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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十篇

合同的效力十篇

合同的效力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漢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合同的效力十篇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2、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

3、請求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4、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5、請求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任外聘工長職務,月工資_____________元。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正式勞動合同,也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項社會保險,因此應承擔各項責任。

第一,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三年有餘,事實上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給申請人三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同時,被申請人違反《勞動合同法》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綜上,共計七個月。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超過一年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以書面形式確立。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與申請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被申請人應向申請支付雙倍工資。

第四,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不單位應為每位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但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任何的社會保險,所以應為申請人補交。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嚴重侵犯了申請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貴委員會依法裁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的效力 篇2

本案要旨

《民法典》確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委託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有具體違反《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定,就應當依法確認居間合同的效力。

簡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員王-非經馬*東、呂*鋒介紹認識了義馬市張*華、馬*珉、李*華,雙方開始協商義馬2×155MW熱電廠投標招標事宜。7月14日,王-非、馬*東代表中建*局二公司與馬*珉、李*華簽訂了居間協議。雙方約定的主要內容是:若該工程中標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支付馬*珉、李*華建設工程合同總額2%的勞務費用;首次支付20萬元,餘款按工程轉款比例支付;違約方賠償對方10萬元損失。

8月14日,義馬市招投標辦公室、義馬*熱電廠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義馬2×155MW熱電廠主控樓、主廠房、升壓站工程。8月31日,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原審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義馬*電廠項目部經理。馬*珉、李*華依據居間合同收到勞務費204000元。

後因中建*局二公司沒有支付約定的餘款,馬*珉、李*華提起訴訟,要求支付餘款74萬餘元及違約金10萬元。

義馬人民法院判決: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設工程有限責*公司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馬*珉、李*華居間費372375元,違約金6萬元,合計432375元。二、駁回馬*珉、李*華對王-非、馬*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擔。

宣判後,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判決認定以下事實錯誤:一是中建*局二公司從未與馬*珉、李*華簽訂過合同。二是居間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協議。三是原判決認定的中介費用計算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決,判決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原審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審中述稱:簽訂協議是個人行為並非職務行為。居間協議違法,為無效協議。

判決理由

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的協議,約定主要內容是促使義馬*電廠與中建*局二公司中標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居間合同特徵,該協議為居間合同。

本案審理中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王-非簽訂居間協議是否是職務行為,二是居間協議的效力,三是居間費用的計算依據。

關於王-非簽訂居間協議是否是職務行為。居間協議上雖未寫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稱,但居間協議約定的居間義務是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馬*東與馬*珉、李*華簽訂居間協議後,中建*局二公司就又與馬*東簽訂了關於義馬*電廠工程項目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居間協議。義馬*電廠工程項目中標籤訂建設工程合同後,王-非已經成為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投標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並不是王-非的個人事務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居間協議也是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務。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該系列行為均是職務行為,王-非也認為自己該系列行為是職務行為。因此,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議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王-非與馬*珉、李*華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本案事實不符,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本案居間協議的效力。《民法典》確立了居間民法典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並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託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並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投標人中建*局二公司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料和投標書,讓馬*珉、李*華參與其投標事務並支付一定勞務費的約定,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因此該行為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中建*局二公司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沒有證明自己已付居間費用用於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違反有關規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依據,因此上訴人中建*局二公司認為,該協議違反了《招投標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居間報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規定可知,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關於居間報酬標準,我國法律對此還沒有相應規定,因此確定居間人的居間報酬應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可太高。一審判決雖然依照公平原則對居間合同約定的報酬額予以適當調整,但根據本案居間報酬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標的的收益中所佔的比例還比較高的實際情況,對居間費用還應當再適當酌減。中建*局二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計算居間報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應計算居間報酬的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居間協議書約定,合同簽訂後首付20萬元,餘款按照工程轉款比例支付。該比例既可以理解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計算支付勞務費至付清時為止,又可以理解為首付20萬元後所餘勞務費與工程總造價之比按照轉款比例支付。如何計算應付居間勞務費這一約定不明,馬*珉、李*華也沒有提供施工過程中轉款數額和應當按照轉款所付的居間勞務費,一審確定的工程款額是施工合同終止時的完工工程價款,因此原判決認定中建*局二公司未按照轉款比例支付構成違約的證據與理由不足,應予以糾正。

合同的效力 篇3

轉包(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接包(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1、轉包(出租)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名、面積、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轉包(出租)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2、轉包(出租)期限

轉包(出租)期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3、轉包(出租)價款

轉包(出租)土地的轉包金(租金)為每年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包括、不包括依法向國家和集體繳納的農業税費等)。

4、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可以採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包金(租金)。

1、現金(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一次或分次)支付轉包金(租金)的方式,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

5、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包(出租)土地_____________或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6、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與發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轉包(出租)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約時,乙方應與甲方一起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甲方有權在轉包(出租)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4、轉包(出租)期限內遇自然災害,上級給予甲方核減或免除相關土地上的税費義務和核發的救災款,甲方應及時如數轉給乙方。如需甲方辦理手續的,甲方應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5、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並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7、乙方不得改變轉包(租用)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8、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7、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使用轉包(出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限內將轉包(出租)合同約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第三者,需經甲方和發包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3、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______個月通知另一方,並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4、乙方在轉包(出租)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8、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____。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9、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2、提請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_____________鄉(鎮)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或鑑證)後生效。

11、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鑑證、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鑑證單位(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效力 篇4

關於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  有關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對於很多人來講都是不太瞭解的,有的人也為贈與是單方面的,只要贈與人答應要贈與,贈與合同就成立。那事實是不是這樣的呢贈與合同又有怎樣的效力呢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39;義務。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並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後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佔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民法典。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範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合同的效力 篇5

跳單中介合同的效力

---杜凱律師

【跳單名詞解釋】

"跳單"行為亦稱為"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法律規定】

第四百零四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

第四百零五條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

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

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上海某某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結果: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於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箇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杜凱律師分析】

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以及我國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法理,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履行,不能出現不誠信的行為,如果中介公司服務很到位,並沒有超出標準收費,買房者應當遵守中介合同約定,通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並承擔中介費用。當然,中介公司如果有上面案例中的行為,那麼就違反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使中介合同中約定為獨家代理,也因是格式合同而無效。正像上面案例裁判所説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所以説,獨家中介服務合同不一定絕對有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還是要遵守的。

合同的效力 篇6

非訴訟業務委託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託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委託事項雙方約定,乙方為項目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1、為項目中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2、參與與項目相關的討論和談判;3、草擬、審查、修改有關項目的合同等有關文件;4、協助甲方制定與項目相關的辦理方案;5、協助甲方進行項目的驗收和審計工作中的法律事務;6、協助甲方對項目中的招標文件進行審核;7、協助甲方對項目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8、辦理甲方委託的有關項目的其他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義務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託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7、乙方律師應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甲方義務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仍應獲得相應的報酬。4、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6、對委託代理事務的判斷和決策由甲方作出,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作出的獨立判斷和決策。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用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1、雙方在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後確定了本協議涉及的律師費:_________________(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2、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支付方式為在本協議簽訂後十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3、如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涉及到訴訟、仲裁等其他法律事務,雙方另行簽訂委託協議確定委託內容及代理費用。

第六條其他費用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2、乙方為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可先行向甲方預收,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2、如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甲方可解除合同;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 糾正:_________________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處理。

第九條通知和送達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條其他特別約定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其所代理事務的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項目驗收完成或本合同解除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合同的效力 篇7

一、合同擔保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並不適用於勞動擔保合同。

《民法典》第2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由此可見,擔保具有特定的法律涵義和特定的適用範圍,這種擔保的目的是保證交易中債權的實現,其適用範圍主要限於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而且這種債權債務具有相對的確定性。而我們這裏討論的勞動擔保,其目的不是要實現用人單位的債權,而是要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不要有違法行為,不損害單位利益,否則就對其行為給單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要對勞動者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擔保,這與《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擔保相去甚遠。而且,這種擔保也不具有一般民事擔保所要求的確定性,因為,被擔保的所謂“債權”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既可以是正常履行職務產生的,也可以是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產生。這種擔保合同實際上是用人單位想將自己因怠於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所帶來的風險轉嫁給擔保人的一種不平等合同,確定其法律效力難有法律依據。

二、意思自治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於勞動法領域。

民事法律領域裏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訂立民事合同時應體現和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於民事合同的主體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與另一方不存在隸屬關係,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雖然勞動法律關係從總體上看也屬於民事領域,但是,勞動法律關係和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徵。其重要特點之一就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具有隸屬性,勞動者要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約束。所以,民事法律所體現和倡導的意思自治原則並不能簡單地適用於勞動合同。同時,這種擔保雖然從形式上看似乎是自願達成的,但實質上並不是出於勞動者的真實意願,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勞動者時要求提供保證人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否則,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勞動力供過於求的現實情況下,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提出的在勞動合同中設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以期得到就業機會。所以,不能僅僅因為勞動法律關係屬於民事領域,就簡單地套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認為只要法律法規無明確具體的規範予以禁止,且當事人自願,則擔保關係就應肯定。這一觀點和説法明顯忽略了勞動法律關係本身的特點。

三、勞動擔保合同不符合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也不符合勞動保障部門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一貫主張。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不同於一般的民法,帶有明顯的社會法的色彩,它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的社會目標,強調的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對勞動合同的擔保問題,勞動法雖然並沒有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明確規定,但是,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在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規章、通知等規範性文件中卻有明確的體現,這些文件明確禁止各用人單位以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等作為訂立合同前提的行為。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重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以保證人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是,這種做法本質上與強制勞動者交納保證金的行為並無二致,只是形式不同而已,同樣是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所設立的障礙。因為,以物的方式擔保和以人的形式擔保都屬於擔保的範圍,目的都是保證勞動者如果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的利益有相應的保障。

因此,對於目前用人單位所採用的勞動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不能簡單地從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而應站在勞動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高度,從我國勞動領域的現狀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將其認定為無效。

合同的效力 篇8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貸款人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元,借款合同號_____________,由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規定借款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借款到期後經多次催收,借款人、保證人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截止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尚欠本金______元,利息______元,經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三方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具體還款事項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歸還貸款人本金_____及利息;借款人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歸還貸款人本金______元及利息(可按具體協商的分期時間付款)

2、保證人對借款人的債務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最後一筆還款日期屆滿後二年。

3、貸款人、借款人、保證人的權利、義務、承諾及有關事項仍按原借款合同規定執行。

4、借款人、保證人先於協議規定時間償還貸款全部本息,本協議終止。

5、借款人、保證人如有一次未按本協議約定日期按期歸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利對借款人、保證人一次性對全部借款本息進行追償。

6、本協議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

8、本協議一式三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效力 篇9

本人_______________本單位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份在_____________糾紛事宜向_____________派出所進行電話報警,後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罪被逮捕,現羈押在_____________看守所。 

犯罪嫌犯人家境貧寒,靠出外打工勉強度日。_______________父母已亡,無兄弟姐妹,是一個四歲幼兒的唯一扶養人。_______________被羈押後,家中幼兒無人照料,家庭悲劇隨時可能發生。雖然原則上_______________的詐騙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但是案件發生後,他們已經積極想盡一切辦法來彌補錯誤,認真悔過,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且向司法機關交納了罰金,説明他們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有改過自新的強烈願望。

我們認為法律的制裁手段是為了警示犯罪,而不是為了製造新的傷害和悲劇。同時,如果因我們的報案造成他們家庭的悲劇,也不是我們的初衷。因此,我們同意對_______________予以諒解,自願不再追究他們刑事責任,請求司法機關對他從寬處理。

此致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的效力 篇10

今房客承租_________________小區的房子做住宅用,雙方協議於___________日內籤合同,租期從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乙方需付年租金為___________元,付款方式為_______________,押金___________元,另付物業___________元年,水電有線寬帶另算。現預付定金___________元。若房客違約定金不退,若中介介紹中介費照付由收入方承擔,房東違約歸還客户本金並相應支付違約金,現經中介或房東接手,雙方簽字方生效,過期作廢。中介費普通住宅___________個點,房東房客各___________個點,店面寫字樓一月租金,各月租金一半。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

付款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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