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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通用3篇)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通用3篇)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篇1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通用3篇)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説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税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税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文件,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閲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篇2

衞輝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解釋或説明,在本協議及本協議相關各方另行簽署的其他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及各擔保協議)中,下述詞語均依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基準日”是指年月日。

2.“截至基準日的債務餘額”是指截至基準日(含該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到期債務餘額,含本金及利息。

3.“重組日”是指本協議生效之日。

4.“重組預備期間”指基準日(不含該日)至重組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5.“重組債務”是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內的利息之和。

6.“重組債權”是指債權人享有的、與重組債務等值的債權。

7.“重組債務利息”是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全部重組債務清償日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支付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確定的重組債務的利息總額。

8.“債務重組期間”指自重組日(不含該日)起至年月日(含該日)之間的時間間隔。

9.“全部債務”是指重組債務與重組債務利息之和。

10.“全部債權”:指債權人享有的、與全部債務等值的債權。

11.“原貸款債權擔保”是指債權人從銀行受讓貸款債權時受讓的與原貸款債權擔保相關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權益。

12.“第三方”是指各方以外的任何國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13.“工作日”是指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

第二條陳述、保證與承諾

各方確認,各方向對方作出的陳述、保證與承諾,是各方按本協議進行債務重組的重要前提條件,各方依賴下述陳述與保證簽署本協議。

1.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各方的最大努力,密切配合,通力協作,促使債務重組順利完成。

2.忠實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從事任何對債務重組造成損害的行為。

3.各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不對簽署及履行本協議構成不利影響。

4.嚴格保守在債務重組過程中所獲得的對方商業祕密。

5.在本協議中所作出的陳述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

第三條債務重組方案

1.重組債務

各方確認,《借款合同》項下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的截至基準日(含該日)的債務餘額與其在重組預備期間利息之和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重組債務利息及其計算方式

(1)本協議項下重組債務的年利率為%,計算基數以360天/年為準。

(2)本協議項下的重組債務按日計息,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度末的第二十日。

(3)利率調整和利息的計收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議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修改有關規定,債權人無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按中國人民銀行修改後的有關規定執行。

(4)對涉訴案件所涉及的債務進行重組,利息的計算遵循判決書或裁決書的相關規定。

3.還款計劃

債務人同意按各方確定的重組債務還款計劃,按本協議的約定以現金、有價證券或經債權人同意的償債物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4.提前履行還款義務

債務人可以隨時提前履行還款義務,無需經過債權人的書面同意,但需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債務豁免

截至還款計劃表中約定的第期履行還款義務日(包括該日),如果債務人均能按時、足額履行任何一期還款義務,則債權人同意豁免債務人在還款計劃表中第期到第期的還款義務。

第四條債務人的責任

1.重組日前,債務人應保證原貸款債權擔保對債權人繼續有效。重組日後,債務人原則上應安排原貸款債權擔保人對債權人實現本協議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對於本協議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及相應費用,債務人承諾按債權人的要求以其有效、易於變現的資產向債權人另行提供相應的足額擔保,與債權人簽訂經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或促使第三方出具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函或簽署令債權人認可的擔保合同。

3.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的最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每月的前日內向債權人提供上月末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於每年的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並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債權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檢查、監督。

5.債務人的税後淨利潤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當期和下期的相應債務時,債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如債務人的税後淨利潤超過債務人當期和下期的應當償付債權人的相應債務,則債務人可就超過部分向股東或債務人的投資者分配股息或紅利。

6.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減少註冊資本、抽逃資金,或者無償轉移資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或出租其全部或部分資產。

7.本協議有效期間,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債務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8.如出現保證人發生部分或全部喪失保證能力時,或者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抵押物、質物或出質權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時,債務人應當及時提供經債權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9.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進行重大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或債務人以出售、出租、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的資產,或者債務人的隸屬關係或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企業章程發生修改、企業內部組織發生重大調整等債務人可預測、可控制的各種情形,可能危及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應事先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徵得債權人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上述行為。

10.債務人如發生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等債務人無法控制、無法預測的、足以影響債務人償債能力的所有情形,債務人應在事件發生的同時立即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及時採取適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損害。

11.本協議有效期間,債務人如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金等變更事項,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

12.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每隔半年向債權人提供一份詳細的債務償還情況執行報告。

13.債務人不得簽署任何損害債權人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的相關協議或文件,不得對任何第三方作出有損債權人債權實現的任何承諾。

第五條費用承擔

1.債務人應承擔債權人因實現其債權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2.除本協議及相應的擔保協議另有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簽署與實施本協議及相應的各項擔保協議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債務人遲延履行應向債權人支付的到期債務,債務人應按應付而未付額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

2.債務人違反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賠償由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3.各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書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當賠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而且守約方有權提前解除或終止本協議書。

第七條協議的修改、變更和解釋

1.對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變更和解釋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各方同意將密切合作,儘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的有關條款。

第八條權利義務的轉讓

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以書面通知債務人的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和義務。債務人非經債權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本協議所附的相應擔保合同生效之日為本協議之生效日。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各方確認,本協議為《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本協議的內容與《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協議》中的內容不一致,則依本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債務人已閲讀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的所有條款,對本協議及其相應擔保協議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債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放棄該權利,亦不影響債權人行使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及債務人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4.如果本協議的某條款被宣佈為無效,應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效力。

5.各方之間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電傳或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其他方的住所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或電傳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碼或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

6.本協議標題僅供參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亦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每方各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

義馬市私營企業債務重組協議 篇3

企業債券上市協議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乙方申請其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_________》等業務規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中上市企業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_________;

代碼:_________;

債券面額:_________;

期限:_________;

利率:_________;

發行價格:_________;

實際發行總量:_________;

已募集資金數額:_________;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向乙方發出上市通知書,確定上市日期。

第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授權及業務規則對上市債券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的各項規則、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在接到甲方簽發的《上市通知書》後,須於上市日前五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報刊上登載上市公告書,並將上市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

上市公告書必須在明顯位置註明下列文字:本債券發行人對以下刊出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以下資料如有不實之處,本債券發行人當負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責任。

_________證券交易所對本債券上市申請及有關事項的審查,並不構成對本債券信用的保證。

第六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它報告為臨時報告。乙方應當依照《_________》第五章的規定及時、準確地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第七條 乙方對於債券評估機構對公司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企業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應及時地報告甲方。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或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聘請董事會祕書或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繫,並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債券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按上市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 上市月費的標準為:以債券上市總額_________元為基數,每月交納_________元,每增加_________元,月費增加_________ 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元。乙方最遲須於上市日前三日向甲方繳納上市初費,並自上市日的第二個月起至終止上市當月止,按年預交上市月費,每年在 收到交款通知後,劃交甲方指定帳號。

第十二條 甲方在債券本息兑付日前一週終止債券交易。乙方如通過甲方兑付該債券,應在派息兑付前4日將兑付款項劃交甲方指定帳號,同時須向甲方支付兑付費用,具體金額另行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的上市債券暫停上市後復牌交易的,無須再交納上市初費;上市債券被除牌的,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甲方無須對債券上市交易所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警告;

2.徵收五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3.責令限期改正;

4.停牌或除牌;

5.法律、法規、規章、業務規則授權甲方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時,甲乙雙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甲方業務規則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業務規則沒有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補充本協議。補充協議屬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仲裁。

第十九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當事人各執二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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