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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設備長期合同(精選3篇)

供電設備長期合同(精選3篇)

供電設備長期合同 篇1

承租方: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供電設備長期合同(精選3篇)

出租方:供電工程分公司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1、在租賃期間,合同所列租賃儀器的所有權屬於甲方。

2、在租賃期間,乙方如對租賃儀器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3、在租賃期間,乙方如將租賃設備轉租給第三人,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一條:租賃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設備在交貨地點,由甲方向乙方交貨。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設備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應自收貨時起24小時內在交貨地點檢查驗收租賃設備,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設備已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屬於甲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交貨當天,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否則,視為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約定要求。

第二條: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設備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

3、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設備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一切費用: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當租賃設備毀損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若儀器因被盜等原因遺失或無法修復的損毀,乙方按儀器價值正常折舊後賠償甲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租金的支付。若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乙方應於租金約定支付日前將儀器送還甲方,若乙方在當日未將儀器送還,視為乙方繼續租用儀器,乙方應按日加支應付租金的5%給甲方。在乙方應付租金未到位前,甲方保留停機的權利,如付款後繼續租用,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合同總租金額5%的違約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設備,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的有關程序進行仲裁裁決。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有關附屬文件具備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承租方:

出租方:

日期:

供電設備長期合同 篇2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税務登記號: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

(2)用電分類:.

(3)生產班次:,週休日.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於.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上述附件為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

用電設備清單

序號設備名稱設備規範共計

相電壓(伏)每台容量(千瓦)台數

合計

附圖

供電設備長期合同 篇3

供方:_____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2、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為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為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__________%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為盜水、盜電之行為。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為,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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