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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港安全協議(通用3篇)

進港安全協議(通用3篇)

進港安全協議 篇1

隨着生產的發展,進入港區進行施工、作業的外來施工、作業單位也越來越多,為了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東莞市海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甲方)與進港作業單位(下稱乙方)簽訂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進港安全協議(通用3篇)

一、 作業場地

碼頭區內、堆場、停車場、機修作業區、公司辦公樓等東莞市海昌實業有限公司管轄的範圍。

二、 適用範圍

凡乙方在甲方上述第一點明確的作業場地進行轉堆、裝卡(船、車)、水電安裝、基建、機械設備安裝、改造和油漆、船舶航修、護舷維修等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工程(作業)項目均在此範圍之列。

三、乙方應對本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的施工、作業安全由乙方負責監督。當乙方施工、作業影響到甲方生產時,要絕對服從甲方人員指揮。

四、乙方保證派出作業的人員和設備應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人員健康狀況良好,作業設備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五、乙方在每次作業前,必須將派作業的車輛號牌和機械司機的駕駛證號碼或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號以書面形式報備甲方,甲方以此為憑進行抽查,如發現乙方有違反安全規制的行為,甲方有權予以處理。

六、乙方在作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甲方的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執行港口生產安全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按甲方提出的要求保質保量進行作業。乙方違反“港口安全規定”作業,被甲方檢查發現,甲方有權按甲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由此而引發的一切事故責任由乙方負全責,並統計上報。

七、甲、乙方雙方聯合作業、交叉作業時,要明確專人負責統一指揮。發生事故由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一方負責統計上報。

八、乙方在碼頭區內施工、作業,凡使用風電焊或其他產生明火的工具,須按港口有關動火管理規定,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動火手續。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作業。作業前要認真檢查作業環境,作業過程中要認真落實防火措施,完工後清理作業現場,確認無留下火險隱患,方可撤離作業現場。航修船舶按港監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乙方作業人員的勞保用品,乙方須按有關規定給予配足。

十、乙方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或往返作業現場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對甲方安全要求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先諮詢甲方,經同意後方可作業。

十二、乙方進行的護舷工程的物資工具等請規範存放好,並須派人值守確保安全與防盜,如發生因乙方(含相關人員)失責而引起的所有事故與事件均由乙方承擔!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東莞市海昌實業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附《港口安全規定》

附件:

港口安全規定

凡進入港區範圍人員、車輛,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進出碼頭自覺出示證件。外來人員及車輛須辦妥手續,方可進入港區,並自覺遵守《進出碼頭須知》。摩托車禁止進入碼頭區內。

二、未經許可,嚴禁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港區,無關人員、車輛不得隨意穿行現場生產作業範圍內。

三、碼頭區內一律不準吸煙。嚴禁戴火種進入煤倉、堆場等危區。

四、一切外來車輛進入碼頭,必須配置有效的滅火器材,進入危區、堆場,必須戴牢火星熄滅器。

五、碼頭區內禁止自行車載人,自行車必須在指定地方停放。

六、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堆場、辦公室和候工室等。

七、碼頭區內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不準將車輛停放在道路彎口、交叉道口和妨礙裝卸作業的地方,嚴禁搶越通過道口。

八、進入碼頭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嚴禁跨越皮帶機、鑽皮帶機底或坐卧道軌。

九、在距碼頭邊沿1.5米範圍內作業人員,必須穿好救生衣。

十、上崗作業前四小時內和工間不準喝酒。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進港安全協議 篇2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甲方和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乙方在甲方生產區域內車輛運輸,為保證甲方生產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甲乙雙方人員人身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特制定如下安全協議:

1、甲方對生產活動和乙方車輛運輸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甲乙雙方必須相互協調,各負其責。

2、乙方要按照工作內容,嚴格按照工作範圍、行駛路線行走,嚴禁車輛在廠內亂行、亂停,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和後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應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禁車輛帶病作業,確保車輛燈光齊全,剎車有效,後視鏡、防火排氣筒等安全附件完好,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失和後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4、乙方車輛在廠內行駛,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廠內有關的規定,嚴禁超速、超重、超寬,或運輸危險物資,如有發現,甲方人員有權制止和處罰教育,由此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5、乙方所有的車輛必須整齊有序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對於乙方停放在廠區內的任何車輛,甲方不負責車輛的安全及保護工作,乙方應自行安排看護人員和措施,由此造成的車輛被盜搶、破壞,責任由乙方承擔。

6、乙方任何車輛在廠區內作業,造成對甲方、乙方人員安全事故、設備設施的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7、乙方應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廠規廠紀,嚴禁酒後駕駛、疲勞駕駛、野蠻駕駛,嚴禁乙方人員或車輛私自進入甲方其他生產區域、煤氣危險區域內等危險區域,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8、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生產範圍內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便裝進入生產區域。如發生意外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9、以上協議由甲、乙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簽訂,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0、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進港安全協議 篇3

為保障管道燃氣使用的安全,經供、用氣雙方協商一致,就燃氣安全使用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供、用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供氣方有義務向用氣方提供安全用氣常識的宣傳、諮詢服務;

2、用氣方應使家庭每一位成員熟悉和掌握天然氣安全使用常識;

3、用氣方有義務配合供氣方對其進行的入户安全檢查、設備維護管理等工作;

4、用氣方應經常對自己的燃氣管道及設施進行定期自檢、驗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通知供氣方;

5、用氣方在燃氣使用地點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安裝的燃氣泄露報警系統,產權歸用氣方所有。報警器每年必經標定一次,由用氣方提出申請,標定費用由用氣方當承擔。如不按時標定,則不能保證其正常工作,起不到應有的安全保障作用,從而引發的一切事故,其責任均由用氣方自己承擔。

第二條 違約責任

1、用氣方由於違章或違法用氣(包括私接管道、私自拆裝、擅動燃氣表、破壞燃氣設施)等造成的燃氣泄漏起火或爆炸事故,用氣方承擔全部責任;

2、由於用氣方忽視安全用氣,對供氣方的提示或宣傳不予理會,發生各類事故的,供氣方不承擔責任;

3、由於用氣方在房屋裝修、改建過程中,私自拆裝使燃氣設施受到損壞、包裹等原因造成的無法正常通氣或引發的安全事故由用氣方承擔;

第三條 燃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安全管理

1、燃氣設施的維護安全管理責任以入户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户外)由供氣方負責維護管理;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至燃燒器具(户內)由用氣方負責安全維護管理。

2、用氣方責任:用氣方應妥善保護户內燃氣設施:對户內燃氣設施進行日常性檢查:用氣方擴大燃氣用氣範圍,改變燃氣用途和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用具,應向供氣方申請辦理;配合供氣方對提出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用氣方房屋作為出租用時,有告知租户正確使用管道燃氣的義務。

3、用氣方的禁止行為:在浴室或密封室內安裝煙道式熱水器;在卧室使用管道燃氣;偷用管道燃氣;自行開啟或關閉在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自行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管道、燃氣表和燃氣用具。

4、供氣方應向用氣方提供管道燃氣相關知識資料,介紹相關燃氣安全知識

和緊急情況處理方法,在本合同簽訂的同時,用氣方已收到供氣方提供的《天燃氣用户是使用手冊》、《天然氣安全宣傳單》並已知悉相關內容。

5、用氣方發現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損壞並且產生燃氣泄漏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氣方處理;供氣方應設立24小時緊急搶修電話,隨時處理緊急情況。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供氣單位(章): 用氣户(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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