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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精選3篇)

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精選3篇)

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 篇1

甲方(寄存人):

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精選3篇)

身份證號:

乙方(保管人):

身份證號: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 等原因,將附件“保管物品目錄”記載的物品寄託乙方保管,而乙方願按照約定接受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二、本合同所稱保管為不定期限,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乙方亦可隨時要求返還保管物,但應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三、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不存在糾紛、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導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協議約定的保管為無報酬,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費用或報酬。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除外。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在保管期間對保管物的使用權利:

1、乙方自己或其家屬有權使用保管物。

2、乙方不得許可其它第三人使用。

六、保管期間,保管物的自然損耗(包括乙方根據協議約定正常使用保管物所導致的正常損耗),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保管要求:

1、保管地點限於:

本協議約定的保管地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

2、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進行保管。

3、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人代為保管保管物。

八、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保管物受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保管物的返還應在保管地點進行。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 篇2

甲方(寄存人):

身份證號:

乙方(保管人):

身份證號:

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____________等原因,將附件“保管物品目錄”記載的物品寄託乙方保管,而乙方願按照約定接受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二、本合同所稱保管為不定期限,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乙方亦可隨時要求返還保管物,但應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

三、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不存在糾紛、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導致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本協議約定的保管為無報酬,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費用或報酬。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除外。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自行承擔。

五、乙方在保管期間對保管物的使用權利:

1、乙方自己或其家屬有權使用保管物。

2、乙方不得許可其它第三人使用。

六、保管期間,保管物的自然損耗(包括乙方根據協議約定正常使用保管物所導致的正常損耗),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七、保管要求:

1、保管地點限於:____________。

本協議約定的保管地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

2、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進行保管。

3、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人代為保管保管物。

八、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導致保管物受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保管物的返還應在保管地點進行。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經各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簽字):

聯繫方式:

乙方(簽字):

聯繫方式:

不定期無償保管合同 篇3

寄託人(簡稱甲方)

保管人(簡稱乙方)

茲為保管,經雙方同意,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甲方因遷往地居住,將下列動產目錄記載的物品寄託乙方保管,而乙方願依約受寄保管,本保管物於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點交與乙方接管清楚。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三條甲方保證保管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保管物乙方應存置於(某某地號)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保管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保管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典關於保管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合同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託動產目錄。

(略)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簽字:

住址:

乙方簽字:

住址: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標籤: 無償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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