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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獎學金贈與的合同

關於獎學金贈與的合同

贈與人:

關於獎學金贈與的合同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於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於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於 年 月 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户。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户。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於發放獎學金。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户,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後剩餘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户,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後,全部利息均用於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髮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後,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後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並張榜公佈。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並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後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標籤: 獎學金 贈與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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