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合同樣本 >

期貨合同範本4篇

期貨合同範本4篇

本文目錄期貨合同範本期貨委託合同(期貨交易受任人)期貨經紀合同(四)期貨委託合同參考範例

準則

期貨合同範本4篇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使用的《期貨經紀合同》不得與《<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相牴觸。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貨經紀合同》,應當將合同樣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

第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户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須知》,經客户閲讀理解並籤確認。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户説明《期貨經紀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並向客户提示其所負的説明義務。客户在書面確認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後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户查詢。客户有權向期貨經紀公司詢問上述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於客户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户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由客户如實填寫《開户申請表》。開户申請表應包括客户資格、資金來源、從事期貨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貨交易經驗等與資信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 個人客户開户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單位客户開户時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文件,並保證開户行為和代表單位開户的人有正當的授權。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户的任何利益衝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户最大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客户開户的保證金最低標準和風險控制條件,但對所客户應當採用統一的標準和條件。

第十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強行平倉、追加保證金的條件及有關事項,但對所有的客户應當採用統一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統一規定對交易結果的通知、確認和異議的程序和方式,並與客户約定採用的具體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公司相關業務規則開展經紀業務。有關業務規則的任何變動在生效前應通知客户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根據該指引制訂本公司的《期貨經紀公司》標準文本,並與客户簽署。

在重新簽署《期貨經紀合同》前,現《期貨經紀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須知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客户作出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户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客户應當明確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並且聲明從未在任何時間從期貨經紀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處得到過此類承諾。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權委託,客户不得要求期貨經紀公司以全權委託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

全權委託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客户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三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户同意按照限倉規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當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要求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户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户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標準文本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郵編:

 郵編:

業務電話:

 業務電話:

傳真: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節 委託

第一條 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節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户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5萬元。乙方資金不足5萬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户。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户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後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説明,乙方對説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節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採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並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並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户時,甲方有權對其合併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由於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將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節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採取(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後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節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後方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節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籤留樣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籤留樣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

注:(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 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後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節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籤。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約定採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後,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並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節 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户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後,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並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節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税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交收或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九節 保證金帳户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帳,並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帳户餘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户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餘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税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 乙方保證金屬於乙方所有。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節 信息、培訓與諮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甲方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瞭解自己的帳户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節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 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節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於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節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籤後,於乙方開户資金匯入甲方帳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節 帳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帳户進行清算,並解除同乙方的委託關係: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託開户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户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户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後的債務餘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户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户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託關係,乙方應當辦理銷户手續。

第十五節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方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節 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 甲方的《開户申請表》、《客户須知》及《客户聲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客户聲明

客户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委託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保證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證件)的真實性。

客户應當如實聲明不具備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託開户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實聲明義務,期貨經紀公司有權解除《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籤:___________

授權籤:_______

蓋章

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期貨委託合同(期貨交易受任人)期貨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受任人)茲以甲方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之規定,與丙方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期貨交易資金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交易所需帳户開立、契約簽訂、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第一條 乙方之説明義務

乙方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指派專人針對期貨交易契約內容、相關之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程序等為甲丙方暨保管機構進行解説,甲丙方暨保管機構聽取解説後,應在雙方同意之「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簽章。第二條 完全契約

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隨時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暨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第三條 開户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户(以下稱期貨交易帳户)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户名及識別碼。第四條 委託交易之方式及聯繫方法

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交易及下單,甲方就前條之期貨交易帳户不得自行委託交易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交易。

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託交易應以面告、電話、電報、傳真、圖文電視或其它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工具等具體明確之口頭或書面方式對乙方下達委託,委託內容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條件。

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客户進行期貨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應按各別期貨交易帳户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户之交易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交易尚未成交者為限。

丙方之代理委託交易,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對丙方之下單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甲乙雙方之聯繫,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方式,任一方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第五條 執行委託之方式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託交易後,應根據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將委託交易內容轉達至該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辦理後續結算交割事宜。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期貨交易帳户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

乙方依前項方式執行期貨交易之委託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乙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對於受託事務,有嚴守祕密之義務,除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不得泄漏於任何第三人。第六條 期貨交易帳户之移轉

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訂單時,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方之期貨交易帳户移轉於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它期貨經紀商,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帳户移轉之事宜。

因前項帳户移轉所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怠於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或其它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第七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它款項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期貨交易帳户一切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事宜。丙方應於交易前或交易後製作相關款項收付指示函,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

乙方確認甲方繳存交易所需款項後始接受丙方代理委託交易。乙方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户存放甲方繳存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

丙方執行期貨交易如有越權交易之情事,除經甲方出具同意交易之書面,並經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丙方應依管理規則、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負越權交易之履行責任。

丙方承諾除前項除外規定者外,對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任悉由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第八條 保證金專户存款之利息歸屬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户內款項所生之利息原則歸屬於乙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九條 保證金之維持

丙方應代理甲方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第十條 乙方徑行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項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經通知甲、丙方後,依其裁量徑代甲方沖銷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結清之期貨交易契約:

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丙方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交易,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二、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禁置產宣告、受破產宣告或有喪失信用之虞或其它影響交易進行等重大情事發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交易,未於相關期貨交易契約第一通知日或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前,將所有未平倉的期貨交易契約平倉了結者。

甲、丙方認知乙方依前項規定代甲方進行沖銷系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乙方不須對其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負責。第十一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丙方受乙方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時,若為盤中通知,丙方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補足;若為盤後通知,丙方最遲應於次一交易日開盤前,依乙方通知內容指示保管機構繳交全額追加款項。第十二條 違約

保管機構未能代理甲方辦理與乙方間受託契約所約定之保證金與權利金追繳及結算交割事項,或甲方部位經乙方依約沖銷後,其帳户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保管機構未於三個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應視是否系丙方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之。第十三條 交易佣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甲方應支付乙方執行期貨交易所需之佣金、手續費、取消改單費、結算款項及費用、各類依法徵收之税捐、規費等必要費用。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費用及款項,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設之期貨交易保管專户。

乙方受託交易應收之手續費、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第十四條 財務狀況之徵信及徵信範圍

甲方茲授權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對甲方之財務信用狀況及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調查或查證。

乙方對於依本條規定所取得之甲方資料,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第十五條 基本資料之提供及異動申報

甲、丙方及保管機構同意於開户時應向乙方具實提供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及通訊處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法人應提供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資產之狀況、投資經驗、開户原因及其它必要事項之資料,乙方對於甲方提供之資料,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甲、丙方及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儘速通知乙方變更,並應由甲、丙方及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親赴乙方處,憑相關證明、文件或印鑑辦理。第十六條 應行通知及公告事項

乙方應於每日將甲方前一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送達丙方及保管機構,於每月五日前將甲方上月份之交易對帳單送達丙方及保管機構。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之送達應以郵遞或當面交付之方式為之。買賣報告書並應以傳真或其它約定方式於當日先傳送予丙方及保管機構。

如有下列情事,甲方或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乙方:

一、甲方提供乙方資料有所改變。

二、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可能影響甲方從事期貨契約交易或其它應盡義務等應申報情事。

三、其它依期貨交易相關法規甲丙方應通知乙方的事項。

乙方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乙方除應於公告欄內公告,並應立即通知丙方及保管機構。第十七條 乙方提供信息及服務之範圍

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提供甲、丙方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實時信息、主管機關公告及其它信息。

前項信息之提供,僅作為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之參考,並不代表乙方勸誘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乙方所提供之信息系得自於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惟乙方並不保證此等信息之正確與完整。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關於本契約之履行,乙方之代理人或受僱人有故意過失者,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如因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者,該可歸責之一方當事人應對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乙方對於因法令或交易規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或因重大情事變更、天災、不可抗力等乙方無法控制之事由或無法歸責於乙方者,致委託傳達遲延、錯誤、時差或匯率變動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第十九條 代理權限制之對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待結算交割之款項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待結算交割款項之部分予以留置並代為辦理結算交割。第二十條 委託交易之停止

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户、交易、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交易。第二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合約;甲方欲終止本合約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並會同丙方,通知乙方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丙方執行期貨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沖銷原有契約部位之交易委託效力仍及於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代理甲方,立即與乙方結清所有既存之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之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第二十三條 通知對象

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依第四條第七項所定方式向其它各方當事人為之。第二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應先依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有關紛爭調解處理之規定辦理。調處不成立時,各方同意先依仲裁法交付仲裁。本契約一式四份,甲方、保管機構(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執一份為憑。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籤):_________

 代表人(籤):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籤):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

1、甲方授權保管機構(代理人)為期貨交易帳户開立、契約簽訂及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之授權書。2、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交易行為之授權書。

期貨經紀合同(四)期貨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經紀合同。

第一節 合同訂立前的説明義務

第一條 在簽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客户須知》、《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並充分説明了期貨交易的風險。乙方已仔細閲讀、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內容,並已籤認同。

第二條 在簽署本合同前,乙方已經簽署了《客户聲明》並填寫了《開户申請表》,保證以自己的名義委託甲方從事期貨交易,保證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證件的真實性,以及不具有《客户聲明》中規定的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的情形。

如果乙方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開立賬户,或者有權解除期貨經紀合同、結清乙方持倉,並且不退還手續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在簽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説明了本合同條款的含義,雙方認為本合同條款含義明確,沒有發生歧義。

第二節 委 託

第四條 乙方委託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託,並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甲方根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條 根據目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的全權委託,即甲方不得代乙方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六條 根據目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甲方不得對乙方做出獲利保證或者與乙方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七條 甲方和乙方共同確認乙方所選擇的代理人(包括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為非甲方從業人員,代理人在乙方授權範圍內所做出的任何行為均代表乙方行為,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三節 保證金及其管理

第八條 甲方在相關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户,用於存放乙方的保證金。

第九條 乙方交存的保證金屬於乙方所有。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約定的情形外,不得動用乙方保證金。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條 乙方的保證金可以票據和銀行轉賬等方式向甲方交存。以票據和銀行轉賬等方式交存保證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出示出票方的有關證明文件並以甲方開户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賬後方可開始交易。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進行説明,必要時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十二條 乙方可以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標準倉單及交易所確定的其它權利憑證質押保證金,乙方可以授權甲方將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具體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另行簽訂《質押協議》確定。

第十三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自行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比例時,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十四條 當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或者拒絕乙方開新倉。在此種情形下,提高保證金或者規定乙方不得開新倉的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且該通知一旦發出立即生效。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賬,並以每日交易結算報告的形式向乙方報告保證金賬户的餘額和資金劃轉情況。

第十六條 乙方的出金方式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及甲方開户銀行資金結算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賬户中劃轉相應金額的資金:

(一)依照乙方或者乙方資金調撥人的指示提取或劃轉的結餘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的保證金或者清算的差額;

(三)為乙方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金;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處以的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儲費或相關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甲方、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税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八)有關法律、法規或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與銀行簽訂《銀期轉賬協議》或者其他協議的,甲乙雙方的出金、入金,按該協議的約定執行。甲方有義務對乙方保證金賬户的有關信息保密,但國家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四節 特別指定事項

第十九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乙方按本合同之規定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和交割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是指,乙方在自行行使指令下達權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的合法指令下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增加的指令下達人與乙方同樣有下單、簽署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及保證金追繳通知、異議提出的權限。如乙方對本條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權,應按照原來授權形式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籤(及/或蓋章)留樣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籤(及/或蓋章)留樣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對上述指令下達人,乙方須明確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注:請在選擇處打√,請在非選擇處打×):

□其中一人籤(及/或蓋章)即有效

□兩人同時籤(及/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規定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資金調撥指令。本合同中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是指,在乙方自行行使資金調撥權不變的情況下,增加的合法資金調撥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增加的資金調撥人與乙方同樣有資金調撥權限。甲方以收到指令的時間先後為準,執行調撥款項。如甲方在同一時間點收到乙方與其增加的資金調撥人不同的調款指令,則按乙方的調款指令優先執行。如乙方對本條款另有要求或者需要重新授權,應按照原來授權形式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籤(及/或蓋章)留樣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籤(及/或蓋章)留樣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

對上述資金調撥人,乙方須明確以下兩種情況之一(注:請在選擇處打√,請在非選擇處打×):

□其中一人籤(及/或蓋章)即有效

□兩人同時籤(及/或蓋章)有效

如乙方系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必須由前述資金調撥人籤(或蓋章),並由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加蓋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以表示確認,留樣如下:

第二十一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按本合同之規定授權的用於資金調撥的銀行結算賬户。乙方約定的乙方資金調撥的銀行結算賬户如下:

賬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算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結算賬户賬:________________(明確到具體開户網點)

乙方變更上述期貨結算賬户的,應當以書面方式在甲方處辦理變更登記,並經甲方確認,方始生效。

乙方用於期貨交易的出入金應當通過開設在同一期貨結算銀行的乙方期貨結算賬户和甲方保證金賬户以同行轉賬的形式辦理,不得通過現金收付或甲方內部劃轉的方式辦理出入金。

第二十二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乙方有義務保持聯絡渠道的暢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電子郵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通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乙雙方約定以在甲方的電腦網站公告或甲方的電腦網站查詢等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日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解除合同通知等通知的,甲方的電腦網站也應為乙方的有效通訊地址。

甲方電腦網站網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上述通訊工具上發佈(或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日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解除合同通知等,均視為乙方已經收到。

第二十三條 甲方在審核本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兩種簽章時,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注意標準核對相關簽章的真實性。

第二十四條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應通過書面或傳真方式下達。資金調撥指令應當由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籤(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可用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以傳真方式下達的資金調撥指令只能將資金調回乙方的賬户,傳真件上的內容和籤(蓋章)是否清晰,是否違反有關法規、規定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乙方的傳真指令被甲方確定為有效指令後,乙方應立即將調撥指令的原件快遞至甲方的營業場所。當甲方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條 乙方如變更上述特別指定事項(如變更指令下達人或者資金調撥人,該通知後必須附具經變更後的指令下達人或者資金調撥人之籤留樣),應當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確認後方生效。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在變更通知上籤並加蓋公章。乙方未按前述規定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擔。

上述變更書面通知應由乙方本人籤或乙方法定代表人籤並加蓋公章方為有效通知。

第五節 交易指令的類型及下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類型應當符合各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乙方的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子化交易等方式下達。甲、乙雙方約定採用___________的方式下達指令。

注:電子化交易方式的採用以雙方簽署相關合同文件為條件。

第二十九條 以書面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乙方應完整、準確、清晰地填寫交易指令單,必須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達人籤(及/或蓋章),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達人籤(及/或蓋章),須與本合同規定的籤留樣一致,否則視為無效指令。

第三十條 電子化交易方式包括計算機自助委託交易、網上自助委託交易、語音電話自助委託交易等下單方式。選擇電子化下單方式的,甲乙雙方應當簽訂《期貨電子化交易風險説明書》、《期貨電子化交易合同》以及《電子化交易初始密碼確認書》。甲方提供初始密碼,乙方第一次進入系統後,應當即刻修改初始密碼。密碼是乙方交易身份的重要印鑑,由於密碼泄露、失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對凡使用該密碼進行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但乙方有證據證明是甲方責任的除外。因某種原因,乙方無法進行電子化交易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電話,由乙方通過電話進行下單。

第三十一條 以電話、電子化交易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以其他方式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無論以何種方式下達交易指令的,記載交易指令內容與交易結果的結算單據經乙方確認後,視為乙方已經知曉並確認賬户的權益事項的變化情況。

第六節 交易指令的執行與錯單處理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對於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應當及時、準確地執行。

第三十三條 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應當包括客户名稱、品種、數量、買賣方向、價格、開平倉方向等內容。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為無效指令。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無效指令。乙方下達的交易指令品種、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缺少有效期限的,甲方將視為當日委託有效;缺少成交價格的,甲方將視為按市價交易;缺少開平倉方向的,甲方將視為開倉交易。

第三十四條 乙方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只限於當日。乙方在發出交易指令後,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三十五條 甲方不當延誤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直接損失。但由於市場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預見、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導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無法成交的,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錯誤執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認可的以外,交易後果由甲方承擔,並按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甲方承擔,少於指令數量的部分,由甲方補足或者賠償直接損失;

(二)交易價格超出乙方指令價位範圍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結果由甲方承擔。

(三)交易編碼輸入錯誤的,乙方交易結果未在其編碼內但確在交易所場內成交的,此交易有效,交易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節 通知與確認

第三十七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有交易、有持倉或者有出入金,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賬户權益狀況和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報告。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告。

第三十八條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採取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包括但不限於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以及調整保證金通知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甲方與乙方約定及時向乙方發出包括但不限於日交易結算報告、追加保證金通知、強行平倉通知。甲方在每個交易日收盤後,甲方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甲方網站網上賬單查詢的通知方式。乙方選擇 方式接收甲方的上述通知。

作為上述方式補充,甲方為乙方提供客户電子郵箱的通知方式,甲、乙雙方應另行簽訂確認書。上述補充方式的賬單一旦發送,也視為甲方已對乙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採取自取方式的,乙方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_____分鐘到甲方營業場所自取日交易結算報告或者有關通知,不取的視同收到交易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並且對報告及有關通知所記載事項的已經知曉並確認。

如果乙方因某種原因無法收到或者沒有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應於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_____分鐘向甲方當面提出或電話提出。否則,視同收到當日交易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並且對報告及有關通知所記載事項已經知曉並確認。(甲乙雙方可約定採用其他情勢變更情況下的通知方式)

每月第______個交易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客户自取簽收、郵寄兩種方式向乙方發出月交易結算報告,乙方選擇__________接收月交易報告的方式。

乙方選擇郵寄方式的,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下列地址向乙方郵寄上月交易結算報告:

乙方的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郵政編碼: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

按照上述地址,乙方沒有收到上月交易結算報告,乙方應在每月第______個交易日之前提出,否則視同收到上月交易結算報告並且對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已經知曉並確認。

乙方收到上月交易結算報告,如無異議,應由乙方或乙方確定的交易結算報告確認人籤(及/或蓋章)後於每月第______個交易日之前,以郵寄、當面送交的方式交於甲方的營業場所。

除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的情形以外,一般情況下,甲乙雙方約定採用網站公告或營業場所公告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調整保證金通知。

第四十條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節約定事項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變更方負責。

第四十一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報告、交易結算月報告及有關通知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傳真或當面遞交),甲方應當對所收到的乙方的書面異議進行確認。

對每日交易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的異議,應當在該交易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記載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開市前______分鐘向甲方提出;對交易結算月報告的異議,應當在該交易結算月報告記載之交易日的下一月份的第七個交易日前向甲方提出。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結算報告及有關通知所記載事項的確認。乙方在甲方、乙方約定的時間期限以外提出異議的,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對當日交易結算報告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結算結果、資金存取的確認。

第四十三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後,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持倉合約進行平倉或者重新執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一方承擔。

第四十四條 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節 風險控制

第四十五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情形、保證金和權益變化情況。乙方有義務通過現場查詢、電話查詢、甲方網站網上賬單查詢、客户電子郵箱等方式隨時掌握交易賬户情況。因乙方未盡前述義務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六條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

第四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採用下述方式來控制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乙方保證自覺遵守。

甲方以可用資金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可用資金的計算方法為:可用資金=客户權益-持倉保證金

前述可用資金計算公式中,持倉保證金指按照本合同規定,乙方持有的未平倉期貨合約佔用按照甲方設定的保證金率計算出的保證金數額;客户權益指乙方保證金賬户內的保證金總額,包括持倉保證金和可用資金。

第四十八條 當乙方的“可用資金”為正值,乙方可正常交易;當乙方的“可用資金”為負值,但乙方的客户權益大於等於乙方持有的未平倉期貨合約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所計算出的持倉保證金金額時,甲方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且不能開新倉;當乙方的“可用資金”為負值,且乙方的客户權益小於乙方持有的未平倉期貨合約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比例所計算出的持倉保證金金額時,甲方將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強行平倉的通知,乙方應當在該通知記載之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主動與甲方商定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可用資金”為正值。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四十九條 由於市場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甲方因乙方違規超倉或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期貨交易所以及監管部門做好相應的調查工作,甲方有權配合期貨交易所、監管部門對乙方進行調查與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的情況下,當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規定時,甲方有權不經乙方同意按照期貨交易所的限倉規定對其超量部分強行平倉。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該平倉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二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甲方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甲方有權未經乙方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甲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該平倉後果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三條 當甲方依法、依規或者依約定強行平倉時,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五十四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於合理的範圍,乙方不應當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範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五十五條 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交易所規定或者約定條件並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根據乙方的意願採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並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六條 因市場原因導致甲方無法採取強行平倉措施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九節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五十七條 乙方如果要求甲方代理實物交割的,甲方應當代理乙方申請實物交割。甲方沒有履行代乙方申請交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乙方需實物交割的,應當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期限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五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提出實物交割申請時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或者有效的標準倉單、增值税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並保證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和憑證、票據的真實性。

第六十條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保證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六十一條 交割通知、交割貨款的交收、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六十二條 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並對相應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十節 信息、培訓與諮詢

第六十三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或者網站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信息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

甲方提供的任何關於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要求甲方對其交易虧損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甲方以舉辦講座、發放資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乙方有權向甲方諮詢有關期貨交易的事項。

第六十五條 乙方應當及時瞭解期貨監管部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法律、法規和規則,並可要求甲方對上述內容進行説明。

第六十六條 乙方有權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瞭解自己的賬户情況,甲方應當給予積極配合。

第六十七條 有關甲方期貨從業人員的信息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公示數據庫”進行查詢。甲方應當在其營業場所提供必要的設備,以便乙方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節 費用

第六十八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貨交易和實物交割的手續費。

第六十九條 甲方代乙方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及税款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內。

第十二節 合同生效與變更

第七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籤(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後於乙方開户資金匯入甲方賬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期貨交易所規則發生變化,甲方有權依照上述變化直接變更或者終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條款。

根據上述情況的變化,甲方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的變更、修改或補充,以信件、電子郵件、在甲方營業場所內或者網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發出,一經發出,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條 除本合同第七十一條所述情況外,如需變更或者補充本合同,需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書面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變更或者補充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籤或蓋章(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加蓋公章)後生效。變更或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則、甲方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處理。

第十三節 合同終止與賬户清算 

第七十四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賬户進行清算,並解除與乙方的代理關係: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及其配偶;

3.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准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託開户未能提供委託授權文件的;

8.乙方提供的開户文件虛假、所提供開户文件不完備或資金來源不合法的;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賬户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賬户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後的債務餘額以及所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應將客户持倉和保證金轉移至其他期貨公司,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若甲方出現保證金支付危機時,經乙方同意,甲方將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移倉規則將客户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公司。甲方未能退付的乙方保證金,甲方將按照法律程序承擔責任。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七十六條 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請求。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代理關係,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户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代理關係。但在下列情況下,乙方不得撤銷賬户:

(一)乙方賬户上持有未平倉合約或存在交割遺留問題尚未解決。

(二)乙方與甲方有未清償的債權、債務關係。

(三)乙方與甲方有交易糾紛尚未解決的。

第七十七條 甲方、乙方終止委託關係,乙方應當辦理書面銷户手續,簽署《銷户確認書》。

第十四節 免責條款

第七十八條 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七十九條 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條 由於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一條 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的,乙方應遵循《期貨電子化交易合同》中的特殊免責條款。

第十五節 爭議解決

第八十二條 甲乙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向中國期貨業協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甲、乙雙方約定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節 其他

第八十三條 甲乙雙方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權利義務只涉及甲乙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從業人員的身份活動,不得利用與甲方形成的期貨代理關係,通過網上交易或其他形式開展期貨代理業務或其他活動。若因乙方過錯而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或損害甲方聲譽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本合同中由乙方或雙方簽署的《期貨交易風險説明書》、《客户須知》、《客户聲明》、《開户申請表》、《手續費收取標準》、及其他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議定。

第八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乙雙方均已仔細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知曉前述條款中涵義內容及明確相應之法律後果,及注意到有限制任何一方權利之條款,茲此,甲、乙雙方在充分協商一致及各自自由意思表示之基礎上進行如下之簽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權籤(及/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權籤(及/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期貨委託合同參考範例期貨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茲委託金馬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願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託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託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於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託合約訂立後,貴公司應於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後正式執行本人帳户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後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後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税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託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後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佈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託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並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並由貴公司事後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託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託關係,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後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託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託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籤式樣和印鑑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後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鑑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託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託書的規定對於本人以後委託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託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户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蔘考之用,並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託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託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閲讀並充分了解本委託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明人姓名: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立委託書人_____

中國國際期貨上海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

代理協議書

標籤: 合同範本 期貨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yangben/oe7ex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