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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廠用工合同範本

服裝廠用工合同範本

甲 方:

服裝廠用工合同範本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兩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公司規定的正常工作任務沒有完成的加班除外,不安排同等時間倒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個月的15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後轉正基本工資 元,崗位工資 元,績效工資 元,業績提成按照 % ,出差補助和報銷按照《公司報銷制度》統一規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為 元。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兩個月生活費不得低於 元。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章第7條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五險一金(五險一金”講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七、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四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處以罰金,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服裝廠勞動合同範本服裝廠勞動合同範本。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19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6.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規定終止、解除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 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 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 義務兵役期間的。

8.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9.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0.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11.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甲方以公司員工規章制度 作為本合同附件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公司所在地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日內向 北京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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