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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傢俱寄託合同

動產傢俱寄託合同

動產傢俱寄託合同

寄託人______________,承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婦。

茲為動產傢俱寄託經雙方同意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寄託標的。

第二條本件寄託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隨時請求退還,而乙方亦得隨時自動返還寄託物。

三條甲方保證本件寄託物全部為甲方的完全所有,並無上手來歷不明或與第三人間有糾葛不清的或於寄託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況發生,致乙方蒙受損失時,甲方應負其賠償責任。

第四條本件寄託保管為無報酬,所以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名目的補償。

第五條乙方在受寄存續期間中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屬可任意使用寄託物,甲方無異議。

第六條依前條使用寄託物,致寄託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

第七條本件寄託物乙方應存置於乙方或其家屬的住宅內,並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保管,對於寄託物的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

第八條前條保管處所,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

第九條乙方如違反本契約約定,將寄託物使第三人保管,致寄託物發生損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守護物滅損時,應負其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乙方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償還。

第十一條寄託物的返還應在該寄託物保管之地行之。

寄託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減滅價值,乙方仍依該物現狀返還,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關於寄託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解釋。

第十三條因本契約發生的訴訟由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本件寄託動產目錄。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夫:________________

乙方妻: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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