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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包車協議(通用3篇)

客運包車協議(通用3篇)

客運包車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客運包車協議(通用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客運包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包車基本事項

1.包車事由:________________。

2.包車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具體時間安排由甲方決定,乙方應予遵守。

3.包車起訖地:____________________。

4.包車數量:共____台。

第二條 承運車輛

____座____型客車____台。

上述承運車輛的車籍地應在包車起訖地任意一端,且均具有有效檢驗合格的車輛行駛證和道路運輸證,並按國家規定購買了相關保險。

第三條 包車費用

1.包車費用: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台,共計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

2.包車期間產生的路橋費、停車(保管)費及司機的食宿費用、差旅費用由乙方負責。

3.如甲方臨時需加派車輛,應提前____小時通知乙方,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條 結算方式

雙方採取轉帳方式結算。乙方全面履行協議後____天內,向甲方提供發票,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____天內將相應款項劃至乙方指定銀行賬號。

第五條 甲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車輛進行核實,如不符合協議約定可拒絕使用,並要求乙方改換與協議約定相符的車輛。

2.甲方不得以包車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包括設點銷售客票、招攬散客等;不得從事盈利性的客運代理活動。

3.甲方應保證乘客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4.甲方人員不得要求駕駛員違章駕駛。

5.甲方因故取消用車或變更協議事項的,應提前____小時通知乙方。

第六條 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提供的車輛須為乙方公司車輛,車輛應取得相應的包車客運許可,符合營運的相關條件,並配備具有相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

2.乙方應按照協議約定的起迄地和線路進行承運,不能招攬協議外的旅客乘車。

3.乙方應在起運前核實包車的真實性。發現與本協議不符的,乙方有權中止承運,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4.乙方應將甲方乘客安全運送至本協議指定終點,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換車輛或轉交他人運輸。

5.乙方應當為甲方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廂清潔、衞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6.如包車期間因車輛原因影響正常運行的,乙方應儘快更換與協議約定相符的車輛完成承運任務,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條 故障及事故

1.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時,在徵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應及時採取措施維修或調租接替車輛,保證甲方團隊行程。如需租用外車頂替,乙方承擔的費用應以該車當天當次的行程費用為上限。

2.在協議履行期間如發生事故,相關責任概由乙方負責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 陳述和保證

1.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協議簽訂後,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地點和車輛等承運的,須賠償甲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

2.協議簽定後,甲方不租用乙方車輛或變更協議事項又不提前告知的,或不按協議約定方式結算費用的,須賠償乙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方式和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利用包車從事班車客運或其它非法經營活動,造成乙方受到處罰的,須賠償乙方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損失。

4.甲乙雙方若不按協議約定執行,造成一方其他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協議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件原因的詳情。

第十條 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方式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2.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3.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附則

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式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客運包車協議 篇2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

填寫説明

一、本合同為旅遊客運包車合同示範文本,旅遊客運包車甲乙雙方應當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甲方向乙方購買旅遊客運包車服務所訂立的購買服務合同。

三、甲方需為經旅遊主管部門審批並領取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分社);乙方需為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具有相應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資質的道路運輸企業

四、本合同書未盡事宜,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字樣。

六、甲乙雙方用車前需提前簽訂包車合同,以便乙方辦理合法營運手續。合同簽訂後,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沒有約定的以《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附件)確認為準。《旅

遊客運包車行程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旅遊客運包車合同

甲方: 乙方 :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甲方諮詢投訴電話: 乙方諮詢投訴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保障旅遊交通運輸安全,維護包車雙方合法杈益,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約定:

第一條 合同期限與標的

1.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2本合同標的為乙方為甲方提供車輛、駕駛員及運輸服務。

第二條 甲方義務

2.1 甲方應承擔乙方駕駛員在行程計劃內的食宿,食宿標準雙方可另行約定。

2.2 甲方應提前 天預約包車,以當面簽訂或互發《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傳真確認,確認件應由經手人簽字並加蓋印章。

2.3 甲方應按團隊人數包租相應車輛,不得超員。如有超員,

乙方應當拒絕,甲方仍應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包車費用

2.4 甲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向遊客説明集合的時間、地點等事宜,做好安全提示,並有義務向遊客宣傳交通法規。每次開車前督促遊客繫好安全帶。落實禁止遊客攜帶禁止物品上車的相應措施。

2.5 甲方有義務向遊客宣傳社會公德,提倡共同維護車輛安全與衞生,如遊客造成車內財產損壞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向遊客索賠。

2.6 甲方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包車費用,包車費用包含車輛使用費、路橋通行費、停車費及國家法定税費、保險等。甲方應該提前告知乙方駕駛員詳細旅行線路,便於乙方駕駛員熟悉線路並做好線路行駛規劃。

2.7 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非法營運車輛和人員,可拒絕使用該車,也無需支付其費用,同時可以向乙方追討因此產生的費用。甲方導遊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與乙方駕駛員友善配合,甲方導遊 不按常規習慣指揮車輛繞行、重複線路運行造成車輛行駛里程不合理增加的,甲方應支付相應增加的用車成本

2.8 行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積極協助做好救助、安撫等工作

第三條 乙方義務

3.1 乙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隨車攜帶《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

3.2 乙方不得搭載合同外乘客上車,不得以未滿載為由臨時拉客。

3.3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派出的車輛投保,且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不低於40萬元,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保險高於每座40萬元的,從其規定。

3.4 乙方應保證其車輛各種證照齊全有效、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標準並處於適駕狀態。特別是要保證車輛座位安全帶使用狀況完好、車輛動態監控設備正常。

3.5 乙方應保證出車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齊全有效、熱情服務、文明規範、遵章守法,其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標準。出車前確保駕駛員身體健康,達到安全駕駛出車條要求。

3.6 乙方應當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相關內容提供旅遊包車客運服務。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在條件許可和不損害甲乙雙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滿足甲方提出的計劃行程變更的建議,相應增減的費用由雙方協商支付但遊客擅自要求變更行程及路線或提出影響行車安全的要求時,駕駛員應該拒絕執行。當遊客出現意外發病或受傷,在無法獲得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情況下,駕駛員應在以人為本和安全運輸的前提下,先行運送傷病遊客尋求救治,再行協商費用,不可以費用未定為由延誤送醫時間。

3.7 乙方必須按行程出發時間提前抵達指定地點。

3.8 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運行。

3.9 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通堵塞或乘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時,乙方應當配合甲方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繼續擴大,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行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保險公司報告,並積極做好事故處置及善後工作,傷亡人員的治療費用和其它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

3.10 乙方必須將導遊座椅設置在駕駛員後方合理位置,設立明顯標識,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導遊人身安全。

3.11 乙方應履行有關道路運輸安全宣傳、告知、承諾義務。

3.12 乙方必須提示並要求遊客繫好安全帶,拒絕旅客攜帶禁止物品上車。在車輛運行過程中,由於駕駛員開車無法監督乘客使用安全帶的情況,甲方應配合駕駛員做好監督乘客使用安全帶。

3.13 乙方應遵章守法,確保行車安全,若在行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財產損失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14乙方駕駛員要熟悉行車線路,或者提前問詢準備好行車線路。

第四條 包車費用

4.1 簽訂用車合同後 日內甲方預付 %定金給乙方,用車結束後 日內一次性結清餘款。超出時間按約定運費每天收取千分之三滯納金,滯納金僉額不超過約定運費上限。

4.2 包車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在結算時應向甲方提供結算單,並提供有效發票;甲乙雙方各自保存《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和結算單。應出甲方承擔的相關包車費用主要有:

(1)車輛租用費;

(2)路橋通行費;

(3)停車費;

(4)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4.3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應按照約定的賬號“公對公”轉賬結算包車費用。

4.4付款方式選擇:

¨每月結算一次,結算月的最後一天為結算截至日期;

¨每團結算一次,團隊行程結束後 日內進行結算;

¨其他。

4.5 旅遊包車過程中發生的車輛故障修理費、駕駛員違規

罰款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甲方取消包車或減少約定用車數的,應提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包括但不限於郵寄、傳真等雙方認可的方式),否則按下列時限和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1)在合同約定用車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的 %違約金;

(2)在合同約定用車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的 %違約金;

(3)在約定用車日期當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的 %的違約金。

(4)甲方超出租期處延時用車的,甲方除支付原包車費外,另行支付延時用車費。

(5)在約定用車時間到點8個小時後,甲方仍未用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向乙方賠償相應損失。甲方超出約定包車期仍未用車的,甲方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包車費,乙方不再受租期限制。

(6)約定出發時間已到而遊客不準時到達造成包車期外延時用車的,甲方除支付包車費外還應另行支付延時用車的費用。若由於遊客遲到原因導致車輛在凌晨2-5時停運或22:00時至凌晨6:00不能在三級及以下公路行駛而停運或改道運行的,由此產

生的各種運輸成本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責。

5.2 乙方不能提供車輛或減少約定用車數的,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否則按下列時限和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在合間約定用車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 %的違約金;

(2)在合同約定用車日期前 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 %的違約金;

(3)在約定用車日期當天通知的,支付包車費 %的違約金。

5.3 發生以下情況,引起遊客投訴的,乙方應支付包車費 %

的違約金,並賠償相應損失;

(1)乙方提供車輛未保持車況清潔整齊,車內衞生髒、亂、差;駕駛員未及時打掃車輛衞生。

(2)在未違反交通法規前提下,沒有按照約定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的;

(3)遊客在約定時內返回,乙方駕駛員不到崗或不及時打開車門的;

(4)未經甲乙雙方同意,駕駛員擅自變更行車路線的;

(5)駕駛員有在車內吸煙、開車時接聽電話或其他有害於

行車安全的行為;

(6)5-10月期間未提前開放空調,或行車過程中空調停運

超過1小時。

5.4 乙方擅自變更約定車輛或降低用車標準,造成甲方團隊

不能按時出發的,乙方退回已收取的預付金,並支付包車費用 %

的違約金。

當乙方遲到達到 小時或預計超過 小時,應計價賠償或者雙方協商另行安排車輛接替,事後對因此產生的金額予以扣除。

5.5 因乙方車輛故障未能及時安排接駁或乙方駕駛員對線路

不熟悉嚴重延誤行程,導致旅遊行程取消或變更的,乙方應退回已收取的預付金,並支付包車費用 %的違約金。

5.6 除不可抗拒力因素外,乙方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到達

乘車約定地點,否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因不可抗力

因素,導致無法提前到達約定地點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相關情況。

5.7遊客中途離開車輛時,導遊應當告知遊客隨身攜帶貴重

物品。車內物品丟失並經公安機關認定是因駕駛員過錯造成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資任。

5.8 如乙方提供的車輛或駕駛員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查扣,乙方應在接到報告 小時內調派車輛接駁,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並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

5.9 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原因截留包車費用。確因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甲方損失,甲方需出具有 %遊客簽字的服務反饋表做為協商扣費依據和證明,通過相關法律程序追索損失。甲方不按時結算的,滯納金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給乙方,滯納金不得超過包車費用上限。

5.10 因遊客損壞車上物品,弄髒車內衞生的,甲方應督促旅

客支付相關賠償、清理費用。遊客拒不支付的,甲方應協助乙方

向遊客追償。

5.11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6.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雙方可約定管轄法院,但應約定與合同關係緊密的人民法院,如甲方所在地、乙方所在地、合同簽訂地等)起訴。

(3) 本合同因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產生的糾紛,雙方可以向事故發生地或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4) 合同簽訂地位於市區

第七條 合同生效

7.1甲乙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7.2《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為本合同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合同數量

8.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九條 其它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諮詢投訴電話: 乙方諮詢投訴電話:

旅遊客運包車行程單

車輛及人員約定

車輛號碼 車 型 車輛行駛證有效期

車輛道路運輸證號 道路運輸證有效期

車輛核定載人數 駕駛人數 除司乘人員 外的座位數

駕駛員 1 姓名 駕駛證號準駕車型駕駛證有效期道路運輸從 業資格證號道路運輸從 業資格類型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有效期

駕駛員 2 姓名 駕駛證號準駕車型駕駛證有效期道路運輸從 業資格證號道路運輸從 業資格類型 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有效期

甲方導遊 聯繫電話 導遊證號

出發時間年 月 日結束時間年 月 日

出發地點 結束地點

主要途經

詳 細 行 程

用車時間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 天

時 間行程及地點

備註

包車費用合計(大寫): 萬 千 百 拾 元 (¥ )

其它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諮詢投訴電話: 乙方諮詢投訴電話:

客運包車協議 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企業需要,向乙方租用客運包車,由乙方提供車輛和司機接送甲方員工上、下班,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包車租賃有關事宜,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承運人要求

乙方必須具備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營運資質和相應設備、設施、人員等條件。

第二條承運車輛

乙方向甲方提供(廠牌車輛類型等級)輛廠包車,車號為,載客數座,車輛每日運行圈次為圈。

車輛附屬設施配製要求。

甲方需要增加使用其他車輛的,乙方應盡力配合,雙方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包車期限

包車期限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司機人員配備

1、乙方應指定名身體健康並持有營運車輛從業資格證的司機駕駛車輛。

2、乙方應將司機詳細情況列表交甲方,須經甲方認可。

3、乙方需調整司機人員或調整司機對應車輛安排的,應提前日告知甲方,並提供調整後的司機詳細情況。

4、乙方司機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同時保證工作期間服裝統一、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有較強的服務意識,熟練的駕駛技術,靈活地處理車輛故障及交通緊急事故的能力。

5、乙方應定期對司機進行交通安全、車輛衞生、服務態度、文明用語等相關服務要求進行教育和檢查。甲方管理人員會同乙方定期對乙方司機進行評價,對多次遭甲方乘車員工投訴且評價不合格的司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更換要求後立即更換該司機,並不得再行任用該司機為甲方服務。

第五條車輛狀況要求和檢驗

1、承運車輛必須具有完備的商業保險,其中必須包含承運人責任險等強制性保險。

2、乙方應在車輛交付承運前向甲方提供車輛狀況全部資料,甲方有權對車輛狀況進行檢驗。

3、為保證車輛正常、安全行駛,乙方應按照車輛保養維護規定進行車輛的正常維修保養,保證車輛及附屬設施、設備性能完好,甲方有權對車輛維修保養記錄進行不定期抽查。

4、承運車輛因各種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乙方應立即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配置車輛,經甲方同意的,可更換其它同等車輛。

第六條承運工作要求

1、甲方應在車輛交付承運前日向乙方提供運行線路、站點和運行時間列表,經乙方確認後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應嚴格按照列表安排運行。甲方運行方案有變更的,應提前日通知乙方,並經雙方管理人員確認後調整運行。

2、甲方需要臨時安排車次的,應提前日(小時)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告知甲方是否接受。乙方接受臨時通知的,應按本合同各條款要求提供承運服務並承擔與正常車次相同的責任。

3、乙方車輛應提前分鐘到達本次線路班車的起始站點並做好例行車輛檢查工作,以保證本次線路班車安全、準時的發車和到達終點。當因發生道路交通堵塞影響到班車無法準時到達甲方公司時,乙方應及時報告甲方。

4、乙方應嚴格按照既定線路時間表停靠每個站點,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或遲到超過分鐘。

5、乙方在接送甲方員工上、下班時,不得搭載任何非甲方公司的人員或物品,乙方員工也不得帶無關人員乘坐班車。

6、空調要求

乙方車輛應在每年月日至月日期間或車外温度超過℃時啟動製冷空調。每年月日至第二年月日期間或車外温度低於℃時啟動制暖空調。

7、乙方車輛於營運間歇時間內必須整齊停放於甲方指定停車位置。

第七條中途故障、發生事故的應急處理

承運車輛在運營途中發生車輛故障的,乙方司機應及時修復。

如因故障嚴重無法立即修復或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無法運行的,乙方應立即指派備用車輛載運甲方員工,因此造成到達延誤的,應通知甲方。

第八條乘車要求

甲方乘車員工必須提前分鐘到達乘車點,因甲方員工遲到而未能坐上班車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甲方安排乘車員工不應超過承運車輛核定載客人數,甲方員工應文明、有序乘車,不得干擾乙方司機的駕駛。

第九條包車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支付包車費用按每天圈進行結算,每圈元人民幣。

2、包車費用與油價掛鈎,以年月日油價為基準,油價每上、下浮動達%,則單次班車價格相應上、下浮動元。

3、甲方按每月實際用車次數計算包車費用,於次月日前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户。

4、甲方以本條第1項規定的基準單價為依據計算支付每月包車費用,因油價浮動所發生的班車價格浮動在每一合同年度的最後一個月由雙方核准結算調整。

5、因車輛運營產生的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各項費用、有關税收和乙方司機工資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十條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處理

1、乙方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由乙方負責處理,造成甲方乘車員工傷亡的,甲方協同處理傷亡救治事宜。

2、乙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損害的,由乙方負責。

3、乙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致甲方乘車員工或物品發生損害的,由乙方負全部賠償責任。

4、因車外第三人侵權導致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的,不影響乙方對甲方乘車員工或物品按人身損害賠償法定標準和物品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乙方賠償後可向第三人追償,甲方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的條件

1、雙方建立違規通報制度,乙方發生本條第2項違規情形的,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違規通報。乙方在一個自然月度內被通報達次以上或累計通報達次以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乙方違規情形:

(1)乙方未按甲方規定或已接受的臨時通知安排車輛。

(2)乙方車輛無特殊原因遲到或提前超過分鐘而未能全載甲方員工或棄置甲方員工的。

(3)乙方在行車過程中搭載甲方乘車員工及物品以外的人員或物品的。

(4)乙方在行車過程中未按約定開啟空調的。

(5)乙方存在違反車輛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6)乙方車輛在運行線路上拋錨或發生交通事故的。

(7)乙方司機不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8)乙方車輛的車輛狀況、附屬設備設施狀況、保險狀況等不符合約定。

3、乙方在行車過程中發生乙方司機負全責或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發生其它事故,造成甲方乘車員工人身傷亡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甲方逾期支付包車費用達日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乙方發生違規通報情形或其他情形達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2、因乙方原因致承運車輛未能按時送載甲方乘車員工的,乙方承擔甲方員工採用其他途徑上、下班所發生的交通費用(不高於出租車標準)。

3、甲方逾期支付包車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付金額的%支付違約金。

4、任何一方無故終止合同的,應按終止前月包車費用標準支付違約金。終止前不足月的,按實際費用折算月。

第十三條免責條款

因嚴重交通堵塞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承運班車延誤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產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六條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合同期滿後雙方續約的,應提前月提出,另行協商續簽事宜。

3、行車線路、停靠站點、車次列表是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條款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補充事項。

如本合同仍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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