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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

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

合同編號:

鋼結構製作安裝合同

 

工程

承包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協議書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

四、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五、資金來源:

 

六、工程程質量標準:

七、材料選用要求:

 

八、保修條件、期限: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需為本工程作壹年的保修,保修期內,如不屬人為損壞的項目,乙方提供免費修理。如屬人為損壞或超過保修期,則不屬於保修範圍,但乙方可協助修復,其費用由責任方負責或協商解決。

第三條 工程承包範圍

一、承包範圍:

工程+0 000以上建築鋼結構部分,及屋面、牆面(不含砌體),門窗,具體見第二條相關的內容及方案圖。不包括:煙囱、內隔牆、作業台、鋼梯、欄杆……等前述列明的承包內容以外的工程。

二、+0.000以上鋼結構原輔助材料採購、製造、運輸、安裝及按現行國家法規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本工程鋼結構建築面積:

(平方米)

四、其它:

第四條 工程造價

一、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小寫):

二、本合同採用主要材料價格採用浮動價。其中,施工期間人工、鋼材、水泥、磚、混凝土、砂石、鋁材、預應管樁可調整價差,調整方法:以投標截止日當月的該材料的佛山市信息價為基準,浮動價格在±1%以內的風險由承包人承擔,超出±1%時,按進度,以施工期間該材料的佛山市信息價與投標報價主要材料價格計算價差;當佛山市信息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時,按實際市場價格與投標報價主材料價格計算價差。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圖及第三條第一款確定的承包範圍為準,施工圖承包範圍以外的工程及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則和辦法計價,追加合同價款:

1、合同報價單中已有相同單價的,按該單價執行;

2、合同報價單中無相同單價的,按甲方確認的追加價款執行。

3、由於設計修改而出現的變更工程項目,按《順德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有關條款追加該項目的單價,由甲方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後,方施工。

4、工程量增減的計算方法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四、本工程最終結算價款為:固定合同價+追加合同價款+

費用

第五條

 工程變更

一、甲方應向乙方提交據以施工的基礎資料,包括並不限於:工程地質資料、水準座標控制點、工程範圍和周邊的高低壓電力網線和地下管網線路等資料。甲方保證所提供資料、數據的真實、準確。

二、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 日內向乙方提供經審圖機構審核通過的施工藍圖一式

 份(並提供cad電子文件)。

三、乙方應當按照國家鋼結構工程相關標準、規範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和合同施工。

四、在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甲方要求變更設計的,應向乙方書面提出。變更的具體內容在設計變更中載明。

五、因甲方提出變更設計的,由甲方承擔下列費用和責任:

1、 材料設備增加的,追加材料設備款;

2、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

3、 造成乙方構件製作和安裝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積壓的,賠償損失。

4、 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順延。

第六條

工地代表、項目經理、監理

一、甲方工地代表

1、甲方派駐施工現埸的代表稱為工程師。工程師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師必須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2、雙方往來的工程聯繫單、通知書、驗收單、結算單、確認書等函件及會議紀要等,一經工程師簽字即對甲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工程師或其委派的代表簽發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經書面遞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稱為項目經理)後即對甲方發生法律約束力。項目經理對工程師發來的函件內容無異議並在函件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時間後即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

4、乙方對工程師發出的指令、通知等有異議時,在48小時內向甲方書面提出。可採用在回執上籤署異議意見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書面異議。甲方應在接到異議後48小時內作出答覆,逾期則視為確認乙方的異議。

5、情況緊急時,工程師可向乙方發出口頭指令,並應在24小時內再予書面確認。乙方認為指令不合理的,可於24小時內書面提出異議,工程師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後24小時內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乙方;工程師愈期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書面通知時,必須承擔因指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6、甲方派駐工地的工程師為

名。姓名為:

。以上人員具有相同地位和權力。

7、甲方更換工程師,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乙方。

8、工程師的權力自合同生效時產生,至合同終止時終止。

二、乙方項目經理

1、乙方派駐工地現埸的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是乙方組織現埸安裝施工的代表。項目經理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其權力限於現埸安裝施工的指揮和協調,無締約權。

2、項目經理依據合同簽發的工程聯繫單、通知單、申請單、開工報告、驗收報告等函件一經書面送達甲方或其工程師即發生法律約束力,但與本合同相沖突的簽單無效,除非經承包人追認。

3、項目經理代表乙方發往甲方的各種書面函件,經甲方工程師在回執上簽名並寫上日期後即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對函件生效有專門約定的,依約定。

4、乙方派駐工地的項目經理姓名為:

 。

5、乙方更換項目經理,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新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相應知識。

6、項目經理的其他權力和責任依據合同、乙方授權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項目經理無權修改、變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職權或授權的行為均屬無效。

7、項目經理的權力在本合同生效時產生,合同全部履行完畢時終止。

三、工程監理

1、本合同甲方委託

監理公司進行監理。監理公司委派

為現埸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2、監理工程師代表甲方對施工質量、建設工期、現埸施工和安全生產等對乙方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

3、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與甲方委派的工程師相同,其簽發的指令、確認書等各種函件,其效力與甲方工程師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別限制,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第七條

施工準備

一、乙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1、乙方應派相關人員參加由甲方組織的施工圖設計會審和交底會議。

2、設計圖紙經會審確定後,乙方應即組織設備、原輔材料採購和構件製作加工。

3、設計圖紙經會審確定後,乙方即應組織設備、原輔材料採購和構件製作加工。

4、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訂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構件、施工機械設備進埸計劃。以上方案和計劃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準備期限屆滿前2

天送交甲方。

5、構件已製作,具備發運安裝條件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準備進埸安裝。

二、甲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1、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內外施工車輛進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載汽吊通過作業為準;接通施工現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動力電源,包括水錶、電錶、配電箱配置,以能滿足用水用電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壓實,可承載吊裝作業和堆放鋼構件;拆除現埸和進出道路的障礙物,保障作業車輛和機械的進出。

以上工作概括為”三通一平”,甲方保證符合進埸施工的條件,並承擔前述工作的費用。

2、埋設基礎地腳螺銓。

3、向乙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質資料、地下管線資料及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等,對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4、協調處理好施工埸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古木及文物的保護工作,並承擔前述事項的費用。

5、辦理好建築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

6、提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施工圖。

7、協助乙方辦理建築企業異地許可證等證件。

8、甲方應在施工準備期屆滿前完成前述工作,並向乙方發出進埸施工的書面通知。

第八條

工程期限及順延

一、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暫定為

 月

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後,以工程師在開工報告上的批覆時間為準)。

竣工日期: 暫定為

 年

 月

日,根據開工日期作相應調整。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60個日曆天。

二、工期順延

1、在施工準備期間如甲方提出設計變更或材料、設備變更的,則對重新設計、材料採購、製作的時間順延,並追加設計費和賠償因重新採購或重新制作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施工期間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工期相應順延:

2.1進埸後,發現工地現埸不具備進埸施工條件、無法進埸施工或缺少許可證件的,工期順延至具備進埸施工條件和領取施工許可證時。

2.2甲方提出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製作構件重新制作,工期相應順延;

2.3由於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確或基礎工程不符設計要求導致施工進行困難或暫停,工期順延至前述障礙消除時;

2.4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汽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按每8小時順延一天計。

2.5因工程師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應籤未籤之日起至影響消除日止,工期順延;

2.6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足額支付工程款的,工期順延至按約定金額支付時;

2.7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及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停止作業的,工期順延;

2.8非乙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導致乙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順延;

2.9合同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順延工期的情況。

三、暫停施工

1、工程師確有理由認為必須暫停施工時,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在停工通知發出後24小時內書面提出處理方案。乙方實施處理方案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收到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作出是否復工的決定,逾期則視為同意復工。

2、停工並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則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責任是第三方時,則甲方對第三方取得追償權。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甲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

1、本工程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詳見附件 

 :《甲方提供材料、設備一覽表》。

2、《甲方提供材料、設備一覽表》內容應當包括:材料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地點。

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甲方對其質量負責。

4、甲方應按一覽表中的約定內容提供材料、設備。提前交付的,乙方有權拒收;遲延交付的,工期相應順延,並賠償乙方停工、窩工損失。

5、甲方將材料設備交付乙方,雙方應進行清點和核對。品種、規格、型號等與一覽表不符的,乙方有權拒收。乙方接收材料、設備後即負有保管責任。

二、乙方採購和提供材料、設備

1、乙方應按合同和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採購材料、設備,並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屬乙方製作的構件,應提交乙方質檢部門檢驗合格的報告。

2、乙方對由其採購、製作和提供的材料、構件、設備的質量負責。。

3、乙方運送材料、設備、構件到工地後,應通知工程師或其代表清點檢驗。工程師或其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清點檢驗,並在送貨清單上或檢驗申請上簽字。

4、甲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在取得設計單位認可後代用。乙方提出材料代用的,應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2天內作出答覆,逾期則視為同意,乙方應將代用材料報告、設計單位意見及費用書面通知甲方。

三、材料檢測檢驗

1、雙方均有權對材料、設備提出檢測檢驗或複驗。經檢測檢驗或複驗符合質量要求的,費用由提出方承擔;不符要求的,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2、因檢測檢驗或複驗影響施工的,責任屬甲方的則工期順延,責任屬乙方的則工期不予順延。

3、按《建築法》規定,甲方不得指定乙方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

安全施工

一、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甲方應對其派駐在施工埸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因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三、在乙方進埸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個期間,甲方人員除工程師和其他指定的工作人員外,未經乙方現埸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埸,否則發生人身事故均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費用。

四、甲方應在其認為必要的處所設立安全警告牌或安全公告欄。

五、乙方在進埸施工前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教育。未經教育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部門要求進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

1、乙方對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安裝質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製作的構件質量負責。

2、乙方必須嚴格按施工圖設計和説明文件和國家有關規範、規程、標準的要求施工。

3、乙方在施工中應自覺接受工程師的質量監督,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的應及時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達到約定標準。

4、工程師的檢查、檢測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施工的費用和損失由乙方承擔,檢驗合格的則由甲方承擔,並順延工期。

5、乙方應按鋼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對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進行評定。鋼結構工程主構件安裝完工時,應通知工程師進行中間結構驗收。驗收合格後進入下一道工序。

6、如乙方在施工中發生質理事故,應及時書面報告工程師。一般質量事故的處理結果由工程師報質檢部門備案;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方案應經設計單位、甲方、質檢部門共同研究決定。

7、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起,乙方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保脩金為合同總價的

 %,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工程驗收

一、基礎地腳螺銓工程由甲方驗收合格後,在乙方進埸施工前交由乙方複驗。複驗發現不符要求的,甲方負責整改至符合要求,具備進埸施工條件時,交乙方接收並進埸施工。

二、中間驗收:鋼結構主構件安裝完畢,乙方自評符合設計質量要求後通知甲方組織中間驗收。甲方在接通知後三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雙方簽字確認,驗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甲方三日內不組織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乙方有權進入下一道工序。

三、最終驗收:全部鋼結構工程完工後,甲方應自收到乙方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之日起 7 日內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分別按以下處理:

1、驗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簽字確認。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日。

2、經驗收認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個別一般性問題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合格,但需在驗收記錄中註明存在的問題和限定整改的期限。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完畢並經甲方確認,則驗收合格日期為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日。

3、驗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和監理工程師形成驗收紀要,明確存在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及期限。乙方在修改期限完成修改後通知甲方再次驗收,但實際工期計算至首次提交驗收報告日,修改期間應計入乙方的施工時間。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驗收報告或再次驗收報告後 14

日內不組織驗收或組織驗收後 7日內無書面修改意見的,則視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份單項工程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

五、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則視為工程合格,有關質量等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 工程款支付:

1、 合同生效後

日內,甲方應支付合同總價的

%預付款,計人民幣

 萬元。

2、 施工圖會審後三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的備料款,計人民幣

 萬元。

3、 鋼結構主構件進埸後 三 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

4、 圍護材料開始進埸後三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

5、鋼結構工程施工完工後五日內,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

%進度款,計人民幣

 萬元。

6、鋼結構工程驗收合格後七日內,甲方支付至工程總造價的

%計人民幣

 萬元。

7、保脩金為合同總價的

 %,保修期滿後15天內一次性支付。

8、前述合同總價係指合同簽訂時確定的工程總造價,如工程總造價在合同履行中按約定作增減時,其各階段支付比例不變,支付金額作相應增減。

9、甲方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不能支付工程款時,在乙方催告後7日內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待甲方支付後恢復施工。停工期間損失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如在催告後28天內不支付的,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賠償一切損失。

二、 結算

1、乙方應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或視為合格後14日內向甲方提交工程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

2、工程最終造價按本合同第四條關於造價的約定和其他相關條款約定的方式、方法結算。遇本合同無約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3、甲方自收到乙方的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14日內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期限內不作確認或不提修改意見的,則視為確認該結算報告。

4、如結算報告的工程最終造價為固定合同價款,無增減時,則無需甲方確認即應按本條第一款關於工程款支付的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如有增減時,則對增減部分進行決算。

5、追加工程款、費用、賠款,如已經甲方簽證確認的,則無需再次確認即應支付;尚未確認的,由甲方在收到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14日內確認。

6、甲方與乙方對工程款結算髮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託雙方認可的審價機構審價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分包

一、本工程甲方同意乙方進行分包。(注:如不同意分包,則刪除本條。)

二、乙方確定的分包方應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

三、分包工程的範圍為

 。

四、分包工程款由乙方與分包方結算支付。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方支付各種工程款。

五、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乙方對甲方的義務和責任。乙方應在分包現埸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以保證本合同的執行。

六、乙方按承包合同約定向甲方負責;分包方按分包合同約定向乙方負責;乙方和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七、分包合同由乙方與分包方簽訂,交甲方一份備案。

第十五條 獎勵和違約責任

一、獎勵

1、工程經驗收穫

獎時,甲方一次性獎勵乙方

萬元。

2、工程提前完工,每提前一天甲方獎勵乙方

 元。

二、乙方的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和設計要求的,應予返工或修理,並承擔其費用。

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許順延的期限內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違約責任為每天按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一計算賠償甲方的損失。但賠償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甲方對工期逾期的索賠應在工程竣工後30日內提出。

3、乙方的其它違約行為導致甲方損失的,應按《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

三、甲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工期順延。造成乙方停工、窩工的,賠償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甲方要求變更設計而造成停工、窩工、返工的,工期相應順延,並賠償乙方停工、窩工、返工、機械設備調運、施工人員遺散、材料構件積壓等損失。

3、甲方未及時向乙方發出指令、批准、或發出指令錯誤,賠償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延誤工期的,工期順延。

4、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尾款的,按工程總造價的日萬分之五償付違約金。

5、由於甲方原因取消合同時,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由於違約給乙方造成一切損失。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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