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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範本4篇

期租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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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爾太摩格式)

期租合同範本4篇

(1974年7月1日最新修訂)

此格式由英國航運總會文件委員會和東京航運交易所文件委員會採納。

經1909年2月6日、1911年3月13日、1912年3月6日、1920年6月10日、1939年3月1日、1950年1月1日和1974年7月1日修訂。

第一部分

┌─────────────────┬────────────────┐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 │

 │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

 │2.地點和日期

├─────────────────┼────────────────┤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

│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

│7.船級

│8.指示馬力

 │

├─────────────────┼────────────────┤

│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 │

│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

├─────────────────┤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

├─────────────────┴────────────────┤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

│13.現在動態

├─────────────────┬────────────────┤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

 ├────────────────┤

 │16.交船時間(第1條)

 │

├─────────────────┴────────────────┤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

├─────────────────┬────────────────┤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

 │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

 │(21條)

 │

├─────────────────┼────────────────┤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

 │時填入)(第23條)

├─────────────────┼────────────────┤

│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

 │數

 │

└─────────────────┴────────────────┘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

│籤(船舶所有人)

│籤(承租人)

 │

 │

 │

└─────────────────┴────────────────┘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它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舵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它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它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或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它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損耗損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容,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它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它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乾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它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它事故,以致妨礙或阻礙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它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或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壞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它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它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它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2)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入租金,關在船舶所有人提交帳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帳單應按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它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的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它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舶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入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它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油輪程租船合同

現有蒸汽/摩托油輪____號,懸掛____旗,____淨登記噸,有大約裝油____容積,和船級____,現正在____的船東____與租船人____於本日相互達成協議。

1.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在各方面適用於本航次,在本航次中保持如此狀態,除海上風險外,應儘快開航和駛往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並按租船人要求裝滿全部的____噸散裝貨物,但不得超過除屬具、船具、給養和設備之外本船可以合理地積載和裝運的數量(應在可伸縮的油艙中給貨物的伸縮部分留出足夠的艙容),將如此裝載的貨物駛往(如提單所指定的)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並按裝貨時每噸(20英擔)支付____運費後,如數交貨。

2.運費應在交貨之時,在倫敦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扣除一切在裝港給船長的借支和有關保險費。如果需要,在卸港的港口費用應以現行的匯率用現金墊付。

3.由於貨物原因而產生的税和其他費用應由租船人支付,由於船舶原因而產生的税和其他費用應由船東支付。

4.貨物泵入船艙由租船人承擔費用和風險,貨物泵出船艙由船方承擔費用,但船方的風險僅限於船舷以內。如果裝卸港口的規定允許船舶生火,船方提供油泵和所需蒸汽以及人員操作。如果港口不允許船舶生火,租船人應解決裝卸貨所需要的蒸汽和承擔費用。

5.租船人可允許用____晴天連續小時(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或船舶已經滯期)進行裝卸作業。租船人有權在晚上或除外時間進行裝卸,但應支付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6.船舶應按租船人的指示,去到達一個能使其經常浮起的地方或碼頭或駁船旁邊裝卸貨,但任何可能產生的駛船費和風險由租船人承擔。租船人有權在卸港將船舶從一個卸貨泊位移到另一個卸貨泊位,並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裝卸時間應從船舶準備好接貨或卸貨時起算,船長給租船人代理6小時通知,無論是否靠泊。

8.滯期費應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但如果在裝港或卸港由於發生意外事故或機器故障所導致的延誤時間,租船人應將滯期費減少至每連續日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9.船方對天災、海上風險、火災、船長和船員非法行為、公敵、海盜、盜賊、統治者的拘捕或扣留、碰撞、擱淺,以及其他航行事故,即使是由於引水員、船長、船員或其他船東僱員的疏忽、過失或判斷失誤所造成,均不負責。船方對由於爆炸、鍋爐爆炸、軸的損壞,或任何機器和船殼的潛在缺陷造成損失,只要這些不是由於船東、船舶管理人和船舶經營人未克盡職責而造成,都不負責。船方有權按任何順序停靠任何港口,沒有引水員而開航,或拖帶和救助遇難船舶,或為救助生命和財產而繞航,或為船東單獨的利益而救助。船方對由於罷工、停工、民事動亂、商業爭端、或任何有意圖或進一步行動,不論船東是否是其中一方,工人罷工、停工、騷亂或洪水,或其他事故或超出任何一方控制之外而導致阻止或延遲裝卸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滅失、損壞或延遲,都概不負責。

10.如果租船人不能提供全部的貨物,船方有權不開航,直到船舶油艙能夠被裝到適航狀態,並且運費要按船舶裝載全部貨物來計算支付。

11.船東因未收到所有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彌補這些費用而對貨物享有絕對留置權。

12.船舶允許拖帶或被拖帶,援助遇難的船舶,或為補充燃料煤或油而停靠任何港口。

13.本合同應受裝運貨物之船舶的船旗國法律管轄,除非在發生海損或共同海損時,應根據“1950年約克-安特衞普規則”進行解決。

14.如果由於冰凍不能進入裝港或卸港,船舶應駛向最近的安全和開放可進入的港口,並把船舶到達用電報通知給租船人或收貨人,租船人或收貨人有義務用電報指定(由他們選擇)不冰凍和有能力裝或卸散油設備的港口。從船舶被冰凍停工,直到船舶到達最終港口卸完所用的全部時間應由租船人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15.如果船舶到達裝港或卸港外,面臨船舶被冰凍的危險,船長應用電報和租船人聯繫,租船人也應以電報答覆,並指示船舶駛往上述以外的沒有冰凍危險的和有裝載或/接受散油設備的一個港口,或者停留在原港口,由租船人承擔風險,並賠償船舶可能耽誤的時間,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16.船長應負責經常保持船舶油艙、油管和油泵的清潔,但如果租船人所裝的油與以前裝在油艙裏的種類不同,由租船人負擔費用。船方對由租方裝載不同品種的油所產生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船方對於滲漏不負責任。

17.如果租船人將船舶派往有檢疫的任何港口,時間應按船舶被耽誤的每小時計算,並且本合同第8條款規定的全部裝卸時間已被使用完畢,但如果在船舶駛往港口途中才宣佈的檢疫,租船人不負責由檢疫隔離所產生的延誤。

18.在履行本租約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解決,船東和租船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員--商人或經紀人,如該兩名被選出的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應在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商人或經紀人,他們的決定為終局。如果雙方中的一方在接到另一方的要求在21天內疏忽或拒絕指定仲裁員,則單獨指定的仲裁員有權自行決定,並且他的決定對雙方有約束力。為了執行裁決,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9.不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罰金應以估計的損失金額和為彌補損失產生的費用來計算。

20.船舶應通知船東在裝港和卸港的代理辦理海關業務。

21.受載日不得在____之前,除非租船人同意。

22.如果船舶在____前沒作好裝貨準備,租船人有選擇取消租船合同的權利。

23.船長簽發提供給他的提單對本租船合同不受損害。

24.租船人有權轉讓本租船合同,但在如此情況下,原租船人應繼續負責完全和真實的履行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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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代號:_________

現有規範如附表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號的船東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公司於本日相互達成協議如下:

1.船舶規範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規範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以降低,足以賠償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2.船舶狀況

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於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於充分有效狀態,並按規定人數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

3.租期

船東供租,租船人承租本船_________日曆月(確切租期由租船人選擇),從本船交付之時起租。

4.航行範圍

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的範圍內(但不包括_________),航行於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的(但同樣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擱底的地點可以不浮起),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進行合法貿易,在船東保險人承擔的情況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許可外的地區,進行貿易,也可隨意派船到船東需要支付兵險附加保費的地區進行貿易。不論哪種情況,船殼、機器附加保費由租船人負擔,但該附加保費不得超過按照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少險別所徵收的保費,其保險條件不得擴大學會按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兵險條款(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租船人在收到有關憑證或因租船人需要,收到保單附本時將附加保費付還船東,如附加費有回扣,應退還租船人,船殼、機器保額定為_________,保費即按此計算,但如果保單記載的船殼、機器保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取較小的金額計算。

如本船航行中因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

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港港口。

禁裝貨載:本船用來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_。

租船人有權按照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任何主管當局適用的條例,運輸危險品。

5.交船港

本船在_________在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租船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乾淨,適於在裝港接收貨物,接受交船並不構成租船人放棄其租約賦予的權利。

6.交船日期

本船不得在_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_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並交付,租船人有隨時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但不得遲於本船準備就緒之日。

交船通知:船東給租船人____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_天確定交船日通知。

7.貨艙檢驗

租船人在交、還船港代表雙方委任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和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船東時間,還船檢驗算租方時間,驗船師費用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後吃水要調平或者船尾吃水差不超過六英尺。

8.船東供應

船東供應及/或支付有關船長、項目、船員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供應及/或支付甲板、房艙、機艙及其他必須的全部用品,供應及或支付全部潤滑油和淡水,支付各項船舶保險及人乾塢、修船和其他保養費。

起貨機船東給全部雙杆吊及/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格式所規定的起重能力,並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的一切繩索,滑輪吊攬、吊貨具及滑輪,如本船備有重吊,船東給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

船東提供甲板,水手按需要開關艙,在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抱貨機裝置就緒,並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備每艙絞車工及/或轉盤吊工一人,按需要晝夜操作,如港方或工會規章制止水手開關艙(或操作絞車及/或轉盤吊,則租船人僱岸上工人代替支付費用。

照明:船東用船上燈光和羣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

清艙:如租船人需要,併為當地規章所許可,船東應提供水手清艙並清除墊料,以適於裝運下航次貨載,租船人付給船東或水手清艙費定額每次最多__________________

9.租船人

租船人供應及/或支付(除非共應項目為船東的事物而發生或在船東造成的時間損失內發生,不論是否租停)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油料(為了補償船上人員的生活用油,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_,可是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港口費、強制引水、舢板、拖船、領事費(但按第8條屬於船東支付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税(但屬於國際或本地船東或海員組織所徵收者除外)和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還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税(除非在交船前或還船後發生)、代理,佣金等費用,並且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碼垛(包括墊料,但船東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的墊料,卸載、過碼和理貨、上船執行職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

10.燃料

租船人按交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每公噸燃油________和每公噸柴油_______付款,船東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租船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本船退還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_噸,租船人可在交船前加油,佔用的時間不計租金。

租船人有使用船東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如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租船人有權解除本租約。

11.租率

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幹舷載重_________噸,2240磅為一噸,每噸每日曆月的租率_________支付租金,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支付。

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後七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後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後七個很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_________給_________預付半月(但最後一期,租金預付到經租船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後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佣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還扣除租船人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間,本船停租,則租金餘額應本船起租後七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在權在最後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墊付的港口使用費和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後多退少補。

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並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

12.還船

本船應於租約期滿時,按交付給租船人時大體相同的良好狀態(自然損耗和由於第21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過失除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_________退還。

租船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給船東或水手支付包乾費最多_________以代替清艙,清除墊料。

還船通知:租船人給船東不少於十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

最後航次:如本船被擋令的航次超過租期時,租船人可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如市價高於租約規定的租率,則對於超過租期的時間按市價支付。

13.貨位

除保留適當足夠的部位供船長、船員、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傢俱、食品與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也包括在內,均歸租船人使用。

甲板貨:租船人有權按照通常海運慣例,在甲板及/或艙口部位裝滿貨物,費用自理,並承擔風險,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性和適航性的限制,航行中,船長與水手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並拉緊捆索。

14.租船人

租船人有權派代表一至二人。

代表:上船並押運並考察航次儘快運行情況,對他們將免費提供房間並供應與船長相同的伙食標準,費用由租船人負擔。

15.證件

船東保證持有並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掛港口的安全衞生規定和當前要求。

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行有效證件,在各方面符合這種規定,如船東未能照辦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船東負擔。

租船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人的絞車吊杆包括重吊及/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於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

薰艙:在租期內,船東提供有效的燻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於載貨或根據租船人指示而掛港需要燻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在燻蒸由船東負擔。

16.停租

(a)如時間損失是由於

(1)人員或船用品不足;

(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

(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和擱淺而造成延誤;

(4)修船、進行幹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採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及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

(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

(7)任何當局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拘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行為所引起者除外);

(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

(9)由於本條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於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0)本租約另有規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或阻止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則從時間損失起至本船重新處於有效狀態,在不使租船人比時間損失開始之時的船位吃虧的地點恢復服務止,租金停止。

(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作需作業的絞車及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作業,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費用以代替絞車/轉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盤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盤吊數目比例支付。

(c)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船東負責,並從租金內扣除。

(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

(e)如本租約所説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這六週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17.航速索賠

聯繫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的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18.徵用

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徵用,則租金應從徵用之時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徵用時船上存油金額退還租船人,如徵用期超過一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

19.乾塢

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十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乾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

20.船長責任

船長和水手應儘快完成所有航次並提供慣常的協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聽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租船要要求授權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簽發提供的任何提單。

指示:租船人應給船長各項指示和航行。

航海日誌:船長應保存完整正確的航海日誌供租船人或其他代理人查閲,甲板、機房日誌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於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據為準,對此船東無權申訴。

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後,應立即調查,如情節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

21.裝卸工人和理貨及租船人安排並作為船東的僱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僱用的裝配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合理或裝載不良造成的船舶滅失,也不負責任。

22.墊款

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供款手續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支。

23.冰封

本船不得派往或進入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於冰情,即將撤去或可能撤去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入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後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

24.船舶滅失

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蹤,租金在本船最後一次報告之日的正午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

25.加班

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週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按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一月按比例計付。

26.留置權

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留置屬於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留置船舶。

27.救助

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還有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後,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

28.轉租

租船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租約的全部責任。

29.走私

船東對其僱員的不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後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

30.退保費

由於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並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保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從保險公司收致,如數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

31.戰爭

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安全、開放的港口,於卸完貨物後還給船東。

32.海牙規則

船東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三和第四款的規定,(但第三款六節除外,在四款五節中700人民幣代替100英鎊,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根據第20條由船長授權經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

33.互有過失

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

碰撞及兵險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

3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和清算。

35.仲裁

本租約發生的一切爭執在_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

36.佣金

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百分之3或3/4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1或1/4經紀佣金付給_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在此情況下,佣金不超過為期一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

出租人(蓋章):_______

承租人(蓋章):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船舶規範

本表由船東填寫後,全部併入並作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租約的組成部分。

1.

(a)船名:__________________呼號:_________船旗:_________

(b)何時建造:_________總長:________最大的寬度:_________

(c)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登記噸位(總/淨):_________

(e)主機型號和制動馬力:_________

2.載重噸和吃水

(a)按船級的夏季幹舷載重包括燃料、船用品和淡水_________長噸。

(b)以(a)為基礎滿載時在海水中吃水:__________________

(c)船用品和常數不超過_________長噸。

3.散裝/包裝容積

共計_________立方英尺包括清潔,可裝乾貨的深艙包裝容積_______立方英尺,另加清潔可裝散浪的開底翼艙______立方英尺

4.速度耗油和油艙容量

(a)最大每分鐘轉速:__________________

可產生每分鐘運行轉速:_________________

(b)良好天氣條件下裝載時運行速度:_________海里。

(c)以(b)為基礎每日航行耗油:中燃油(最多_________秒)_________噸+柴油_________噸。

(d)每日(24小時)在港耗油:______________

起貨機全部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貨機停止作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油艙容量約_________噸燃油約_________噸柴油

(f)中所謂“良好天氣條件”應解釋為風速不超過蒲福氏風力3級(最大16海里)及/或道格拉期海浪狀況3級。(3—5英尺)

5.起貨機

(a)絞車規範、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____

(b)吊杆/轉盤吊的數目和起重能力:______________

雙幹聯合作業的常規負荷:_________________

(c)重吊規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於何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準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淡水

(a)水櫃容量:_________噸

(b)鍋爐每日用量:_________噸,生活用_________噸。

(c)淡水機規範:_________________

利用廢氣制淡水:__________________

7.甲板/貨艙/艙口

(a)甲板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二層甲板平或不平:________________

(c)二層櫃高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貨艙/艙口數目:__________________

(e)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艙口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艙底板/露天甲板/艙蓋強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項目

(a)機器/船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

(b)艙蓋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貨艙通風系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地軸弄是否與艙底板平:_______________

(e)充分壓艙空載時從水淺至艙蓋的板圍高度:____________

(f)上次進乾塢油漆船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上次燻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貨艙鋪有艙底板艙口大小一致,或者艙底板加固,以適於用抓鬥卸散貨。

10.本船是自動平艙散貨船或是雙層甲板船,按照1960年海上生命安全國際公約的規定規則,裝載散浪無需任何其他設備。

11.本船已經加固,適於裝載重件貨,並能在貨艙間隔裝載情況下航行。

12.本船護貨板齊備。

13.本船可長途空放無需用貨艙裝水或重物壓艙。

14.本船二層櫃艙蓋齊全並在租期內同樣保持齊全,船東保證,所有二層櫃艙蓋板完好,符合工廠法或相當的其他法令。

15.本船符合通過蘇伊士和巴拿馬運河的各項要求並持有必要證件。

16.本船備有通過聖勞倫斯河,聖勞倫斯航路和大湖所要求的全部裝置和設備。

17.本船所有貨位備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適於滿載棉花。

中外定期租船合同期租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第一條租約代號現有規範如附表(略)所描述的摩托/蒸汽船_______號的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相互達成協議如下:第二條船舶規範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這個租期內,本船應與附表規範相符,如有不符,租金應予以降低,足以賠償租船人由此受到的損失。第三條船舶狀況船東保證,在交船之日以及在整個租期內,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處於良好工作狀態,在各方面適於貨運,船殼、機器、設備處於充分有效狀態,並按規定人數配齊合格的船長、船員和水手。第四條租期船東供租,租船人承擔本船________日曆月(確切租期由租船人選擇),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租。第五條航行範圍本船在倫敦保險人學會保證條款範圍內(但不包括________),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但同樣大的船舶照例安全擱底的地點可以不浮起)的安全港口、錨地或地點,進行合法貿易。在船東保險人承保的情況下,租船人可派船在許可以外的地區進行貿易,也可隨意派船到船東需要支付兵險附加保費的地區進行貿易。不論哪種情況,船殼、機器附加保費由租船人負擔,但該附加費不得超過按照倫敦保險人最低費率的最少險別所徵收的保費,其保險條件不得擴大學會按期保險條款(1/10/1970)的標準格式或學會兵險條款(1/7/1976)的標準格式,但不包括封鎖和圍困險。租船人在收到有關憑證保單附本時將附加保費付還船東。如附加保費有回扣,應退還租船人,船殼、機器保額定為________,保費即按此計算,但如保單記載的船殼、機器保額與上列金額不符,則取較小的金額計算。如本船航行中國受阻,租船人有解除有租約的選擇權。除非首先得到租船人的同意,船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目的派船停靠台灣港口。第六條禁裝貨載本船用來載運合法貨物,但不包括________(租船人)有權按照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的規則或任何主管~適用的條例如,運輸危險品。第七條交船港本船在________(租船人)指定的、本船能經常安全浮起,隨時可供使用的泊位,在辦公時間內交給租船人使用,交船時貨艙須打掃乾淨,適於在裝船接收貨物。第八條交船日期本船不得在________之前交付,如本船在________17點之前沒有準備就緒交付,租船人有隨時解除本租約的選擇權,但不得遲於本船準備就緒之日。第九條交船通知船東給租船人________天預計交船日通知及________天確定交船日通知。第十條貨物檢驗租船人在交、還船港代表雙方在委任驗船師檢驗交、還船時的貨艙和確定船上存油,交船檢驗算船東時間,還船檢驗算租方時間。驗船師費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在測定船上存油前,本船前後吃水要調平或者船首尾吃水差不超過6英尺。第十一條船東供應項目船水供應及/或支付有關船長、船員、和水手的全部食品、工資、領事費以及其他費用,供應及/或支付甲板、房艙、機艙、及其他必需的全部用品,供應及/或支付全部潤滑油和淡水,支付各項船舶保險及入乾塢、修船其他保養費。第十二條起貨機船東給全部雙杆吊及/或轉盤吊提供起重裝置和設備,達到格式表所規定的起重能力,並提供裝卸貨物實際使用的一切繩索、滑輪吊纜、吊貨具及滑輪。如本船備有重吊,船東給重吊提供必要的起重裝置。(參見第15條)船東按需要提供甲板水手開關艙,在船到達裝卸泊位或地點之前把起貨機裝置就緒,並提供甲板及/或舷梯看更,配備每艙絞車工及/或轉盤吊工一人,按需要晝夜操作。如港方或工會規章制止水手開關艙或操縱絞車及/或轉盤吊,則租船人僱岸上工人代替並支付費用。第十三條照明船東用船上燈光和羣光燈提供充分的照明,使各艙口和貨艙同時作業。第十四條清艙如租船人需要,併為當地規章所許可,船東應提供水手清艙並清除墊料,以適於裝運下航次貨款。租船人付給船東或水手清艙費定額每次最多________。第十五條租船人供應項目租船人供應及/或支付(除非為船東的事務而發生或在船東造成的時間損失內發生,不論是否停租)主機和輔機用的全部油料(為了補償船上人員生活用油,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可在支付租金中扣除,不足一月者,按比例扣減)、港口費、強制引水、舢板、拖船、領事費(但按第8條屬於船東支付者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捐税(但屬於國際或本地船東或海員所徵收者除外)和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還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和噸税(在交船前或還船後發生的除外)、代理、佣金等費用,並且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碼垛(包括墊料,但船東允許租船人使用船上已有的墊料)、卸載、過磅和理貨、上船執行職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第十六條燃料租船人接收交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每公噸燃油________和每公噸柴油________付款。船東接收還船時船上所存全部油料,並按租船人現行加油合同的還船港油價付款,如還船港沒有合同油價,則按鄰近主要加油港的合同油價支付。本船交付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噸,本船退還時存燃油不少於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噸,柴油不少於________噸,不多於________噸。租船人可在交船前加油,佔用的時間不計租金。租船人有使用船東加油合同的選擇權,在租期內,如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在航次的主要加油港都不能安排加油,則租船人有權解除本租約。第十七條租率從本船交付之時(格林威治時間)起至還給船東之時(格林威治時間)止,租船人按本船夏季幹舷載重________噸,2240磅為1噸。每噸每日曆月的租率________支付現金,不足1月者,按比例支付。第一期租金應在交船後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後各期租金應在到期後7個銀行營業日內,以現款在________給________預付半月(但最後一期,租金預付到經租船人合理估算足以完成最後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該項租金除了扣除本租約已具體規定的項目外,還扣除租船人及其代理人應得的回扣和佣金,有關實際停租或估計停租期間的任何款項或費用,還扣除經租船人合理估算,在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根據本租約,租船人對船東的索賠款項。如付款到期之日,本船停租,則租金餘額應在本船起租後

7個銀行營業日內支付。租船人還有權在最後整月租金中扣除預計代船東執付的港口使用費或開支以及還船時船上存油的估計金額,以上付款,還船後多退少補。如未履行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撤船,不給租船人使用,但這並不損害船東根據本租約在其他方面對租船人具有的索賠權。第十八條還船本船應於租約期滿時,按交付給租船人時大體相同的良好狀態(自然損耗或由於第2條列舉的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滅失除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沒有冰凍的港口____退還。租船人有卸畢還船的選擇權,給船東或水手支付包乾費最多________以代替清艙,清除墊料。第十九條還船通知租船人給船東不少於10天的預計還船港口和日期的通知。第二十條最後航次如本船被指令的航次將超過租期時,租船人要使用本船完成該航次,但如市價高於租約規定的租率,則對於超過租期的時間按市價支付。第二十一條貨位除保留適當足夠的部位供船長、船員、水手使用及存放船具、屬具、傢俱、食品與船用品外,本船所有空間和運力,如有客艙,也包括在內,均歸租船人使用。第二十二條甲板貨租船人有權按照通常海運慣例,在甲板及/或艙口部分裝滿貨物,費用自理,並承擔風險。裝載甲板貨應受到船舶穩定性和適航性的限制。航行中,船長與水手對甲板貨應妥善照料並拉緊捆索。第二十三條租船人代表租船人有權派代表1至2人上船押運並考察航次儘快運行情況。對他們將免費提供房間並供應與船長的伙食標準,費用由租船人負責。第二十四條證件船東保證持有並隨船攜帶必要的證件,以符合所靠掛港口的安全衞生規定和當前要求。船東保證,本船起貨機及其他一切設備符合本船靠掛港口的規定,還保證本船隨時持有現行有效證件。如船東未能使其符合上述規定或未持有上述證件以致岸上人員不能作業,則由此損失的時間應停租,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船東負擔。租船人有權免費使用船上的絞車、吊杆包括重吊及/或轉盤吊至其最大起重能力,起貨機應保持完好工作狀態,便於即時使用,但租船人打算使用重吊時仍應給予足夠時間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薰艙在租期內,船東提供有效的燻蒸滅鼠證書或免疫證書。由於載貨或根據租船人指示而靠掛港需要燻蒸,均由租船人負擔,其他原因的燻蒸由船東負擔。第二十六條停租(a)如時間損失是由於下述原因造成:(1)人員或船用品不足;(2)船殼、機器或設備損壞;(3)船舶或貨物遇到海損事故包括碰撞或擱淺造成延誤;(4)修船、進幹船塢或保持本船效能所採取的其他必要措施;(5)未持有或未隨船攜帶貨運需要的有效證件或其他船舶文件,,包括有效的巴拿馬和蘇伊士運河丈量證件;(6)船長、船員或水手的罷工、拒航、違抗命令或失職;(7)任何~因船東、船長、船員或水手受到控告或違章對本船實行挽留或干預(但租船人的疏忽行為或不軌行為所引起者除外);(8)船東違反租約而停工;(9)由於本條指示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惡劣天氣除外)或由於傷病船員上岸治療而使本船繞航、折返或靠掛非租船人所指示的其他港口;(10)本租約另有規定的停租項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礙本船有效運行或使本船不能給租船人使用。(b)如裝卸貨物所需的絞車轉盤吊或其他設備損壞或不堪使用,或絞車轉盤吊動力不足,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按所需作業的絞車及/或轉盤吊的數目比例計算時間損失,如上述原因使裝完或卸完整船的時間推遲,則開工不足的時間應相應地全部停租。如租船人要求繼續作業,則船東支付岸上設備費用以代替絞車/轉盤吊,租船人仍應支付全部租金。但如岸上轉盤吊數目不夠,則租金應按岸上可供使用的轉盤吊數比例支付。(c)由於上述原因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裝卸工人待時費,如有罰款也包括在內,均由船東負擔,併入租金內扣除。(d)租船人有將任何停租時間加在租期內的選擇權。(e)如本租約所説的原因使本船延誤達6周以上,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第二十七條航速索賠根據本租約第1條,如本船航速減低及/或耗油增多則由此造成的時間損失和多耗用燃料費用和,應從租金中扣除。第二十八條徵用在租期內,如本船被船籍國政府徵用,則租金應從徵用之時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以及徵用時船上存油金額應退還租船人。如徵用期超過1個月,租船人有解除租約的選擇權。第二十九條幹塢從上次油漆船底算起,不超過10個月,本船應在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同意的方便地點和時間,至少進乾塢一次(清洗、油漆船底)。第三十條船長責任和提單船長和水手應儘快完成所有航次並提供慣常的協助。在航次、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長應聽從租船人的指示。船長本人或經租船人要求授權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貨收據簽發提供的任何提單。第三十一條指示和航海日誌完整正確的航海日誌供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查閲。甲板、機房日誌應用英文填寫,最遲應於每航次完畢時交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如未照辦,則以租船人提出的數據為準。對此船東無權申訴。如租船人有理由對船長、船員或輪機長的行為不滿,船東在接到不滿的情節後,應立即調查,如情節屬實,船東應予以撤換,不得拖延。裝卸工人和理貨員由租船人安排並作為船東的僱員,接受船長的指示和指導。租船人對僱用的裝卸工人的疏忽、過失行為或判斷錯誤不負責任,對引水員、拖船或裝卸工人的疏忽或裝載不合理或裝載不良造成船舶滅失,也不負責。第三十二條墊款如需要,租船人或其代理人可墊支船長必要的款項,供船方在港的日常開支,收取2.5%借款手續費,此項墊款應從租金中扣還。但租船人或其代理人認為必要時可拒絕墊支。第三十三條冰封本船不得派往或進入冰封的地點,或本船到達之時,由於冰情,即將撤去或可能撤去燈塔、燈船、航標和浮標的地點,本船也不得派往或進入因冰情有危險,使本船不能順利到達或在裝卸完畢後不能駛出的地點。本船沒有破冰航行的義務,但如需要,可尾隨破冰船航行。第三十四條船舶滅失如本船滅失,租金在滅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蹤,租金在本船最後一次報告之日正午停止,凡預付而不應得的租金應退還租船人。第三十五條加班如需要,本船晝夜作業(週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內)。除非停租,租船人按每日曆月定額________付給船東,作為船員和水手的加班費,不足1月按比例計付。第三十六條留置權為了索回本租約屬下的賠償,船東有權留置屬於定期租船人的貨物和轉租運費以及提單運費。為了索回預付而不應得的款

項,索回因船東違約而造成的損失,租船人有權留置船舶。第三十七條救助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報酬,扣除船長與水手應得的部分與各項法定費用和其他開支,包括按約對救助損失時間所付的租金和損壞的修復和燃料的消耗等項後,由船東與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財產無效所遭受的時間損失和費用(不包括本船的滅失),由船東和租船人均等分擔。第三十八條轉租租船人有轉租本船的選擇權,但原租船人對船東仍負有履行本船約的全部責任。第三十九條走私船東對其僱員的不法行為犯罪行為,如走私、偷盜、行竊等後果負責,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誤應予停租。第四十條退保費由於本船在港時間達30天以上並照付了租金,船東因此從保險公司得到的退費應給予租船人(一經從保險公司收到,如數退給租船人,否則從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計的金額)。第四十一條戰爭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或軍事行動,船東和租船人雙方均可解除本租約,本船將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選擇的安全、開放的港口,於卸完貨物後還給船東。第四十二條海牙規則船東或其經理人作為承運人,按照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海牙規則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但第三款第六節第四款第五節除外),對本租約名下所載運的貨物,根據船長簽發的提單或根據第20條由船長授權經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負責短少、滅失或殘損。第四十三條互有過失碰撞及兵險條款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和航運公會兵險1條和2條是本租約的組成部分,本租約名下出具的提單均應載有此項條款。第四十四條共同海損共同海損按照理算規則和清算。第四十五條仲裁本租約發生的一切爭執在________提交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第四十六條佣金船東應按本租約所付租金____%的回扣付給租船人、百分之____%的經紀佣金付給________。如任何一方違約以致租金沒有全部支付,則責任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雙方同意解除本租約時,由船東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在此情況下,佣金不超過為期1年的租金計算的數額。第四十七條其他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經雙方授權的代表籤後生效。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電傳:________電話:________電傳:________

定期租船合同(波爾太摩格式)期租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此格式由英國航運總會文件委員會和東京航運交易所文件委員會採納

經19XX年2月6日、19XX年3月13日、1912年3月6日、1920年6月10日、1939年3月1日、1950年1月1日和1974年7月1日修訂。

第一部分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代號:“1939年波爾太摩”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

5.船名

6.總登記噸/淨登記噸

7.船級

8.指示馬力

9.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的總載重噸(大約)

10.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

11.永久性燃料(大約)

12.船速(節)(大約)燃油消耗(噸)(大約)

13.現在動態

14.租期(第1條)

15.交船港口(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1條)

17.(a)航行區域(2條) (b)經特別約定的除外貨物

18.交船時的燃料(載明最低和最大數量)(第5條)

19.租金(第6條)

20.租金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和支付地點,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6條)

21.還船地點或區域(第7條)

22.戰爭(僅當約定第(c)款時填入)第(21條)

23.解約日(第22條)

24.仲裁地點(僅當約定倫敦以外地點時填入)(第23條)

25.經紀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條)

26.有關約定的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數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牴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先於第二部分,但以所牴觸的範圍為限。

籤(船舶所有人)

籤(承租人)

第二部分 “波爾太摩1939”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欄於1974年列出)

茲由第3欄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欄所列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船名見第5欄,登記總/淨噸見第6欄,船級見第7欄,指示馬力見第8欄,在英國運輸部夏季幹舷高度時可裝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鍋爐用水在內的載重量大約噸數見第9欄,根據建造者的測定,船舶具有的散裝/包裝容積(立方英尺)見第10欄,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約噸數見第11欄,船舶在良好天氣和平靜水域條件下滿載航行速度見第12欄,此時消耗優質威爾士煤或燃油的大約噸數見12欄,現在動態見第13欄。

1.租期/交船地點/交船時間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間為第14欄規定的日曆數,並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從上午9點至下午2點(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節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欄規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終安全浮泊並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將船舶置於承租人控制時起算。船舶在各方面適於貨物運輸。

船舶應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內交付。

2.貿易

本船隻能在第17欄規定的地域內,在其能始終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點之間從事合法貿易,運輸合法貨物。

船舶不得裝運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險貨物(如酸性物質、炸藥、電石、硅鐵、石腦油、汽油、焦油或其他任何製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項目

船舶所有人應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員工資、船舶保險、甲板和機艙所有物料並支付費用,並且在租期內,維持船體和船機處於充分有效狀態。

船舶所有人應為每一艙口提供一名起貨機司機。如需更多的起貨機司機,或卸載工人拒絕或不允許與船員一起工作,則承租人應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貨司機並支付費用。

4.承租人應提供的項目

承租人應提供並支付所有包括廚房用煤在內的燃煤、燃油、鍋爐用水、港口費用、引航費(不論強制引航與否),運河航工、舢板費、照明、拖輪、領事費(但與船長、船員有關的除外)、運河、碼頭及其他費用,包括任何外國市政税和國税,同時應支付交船港和還船港的一切碼頭、港口費和噸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還船後所運的貨物而發生的)、代理費、佣金,並安排和支付裝載、平艙、積載(包括墊艙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備有的除外)、卸載、過磅和理貨、交貨、艙口檢驗,供給為其服務的官員和人員的伙食以及其他各項費用,包括因檢疫造成的滯留及費用(包括薰艙和消毒費用)。

所有實際用於裝貨和卸貨的繩索、吊貨網和特殊吊貨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習慣要求用於繫泊的特殊纜繩、鋼索和錨鏈,均由承租人負責。船舶應配備有起貨機、吊杆、滑輪和起重能力達2噸的普通吊貨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時和船舶所有人在還船時應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並按各自港口的現價支付費用。

在還船時,船上剩餘燃煤或燃油的數量不得少於和超過18欄規定的噸數。

6.租金

自按第一條規定的起算至船舶交還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應以第19欄規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須用第20欄規定的貨幣,以該欄規定的方式,無折扣地每30天現金預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船舶從承租人的營運中撤回,而無須提出任何聲明,也無須通過任何法院或其他形式的干預,且不影響船舶所有人根據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對承租人的任何索賠權利。

7.還船

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在第21欄規定的地點或範圍內選擇一不凍港,以船舶交給他時的同樣良好狀態(自然損耗除外),在上午9點至下午6點,星期六在上午9點至下午2點之間還船,但是還船之日不應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

通知

承租人應至少在10天前將還船的港口和大約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對船舶指定航次將超過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結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計該航次將允許大約在租期屆滿時還船為限。但是,對於任何超過租期屆滿之日的時間,當市場價格高於合同規定的租金率時,承租人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8.載貨艙室

船舶所有載貨艙室,包括合法的甲板載貨容積,除保留船長、船員、屬具、船具、傢俱、食品和物料佔用的適當而足夠的空間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長

船長應儘速完成所有航次,並同海員一起給承租人提供習慣性幫助。有關僱傭、代理或其他安排,船長應服從承租人的指示。因船長、高級船員或代理人簽發提單或其他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於船舶證書不規範或貨物超載而引起的各種後果和責任,承租人應向船舶所有人賠償。船舶所有人對由於貨物短缺、混票、標誌、包件數、或由於積載不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貨物損壞或索賠,均不負責任。

如果承租人有理由對船長、高級船員和輪機員的行為表示不滿時,船舶所有人在收到意見書後,應立即調查事實,並在必要與可能時予以撤換。

10.指示和航行日誌

承租人應向船長提供各種指示和航行指令。船長和輪機員應對航行日誌作完整和正確記錄,供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查閲。

11.停租等

(a)如船舶進乾塢或為維持船舶的效能而採取其他必要措施、船員或物料不足、機器損壞、船體受損或其他事故,以致妨礙或阻止船舶工作並持續24小時以上,則對船舶因此所損失的不能立即按要求進行營運的任何時間,應停付租金。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扣減。

(b)如船舶由於天氣原因被迫駛往港口或錨地,或船舶駛往淺水港口、河流或有淺灘的港口,或貨物遭受意外事故,則船舶的任何延誤和/或由此延誤而引起的費用,均由承租人負責,即使此種延誤和/或費用、或者兩者發生的原因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的僱傭人員的疏忽。

12.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在營運期間任何可能的時候進行。如不可能,則承租人應給予船舶所有人必要的清洗時間。如船舶因此停留超過48小時,則應停付租金,直至船舶重新準備就緒。

13.責任和負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於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適航和適於航次需要,或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疏忽或不履行職責造成的交船延誤或租期內的延誤,以及船上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責。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船舶所有人對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壞和延誤,即使是由於其僱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概不負責。船舶所有人對無論是部分或全面的罷工、停工或關廠或禁止工作(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所引起或造成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

承租人應對由於違反本租船合同的規定裝載的貨物或不當或粗心添加燃料、裝載、積載和卸載貨物,或其他由本身或其僱傭人員的不當或疏忽行為所造成的對船舶或船舶所有人的滅失或損失負責。

14.墊款

如經要求,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任何港口向船長墊付船舶的日常費用所必需的款項,年息僅為6%。此項墊款從租金中扣除。

15.除外港口

船舶不能被指示也無義務進入,

(a)傷寒或瘟疫盛行的任何地區,或船長、高級船員根據法律無義務將船舶駛往的任何地區。

(b)任何冰封地區或在船舶抵達時由於冰凍原因,燈標、燈船、航行標誌和浮標將被或可能被撤走的任何地區,或具有通常由於冰凍原因船舶不能抵達或在裝貨或卸貨結束後不能駛離的危險的地區。船舶無義務破冰。如果由於冰凍原因,船長擔心船舶被冰封和/或受損,因而認為繼續停留在裝貨或卸貨地點具有危險,則他有權將船舶駛往一便利的不凍地點,等待承租人新的指示

由於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延誤,由承租人負責。

16.船舶滅失

一旦船舶滅失或失蹤,租金從船舶滅失之日起停付。如滅失的日期不能確定,則從船舶最後一次報告之日起到預計的抵達目的地之日止,支付半數租金。任何預付的租金應作相應的扣減。

17.加班

如經要求,船舶應晝夜進行作業,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根據加班的小時數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費率支付給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的加班費用。

18.留置權

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本租船合同提出的任何索賠對屬於定期承租人的所有貨物和轉手運費以及任何提單運費行使留置權。承租人得因事先支付但未獲得的所有款項而對船舶有留置權。

19.救助報酬

由於對其他船舶的救助和救援而獲得所有報酬,在扣除船長和船員的應得份額以及所有法定的和包括根據本租船合同為救助所損失的時間而支付的租金在內的其他費用,以及損害修理和所消耗的燃煤或燃油後,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平分。承租人應受船舶所有人為得到救助報酬及確定其數額而採取的措施的約束。

20.轉租

承租人有權轉租船舶,但應給予船舶所有人預期通知。但是,最初的承租人始終對本租船合同的適當履行向船舶所有人負責。

21.戰爭

(a)除非事先徵得船舶所有人同意,否則,如由於任何實際的或威脅中的戰爭行為,戰爭的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海盜行為或敵對行為、或任何人、組織或國家對本船或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貨物的惡意破壞,革命、內戰、民眾騷動或因實施國際法而將使船舶進入危險地區,船舶不能被指示前往或繼續駛往任何此種地區或進行此種航次或營運,也不能因實施某種制裁使船舶冒任何風險或受任何懲罰,亦不能使船舶承運任何貨物而使其有被扣押、捕獲、罰款的風險,或受交戰國或交戰方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任何方式的干擾。

(b)如船舶駛近或被帶往或被指示駛往該種地區或面臨上述風險,(1)船舶所有人有權隨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對其在船舶上的利益和/或租金因此可能涉及的任何風險進行投保。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償還船舶所有人支付的保險費。並且,(2)儘管有第11條的規定,對所損失的全部時間,包括由於船長、高級船員或普通船員的傷亡或船員拒絕前往該地區或置於此種危險所損失的時間,租金照付。

(c)如船長、高級船員和/或普通船員的工資、食品和/或甲板和/或機艙物料的費用和/或船舶保險費,由於上述(a)款所述情況或在任何此種情況存在期間而有所增加,所增加的費用應加人租金,並在船舶所有人提交賬單時,由承租人支付。此種賬單應按月提交。

(d)船舶有權服從船旗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或任何按照或聲稱按照該政府授權行事的人發出的有關船舶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港、目的港、交貨或任何其他事項的命令或指示,或服從根據船艙戰爭險條款任何委員會或個人有權發出的此種命令或指示。

(e)如船旗國捲入戰爭、敵對行動,類似戰爭的行動、革命或民眾騷動之中,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本租船合同。除另有協議者外,船舶應在目的港還給船舶所有人,或者,如由於(a)款規定的情況,船舶不能抵達或進人目的港,則在卸完船上任何貨物後,在船舶所有人選擇的附近一未封鎖的安全港口還船。

(f)為服從本條規定而為或不為任何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g)款供選擇,並且,除非根據第22欄另有約定外,否則應視為刪除。

22.解約

如船舶未能在第23欄規定的日期之前交付,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船舶未能在解約日之前交付,則如經要求,承租人應在收到此種通知後48小時內作出其解除合同還是接受船舶的聲明。

23.仲裁

本租船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應在倫敦(或第24欄約定的其他地點)提交仲裁。船舶所有人指定一名仲裁員,另一名仲裁員由承租人指定,如該兩名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決定,則以由其指定的首席仲裁員的決定為準。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的裁決為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4.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根據1974年約克一安特衞普規則進行理算,租金不分攤共同海損。

25.佣金

船舶所有人按根據本租船合同支付的租金,以第25欄規定的費率,向第25欄規定的當事人支付佣金。但在任何情況下,佣金不少於補償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其工作的合理報酬的必要數額。如由於任何當事一方違約而全部租金未付,則對此負責的一方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

如當事雙方協議解除本租船合同,則船舶所有人應賠償經紀人的佣金損失。但在此種情況下,佣金不超過按一年的租金計算的經紀人費用

標籤: 合同範本 期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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