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期間(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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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期間 篇1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迴避申請書是供訴訟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回避時使用的書面請求。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格式:
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及職務、參與本案工作的職務
請求事項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期間 篇2
關於您問的二審期間能否申請鑑定的問題,答案是可以的,而且對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鑑定申請,除了審查申請鑑定的問題是否符合准予鑑定的條件和要求外,還應從二審程序的角度進行限制性把握。
1、從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訴權方面限制把握。分兩種情況:
(1)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一審本訴或反訴請求範圍以外的,對當事人的鑑定申請予以駁回,告知其可另行起訴解決;
(2)被上訴人一方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如果該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相對於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對其更有利,鑑於其並未提出上訴,因而對該鑑定申請予以駁回,但如果該鑑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為了對抗上訴人一方的上訴請求的除外。
2、從一審法院適用舉證不能規則與履行釋明職責的結合方面限制把握。對於一審法院認為爭執問題需要通過鑑定解決,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提出鑑定申請,但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申請鑑定,或者雖提出申請但不預交鑑定費或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導致案件的爭議事實無法通過鑑定予以認定,一審法院適用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確定由負有實質意義的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如果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提出鑑定申請的,經審查只要一審法院已做好了相關釋明工作,對當事人的該鑑定申請一般予以駁回。
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期間 篇3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要寫全稱),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職務。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因...............(寫明事實經過及要求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理由,可分兩段寫,第一段寫事實,第二段寫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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