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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合同十篇

出讓合同十篇

出讓合同 篇1

甲方:

出讓合同十篇

居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房屋轉讓合同》,約定如下:

一、乙方將其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總層數______________用塗____________________房產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備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檔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轉讓給甲方。

二、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整。

三、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辦理完之後,才可以辦理房產轉讓合同,本合同是規定乙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時,甲方可以通過處置抵押房產以收回乙方所欠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法律上線規定)。

四、甲、乙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還清本金及利息,如乙方不能還清借款本金及利息時,乙方同意全權委託甲方處置該房產,乙方無條件為甲方名下的房產辦理備案直更手續及相應房地產銷售發票,然後再辦理此房產的轉讓手續,包括交易、更名、過户、代收房款等相關事宜,並在借款之日起就此進行委託公證,房屋所有相關手續由甲方保管。

五、甲方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將抵押房產轉讓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給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書面收據。

六、如果乙方在上述約定辦理直更手續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轉讓該房產,則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足額的違約金,作為對甲方的補償。違約金金額按如下確定:從違約之日起,每經過一日,乙方按照借款的5‰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將借款及違約金全部支付給甲方為止。

七、甲方承諾在________之後如果乙方按期交付利息,甲方不對上述房產辦理直更手續,不對該房產進行處置,如乙方在約定辦理過户手續的日期之前反悔,不向甲方出讓該房產,經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按日足額支付違約金,甲方不對該房產進行處置。

八、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將該房產抵押給甲方,併到___進行網上備案手續及開具相應的`房地產銷售發票,乙方承擔有關税費用,備案合同及房地產銷售發票由甲方保管,如乙方反悔,在甲方收回全部借款和違約金後,撤銷合同備案相應房產給乙方。

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選擇採取提前收回借款和違約金或選擇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按雙方訂立的《房產轉讓合同》的約定,單方處置抵押房產解決。

(1)如果因乙方不能償還借款及利息時。

(2)乙方遇重大疾病、死亡、失蹤。

(3)其他足以導致不能按時履行還款付息義務的

十、如有糾紛,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本合同一下列作為附件,只有附件完整提交給甲方並確認真實有效後本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1)房地產五證

(2)現房屋使用者滕房承諾

(3)準住通知單

(4)原房主購房證明

(5)借款用途還款來源

(6)抵押合同

(註釋:附件1可為複印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受讓人): (簽章)乙方(轉讓人及共有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讓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讓合同 篇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税)。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________每平方米,總額為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以________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外幣與人民幣的比價,按簽約前一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對外幣的匯價的中間價計算。

第十二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七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一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份。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出讓合同 篇4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與________國_____(以下簡稱“FM”)就建造________國駐________(地名)領事館館舍的土地臨時使用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1.1 公司同意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號分塊基地提供給FM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該基地的使用期限為________年。該基地正確的位置和界線以及有關數據均在附圖上標明,該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見附件1)。

1.2 為使用該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處置費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__美元,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1)拆除一切現有的建築物和構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機推平。

第二條

2.1 FM對第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分塊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該基地只能作為建造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之用。

2.2在該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國領事館館舍將是FM的財產。

2.3 FM只能在獲得公司的許可下,方可轉讓、出租或出售該領事館館舍。

第三條

3.1 未經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將該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將該基地出租、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開採、動用或損壞地下資源。

3.2 FM必須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範圍使用土地,除第五條第二款所述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範圍以外的土地。

第四條

4.1 FM建造的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要求(見附件2)。

4.2 領事館館舍及其附屬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圖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________市房屋建築、安全、衞生和與建築有關的其他通用的現行法規的規定。

4.3 FM應取得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發給的建築施工執照後方可開工。

第五條

5.1 領事館館舍的建造費用應由FM承擔。

5.2 FM並應承擔該基地範圍內的勘察、所有附屬設施的建造費用,以及其與用地範圍外鄰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費用。FM應向________市有關市政公用管理部門按現行規定申請該基地內的管線與市政公用主管線的銜接。

5.3 該基地範圍外的附圖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線應由公司建造和承擔費用(見附件3)。

第六條

6.1 FM應尊重中國的法律和法規及與________市____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7.1 FM應在本合同簽字之後的一年半內,向____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築師和工程師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設計的建築設計圖、施工圖、説明書等)的建築施工執照的申請書。FM應在取得建築施工執照之日起的三年內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

第八條

8.1 在下列情況下,FM可撤銷本合同,但無權收回為使用該基地所付的地皮處置費。

(1)放棄該基地的使用權;

(2)將領事館館舍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

8.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條所述動工建造領事館館舍,公司可以撤銷本合同,並毋須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

8.3 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條款和期限將該基地交付給FM,FM可以撤銷本合同。公司應將地皮處置費歸還給FM,但不計利息。

第九條

9.1 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將該基地交付給FM,FM有權向公司要求罰款,每推遲交付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定的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9.2 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向公司匯付地皮處置費,公司有權向FM要求罰款,每推遲一天,按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段規定的應付地皮處置費的2‰計算罰金。

第十條

10.1 合同期滿後,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收回土地使用權。如FM需要繼續使用該基地,須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並與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另行議定續簽合同。如FM不需要繼續使用該基地,FM應負責拆除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與公司或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協商適當的處理辦法。

10.2 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間,如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規劃改變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應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條件另行提供給FM一塊麪積大體相等的土地作為FM建造領事館館舍之用。在此情況下,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M不再承擔地皮處置費。在被收回土地上屬於FM所有的建築物和設施,以及與遷居有關的其他費用,由公司或其繼承者、或經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和FM視房屋和設施的狀況商定合理的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年。

11.2 本合同由公司與FM於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點)簽訂,用英文寫成,共4份,公司執1份,FM執2份,另1份由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保存。

________市_______開發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國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簽名)

出讓合同 篇5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為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户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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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合同 篇6

甲方(出讓方):

乙方(受讓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公司轉讓事宜達成下述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並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一、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

2、公司營業執照註冊號: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地址:

5、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6、公司税務登記證號:

7、其他證件或物件:開户許可證、機構信用代碼證

二、員工的安置:

本協議公司轉讓時如涉及員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方式處理:員工由乙方安置,甲方協助進行協調。

三、保證與承諾

1、甲方保證公司已通過本年度年檢,未被主管部門依法註銷或撤銷。

2、甲方保證對公司擁有合法所有權和處置權。

3、甲方承諾公司轉讓變更前20x年3月15日之前的所有經營税費、員工工資等所有債務均由甲方承擔並已經清償完畢,產生的收益仍歸甲方所有;20x年3月15日之後產生的費用、員工工資等由乙方承擔,產生的所有收益均歸乙方所有。

4、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企業名稱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並不會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償。

四、公司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幣10000(壹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並將位於x的租賃辦公室以合同價合計54180(伍萬肆仟壹佰捌拾)元轉讓給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總費用為64180(陸萬肆仟壹佰捌拾)元,乙方分兩次支付,首次支付34180(叁萬肆仟壹佰捌拾)元,20__年3月15日前支付。尾款30000(叁萬)元於20x年4月15日之前支付。

2、20x年3月16日——20x年4月15日之間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轉讓取消,甲方概不退還首次支付的所有費用。

3、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等相關證照的變更登記。甲方將上述證件及變更證件所需資料交予乙方辦理變更登記。若在變更期間需甲方提供或補交一些資料,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

五、產權交割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後,甲方原在公司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企業名稱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和承擔,乙方即擁有恆遠教育的所有權和處置權。甲乙雙方約定在簽訂本協議後可即可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六、費用和税費

經甲乙雙方約定,如因本次轉讓所產生的費用和税費由乙方承擔。

七、爭議處理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協議的約定,則乙方無權要求返還首付款;如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協議的約定,甲方應返還首付款。

八、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協議;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未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協議,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轉讓協議書完整版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轉讓方股東(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性別: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因甲方欲將其投資經營的____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的全部股權等整體向乙方轉讓,甲乙雙方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甲方整體轉讓公司全部股權等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股權等轉讓協議,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轉讓內容。

1.公司原是由甲方股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原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詳見附件。

2.甲方把________有限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權力機構、工商執照以及章程等相關文件、材料、證件等全部變更、移交給乙方名下,乙方在受讓以上公司股權和資產等後依法享有________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及對應的股東權利。在轉讓手續辦完後,乙方享有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所有權和管理權。

3.公司變更登記後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公司變更後的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出資比例為:。

二、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自願將各自對公司的全部出資等整體轉讓給乙方,乙方整體受讓甲方的股權等後由乙方絕對控股公司,具體受讓人以變更後的公司工商檔案為準。

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公司整體轉讓價格合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________)。

3.以上轉讓價款由乙方匯款到甲方指定的____銀行賬户。甲方指定賬户名稱:____________,開户行:中國____銀行____支行,帳號____________。

三、資產交接明細和範圍。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在____個工作日內按照雙方已確認的《資產明細表》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____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乙雙方共同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甲乙雙方應簽署《資產交接清單》,並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對涉及原公司的一切事宜應及時履行通知、保密、説明、協助等義務,否則應對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予以賠償。

3.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乙方簽署、提供相關變更登記所需的手續,並出面協助乙方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本次公司變更登記所需全部費用按照法律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4.甲乙雙方在交接工作期間所形成的真實、準確、完整的公司資產表和雙方認定的資產交接清單的資產、股權等作為本股權轉讓合同資產轉讓範圍。

四、債權債務及職工安置等。

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個人及其經營管理公司期間公司所發生的一切債務、税費等全部由甲方自己承擔,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全部歸甲方享有。

2.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公司的全部資產、股權等均未設置抵押、擔保等,保證移交給乙方的公司全部資產等與任何第三人均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他人對甲方、公司或乙方提起訴訟、仲裁或採取其他措施要求任何權利的話,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________萬元(未賠償部分以實際損失為準),同時甲方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3.公司及股權轉讓前,公司原有職工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前全部予以安置,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存在拖欠原有職工的工資、保險等待遇情況,更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等。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職工安置糾紛等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________萬元(未賠償部分以實際損失為準),同時甲方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五、税收負擔。

甲乙雙方自願各自承擔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而發生的應歸己方實際應繳納的税金等。

六、權利交割。

本合同生效後至公司全部股權等工商登記手續變更完畢後,甲方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所享有的一切權利正式轉讓給乙方,乙方及其決定的受讓人依法正式對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所有權利,乙方對公司經營管理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七、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履行本協議內容的,應向協議相對方支付中止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約計____元整,同時負擔守約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等,否則,每遲延一日應按遲延支付的價款總額,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遲延支付違約金。

4.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整體移交公司資產,並確保移交的公司資產權屬無爭議,雙方核實的資產明細移交無遺漏;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5.甲方應確保其在本協議中提供的全部證件、材料等真實、合法;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乙方給付違約金,同時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6.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格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7.甲乙雙方如因各自的債務問題而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守約方給付違約金,同時負擔守約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複印費等。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發生履約糾紛,甲乙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向公司註冊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九、附件。

以下附件為此合同必要組成部分:

1.公司原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及出資比例表;

2.公司現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出資比例表;

3.公司資產明細表及資產交接清單;

4.公司股東大會股權轉讓決議;

5.税務登記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8.本合同簽訂前有關公司的合同、文件及其它資料。

十、附則。

本協議壹式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甲方):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股東代表(簽字):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出讓合同 篇7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      )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   局,與受讓人____ ,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 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 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 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為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 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出讓合同 篇8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後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賬户,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户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出讓合同 篇9

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現就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自願將位於宅基地,四至坐落如下: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佔地面積 平方米,出賣給乙方所有。

二、甲方自願將該宅基地出賣給乙方,甲方保證本宗出賣的宅基地四至分明,產權清晰,與他人無涉,若出現債權等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三、經雙方議定並一至確認宅基地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元整。

四、付款方式:乙方分別於年月 日、年月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出讓合同 篇10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____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户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 )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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