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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精選7篇)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精選7篇)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精選7篇)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讓人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出讓採礦權,礦產資源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國家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因社會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表或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二條國家保護受讓人的採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山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採礦權礦區位置位於_________市(縣、區)_________鄉(鎮)_________村,礦區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小寫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讓的礦種為_________,儲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可採資源量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採礦權四至範圍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礦區範圍圖),開採能力(生產規模)為_________萬噸(萬立方米)。

第四條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到期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五條本合同採礦權出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六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繳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元)。

第七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五條規定的價款及下列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採礦權價款。

2.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小寫萬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八條受讓人在本合同規定礦區範圍內開採經批准的礦產資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的礦山開採控制性要求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

2.按照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開採設計進行開採,礦山三率符合要求;

3.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4.接受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包括:年檢、各類圖紙交換、開發利用報表。

5.按照採礦權出讓公告規定對礦山開採跡地和生態進行恢復治理。

6.遵守國家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環保、礦山安全三同時制度。

7.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滿前把礦區範圍內將破壞的土地生態予以恢復,並經出讓人驗收後,無償移交出讓人,出讓人應將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受讓人;受讓人未恢復或者經出讓人兩次驗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及利息不予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直接用於土地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條受讓人在受讓礦區範圍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電、污水處理及其他設施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出讓價款之日起90日內,應按規定辦理開發利用方案、環保、水土保持、礦山安全、地質災害等評價審批手續後,持本合同和採礦權出讓價款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採礦登記,領取《採礦權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未領取《採礦許可證》,受讓人不得開採受讓人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

出讓人應在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十二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其在受讓礦區範圍內的一切活動,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補救措施。

第十三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需要變更礦區範圍、開採礦種、開採方式、礦山企業名稱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簽訂採礦權出讓變更合同或者重新簽訂採礦權出讓合同。且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為原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減去已經採礦的年限的剩餘期限。

第十四條出讓人保留對本合同採礦權的礦區範圍的調整權,因調整礦區範圍,造成受讓人損失的,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五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採礦權價款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並投入生產滿1年後,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但必須依法辦理轉讓手續。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採礦權經批准轉讓的,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採礦權的開採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減去已經開採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開採年限屆滿,若該採礦權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山服務年限未滿或者尚有資源可繼續開採,受讓人要求繼續開採的,應當在屆滿前30天向出讓人提交延續申請書,出讓人應當批准繼續開採,但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採礦權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對礦山土地生態破壞進行恢復整治,經發證機關組織驗收合格後,由受讓人交回《採礦許可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採礦權,並依照規定辦理採礦權註銷手續。

第十九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超過本合同規定期限30天以上繳納價款的,自第31天起,對滯納價款按天加收1‰滯納金;超過6個月不繳納價款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應當賠償出讓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並領取採礦許可證的,出讓人必須按時提供出讓採礦權的礦區範圍。否則,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採礦權價款的2%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提供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二十一條出讓人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超過40日未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應給受讓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受理採礦登記申請之日起第41日起計算,每日1000元。出讓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辦理出讓採礦權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2

甲方(兼併重組前原採礦權人):

乙方(兼併重組後採礦權人):

丙方(兼併重組主體、乙方出資人):

鑑於:

1、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___]23號)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基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整合的需要,丙方作為古縣部分煤礦企業整合主體,收購甲方實物資產,並同意甲方將採礦權轉讓給兼併重組後設立的子公司乙方。

2、甲、丙雙方已於20___年9月30日簽訂了《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煤礦兼併重組有關政策規定和統一安排,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轉讓合同:

一、轉讓方式

甲方經出資人同意將其擁有的編號為的採礦權一次性轉讓給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讓甲方採礦權。

二、轉讓標的

本合同轉讓標的為甲方擁有的採礦權即:由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編號為27的《採礦許可證》。

該採礦權許可證載明基本情況如下:

採礦權人:

地址:

礦山名稱:

經濟類型:

開採礦種:

開採方式:

生產規模:

礦區面積:

有效期限:

發證機關:山西省國土資源廳

礦區座標拐點範圍:

開採深度:由米至米標高,共有個拐點圈定

根據山西省國土廳《資源儲量備案證明》,甲方煤礦20___年底保有儲量為萬噸。甲方剩餘儲量以有資質機構實際測量為準。

三、甲、乙、丙三方基本情況

甲方為股東、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_____。

乙方為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_____、住所:

丙方是山西焦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與太原西山勞動服務公司等共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車樹春,住所:太原市西礦街318號西山大廈。

四、乙方註冊資本及股權比例

乙方經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以(晉)名稱預核內[20___]第號《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核准:

企業名稱:

註冊資本(金):_____萬元人民幣

投資人、投資額、投資比例:

山西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_____萬元(100%)

五、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採礦權轉讓價款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所涉及資源採礦權價款處臵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83號)規定執行。支付方式按照《兼併重組整合協議》約定執行。

六、資產資料移交

(一)甲乙雙方應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以現續,並由各方參與交接的人員共同簽署《現場移交單》作為本協議附件。《現場移交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二)甲方應移交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效的採礦許可證等煤炭生產的相應資質證照、工程技術資料與採礦權有關的批覆文件及合同等法律文件。至移交完成之日起,甲方應協助乙方完成全部證照手續的變更。

七、各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將相關資料證件完整地交付給乙方。

2、甲方應簽署一切必要文件並協助乙方完成為使本協議項下的採礦權轉讓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簽署或促使第三人簽署任何文件或申請,或者獲取任何有關批准、同意或許可,或者完成任何有關的變更及過户登記和備案。

3、甲方應負責協調礦區所在地與周邊四鄰的關係,保證乙方正常接收採礦權不受干擾。

4、甲方承諾所擁有的採礦權沒有設定抵押、質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轉讓的情況,無涉及該採礦權的訴訟、仲裁或司法強制執行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二)乙、丙方的權利、義務及承諾

1、按本協議約定付款。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接替甲方享有對受讓採礦權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和處臵權。

3、乙、丙雙方承諾,丙方在乙方公司中控股(51%以上)情況,自採礦許可證頒發後兩年內,不發生逆向變化(不得少於51%)。

八、其他約定

(一)此採礦權轉讓合同只涉及採礦權的轉讓。煤礦所屬的其他資產、負債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三方另行約定。

(二)對於本協議簽署之前甲方其他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由甲方負責解除並做好善後工作,因解除合同需向對方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三)乙方受讓採礦權後,應履行採礦權人的義務,並按經審批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進行施工、生產。

三方應做好交接工作,採礦權一經轉讓,乙方將依法行使此採礦權轉讓後的權利、義務。轉讓之前原採礦權人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而未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甲方依法承擔。

九、違約責任

(一)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返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二)如果乙、丙兩方未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每延遲一日,則應向甲方支付遲付的當期轉讓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如甲方拖延資產交接,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每延遲一日,則應向乙、丙兩方支付總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各方應爭取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迅速解決,若經協商仍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是雙方於20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兼併重組整合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本合同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加蓋企業公章,乙方由丙方代章(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並由縣煤礦企業兼併重組領導組監章。

(四)本合同一式十一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三份,其餘報相關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丙方:(蓋章)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3

抵押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簽署了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為了保障甲方在該合同項下債權的安全,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經友好協商,就乙方以其合法擁有的採礦權向甲方設定抵押擔保一事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抵押物

1、甲方向乙方設定抵押的合同項下的採礦權(以下簡稱“抵押物”),其採礦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審批發證機關為(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採礦許可證的複印附後。

2、抵押物系乙方通過的方式,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依法獲得的。

3、抵押物的礦區地理位置為:_______________。

4、抵押物的開採方式為為:_______________。

5、抵押物的礦區面積為:_______________。

6、抵押物的開採礦種為: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的生產規模為:_______________。

8、截止______年______月,抵押物佔有且經備案的資源儲量情況如下。

第二條擔保的債權

1、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本合同所稱“到期(屆滿)”是指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和利息履行期屆滿。

3、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抵押權所發生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4、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於礦區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地上附着建築物、採礦機械、生產設施等全部配套固定資產。

5、甲方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時無須首先或同時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追索,而可按法律規定從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抵押合同的備案

本合同簽訂後的1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向發證機關提交辦理抵押備案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於:_____申請採礦權抵押備案的報告;採礦權抵押申請書;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乙方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證明材料、採礦權權屬無爭議及是否同意抵押的意見;由資源税徵收管理部門出具的資源税繳納情況的證明材料;採礦許可證正本、副本複印件;雙方確認的抵押物價值説明或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雙方有關證照複印件;抵押合同;發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乙方的陳述、保證和承諾

1、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截止到抵押備案之日:

(1)抵押物的採礦許可證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乙方對抵押物擁有完整無瑕疵的權利;

(2)抵押物不存在與其他礦權重疊或交叉的情形;

(3)乙方遵守了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4)乙方不存在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轉讓或與他人合作開採的行為;

(5)乙方不存在採用破壞性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行為;

(6)抵押物未設定其他任何抵押權,也未出租給其他個人和單位;

(7)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涉及訴訟或被司法查封、凍結的情況;

(8)乙方已依法辦理了採礦用地報批手續;

(9)乙方已完成了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授權、批准(除發證機關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設定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不會違反其公司章程,不會違反其與其他任何第三方簽署的協議。

2、乙方承諾:_____本合同簽署後,乙方仍將依法履行礦業權人各項義務,以確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續,並確保抵押物始終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的轉讓條件。

第五條乙方的報告義務

1、該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乙方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2)借款資金的使用情況;

(3)抵押物礦區的開採情況、礦產品的銷售情況;

(4)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税、費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5)可能導致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或延續登記的各種因素。

2、抵押期間,除本合同5.1所述的定期報告外,甲方還有權隨時要求乙方提供與抵押物有關的各種情況的臨時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該書面要求後五日內向甲方提供臨時報告。

3、抵押期間,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應毫不遲延地向甲方作出口頭或書面報告:

(1)無論何種原因,抵押物的價值可能或者已經發生實質性貶損的;

(2)抵押物難以通過年度檢查或獲得延續登記的;

(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經被國土資源部門註銷或吊銷的。

4、抵押期間,乙方擬轉讓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書面報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抵押物。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所做的陳述、保證和承諾與實際情況有任何出入,或乙方違反了其合同第五條項下的報告義務的,甲方有權宣佈借款提前到期,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抵押期間,乙方違反或未履行其法定義務,致使抵押物不能通過年度檢查、獲得延續登記,或被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註銷或吊銷的,甲方有權宣佈貨款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給其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抵押權的實現

1、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債務被宣佈提前到期,甲方未受清償時,可以與乙方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受償。

2、因本條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抵押人承擔,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劃收。

第八條附件的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抵押權的設立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備案完成之日生效。本合同生效之日,抵押權即依法設立。

第十條爭議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向發證機關備案時提交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4

出讓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規定和《_______省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法將拍賣標的“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給乙方。

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範圍:面積_______平方公里,海拔標高_______,範圍有9個直角座標拐點圈閉。

勘查開採礦種:煤。

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省_______礦區_______井田煤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

第三條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本合同出讓的標的僅為探礦權、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物權。

本合同出讓的探礦權不得延續、轉讓;出讓的採礦權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依法轉讓和抵押,轉讓、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五條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井田(煤礦)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萬元(小寫¥_______萬元)。此價款不包括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登記費、採礦權登記費及其他有關法定税費。

拍賣成交後,乙方同意在簽訂《_______省_______縣_______井田(煤礦)探礦權採礦權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含節假日,下同)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含履約保證金在內);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30日內再繳納成交價款的_______%,餘款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單位、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

收款單位:_______省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並持繳清全部拍賣出讓價款憑證到甲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

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探礦權登記手續,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

第七條乙方應當在探礦權有效期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到甲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

律師

甲方自受理乙方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八條乙方在受讓的探礦權採礦權範圍內所進行的勘查、採礦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履行各項法定義務,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地生態及地質環境。

第十條乙方在礦產資源勘查、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林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其法律責任及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影響本合同履行的,按照國家屆時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政策處理。

第十二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開採本合同約定的礦區範圍內剩餘煤炭資源,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甲方提出採礦權延續登記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甲方可依照屆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採礦權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甲方有權不批准乙方申請。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對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不負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輕造成的損失。

第十四條乙方逾期未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探礦權、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採礦權,所交履約保證金和已交探礦權採礦權拍賣出讓價款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無權要求獲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甲方有權對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採礦權再行出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探礦權6個月內必須委託有資質的地勘單位,依據地質勘查設計,開展地質勘查工作。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6個月內必須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後3年內必須投入採礦生產。乙方逾期不進行勘查或者逾期不投入採礦生產的,視為自行放棄探礦權、採礦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勘查、開工建設延遲或者逾期投入勘查、採礦生產的除外。

第十六條因甲方過失致使乙方未能按期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探礦權、採礦權,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捌份,雙方各執肆份。

甲方(簽章):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

(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5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出讓的僅為採礦權,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名稱為:_______________,位於_________________,礦區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礦區範圍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拐點座標為_________(具體位置見本合同所附礦區範圍圖。)

第四條 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使用期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採礦許可證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採礦權受讓人取得采礦權,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繳納采礦權價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後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採礦權價款,其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此費用不包括地質環境保證金、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登記費等。

甲方的開户銀行及帳號如下: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在成交後15日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採礦權出讓機關_________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礦許可證》,取得該礦採礦權。採礦權出讓機關從受理採礦權登記申請之日起40日內,依法為乙方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七條 乙方在採礦權規定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礦產品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對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乙方必須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開採,依法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依法保護當地的生態及地質環境。

乙方在開採期間,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資源税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税費。

第九條 乙方在礦山建設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廢”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因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需提前結束本合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期限屆滿,採礦權人未依法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或者申請採礦延續登記未獲批准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採礦權,乙方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復墾,並辦理採礦權註銷登記等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移動和拆除採礦權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繼續採礦,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的30日前向採礦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符合繼續辦礦條件的,採礦權出讓機關以批准申請方式將採礦權重新出讓給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採礦權出讓機關有權不批准乙方的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請採礦延續登記:

(一)礦山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税費的;

(三)嚴重違反礦業法律法規,受到地礦行政部門重大行政處罰的;

(四)地礦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認為應當取消採礦權人申請採礦延續登記資格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可不負責違約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由於當事人主觀原因延誤,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20日內,向另一方報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條 乙方逾期未付清採礦權價款或逾期不辦理採礦權登記手續,視為放棄採礦權,所交保證金及已交採礦權價款甲方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礦權或延期佔用採礦權的,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有效期限相應延遲。

第十六條 甲方交付的採礦權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當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的直接損失。

第十七條 未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轉讓採礦權,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

採礦權轉讓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符合轉讓條件的採礦權,經地礦行政部門批准,乙方可以作為出租人將採礦權租賃給承租人,並收取租金。

乙方經地礦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可以抵押採礦權,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抵押手續。

第十八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無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地址如下: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三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及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採用中文書寫,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礦石掛牌成交確認書

編號:3號礦區

出讓方(簽章):_________ 受讓方(簽章):_________

附件二 礦石簡介

地理座標:東經_________,北緯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米,高程_________米,礦區由_________個拐點圈定,座標如下: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6

採礦權出讓合同

第一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序號:_________   

X座標:_________

Y座標:_________   

序號:_________   

X座標:_________  

Y座標:_________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_________;

(二)協議_________;

(三)招標_________;

(四)拍賣_________;

(五)掛牌_________。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税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 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

第十五條 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採礦權出讓簡單合同範本 篇7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_________》、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_________》,雙方根據公平、有償原則,特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的採礦權,其礦區範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採礦權在有效期內,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但轉讓、出租、抵押和進行其它經濟活動期限不得超過採礦權有效期。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採礦權屬狀況:

地理位置:_________,開採礦種:_________,儲量:_________,礦區面積:_________平方公里。

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序號

_________座標

Y座標

序號

_________座標

Y座標

開採深度: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第四條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方式:_________

(一)申請審批;

(二)協議;

(三)招標;

(四)拍賣;

(五)掛牌。

乙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繳付採礦權價款後,進行採礦許可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後,依法取得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采礦權價款,按如下方式繳付:

(一)乙方向甲方繳付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乙方繳付採礦權價款期限為: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

第七條乙方應當按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限,將本合同項下應繳納的有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單位的銀行帳號內。

乙方如不能按時繳納有關費用,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2%支付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繳納,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收回採礦權,不退還履約保證金(定金),乙方必須按成交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乙方取得本合同項下采礦權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年(有效期間見採礦許可證副本)。採礦許可證到期後,乙方依法享有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權,並按本合同的約定另行繳納采礦權價款。但是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除外。

乙方在採礦許可證期限屆滿前30日內,未向甲方提出延續採礦許可證登記申請,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井巷工程由甲方無償收回,甲方有權重新出讓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取消乙方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本合同項下的採礦權甲方有權重新出讓。

(一)未取得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的,或者礦山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國家税費的;

(三)存在導致吊銷採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辦理延續採礦登記的情形。

第十條本合同項下采礦權被甲方收回、註銷、吊銷或乙方喪失延續採礦許可登記權,乙方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生產生活設施、設備撤離礦區。逾期仍不撤離礦區的生產生活設施設備,視為乙方自動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置。

乙方不得對礦山井巷工程進行破壞,如有損壞,乙方將承擔修復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方案、礦山生產安全方案,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應當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乙方必須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工藝。

乙方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土地、勞動安全、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

第十二條甲方不對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經濟性、客觀性負責。乙方自行承擔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的一切經濟風險。但是,本合同項下采礦權有關地質儲量資料是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甲方應當維護乙方合法採礦權益不受侵犯,並會同有關部門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壞。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合法採礦權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函或其它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不可抗力的定義依《_____》之規定。

第十五條乙方在採礦權有效期內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不退還採礦權價款。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條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簽訂。

第十八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蓋章後生效。

第十九條本合同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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