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遊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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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1
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內容與標準
第1條主要約定事項
甲方同行人員:人數、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等,以及委託書(詳見附件1)
1.甲方參加旅遊團旅遊團團號:
2.行程及標準:《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詳見附件2)
3.參加團隊約定
如乙方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甲方同意轉由旅行社合併發團,乙方在團隊出發前,將發團旅行社以及異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聯繫人、電話等信息告知甲方。
其主要保險事項重點説明:(注:甲方己詳閲並明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保險範圍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遊的旅遊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須有其監護人隨行。
2.保險責任
旅遊者在境內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支出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①意外傷害保障(死亡、傷殘最高賠付人民幣10______元,未成年人最高賠付人民幣5______元)
②意外醫療保障(醫療費用最高給付金額人民幣2______元)
③喪葬保障(喪葬處理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人民幣5______元)
3.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4.保險期間
國內旅遊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險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自行脱團),其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5.索賠要求與程序(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6.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險合同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條旅遊費用及支付方式
1、旅遊費用: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______元。其中:成______元/人,共人;
小______元/人,共人(注:小孩費用只含);合計人民______元。
旅遊費用付款期限:
①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代辦證件的手續費;
交通客票費(注:飛機包含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餐飲住宿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遊覽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旅遊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接待交通費:從旅遊集中至旅遊結束時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費用。
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項所列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或交通運輸部門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辦理;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②旅遊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航空保險費,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超重行李託運費,旅遊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其他項目費用。
2、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 轉帳; 信用卡; 其他付款方式: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4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遊客簽定旅遊合同須知》,並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自覺規範旅遊行為。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項目。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並承擔相應責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脱團。
第5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徵得旅遊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後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三、違約責任
第6條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第7條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遊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遊車晚點造成旅遊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遊費用,並承擔甲方所交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第8條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第9條單方委託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10條壓縮遊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遊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並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遊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遊覽時間佔該景點約定遊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遊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第11條旅遊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其他約定
第12條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13條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第14條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條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16條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合理分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7條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或採取過激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9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執法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採取如下方式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0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遊交通工具時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第一條約因
甲方和乙方(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決議進行合作生產。甲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乙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合營公司由甲方獨自經營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術的全過程,保證其產品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專利技術按本合同第五條款規定,以提成費的辦法作為補償。
第二條定義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術名詞分別闡述,其意義明確如下:
2.1“產品”係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2.2“專利”係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②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2.3“技術”係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併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能獲得的並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説明書、手續目錄及信息等。
2.4“商標”係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為準。
2.5“技術協助”__按本合同規定乙方每年派出三(3)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逗留期限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該專家薪傣及行為表現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在中國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應合營公司的要求,乙方按雙方商定的適當時間內派出三(3)名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就有關生產、生產過程及銷售產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術協助。合營公司應支付專家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等費用。
2.6“技術信息互換”__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並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所約束。
2.7乙方保證:按雙方議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應是準確的、完整的、清晰的,並且由乙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合營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三條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乙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商標和技術。
3.2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合營公司生產的產品與乙方生產的產品質量應相同。乙方有權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內乙方向合營公司提供的使用技術系在中國境內生產及銷售其產品,並按合同規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國際市場中銷售的產品。
3.4合營公司應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況下,於適當的時候在_______以乙方的名義申請、登記、註冊其提供的技術,使乙方獲知得其技術專利及專利權。
3.5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協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誌商標時,並標明該產品是按乙方的許可證製造。
3.6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誌均載明於附件。經乙方同意後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中國市場上銷售。
第四條第三方偽造及侵犯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造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雖然,僅乙方獨家持有對其偽造產品或失常的使用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採取追究或多次訴訟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乙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適當的考慮。為此,乙方可用合營公司的名義作原告人或雙方聯合作原告人,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專題書面批准。
第五條提成費
5.1在合同期限內經營公司須向乙方為合營公司提代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5.2根據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合營公司應支付售出該產品的總淨額_______%的提成費。其提成費應根據該產品的淨售價計算。
5.3按合同附件規定的提成費應從得到該項技術之日起執行_____年,以後,每年遞減_______。
5.4合營公司在保持完整、正確的記錄,便於確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額,乙方可派會計師代表乙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於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後六十(60)天內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淨售價並附上應支付的款額數字。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主管財務者簽署。
5.5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所得款額以美元按時匯至乙方。
第六條技術培訓
6.1按合營公司的合同,乙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為提高公司僱員的技術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僱員按下述技術範圍提供培訓_____產品的製造、發展、銷售和使用;______加工生產及有關工廠實習;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乙方協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與製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係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乙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6.4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乙方商定。
6.5合營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中國對中方人員進行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僱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中國期間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6.6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僱員凡參加並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後1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七條優先條款
7.1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製造的產品。
7.2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單位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7.3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採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八條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並同意在合同期內由乙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祕密。合營公司及全體僱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_____年。
第九條合營期限
9.1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為期_____年。
9.2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作為期二(2)年的延長,但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專題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甲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乙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商標或技術。
第十條仲裁
10.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執應首先通過各方主管部門以互相依賴的精神予以解決。若於三十(30)天內雙方主管部門不能解決時,雙方可推薦第三方予以調解。
10.2若於三十(30)天內調解不能解決時,甲方與乙方同意將爭執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仲裁程序暫行規定予以仲裁。
10.3若對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釋或強制執行等發生爭執時,仲裁員應根據合同條款及國際商業慣例予以有效的解決。
10.4在發生爭執,並將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並提交仲裁的爭執者外,雙方都應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執行各自的權利和履行各自的義務。
10.5仲裁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1.1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躁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並於十五(15)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60)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條合同文字和工作語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營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書就,兩種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同意用英語和漢語為工作語言。
第十三條其他
13.1本合同書的標題,僅為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1)式四(4)份,每種文本雙方各持二(2)份。
13.3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英文為準。
13.4按本合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為準並按對方的地址寄出後七(7)天,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電掛: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現有辦公設備一批,需進行維修保養,乙方願為甲方提供長期維修、保養服務。特此簽訂如下協議:
一、維護服務內容
1、甲方單位在與乙方簽約維護協議後新購的設備,若由乙方提供的設備,在保修期內,由乙方提供正常的硬件保修維護服務,軟件維護服務不包含在本維護合同中。經甲乙雙方協商確認後,可將該設備追加到《代維服務設備清單》,按本合同規定進行維護。
2、辦公設備僅限於附件《代維服務設備清單》所列出的設備,超出範圍的設備需要維護,乙方將另行收費。
3、乙方負責甲方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傳真機等維修和保養工作,並按協議規定工作日為甲方提供上門服務,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上門維護時間。
4、乙方為甲方提供電子計算機方面的系統維護,常用軟件安裝、定期病毒代碼更新,殺毒軟件由甲方提供並使用,重要數據備份、軟件備份所使用的介質由甲方提供,如刻錄機、光盤等,操作系統災難性恢復、系統重新安裝、硬盤檢測。乙方應協助甲方製作常用操作系統及應用程序的軟件備份,其中涉及軟件版權責任的,由甲方自行負責。
5、乙方為甲方的打印機、傳真機、複印機等辦公設備提供正常保養及清理,如甲方機器需大修時,乙方應免收大修維修費用。
二、乙方負責對甲方所有代維設備進行統一標示,在設備明顯位置粘貼標籤,協助甲方做
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協議簽約後第一次上門維護時做好《代維電腦設備配置詳細列表》登記工作。
三、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及時、周全的6×8小時服務,若故障報告時間晚於下午5:30,則
上門維護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維護響應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上午8:30至下午17:30,接到甲方報障後應在2小時內到場維護;一般故障,應在24小時內修復,重大故障應在3天內修復;若因需要訂購維修備件而不能在此時限內修復時,乙方必須及時與甲方協商落實完成。
四、乙方為甲方的辦公設備提供零配件和消耗品的報價及其它方面的諮詢,如甲方從乙方
處購買配件和消耗品,甲方可享受乙方提供的優惠價格。
五、保養週期:
乙方在每個月第四周的星期二或三到現場進行維護,並做好服務登記(乙方在維護過程中需有甲方人員陪同);乙方若未能按協議規定的服務週期提供保養服務,甲方可向乙方上級部門進行投訴。
六、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甲方的一切商業祕密,無論是在本合同期限內還是合同
終止後,均應保密。
七、服務費與付款方式: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保養費人民幣¥300.00,包括交通費和勞務費用,但不
包括耗材和零配件的費用;如更換零配件,需由甲方同意並確認後,費用由甲方支付。
2、乙方在協議簽訂後3天內將全年保養費的50%支付給甲方,維修年度到期前10天內將餘款付清。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或協議期限內發生異議,雙方應本着友好原則協商解決。
九、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自協議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蓋章後生效。
附件:代維辦公設備清單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簽名):代表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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