狀況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為影響海上客運安全的不良因素,從而使得選擇海上客運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權益日益受到重視的今天,為了更好地維護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建立承運人強制保險制度是最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保險對象、保險責任和保險險種。保險合同的簽訂不管投保人和保險人是否願意,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的保險。保險人有接受投保的義務,投保人有投保的義務,強制保險只能基於法律的規定而開辦。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和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是強制保險的兩種形式。

(一)自動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不論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續、或交納保險費或者履行續保手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依法當然發生。我國現行的鐵路、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均屬此類保險。這種類型的強制保險現在適用的範圍愈來愈小,不具有普遍意義或者代表性。

(二)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而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保險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之後發生。經投保發生效力的強制保險,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險的效力並不當然發生,但法律對投保人不投保的行為將給予相應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於迫使符合強制保險條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強制保險。

目前,在海上旅客運輸中,因為以自願為基礎的保險制度難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標,承運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就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那麼對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運輸領域,國家為貫徹保險的基本目標,應推行對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護措施,以強制性為本質特徵,要求承運人必須就其營運中對旅客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進行投保。適度推行強制保險,具有廣泛和重要的適用的價值,有利於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的實現,也符合強化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

依據《雅典公約》和國內法律的規定,一旦發生海上客運事故,承運人將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的性質是責任保險。《保險法》中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意義在於:第一,具有分散責任的功效,將集中在一個船東或一個航運企業的責任,分散於社會大眾,做到損害賠償社會化。第二,實現民事責任的基本目標——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責任的首要功能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海上旅客運輸強制承運人投保責任險,可以使旅客獲得及時的賠償,特別是在承運人清盤或破產不能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時。第三,應付索賠的便利。在責任保險中,旅客可以直接訴訟,這使得旅客對保險人有直接請求賠償的權利,減少了索賠的煩瑣。④

長期以來,在責任保險領域中,僅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一般認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僅限於非故意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合同義務的不履行而導致的賠償責任

不得作為責任保險標的。美國作為責任保險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絕大多數將合同責任排除於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但我們認為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責任險的標的)損害賠償責任,既包含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又包含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的形式應包括賠償損失、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定金責任以及違約補救等內容。 在現行的海商法中,雖然《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69clc)及《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及賠償公約》(簡稱hns公約)及建立了承運人強制保險的制度,但其強制保險的標的只是船東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於有毒有害物質的損害賠償責任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而言,因為公約規定損害為“運油船舶之外”的損害,所以,承運人的責任通常僅是由單一的侵權責任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傳統理論上的責任保險的標的不相牴觸。

承運人如依公約規定(如《69clc》的規定),強制投保了船東責任險,就可將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因而分散了承運人的責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運輸中,旅客與承運人之間簽訂有旅客運輸合同,一旦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那麼承運人即違反了與旅客所訂立的海上旅客運輸合同中所規定的“保證旅客運送安全的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承運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權,還構成了侵害人身權的侵權。這樣,承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構成了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

三、我國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責任保險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國雖沒有加入20xx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雅典公約議定書》, 但在借鑑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制度意見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鑑時間上存在分歧。如, 一種觀點認為, 我國的海上運輸制度現在沒必要進行修改, 而且該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許多國家均對之採取觀望態度, 在此種形勢下提出與新公約接軌, 未免過於草率。待公約在我國生效之後, 再為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而修正海商法亦為時不晚。我們認為, 應該借鑑公約的合理內容, 依據我國的國情, 同時適當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國的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我國有關海上旅客運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合同”,基本參照了《1974 年雅典公約》,僅規定有承運人對事故承擔責任的賠償原則和責任限額,沒有涉及強制責任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除了責任限額的規定外,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中國港口間的旅客運輸合同——承運人承擔過錯責任與過錯推定責任,國際海上旅客運輸中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是指案件的主體、客體和法律事實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業過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賠償案件”,並規定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責任限額為8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與我國《海商法》第五章的規定是矛盾的,因為根據《規定》關於“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損害賠償案件”的定義,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無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約合47萬人民幣,與80萬人民幣的差距不可忽略。當發生此類人身傷亡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並沒有統一的標準。

近些年來,作為海商保險立法的重要問題之一的責任保險,呈現強化並強制化的立法趨勢。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越來越傾向於海上旅客運輸傷亡的索賠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東索賠,也可以向責任保險人索賠。日本政府已經立法給予國內海上旅客這種權利,及日本國內海上旅客可以選擇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責任人索賠。而且,《華沙公約》有關航空旅客運輸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這些修改給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權利,目前在海上保險中建立第三方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已逐漸提上日程,該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制保險使海上事故受到損害的第三方可以選擇向事故船舶的船東或者責任保險人索賠。

四、我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的制度建構

航運業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對海上旅客運輸進行強制保險時要注意到航運業、海上保險

業和旅客之間的利益平衡,既要考慮到航運業的國際化需求,又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為了更好地推進海上旅客運輸強制保險,應該解決以下問題。

(一)保險條件和形式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額(將在下文詳細論述),制定合理的國內立法成為建立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選擇。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草案》),擬針對從事沿海旅客運輸和沿海液貨危險品運輸的船舶引入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根據《管理規則草案》第6條的規定,沒有進行強制責任保險或取得財務保證的船舶將沒有資格從事沿海旅客運輸。然而此草案針對的僅是沿海旅客和液貨危險品運輸,對於國際線路運輸並無效力。

應選擇在我國《海商法》中補充強制保險制度的內容, 要求相應的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的承運人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人身傷亡必須進行責任保險或取得相應的財務保證。 可以採納《雅典公約》議定書的相應規定, 對於已有效實施保險或取得財務證明的承運人, 由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或核發《雅典公約》第四條擬規定的“證書”。對國有船舶, 如果沒有進行保險或取得財務擔保, 則應備有一份我國港務監督機關簽發的證書, 聲明該船為國有, 並在相關條款規定的限度內承擔責任。

(二)投保主體

因為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是鉅額的,風險極大的,影響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觀點認為應當對保險人的資格加以限定,明確投保的主體。可以仿效《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做法,立法要求承運人投保強制責任險,具體的保險人則由那些具有實力的保險人或保賠協會擔任。

在海上航運實踐中,經營者與船舶的所有者兩者的身份一般是分開的,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給承租人來經營,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光租的船舶再進行轉租,承租人與乘客形成運輸合同,在運輸合同中成為承運人。承運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是一個穩定的連接。如果將強制保險的投保人規定為承運人,就無法達到強制的效果。在與油污有關的國際公約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規定為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相對於承租人來説,所有人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且一般情況下都具有更強的財務實力,當船舶所有人違反規定,沒有投保強制險時,法律或行政法規可更好地採取懲罰的措施。

(三)合理限額問題

合理的限額,關係到保險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我們採納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立足點應以我國的理論與實踐發展為基礎,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於我國海事法制目標的實現,以及能否確保我國海事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自洽性為前提,不能僅僅以同國際接軌為目標,應該堅持本土化原則。責任限額制定,要從對受害方的救濟程度、航運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出發。

依據《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中的規定,財務保證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應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額確定。秉承這一理論,在確定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的強制責任保險的財務擔保的數額或保險金額時,也應按照海上旅客運輸中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辦理,即46,666個計算單位乘以該船舶的證書所註明的載客定額11。承運人投保的金額能否超過這一數額,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應該制定合理的限額。責任限額是保障保險人得利益的工具。許多國家都規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喪失了責任限額,保險人還可以繼續享受限額,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額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結合我國旅客運輸實際,對承運人應當施加更為嚴格的責任,對於因航運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導致的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其他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情況,則改變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而提高承運人對航運安全的注意,保證旅客運輸的安全性,並給予受害人更為妥善、積極的保護。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4

甲方:

乙方:

依照有關道路運輸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己方工廠的原材料及銷售的產品全權委託乙方承運,運輸方式為公路汽車運輸服務。

二、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事宜時,明確承運貨物品名 、裝貨地點 ,聯繫人 ,聯繫方式 ,貨物到達地 :貨物名稱: 、件數:、重量: 、價值; 、卸貨地址:、 貨物運價; 、本次合計運費:

三、甲方不得以隱瞞的形式委託乙方託運禁運物品,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指派 業務人員為辦理甲方貨運事宜的聯繫代表,代表乙方為甲方辦理貨物承運的相關事宜。

五、甲方有權獲知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情況和預計到貨時間。

六、在貨物送達收貨人之前,甲方有權隨時改變到貨地點及收貨人,但應當支付因此所增加的運輸費用及其它費用。 甲方有權對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要求改進。

七、每車裝貨完畢甲方向乙方提供裝貨重量、數量及貨物清單,乙方出據〈貨物運單〉,一車一單(運單一式兩份,貨主一份,隨承運貨物車輛一份),貨物安全到達憑〈貨物運單〉交付貨物。

八、貨物運價商議方式:

1、批量貨物、重貨類,甲乙雙方按噸商議運費,以車裝實際重量結算運費。

2、輕貨、雜物、怕損物品應按所需車型,甲乙雙方商議運費,以整車、包車價承運,重量不得超出國家規定車載重量。

九、運費結算方式:

1、貨物裝車前預付30%運費,貨物安全達到目的地,憑隨車〈貨物運單〉結清全部剩餘運費,每車一結算。

2、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運輸發票事宜雙方商議,發票税金由甲方承擔或增加運費,由乙方承擔發票税金,雙方商議並註明。

十、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後,收貨人驗貨前,乙方保證甲方貨物外包裝完好,並辦理貨物簽收手續為交貨完畢。

十一、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丟失、破損,依《保險法》或是國家相關運輸條例按下列條款賠償。

1、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甲方必須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投保,投保金額暫定:每車保險額為12萬元,每車向甲方收取300元保險費,保額不足,依次類推,貨物出險後由乙方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但賠償金額依照保險公司的賠償原則進行核定。

2、甲方託運零擔貨物、散件貨物,廠商長期貨物託運,乙方可按貨物價值3‰的保險投保或運費中含保,甲乙雙方商議並註明。

3、甲方未委託乙方承運貨物辦理保險,貨物出險後,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責任方追償,乙方視己方應承擔的責任而作相關的賠償,但每票貨物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

十二、甲乙雙方協議簽字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相互遵守相關合同法,協議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貨物交付其它貨運部、信息部承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包給其它部門公司承運。十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二0xx年六月二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5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

託運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

收貨方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規格: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____總額(元):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包裝要求

託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_____;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_。

第四條貨物承運日期_____________;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_____。

第五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

第六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_____________。

第七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6

簽訂地點: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鐵路貨物運輸單範本 計劃號碼或運輸號碼:________

貨物運到期限:________

發站承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運輸貨物:________。

第二條 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_貨物於天內集中於____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__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第四條 裝船時間:

甲文聯繫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後,經乙方落實並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於_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五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於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

第六條 啟航聯繫: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後,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_方負擔。

第七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於_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_____元。

第八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於運送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雙方權利義務:________。

第十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____%計__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十一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後,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費用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後,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 甲方違約責任

1. 甲方未按時集中貨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時起航,每延誤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

2. 甲方未能按時裝貨和卸貨,每延遲一小時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元。

3. 甲方未按時付清運輸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部分運輸費用________%的違約金。

4.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乙方________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乙方違約責任

1. 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_______元。

2. 乙方船舶起航後未電報通知甲方準備卸船時間,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3.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________元違約金,並退還甲方的預付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 在裝、卸貨物過程中,因氣候影響裝、卸作業時間,經甲乙雙方簽證,可按實際時間扣除。

2. 因________級以上風暴影響,不能按期履行合同,雙方均不負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項解決:

1. 申請仲裁機關裁決;

2.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附則:

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

賬號:________ 賬號: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運輸合同彙總 篇27

貨物運輸合同,即通常所説的貨運合同,是委託人將需要運送的貨物交給承運人,由承運人按委託人的要求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交付給委託人或者收貨人,並由委託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而貨運代理合同為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一般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的合同。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包括訂艙、倉儲、報關、報驗、結算交付雜費等貨運代理人從事的具體業務。貨物運輸合同與貨運代理合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合同的主體不同

貨物運輸合同的主體是託運人和承運人。託運人是將貨物委託承運人運輸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託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運人是運送貨物的人,多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組織。貨物運輸合同涉及收貨人,收貨人是接收貨物的人。收貨人與託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為第三人。當第三人為收貨人時,收貨人就是貨物運輸合同的關係人,此時貨物運輸合同就是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貨運代理合同的主體是委託人和貨運代理人。我國的貨運代理業是經由向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註冊登記,並領有經營該項業務執照的企業法人組織專營的,其他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因此,貨運代理合同中的貨運代理人是一個特定的主體。但是,貨運代理合同中委託人的範圍則沒有限制,可以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羣眾團體、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等。

2、 合同的內容不同

合同內容包括權利、義務兩個方面。因為權利、義務具有相對性,在這裏以承運人和貨運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比較對象。在合同義務方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義務的特徵為組織整程運輸,對整程運輸負責。在貨運代理合同法律關係中,貨運代理人主要義務特徵為將貨主的貨物安排至承運人的運輸器上出運,此種安排可能是整個運輸過程,也可能僅是運輸的某段路程。在合同權利方面,承運人的權利為收取運輸費用,這是其履行運輸義務的對價。貨運代理人收取的費用雖然有時也以運費的名義收取,但其實質是提供貨運代理服務的報酬,這種報酬或者通過代收代付運費另加一定報酬的方式,或者通過賺取向委託人收取的費用與其支付給承運人等有關方的費用之間的差價。

3、 履行義務的時空性不同

貨運代理合同的履行本質上是為貨物運輸合同提供服務。因此,貨運代理合同對貨物運輸合同具有依附性。如果將貨運代理合同與貨物運輸合同在時間和空間上予以區分的話,可以看出,在時間概念上,貨運代理人的義務大體先於或後於承運人義務。先由貨運代理人辦理訂艙、報關、打板交接等業務,將貨物安排至承運人的運輸器,才由承運人進行運輸,最後可能由貨運代理人再完成收貨義務,辦理進口報關等手續。在空間概念上,貨運代理人的義務往往是在同一地(起運地或目的地)完成,承運人的義務則具有跨境性和空間的連續性,這也是由運輸合同在本質上是貨物的空間移動的特徵決定的。

4、 調整的法律不同

調整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規範較為複雜,除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運輸方式的不同,具體調整法律也存在差異。按運輸方式的不同,貨物運輸合同可以分為: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與管道貨物運輸合同等。例如,由於公路運輸是我國較為傳統的運輸方式之一,發展速度也相對較快,因此調整公路運輸的法律相對比較全面,常用的有《公路法》、《合同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又如,調整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規範,除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調整外,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還受華沙公約體系、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調整。貨運代理合同屬於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在性質上最接近於委託合同,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多是參照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

5、歸責原則與舉證責任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個條文中並沒有規定“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般認為合同法採用了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因此,在訴訟中主張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當事人僅須證明對方有違反合同義務之行為即可。但委託合同卻是特例,因為合同法第406條明確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委託合同的歸責原則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貨運代理合同從性質上講屬於委託合同,當然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因此在貨運代理合同中,作為委託人,試圖讓貨運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時,就應當證明其在履行合同時存有過錯。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亦為過錯原則,但在舉證責任上屬於過錯推定,即一般來説,證明貨物損壞非系承運人過錯所致之責應由承運人自己承擔,貨方僅需證明在承運人責任期間發生了貨損事實即可,對承運人有無過錯無須舉證。而承運人需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方可免責,否則推定其有過錯。但是,海商法同樣規定了承運人可享受的十二種免責事項,例如按照海商法第51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火災引起貨損的情況下,只有當權利人證明該火災系承運人本人過失所致時,承運人才承擔責任。即在火災導致貨損的情況下,海商法又規定此時舉證責任歸於貨方,這又構成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外。對此,要區別不同案情,在同一過錯原則之下,正確適用不同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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