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基金捐贈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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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基金捐贈合同 篇1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於年月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户。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在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户。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户,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户,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元。
4、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設立目的不符的;
2、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贈與人:
受贈人:
年月日
獎學基金捐贈合同 篇2
捐贈單位名稱: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經營範圍及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開户銀行:賬號:
受贈單位名稱:市慈善總會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開户銀行:賬號:
以上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訂立協議如下:
一、捐贈方義務向受贈方捐贈並提供合法的所有權憑證。
標的物具體情況如下:名稱:質量:數量:價值:(是/否)有瑕疵:
二、捐贈方權利與受贈方合議後,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危害公共利益前提下,受贈方可以指定所捐用途、用法如下:。
三、受贈方權利接受捐贈並查驗所有權憑證。
四、受贈方義務接受捐贈款項或物品後,依照捐贈方指定的用途和方式支配使用捐贈款物。
五、其他約定雙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簽訂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以實現協議為目的,自願協商解決或者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如有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爭議解決雙方當事人就本合同項下的相關事項產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第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協議效力本協議自之日起生效。
八、協議文本本協議壹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效力。
捐贈方:受贈方:年月日
簽約地點:
獎學基金捐贈合同 篇3
捐贈合同
甲方:
乙方:
以捐贈資金的方式,真誠與 攜手,共同為中國西部的貧困地區做一件利國利民的公益事業。
根據 教育扶貧項目贊助方案,甲方願意捐贈人民幣 元(大寫)。該資金捐贈的項目可由甲方命名。
作為教育扶貧項目的承辦單位,認真承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揚“愛國奉獻、追求卓越”的精神,以 的工作作風,珍惜甲方的每一分愛心捐贈,使之在貧困地區發揮最大的效力。
甲方隨時可以指導和監督乙方的教育扶貧工作,隨時可以審計捐贈款的使用情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證件類型及號碼: 證件類型及號碼:
住所: 住所:
聯繫方式: 聯繫方式: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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