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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範本3篇

建造合同範本3篇

本文目錄建造合同範本建造船舶合同建造船舶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要求,做好甲方資質定位及乙方一級建造師的註冊和登記工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建造合同範本3篇

1、乙方同意作為一級建造師在甲方註冊,甲方聘用乙方擔任一級建造師職務,乙方不得擅自以甲方名義開展工作,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由乙方蓋章籤認的有關工程建設資料等文件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保證乙方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的年檢及時、有效,保證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的及時進行。如果由於甲方原因發生乙方的一級建造師資格證、註冊證丟失或吊銷,甲方賠償乙方相關損失,其相關損失解決辦法如下:資格證、註冊證丟失: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補辦其相關證件,並承擔相應費用;資格證、註冊證如因甲方原因被吊銷:甲方賠付乙方壹拾萬元(100,000元)。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後果的,如因乙方原有證書在其他公司註冊而影響註冊的,甲方概不負責,且乙方應歸還甲方所付費用。

2、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註冊證書原件及執業資格印章原件、職稱證掃描件、身份證掃描件、學歷證掃描件均由甲方保管,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相關證件原件。甲方需在工程項目竣工文件上使用乙方的執業資格印章時,應告知乙方,乙方同意後方可使用。

3、甲方負責乙方完成一級建造師的初始註冊,乙方負責提供註冊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和證明,雙方共同完成一級建造師初始註冊成功。如果因乙方的職稱、學歷等乙方單方原因未能註冊成功的, 則甲方不能給予乙方其基本工資費用。

4、乙方應配合甲方在企業資質年檢和升級過程中提供甲方所需要的乙方相關證件原件及材料。

5、聘用的一級建造師實行不坐班工作制。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按每年人民幣壹萬捌千元整(¥18,000元)支付乙方基本工資,支付日期從乙方提交建造師資格證書起,以現金的形式,每年定期支付下一年度的工資(每年日期為首年支付的同一天,不足一年的按每月1500元支付)。

6、甲方需要乙方親臨施工項目現場指導,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所發生的交通費、通訊費由甲方承擔。

7、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的註冊(含續期註冊)費用、繼續教育費、執業年檢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年檢所需資料及業績證明材料等由甲方負責辦理,乙方進行相關的配合。

8、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在工程項目施工中所發生一切有關工程施工質量和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事故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9、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本着相互支持與理解的原則:一方需要在前三個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資;

(2)乙方初始註冊不成功;

(3)甲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4)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10、本協議有效期,暫定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協議可延長。如有異議,雙方友好協商解除該協議,但主張解除方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11、協議解除後,甲方應對乙方辦理註冊變更手續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無故刁難。

12、乙方如同時具有其他專業一級建造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諮詢工程師中的一個或幾個證書,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需要同時註冊在同一家單位的,甲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保證證書註冊、年檢的持續有效性,其費用由甲方承擔,在一個協議有效期內的,甲乙雙方不得提出增加或減少乙方的基本工資費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條款雙方仍應遵循本協議1-11條,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13、乙方代表其他在本公司註冊的一級建造師人員同意本協議

14、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

15、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效力,籤生效。

甲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籤) 乙方代表:(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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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船舶合同建造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本合同根據____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_公司(下稱建造方)為甲方和根據__________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______公司(下稱買方)為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

鑑於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約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訂的條款在________________(下稱船廠)建造、下水、裝機、完工,並向買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________船,詳見本合同第一條(下稱該船)買方同意按下述所訂條款條件向建造方購買,從建造方接收該船並支付款項。

第一條 規格和船級

1.説明書:

該船應有建造方的船體編號第______號,並按本合同的條款,説明書和總佈置圖(統稱説明書)建造、裝機和完工,説明書經雙方籤並附於本合同之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主要規格:

全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兩柱間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機: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寬: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航速:___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續航力: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吃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員: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主要規格的詳細説明及定義、檢驗方法和計算均附列説明書中。

3.船級和規範:

該船包括其機器、設備、儀器應按__________規範建造,並由__________監造(下稱船級社)應授予船級和______________標誌。

該船應符合本合同籤生效後説明書中所指定船級社的規範並達到其標準要求。

為入級並符合上述規範和達到要求條件所需的全部費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決定將該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責任由建造方承擔。

5.登記:

根據__________法律在__________國的港口,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船和驗收時間,該船應由買方登記,其費用由買方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1.合同價格:

該船的購買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這是建造方應收的淨價(下稱合同價),此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買方提供的設備,並可按本合同項下的規定,予以上下調整。

2.貨幣:

本合同項下由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項應為可自由兑換的日元。

3.付款條件:

由買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價如下:

(1)第一期:

__________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

(2)第二期:

該船鋪龍骨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

(3)第三期:

該船下水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

(4)第四期:

交付該船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__日元(¥____________),再加上或減去由於合同價調整而增加或減少的所需的部門金額。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__________已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_______銀行(下稱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2)第二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鋪龍骨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____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3)第三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下水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4)第四期:

在規定的該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買方遵照經建造方確認的銀行開具以建造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向__________銀行存入調整後的本期應付額的現金。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3款規定在簽署交船、接船議定書後,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證或現金。本合同的雙方之間不論發生任何性質的爭議或分歧,買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額。

5.預付款:

該船交付前或交付時應付的各期預付款均應得到本合同雙方的同意並經____________的批准。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若出現下列應急事件,合同價應按下面的規定予以調整(雙方理解合同價的減少是以規定的違約償金方式減少,而不是以罰款的方式減少。)

1.交船:

(1)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後的第一個(30)天午夜(12)時內,合同價不予調整,價格不變。

(2)若於交船日後遲交超過(30)天,則在交船日後第(30)天午夜(12)時開始,合同價按下列規定予以遞減:

第(31)天至第(60)天

 ¥__________________。

第(61)天至第(90)天

 ¥__________________。

第(91)天至第(120)天

 ¥__________________。

第(121)天至第(150)天

¥__________________。

第(151)天至第(180)天

¥__________________。

儘管如此,合同價格的遞減率不得超過(180)天,上述規定的遞減率是以規定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中午(12)時算起。

(3)但是,若交船時間的延遲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個(30)天起至(180)天,超過(180)天,按第十條規定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在上述延遲交船超過(180)天后若買方沒有按第十條規定發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書面要求買方予以抉擇。在此情況下,買方收到通知(15)天后,應予以答覆建造方是取消合同還是同意以後擇日接船。茲雙方理解,若該船不能擇日交付,買方根據上述條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權利。

(4)若買方書面要求提前交船,為滿足其要求應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從第(31)天算起,該船的合同價格,每1天應增加__________________日元。雙方認為不應把建造方接受買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釋為改變或變更本合同所訂的交船日期。

(5)在充分考慮了按第八條規定所允許延遲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的原因後,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條款所規定的日期交船,則應視為交船延期,此乃書就本條款的目的。

2.速度:

(1)經試航證實該船實際速度比該船保證速度減少不到(3/10)海里/時的條件下,其合同價格不受影響和不予以改變。

(2)然而,實際速度低於該船保證速度從(3/10)節開始〔包括減少(3/10)節〕其合同價格按下列遞減〔但小於(1/10)節時可忽略不計〕:

(3/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4/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5/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6/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7/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8/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9/10)節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1)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3)若經試航,實際速度低於該船的保證速度達(1)節以上時,則買方可根據第十條規定予以抉擇,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價格後接船。根據上述,低於(1)節其合同價格減少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元。

3.油耗:

(1)按説明書規定經____________________試航證明該船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的________________%其合同價格不因此受其影響而予以改變。

(2)該船實際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從__________%開始,合同價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減少,即超過上述值1%時,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

(3)若該船的實際油耗超過規定油耗的(______________%)買方可予以選擇,根據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價格的(____%)

其降價的總額為______________日元。

4.總載重量:

(1)按説明書規定該船的實際載重噸若低於或超出其規定總載重量時在低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長噸以上,對每長噸降低其價格的________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過__________________長噸以上,每一長噸的增加,其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日元(在此兩種情況下),不足一長噸者均不計)。

(2)若該船實際總載重噸低於合同規定的______________長噸以上,可由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抉擇,拒收該船,撤銷本合同,或按上述規定,按__________________長噸計,降低合同價格,即總額減少____________日元。

第四條 建造期間圖紙的審批及檢驗

1.圖紙的審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條註明的地址,將圖紙一式三份寄給買方予以審批。在收到後十四(14)天內買方將一份書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見的圖紙寄還給建造方。建造方向買方提交的圖紙應按雙方同意的目錄清單提供。

(2)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買方委派的代表到達船廠時除非雙方另有商議,買方可將經雙方同意的圖紙清單中剩餘的部分圖紙交於代表批准,代表應在收到後7天之內,將一部分附有意見的圖紙送還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將視為買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買方或代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其圖紙不按時送還給建造方,其圖紙視已完全被批准論。

2.買方代表的委派:

買方可在船廠派常駐代表(稱代表)以書面授權並負責説明書的修改,價格的調整,圖紙的審核批准,參加試航及有關機械、設備和舾裝的檢驗及買方委託所需作的事情。其費用由買方承擔。

3.授權代表檢驗:

根據合同及説明書規定在整個建造期中由船級社、有關當局及買方檢查組等對該船所用的機械設備和舾裝等予以必要的檢查。

按照建造方和買方雙方同意的意見,代表有權在建造期內參加對該船的各種機械設備進行試驗和檢驗。

建造方應合理的提前將試驗,檢驗的日期和地點通知給代表,便於出席。

接通知後代表不能出席其試航和檢驗時,應視作棄權。代表若發現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藝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時,代表應迅速以書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後,若同意其意見時應立即糾正不當之處。

在該船交船前的整個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對建造該船的主機和輔機、工程現場、材料倉庫,其中包括船廠、車間、倉庫和辦公室等,同時對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與該船有關的現場或材料倉庫等可自由巡視。

4.設施:

建造方應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夠的辦公室並根據船廠慣例在船廠附近提供合理的設施,以便有效的進行工作。

5.建造方的義務:

代表及其助手是受買方聘用該項目的僱員,而不是建造方的僱員。

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的僱員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買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現場(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與該船建造有關的地點)發生工傷等,建造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同樣,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僱員的極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財產遭受破壞、損失等建造方概不負責。

6.買方的責任:

買方予以保證其代表在執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發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遲或干擾其建造進度。

建造方有權要求調換其認為對建造該船不適合的或不稱職的代表,買方經實際調查後,認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確的,買方應儘快調換其代表。

第五條 修改

1.説明書的修改:

説明書的修改或變更需經雙方書面同意,但根據建造方的判斷,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的修改或變更不會嚴重影響建造方承擔的其他的計劃。此外在修改或變更前買方予以同意由變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價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説明書的其他條件的變更。

修改協議通過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籤換文後生效或以電報並經換文確認,本合同雙方已取得一致意見後生效,此換文為本合同和説明書的組成部分。

建造方若發現有必要改進生產方法時,可對説明書作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徵得買方的同意,而買方不應無理由地拒絕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

2.船級的變更及其他:

本合同簽訂後,若船級社或其他授權的主管機關要求改變已確定的船級及建造該船的規範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若這種變更或修改是強制性的,則任何一方收到船級社或其他主管機構關於對建造該船確定須作修改的信息時,應儘快書面通知另一方,若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價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説明書的修改時建造方應把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

(2)若修改並非強制性的,但買方要求將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買方應將此意見通知建造方,若這種修改不影響其合同的執行並且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價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説明書方面的變更時,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該船建造説明書所要求的各種材料若不能及時購買到或因短缺而影響交船日期時,建造方在買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滿足船級社及建造該船規範的要求,採用代用材料的協議可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進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價格及有關其他的條款。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試航前(14)天用書面通知或用電報通知該船試航的時間、地點,而買方收到通知後儘快告知對方。買方可派代表隨船試航檢驗。

買方收到通知後不管出於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參加試航時,視為買方棄權,建造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在此情況下若建造方出具證書證明該船試航結果符合本合同及説明書的要求時,買方有責任予以接船。

2.氣候條件:

建造方選擇最為合適的氣候條件予以試航。到確定的試航日期氣候條件不佳時,應在氣候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早地予以試航。茲明確,若該船進行試航時氣候驟變,不利繼續試航,試航應停止並延遲到允許試航氣候條件的第2天進行。若買方根據停止試航前的試驗結果,書面同意接船,則可不再續試。

由於不佳的氣候條件使試航予以推遲而導致交船的延遲,應視為允許的交船的延遲期。

3.如何進行試航: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建造方承擔,建造方需安排足夠的船員保證航行安全。試航應按説明書規定的方式進行,而且做完説明書所規定的性能試驗內容。試航往返航線由建造方予以決定。

(2)在試航前,雖然由買方提供試航所需的燃油、潤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應將試航中所耗的燃油、潤滑油等費用以原購價支付給買方。在測定油耗時,其留在主機、機械及管路中的流動油量不計在內。由買方提供的燃油、潤滑油等數量按建造廠的規定辦理。

4.接船或拒絕接船的實施辦法:

(1)試航完畢後,若建造方認為試航的結果表明該船符合本合同的説明書的要求,建造方應電告買方並用書面確認試航完畢。買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後的3天內,電告建造方並用書面確認接船或拒絕接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該船或該船的任何一部分設備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説明書的要求條件,或者建造方對買方拒絕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處表示同意,建造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之處。當這種不符之處加以糾正後,建造方應或拒絕接船。

(3)若買方拒絕接船,則應在拒絕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該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設備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説明書的規定。

(4)若買方未能按上述(1)和(2)規定的時間內電告並用書面確認其接船或拒絕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絕接船的理由,則應認為買方已接受該船。

(5)建造方對買方根據本條款拒絕接受該船一事可以提出爭議,在此情況下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可將爭議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終局性裁定。

5.庫存剩餘的易耗品的處理:

若買方在接船時,該船上還剩餘試航後留下來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庫存易耗品,買方同意按這些庫存的原價向建造方購買並於接船時付款。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與地點:

該船應於__________之前或者當日在船廠由建造方交於買方。若根據本合同條款因建造進程的需要而允許推遲交船,則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應的推遲,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遲的日期移交,均稱為交船日期。

2.何時生效及如何生效:

在買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前提下,該船的交付應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時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議定書時生效,確認該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買方接船。

3.向買方提交的文件:

該船交付和接船時建造方應向買方提交下列文件,附於交船和接船議定書之後:

(1)根據説明書制定該船試航的文件;

(2)按説明書規定項下的設備清單,包括備件和其他的所需備件;

(3)本合同第六條第3款(2)所規定的易耗品清單並列有原購買價格;

(4)全部證明書,包括按本合同規定該船交付時須提供的建造方證明和説明書;若船級證書和/或其他的證明書在該船交付時尚沒有提交時,買方接受臨時證明書,不作違約論,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證書後立即將正式證書提交給買方;

(5)建造方出具的保證書説明該船移交給買方時沒有設定任何留置權、費用、抵押或其他的負擔加在買方名義上,也要特別説明______________當局沒有對該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費用,在試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對其分包商、僱員及船員不應負任何債務。

4.該船的招標:

根據本合同和説明書,於建造完工後買方無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該船,建造方有權在符合上述規定的程序的條件下對該船進行招標。

5.產權與風險:

該船的產權和滅失的風險只在完成上述交船與接船後,移交給買方。雙方明確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該船的產權和滅失的風險及該船的設備屬於建造方,但戰爭、地震和海嘯的風險除外。

6.該船的駛離:

該船移交後,買方立即擁有該船的所有權,並應在移交生效的3天內從船廠駛離。若買方於3天內未駛離船廠,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繫泊費用。

第八條 推遲和延長交船時間(不可抗力)

1.推遲的原因:

若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由於天災、政府當局的干涉、戰爭、封鎖、革命、起義、叛亂、罷工、瘟疫、火災、水災、颱風、地震、海嘯、爆炸、碰撞、擱淺、禁運等,造成推遲該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時間,作為延遲時間的先決條件,以此而推遲履行交船,但不應超過全部推遲所累計的時間。

2.延遲的通知:

推遲開始之日起7天內,建造方應用電報通知買方,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建造方有權要求推遲該船的交船日並用書面確認推遲開始的日期及推遲的理由。同樣,在此推遲結束後的7天內,建造方應用書面通知買方或用電報通知以書面確認此推遲已結束,也應規定由於此推遲而使交船日推遲的時間;買方在收到此通知後的7天內未能對建造方要求推遲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確認,應認為買方同意予以推遲。

3.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於本條第1款規定之原因及根據本合同條款允許推遲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應理解為可允許的推遲,有別於未經授權的推遲。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凡未經授權的推遲應對合同價予以調整。

4.因超期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允許推遲交船日的情況外,按照本條所陳述的原因,其推遲的累計的總括時間達到或超過(210)天的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取消本合同。當延遲累計的時間達到(210)天時建造方應致函買方,予以抉擇,而買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內,應表示其意願,是取消合同,還是將來於指定日期移交。

茲雙方同意並理解若繼而再次作延遲時,根據本合同條款買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權利。

第九條 質量擔保

1.保證:

根據下述條款的規定,於該船移交給買方使用(12)個月內,若發現因材料或工藝而引起的缺陷時,建造方應予以免費為其缺陷進行補救。其保證部分僅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及舵機,但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的或代表買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現缺陷的通知:

根據本保證,在發現缺陷後買方應儘快地用書面通知建造方或電報通知並用書面確認,對其缺陷提出補償。買方的書面通知應闡述缺陷的性質和程度。若於(12)個月有效期屆滿之前發現缺陷,但在保證期後(30)天內,其通知未能送達時,建造方對此不承擔義務。

3.缺陷的補救:

(1)建造方應根據本合同的保證條款,對出現的任何缺陷予以補救,在其船廠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其費用由建造方承擔。

(2)若將該船駛至船廠修理不能實現時,買方可選其認為合適的地點予以修理或更換,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應所需更換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發不得影響或推遲船的營運和航行日程。若買方建議在建造廠以外的船廠修理或更換,不致推遲船期,也不影響營運和航行日期下,買方應將擬進行修理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權讓其代表驗證買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質和程度。驗證完畢後,建造方應立即用電報告知買方予以接受還是拒絕此缺陷為保證中所列之內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認本合同項下應補救之缺陷,或者經仲裁決定應為補救之缺陷,建造方應立即向買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換部分的金額,此金額應與在建造方船廠進行同樣修理或更換的合理費用相同。

(3)在任何情況下駛往選定地點予以修理或更換部件的駛船費用和責任屬買方。

(4)本條項下的任何爭議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款規定仲裁。

4.建造方的責任範圍:

(1)除本條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對該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擔責任或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建造方對於因本條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該船或因其他的缺陷進行補救所導致的和特殊的,不論直接的或間接的損失、損害包括利潤收入或滯期費的損失概不承擔責任或義務。

(2)交船後經買方更換的,或經各承包商修理過的,或由於疏忽或因操作不當及經買方的僱傭人員或代理人維修過的,或屬於正常的磨損,或在建造方無法控制條件下發生的,對該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擔責任。

(3)該船由建造方建造並售給買方,所以上述條款中規定的保證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證、保修、慣例及條例。

5.保證工程師:

建造方有權指定一名保證工程師作為代表,在建造方確定的保證期內為該船服務,買方和其僱員應向建造方代表,保證工程師在該船上執行任務並給予全面合作。買方給予保證工程師的待遇應與該船總工程師的待遇相適應。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條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證工程師收費。買方每月應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的金額作為保證工程師在船上執行任務所需費用的補償,並於服務期滿後支付返回______________的飛機票等費用。

鑑於本款所述之細節,雙方應於移交該船後另籤協議,使之付諸實現。

第十條 買方的退貨

1.通知:

該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額是預付款性質。若買方根據合同允許取消合同的各條款行使退貨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建造方或用電報通知並以書面確認,通知的有效期應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

2.建造方退款:

屆時,建造方應立即將買方支付給建造方的用於該船的全部款額退還給買方,但若建造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提交仲裁者除外。

在此情況下,按需退還給買方的金額計算,並按買方分別支付給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將這些款項匯還給買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為______________%計算。但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八條4款之規定取消合同時,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

3.義務的解除:

建造方將款項退給買方後,本合同項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擔的全部義務、責任和債務立即予以全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不履行責任

1.不履行責任的定義:

下列所述應視為買方沒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於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後3日內,買方仍沒有向建造方付款;或

(2)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買方在該船移交時沒有支付第四期款額;或

(3)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在該船已準備支付給買方時,買方不接船不付款。

2.利息和費用:

若買方不履行支付責任,未按本條1(1)和(2)規定作出的分期付款,買方按應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費用加年利率_________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給建造方;若未按本條1(3)接收船,應視為買方沒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並應支付自建造方計劃交船日期(包括計劃交船的當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計算利息。

買方有失責、違約時,對建造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費用。

3.失責後果:

(1)若發生上述規定的買方違約,則交船日應自動推遲,其推遲期為買方違約所持續的期限。

(2)若買方違約持續(15)天,建造方可自行決定,電告買方,並用書面確認,取消合同,則合同立即失效,買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屬建造方財產。若發生取消合同,買方付給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額屬建造方持有。

4.該船的出售:

(1)若本合同按上述規定取消,建造方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或繼續或中止該船的建造,公開出售或私下出售,採用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不對買方的損失和虧損負任何責任。

(2)若該船出售時已處完工狀態,則銷售所得,建造方應首先支付參與銷售及由於買方違約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費用。然後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價的分期款額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_____%計算。

(3)若該船處於尚未完工狀態,則建造方處理該船所得銷售值,首先用來支付參與出售及由於買方違約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費用。然後支付該船價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額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補償給建造方合理利潤的損失部分。

(4)鑑於上述兩種情況若銷售金額超過所需支付的總金額,建造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支付給買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給買方的金額不得超過買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額,若買方有供應品,不應超過其供應品的價格。

(5)若出售的金額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總金額時,根據建造方的要求,買方應立即支付尚缺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 保險

1.投保險別的範圍:

從該船鋪龍骨開始直至完工、交船及買方接船時止,建造方應自費就建造該船所用供應品,包括已運到船廠的,已裝船的,買方提供的供應品及全部機械、材料、設備、儀器和舾裝件向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應與____________所採用的保險條款相適應。

這類險別的保額應概括船舶交付時的金額,最低限度應等於,但不限於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總金額,其中包括買方的供應物品。

上述保險的保單應以建造方為抬頭。此保單項下的全部損失應按規定支付給建造方。若買方要求對已付款購置的關於該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機器和設備予以保險時,可投保地震、罷工、戰爭或其他的本條款中沒有明確的風險,為此建造方應予以辦理。該投保費用應由買方於該船支付時補償給建造方。

2.追償額的運用:

(1)部分滅失:

若該建造船舶於買方驗收前,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凡屬保險範圍內使被保險人受到損失,而且所造成的損失並不構成該船的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建造方應依據本條(1)所示,依據保險單應予以追償,所得的金額用於支付修理費用,旨在彌補損失,以達到船級社的要求。根據本合同所含説明書的規定,於該船完工時,買方依據合同予以接船。

(2)全損:

但是,若該船被裁定為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經本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擇如下:

(a)根據本合同規定,工程需繼續下去,在此情況下,按保單追償的金額應用於該船的修補費用,但雙方應首先書面同意合理的推遲交船日,為完成其重建需調整本合同其他的條款,包括合同價;

(b)根據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總額應立即償還買方,但不計利息,據此,應認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對另一方享有和承擔全部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債務應立即終止。在船被裁定為實際或推定全損之後的2個月內,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適用上述2項規定。

3.建造方投保義務的終止:

本合同項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義務在賣方交船並由買方接船後立即終止。

第十三條 爭議與仲裁

1.訴訟:

本合同雙方之間由於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規定或與這些規定有關的問題而引起的任何爭執不能解決時,此爭執應提交在________________船務局。按船務局海事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但本合同項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務局仲裁應以書面向船務局提出仲裁的申請,求償的陳述並附有書面指定仲裁員的委託書及仲裁員接受委託的有關文件。

船務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後的20天內,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務局委託的仲裁員及接受委託的有關文件。這兩名仲裁員可作為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履行仲裁職責。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員應由委員會從其成員中指定,該仲裁員與爭執的雙方無任何關係或與本爭執的問題無任何關係,這樣指定的仲裁員,應組成解決該爭執的仲裁庭(下稱“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務局有關文件後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員,則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員應被視為已經接受並被指定為自己的仲裁員。這名仲裁員身肩兩方,單獨構成仲裁庭,仲裁應在該名仲裁員主持下進行。

由這名身肩兩方的仲裁員或由三名仲裁員的大多數(視情況而定)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若三名仲裁員未取得多數裁決,則第三名仲裁員的裁決應為終局的,對本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

儘管有以上規定,經雙方承認,關於該船的建造及其機器和設備,或有關材料或工藝的質量所引起的任何爭議或意見的分歧,經協商一致可提交船級社對爭議作出裁決。船級社的裁決應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裁決的通知:

應立即用書面,或用電報加以確認,將裁決告知買方和建造方。

3.費用:

仲裁庭應決定仲裁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或雙方承擔費用的比例。

4.提交法院:

對裁決的判決可以提交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5.交船日的變更:

在該船移交之前若引起爭議需提交仲裁,裁決可包括仲裁庭認為合適的交船日予以推遲。

第十四條 轉讓的權利

除事先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方。若買方轉讓,則還需經政府批准,而且買方仍對本合同承擔義務。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繼承人或合法的受讓人應繼續有效,繼續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税務和關税

1.税務和關税:

建造方應承擔並支付______________徵收的税務和關税,但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向買方徵收有關其供應品的税收。

2.境外的税務和關税:

買方應承擔並支付為執行和/或履行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____境外應徵收的税務和關税,但不包括建造方為建造該船購買所需項目應徵收的税務和關税。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1.專利、商標和版權:

該船所用的機器和設備應標有專利號、商標或製造商的貿易名稱。

建造方不得讓買方承擔使用專利權責任,或因違背專利權而引起訴訟所帶來的損失,其中包括在執行合同中因對任何專利和發明使用不當以及由此引起的訴訟所需費用。

本條不應被解釋為本合同所用設備,僅涉及專利權或商標或版權的轉讓,特此證明,所用的專利完全應歸真正合法的持有者。

建造方的擔保不適用於買方的供應品。

2.總圖、説明書和生產圖紙:

建造方對説明書、設計圖紙和生產圖紙、技術説明、計算、試驗數據及其他與該船有關的數據、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權。在未經建造方書面同意前,買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其泄密或泄露給第三方,但可為正常進行操作,修理和維護該船時用。

第十七條 買方的供應物品

1.買方的責任:

(1)應在建造方指定的時間內自己承擔風險、貨價和費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稱買方供應品)按説明書規定,在船廠倉庫或堆放處交付,其供應品狀態應完好,以適應裝該船。

(2)為便於建造方將買方供應品安裝在船上,買方應向建造方提供必須的説明書、圖解、指南、手冊、測試報告和規範條例所要求的證明書。買方在建造方的請求下供應品製造商的代表協助建造方安裝或由他們承擔安裝,或在船廠予以調試,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費。

(3)若發現任何一件或所有的買方供應品有不當或不宜安裝時,建造方有權退貨。但在買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調整買方供應品但不得影響建造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的權利,同時建造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後果。在此情況下買方應償還建造方因修理或調整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交船日也應自動地延長因修理或調整所需的時間。

(4)若在規定的時間內買方未能按時交付買方供應品時,交船日也應自動延長因遲交所需的時間。買方對此應承擔責任,並向建造方支付由於買方供應品的遲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虧損和受損,其損失費用應於交船時支付。若買方供應品的遲交超過30天,建造方有權繼續建造該船,可不在該船上安裝其設備,並在此狀態下買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對建造方的其他權利產生異議。

2.建造方的責任:

建造方應在買方供應品交付至船廠後予以貯存和合理的照管,並把這些物品免費安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建造方對買方供應品的質量和效能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通知

1.地址:

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通知應按下列地址:

致買方:

 致建造方: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文:

與本合同有關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語。

第十九條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自買方和建造方簽署之日生效。

但,若________政府不在________日內出具出口許可證和建造准許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除本合同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雙方應立即完全解除依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擔的義務,並説明本合同未曾生效。

第二十條 解釋

1.適用法律: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條款的生效和解釋應受建造該船國家法律的管轄。

2.歧義:

説明書中所用的語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為闡述、解釋和實現本合同。若文與所示要求與合同中任何條款的解釋不一致時,當出現此種情況時均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説明書及圖紙也是互為解釋,若圖紙上有的,説明書內沒有規定的或在説明書上有規定的但在圖紙上沒有規定的,均視為説明書及圖紙中已有規定。

3.全部協議:

本合同包括雙方迄今為止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且以前的與本合同條款有關的交涉、主張、承諾和協議失效。

第二十一條 其他的條款

雙方茲共同確認合同價格,應包括¥________日元的設計費,提供圖紙費,亦即建造方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術服務費用。

茲證明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

建造方:_______________

籤人:____________

籤人:_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

職稱:_____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_____

注:該合同的特點是標的物金額大,工程複雜,建造週期長,質量保證條款嚴格,違約罰款條件具體明確。

買賣雙方達成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合同價格與合同貨物合理等值,付款時間與工程進度相匹配。買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項;賣方對合同貨物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指標,買方可拒絕驗收或罰款。

賣方出售的合同貨物達不到指標,如“速度”、“油耗”、載重量、延遲交船等列明瞭罰款條件;

買方購進的合同貨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執行義務,則列明瞭罰款條件。

該合同的罰款條件書就的具體明確,若買賣任一方違約,則按罰款條文制約。如對罰款條件不予以執行或產生分歧可付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雙方執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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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根據__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公司(下稱建造方)為甲方和根據_____法律組建並營業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__公司(下稱買方)為乙方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

鑑於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約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訂的條款在________(下稱船廠)建造、下水、裝機、完工,並向買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船,詳見本合同第一條(下稱該船)買方同意按下述所訂條款條件向建造方購買,從建造方接收該船並支付款項。

第一條 規格和船級

1.説明書:

該船應有建造方的船體編號第___號,並按本合同的條款,説明書和總佈置圖(統稱説明書)建造、裝機和完工,説明書經雙方籤並附於本合同之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主要規格:

長:___________

總 噸 位:__________

兩柱間長:___________

機:__________

寬:___________

速:__________

深:___________

續 航 力:__________

設計吃水:___________

員:__________

上述主要規格的詳細説明及定義、檢驗方法和計算均附列説明書中。

3.船級和規範:

該船包括其機器、設備、儀器應按_____規範建造,並由_____監造(下稱船級社)應授予船級和_______標誌。

該船應符合本合同籤生效後説明書中所指定船級社的規範並達到其標準要求。

為入級並符合上述規範和達到要求條件所需的全部費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決定將該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責任由建造方承擔。

5.登記:

根據_____法律在_____國的港口,按本合同規定的交船和驗收時間,該船應由買方登記,其費用由買方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條件

1.合同價格:

該船的購買價為__________日元(¥______),這是建造方應收的淨價(下稱合同價),此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買方提供的設備,並可按本合同項下的規定,予以上下調整。

2.貨幣:

本合同項下由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項應為可自由兑換的日元。

3.付款條件:

由買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價如下:

(1)第一期:

_____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日元(¥_____)。

(2)第二期:

該船鋪龍骨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日元(¥_____)。

(3)第三期:

該船下水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____日元(¥_____)。

(4)第四期:

交付該船後立即支付金額為______日元(¥______),再加上或減去由於合同價調整而增加或減少的所需的部門金額。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_____已出具該船出口許可證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銀行(下稱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2)第二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鋪龍骨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_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3)第三期:

當收到建造方關於該船已下水的電報通知後,買方應立即將本期金額電匯至___銀行建造方的帳户內。

(4)第四期:

在規定的該船交船日至少7天之前,買方遵照經建造方確認的銀行開具以建造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向_____銀行存入調整後的本期應付額的現金。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3款規定在簽署交船、接船議定書後,建造方即可收取上述信用證或現金。本合同的雙方之間不論發生任何性質的爭議或分歧,買方不得延付或拒付款額。

5.預付款:

該船交付前或交付時應付的各期預付款均應得到本合同雙方的同意並經______的批准。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若出現下列應急事件,合同價應按下面的規定予以調整(雙方理解合同價的減少是以規定的違約償金方式減少,而不是以罰款的方式減少。)

1.交船:

(1)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在指定的交船日後的第一個(30)天午夜(12)時內,合同價不予調整,價格不變。

(2)若於交船日後遲交超過(30)天,則在交船日後第(30)天午夜(12)時開始,合同價按下列規定予以遞減:

第(31)天至第(60)天

¥_________。

第(61)天至第(90)天

¥_________。

第(91)天至第(120)天

 ¥_________。

第(121)天至第(150)天

¥_________。

第(151)天至第(180)天

¥_________。

儘管如此,合同價格的遞減率不得超過(180)天,上述規定的遞減率是以規定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中午(12)時算起。

(3)但是,若交船時間的延遲僅自交船日期的第一個(30)天起至(180)天,超過(180)天,按第十條規定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在上述延遲交船超過(180)天后若買方沒有按第十條規定發出取消合同的通知,建造方以書面要求買方予以抉擇。在此情況下,買方收到通知(15)天后,應予以答覆建造方是取消合同還是同意以後擇日接船。茲雙方理解,若該船不能擇日交付,買方根據上述條款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權利。

(4)若買方書面要求提前交船,為滿足其要求應予以提前交船,若比原交船提前(30)天以上,從第(31)天算起,該船的合同價格,每1天應增加_________日元。雙方認為不應把建造方接受買方要求提前交船解釋為改變或變更本合同所訂的交船日期。

(5)在充分考慮了按第八條規定所允許延遲交船的原因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的原因後,仍然不能按本合同中各條款所規定的日期交船,則應視為交船延期,此乃書就本條款的目的。

2.速度:

(1)經試航證實該船實際速度比該船保證速度減少不到(3/10)海里/時的條件下,其合同價格不受影響和不予以改變。

(2)然而,實際速度低於該船保證速度從(3/10)節開始〔包括減少(3/10)節〕其合同價格按下列遞減〔但小於(1/10)節時可忽略不計〕:

(3/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4/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5/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6/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7/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8/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9/10)節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1)節____________總額___________日元

(3)若經試航,實際速度低於該船的保證速度達(1)節以上時,則買方可根據第十條規定予以抉擇,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價格後接船。根據上述,低於(1)節其合同價格減少值為___________日元。

3.油耗:

(1)按説明書規定經__________試航證明該船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的________%其合同價格不因此受其影響而予以改變。

(2)該船實際油耗超過規定的油耗從_____%開始,合同價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減少,即超過上述值1%時,合同價格減少_____%。

(3)若該船的實際油耗超過規定油耗的(_______%)買方可予以選擇,根據本合同第十條規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價格的(__%)

其降價的總額為_______日元。

4.總載重量:

(1)按説明書規定該船的實際載重噸若低於或超出其規定總載重量時在低於___________長噸以上,對每長噸降低其價格的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過_________長噸以上,每一長噸的增加,其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日元(在此兩種情況下),不足一長噸者均不計)。

(2)若該船實際總載重噸低於合同規定的_______長噸以上,可由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抉擇,拒收該船,撤銷本合同,或按上述規定,按_________長噸計,降低合同價格,即總額減少______日元。

第四條 建造期間圖紙的審批及檢驗

1.圖紙的審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條註明的地址,將圖紙一式三份寄給買方予以審批。在收到後十四(14)天內買方將一份書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見的圖紙寄還給建造方。建造方向買方提交的圖紙應按雙方同意的目錄清單提供。

(2)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買方委派的代表到達船廠時除非雙方另有商議,買方可將經雙方同意的圖紙清單中剩餘的部分圖紙交於代表批准,代表應在收到後7天之內,將一部分附有意見的圖紙送還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將視為買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買方或代表在規定的時間內,其圖紙不按時送還給建造方,其圖紙視已完全被批准論。

2.買方代表的委派:

買方可在船廠派常駐代表(稱代表)以書面授權並負責説明書的修改,價格的調整,圖紙的審核批准,參加試航及有關機械、設備和舾裝的檢驗及買方委託所需作的事情。其費用由買方承擔。

3.授權代表檢驗:

根據合同及説明書規定在整個建造期中由船級社、有關當局及買方檢查組等對該船所用的機械設備和舾裝等予以必要的檢查。

按照建造方和買方雙方同意的意見,代表有權在建造期內參加對該船的各種機械設備進行試驗和檢驗。

建造方應合理的提前將試驗,檢驗的日期和地點通知給代表,便於出席。

接通知後代表不能出席其試航和檢驗時,應視作棄權。代表若發現建造工程所用材料、工藝等有不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時,代表應迅速以書面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收到通知後,若同意其意見時應立即糾正不當之處。

在該船交船前的整個建造工程中代表可對建造該船的主機和輔機、工程現場、材料倉庫,其中包括船廠、車間、倉庫和辦公室等,同時對建造方所分包出去的與該船有關的現場或材料倉庫等可自由巡視。

4.設施:

建造方應為代表及其助手提供足夠的辦公室並根據船廠慣例在船廠附近提供合理的設施,以便有效的進行工作。

5.建造方的義務:

代表及其助手是受買方聘用該項目的僱員,而不是建造方的僱員。

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的僱員或者其代理方的疏忽而造成買方代表或其助手在工程現場(在船上或在建造方分包商的工地或與該船建造有關的地點)發生工傷等,建造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同樣,由於建造方或分包商或其代理僱員的極大疏忽造成代表及其助手的財產遭受破壞、損失等建造方概不負責。

6.買方的責任:

買方予以保證其代表在執行職責時必須遵守正常的建造程序,避免造成發生不必需的增加而延遲或干擾其建造進度。

建造方有權要求調換其認為對建造該船不適合的或不稱職的代表,買方經實際調查後,認為建造方的要求是正確的,買方應儘快調換其代表。

第五條 修改

1.説明書的修改:

説明書的修改或變更需經雙方書面同意,但根據建造方的判斷,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的修改或變更不會嚴重影響建造方承擔的其他的計劃。此外在修改或變更前買方予以同意由變更而引起可能的合同價格、交船日期、合同和説明書的其他條件的變更。

修改協議通過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籤換文後生效或以電報並經換文確認,本合同雙方已取得一致意見後生效,此換文為本合同和説明書的組成部分。

建造方若發現有必要改進生產方法時,可對説明書作較少的修改,但事先需徵得買方的同意,而買方不應無理由地拒絕建造方的修改的要求。

2.船級的變更及其他:

本合同簽訂後,若船級社或其他授權的主管機關要求改變已確定的船級及建造該船的規範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若這種變更或修改是強制性的,則任何一方收到船級社或其他主管機構關於對建造該船確定須作修改的信息時,應儘快書面通知另一方,若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價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説明書的修改時建造方應把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

(2)若修改並非強制性的,但買方要求將此修改置於建造過程中實施,買方應將此意見通知建造方,若這種修改不影響其合同的執行並且買方同意由此修改而引起合同價格,交船日期或本合同及説明書方面的變更時,建造方可以接受此修改方案。

3.材料的代用品:

按照本合同及該船建造説明書所要求的各種材料若不能及時購買到或因短缺而影響交船日期時,建造方在買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可提供其他代用材料以滿足船級社及建造該船規範的要求,採用代用材料的協議可按本條第1款規定的方式進行,其中包括修改合同價格及有關其他的條款。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試航前(14)天用書面通知或用電報通知該船試航的時間、地點,而買方收到通知後儘快告知對方。買方可派代表隨船試航檢驗。

買方收到通知後不管出於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參加試航時,視為買方棄權,建造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在此情況下若建造方出具證書證明該船試航結果符合本合同及説明書的要求時,買方有責任予以接船。

2.氣候條件:

建造方選擇最為合適的氣候條件予以試航。到確定的試航日期氣候條件不佳時,應在氣候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早地予以試航。茲明確,若該船進行試航時氣候驟變,不利繼續試航,試航應停止並延遲到允許試航氣候條件的第2天進行。若買方根據停止試航前的試驗結果,書面同意接船,則可不再續試。

由於不佳的氣候條件使試航予以推遲而導致交船的延遲,應視為允許的交船的延遲期。

3.如何進行試航: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建造方承擔,建造方需安排足夠的船員保證航行安全。試航應按説明書規定的方式進行,而且做完説明書所規定的性能試驗內容。試航往返航線由建造方予以決定。

(2)在試航前,雖然由買方提供試航所需的燃油、潤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應將試航中所耗的燃油、潤滑油等費用以原購價支付給買方。在測定油耗時,其留在主機、機械及管路中的流動油量不計在內。由買方提供的燃油、潤滑油等數量按建造廠的規定辦理。

4.接船或拒絕接船的實施辦法:

(1)試航完畢後,若建造方認為試航的結果表明該船符合本合同的説明書的要求,建造方應電告買方並用書面確認試航完畢。買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後的3天內,電告建造方並用書面確認接船或拒絕接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該船或該船的任何一部分設備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説明書的要求條件,或者建造方對買方拒絕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處表示同意,建造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之處。當這種不符之處加以糾正後,建造方應或拒絕接船。

(3)若買方拒絕接船,則應在拒絕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該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設備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説明書的規定。

(4)若買方未能按上述(1)和(2)規定的時間內電告並用書面確認其接船或拒絕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絕接船的理由,則應認為買方已接受該船。

(5)建造方對買方根據本條款拒絕接受該船一事可以提出爭議,在此情況下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可將爭議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終局性裁定。

5.庫存剩餘的易耗品的處理:

若買方在接船時,該船上還剩餘試航後留下來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庫存易耗品,買方同意按這些庫存的原價向建造方購買並於接船時付款。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與地點:

該船應於_____之前或者當日在船廠由建造方交於買方。若根據本合同條款因建造進程的需要而允許推遲交船,則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應的推遲,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遲的日期移交,均稱為交船日期。

2.何時生效及如何生效:

在買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前提下,該船的交付應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時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議定書時生效,確認該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買方接船。

3.向買方提交的文件:

該船交付和接船時建造方應向買方提交下列文件,附於交船和接船議定書之後:

(1)根據説明書制定該船試航的文件;

(2)按説明書規定項下的設備清單,包括備件和其他的所需備件;

(3)本合同第六條第3款(2)所規定的易耗品清單並列有原購買價格;

(4)全部證明書,包括按本合同規定該船交付時須提供的建造方證明和説明書;若船級證書和/或其他的證明書在該船交付時尚沒有提交時,買方接受臨時證明書,不作違約論,但建造方取得正式證書後立即將正式證書提交給買方;

(5)建造方出具的保證書説明該船移交給買方時沒有設定任何留置權、費用、抵押或其他的負擔加在買方名義上,也要特別説明_______當局沒有對該船附加一切税收和費用,在試航期中到交船前建造方對其分包商、僱員及船員不應負任何債務。

4.該船的招標:

根據本合同和説明書,於建造完工後買方無正常理由,又不接受該船,建造方有權在符合上述規定的程序的條件下對該船進行招標。

5.產權與風險:

該船的產權和滅失的風險只在完成上述交船與接船後,移交給買方。雙方明確表示,在交付有效前,該船的產權和滅失的風險及該船的設備屬於建造方,但戰爭、地震和海嘯的風險除外。

6.該船的駛離:

該船移交後,買方立即擁有該船的所有權,並應在移交生效的3天內從船廠駛離。若買方於3天內未駛離船廠,買方應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繫泊費用。

第八條 推遲和延長交船時間(不可抗力)

1.推遲的原因:

若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由於天災、政府當局的干涉、戰爭、封鎖、革命、起義、叛亂、罷工、瘟疫、火災、水災、颱風、地震、海嘯、爆炸、碰撞、擱淺、禁運等,造成推遲該船的建造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所需的時間,作為延遲時間的先決條件,以此而推遲履行交船,但不應超過全部推遲所累計的時間。

2.延遲的通知:

推遲開始之日起7天內,建造方應用電報通知買方,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建造方有權要求推遲該船的交船日並用書面確認推遲開始的日期及推遲的理由。同樣,在此推遲結束後的7天內,建造方應用書面通知買方或用電報通知以書面確認此推遲已結束,也應規定由於此推遲而使交船日推遲的時間;買方在收到此通知後的7天內未能對建造方要求推遲交船日的通知加以確認,應認為買方同意予以推遲。

3.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於本條第1款規定之原因及根據本合同條款允許推遲交船日任何其他理由,應理解為可允許的推遲,有別於未經授權的推遲。根據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凡未經授權的推遲應對合同價予以調整。

4.因超期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允許推遲交船日的情況外,按照本條所陳述的原因,其推遲的累計的總括時間達到或超過(210)天的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取消本合同。當延遲累計的時間達到(210)天時建造方應致函買方,予以抉擇,而買方收到建造方通知的(20)天內,應表示其意願,是取消合同,還是將來於指定日期移交。

茲雙方同意並理解若繼而再次作延遲時,根據本合同條款買方仍保留取消合同的權利。

第九條 質量擔保

1.保證:

根據下述條款的規定,於該船移交給買方使用(12)個月內,若發現因材料或工藝而引起的缺陷時,建造方應予以免費為其缺陷進行補救。其保證部分僅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及舵機,但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的或代表買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現缺陷的通知:

根據本保證,在發現缺陷後買方應儘快地用書面通知建造方或電報通知並用書面確認,對其缺陷提出補償。買方的書面通知應闡述缺陷的性質和程度。若於(12)個月有效期屆滿之前發現缺陷,但在保證期後(30)天內,其通知未能送達時,建造方對此不承擔義務。

3.缺陷的補救:

(1)建造方應根據本合同的保證條款,對出現的任何缺陷予以補救,在其船廠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其費用由建造方承擔。

(2)若將該船駛至船廠修理不能實現時,買方可選其認為合適的地點予以修理或更換,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應所需更換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發不得影響或推遲船的營運和航行日程。若買方建議在建造廠以外的船廠修理或更換,不致推遲船期,也不影響營運和航行日期下,買方應將擬進行修理的時間和地點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權讓其代表驗證買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質和程度。驗證完畢後,建造方應立即用電報告知買方予以接受還是拒絕此缺陷為保證中所列之內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認本合同項下應補救之缺陷,或者經仲裁決定應為補救之缺陷,建造方應立即向買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換部分的金額,此金額應與在建造方船廠進行同樣修理或更換的合理費用相同。

(3)在任何情況下駛往選定地點予以修理或更換部件的駛船費用和責任屬買方。

(4)本條項下的任何爭議應按本合同第十三條款規定仲裁。

4.建造方的責任範圍:

(1)除本條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對該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擔責任或義務。在任何情況下,建造方對於因本條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該船或因其他的缺陷進行補救所導致的和特殊的,不論直接的或間接的損失、損害包括利潤收入或滯期費的損失概不承擔責任或義務。

(2)交船後經買方更換的,或經各承包商修理過的,或由於疏忽或因操作不當及經買方的僱傭人員或代理人維修過的,或屬於正常的磨損,或在建造方無法控制條件下發生的,對該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擔責任。

(3)該船由建造方建造並售給買方,所以上述條款中規定的保證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證、保修、慣例及條例。

5.保證工程師:

建造方有權指定一名保證工程師作為代表,在建造方確定的保證期內為該船服務,買方和其僱員應向建造方代表,保證工程師在該船上執行任務並給予全面合作。買方給予保證工程師的待遇應與該船總工程師的待遇相適應。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條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證工程師收費。買方每月應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的金額作為保證工程師在船上執行任務所需費用的補償,並於服務期滿後支付返回_______的飛機票等費用。

鑑於本款所述之細節,雙方應於移交該船後另籤協議,使之付諸實現。

第十條 買方的退貨

1.通知:

該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額是預付款性質。若買方根據合同允許取消合同的各條款行使退貨的權利時,應書面通知建造方或用電報通知並以書面確認,通知的有效期應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

2.建造方退款:

屆時,建造方應立即將買方支付給建造方的用於該船的全部款額退還給買方,但若建造方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規定提交仲裁者除外。

在此情況下,按需退還給買方的金額計算,並按買方分別支付給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將這些款項匯還給買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為_______%計算。但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八條4款之規定取消合同時,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

3.義務的解除:

建造方將款項退給買方後,本合同項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擔的全部義務、責任和債務立即予以全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不履行責任

1.不履行責任的定義:

下列所述應視為買方沒有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於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後3日內,買方仍沒有向建造方付款;或

(2)根據本合同第二條的規定買方在該船移交時沒有支付第四期款額;或

(3)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在該船已準備支付給買方時,買方不接船不付款。

2.利息和費用:

若買方不履行支付責任,未按本條1(1)和(2)規定作出的分期付款,買方按應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費用加年利率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給建造方;若未按本條1(3)接收船,應視為買方沒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並應支付自建造方計劃交船日期(包括計劃交船的當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計算利息。

買方有失責、違約時,對建造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費用。

3.失責後果:

(1)若發生上述規定的買方違約,則交船日應自動推遲,其推遲期為買方違約所持續的期限。

(2)若買方違約持續(15)天,建造方可自行決定,電告買方,並用書面確認,取消合同,則合同立即失效,買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屬建造方財產。若發生取消合同,買方付給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額屬建造方持有。

4.該船的出售:

(1)若本合同按上述規定取消,建造方有權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或繼續或中止該船的建造,公開出售或私下出售,採用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不對買方的損失和虧損負任何責任。

(2)若該船出售時已處完工狀態,則銷售所得,建造方應首先支付參與銷售及由於買方違約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費用。然後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價的分期款額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計算。

(3)若該船處於尚未完工狀態,則建造方處理該船所得銷售值,首先用來支付參與出售及由於買方違約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費用。然後支付該船價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額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補償給建造方合理利潤的損失部分。

(4)鑑於上述兩種情況若銷售金額超過所需支付的總金額,建造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支付給買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給買方的金額不得超過買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額,若買方有供應品,不應超過其供應品的價格。

(5)若出售的金額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總金額時,根據建造方的要求,買方應立即支付尚缺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 保險

1.投保險別的範圍:

從該船鋪龍骨開始直至完工、交船及買方接船時止,建造方應自費就建造該船所用供應品,包括已運到船廠的,已裝船的,買方提供的供應品及全部機械、材料、設備、儀器和舾裝件向_________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應與______所採用的保險條款相適應。

這類險別的保額應概括船舶交付時的金額,最低限度應等於,但不限於買方向建造方支付的總金額,其中包括買方的供應物品。

上述保險的保單應以建造方為抬頭。此保單項下的全部損失應按規定支付給建造方。若買方要求對已付款購置的關於該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機器和設備予以保險時,可投保地震、罷工、戰爭或其他的本條款中沒有明確的風險,為此建造方應予以辦理。該投保費用應由買方於該船支付時補償給建造方。

2.追償額的運用:

(1)部分滅失:

若該建造船舶於買方驗收前,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凡屬保險範圍內使被保險人受到損失,而且所造成的損失並不構成該船的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建造方應依據本條(1)所示,依據保險單應予以追償,所得的金額用於支付修理費用,旨在彌補損失,以達到船級社的要求。根據本合同所含説明書的規定,於該船完工時,買方依據合同予以接船。

(2)全損:

但是,若該船被裁定為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經本合同當事人之間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擇如下:

(a)根據本合同規定,工程需繼續下去,在此情況下,按保單追償的金額應用於該船的修補費用,但雙方應首先書面同意合理的推遲交船日,為完成其重建需調整本合同其他的條款,包括合同價;

(b)根據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總額應立即償還買方,但不計利息,據此,應認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對另一方享有和承擔全部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債務應立即終止。在船被裁定為實際或推定全損之後的2個月內,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適用上述2項規定。

3.建造方投保義務的終止:

本合同項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義務在賣方交船並由買方接船後立即終止。

第十三條 爭議與仲裁

1.訴訟:

本合同雙方之間由於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規定或與這些規定有關的問題而引起的任何爭執不能解決時,此爭執應提交在________船務局。按船務局海事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但本合同項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務局仲裁應以書面向船務局提出仲裁的申請,求償的陳述並附有書面指定仲裁員的委託書及仲裁員接受委託的有關文件。

船務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後的20天內,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務局委託的仲裁員及接受委託的有關文件。這兩名仲裁員可作為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履行仲裁職責。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員應由委員會從其成員中指定,該仲裁員與爭執的雙方無任何關係或與本爭執的問題無任何關係,這樣指定的仲裁員,應組成解決該爭執的仲裁庭(下稱“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務局有關文件後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員,則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員應被視為已經接受並被指定為自己的仲裁員。這名仲裁員身肩兩方,單獨構成仲裁庭,仲裁應在該名仲裁員主持下進行。

由這名身肩兩方的仲裁員或由三名仲裁員的大多數(視情況而定)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若三名仲裁員未取得多數裁決,則第三名仲裁員的裁決應為終局的,對本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

儘管有以上規定,經雙方承認,關於該船的建造及其機器和設備,或有關材料或工藝的質量所引起的任何爭議或意見的分歧,經協商一致可提交船級社對爭議作出裁決。船級社的裁決應為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裁決的通知:

應立即用書面,或用電報加以確認,將裁決告知買方和建造方。

3.費用:

仲裁庭應決定仲裁費用由哪一方承擔或雙方承擔費用的比例。

4.提交法院:

對裁決的判決可以提交有管轄權的任何法院。

5.交船日的變更:

在該船移交之前若引起爭議需提交仲裁,裁決可包括仲裁庭認為合適的交船日予以推遲。

第十四條 轉讓的權利

除事先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第三方。若買方轉讓,則還需經政府批准,而且買方仍對本合同承擔義務。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繼承人或合法的受讓人應繼續有效,繼續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税務和關税

1.税務和關税:

建造方應承擔並支付_______徵收的税務和關税,但不包括________向買方徵收有關其供應品的税收。

2.境外的税務和關税:

買方應承擔並支付為執行和/或履行本合同於__________境外應徵收的税務和關税,但不包括建造方為建造該船購買所需項目應徵收的税務和關税。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1.專利、商標和版權:

該船所用的機器和設備應標有專利號、商標或製造商的貿易名稱。

建造方不得讓買方承擔使用專利權責任,或因違背專利權而引起訴訟所帶來的損失,其中包括在執行合同中因對任何專利和發明使用不當以及由此引起的訴訟所需費用。

本條不應被解釋為本合同所用設備,僅涉及專利權或商標或版權的轉讓,特此證明,所用的專利完全應歸真正合法的持有者。

建造方的擔保不適用於買方的供應品。

2.總圖、説明書和生產圖紙:

建造方對説明書、設計圖紙和生產圖紙、技術説明、計算、試驗數據及其他與該船有關的數據、信息和文件持有全權。在未經建造方書面同意前,買方承諾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其泄密或泄露給第三方,但可為正常進行操作,修理和維護該船時用。

第十七條 買方的供應物品

1.買方的責任:

(1)應在建造方指定的時間內自己承擔風險、貨價和費用,向建造方提供物品(下稱買方供應品)按説明書規定,在船廠倉庫或堆放處交付,其供應品狀態應完好,以適應裝該船。

(2)為便於建造方將買方供應品安裝在船上,買方應向建造方提供必須的説明書、圖解、指南、手冊、測試報告和規範條例所要求的證明書。買方在建造方的請求下供應品製造商的代表協助建造方安裝或由他們承擔安裝,或在船廠予以調試,但不得向建造方收費。

(3)若發現任何一件或所有的買方供應品有不當或不宜安裝時,建造方有權退貨。但在買方要求下,建造方可予以修理或調整買方供應品但不得影響建造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的權利,同時建造方不承擔由此引起的後果。在此情況下買方應償還建造方因修理或調整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交船日也應自動地延長因修理或調整所需的時間。

(4)若在規定的時間內買方未能按時交付買方供應品時,交船日也應自動延長因遲交所需的時間。買方對此應承擔責任,並向建造方支付由於買方供應品的遲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虧損和受損,其損失費用應於交船時支付。若買方供應品的遲交超過30天,建造方有權繼續建造該船,可不在該船上安裝其設備,並在此狀態下買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對建造方的其他權利產生異議。

2.建造方的責任:

建造方應在買方供應品交付至船廠後予以貯存和合理的照管,並把這些物品免費安裝。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建造方對買方供應品的質量和效能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通知

1.地址:

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通知應按下列地址:

致買方:

 致建造方: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

2.文:

與本合同有關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語。

第十九條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自買方和建造方簽署之日生效。

但,若____政府不在____日內出具出口許可證和建造准許證,本合同將自動失效。除本合同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否則雙方應立即完全解除依據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擔的義務,並説明本合同未曾生效。

第二十條 解釋

1.適用法律: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條款的生效和解釋應受建造該船國家法律的管轄。

2.歧義:

説明書中所用的語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為闡述、解釋和實現本合同。若文與所示要求與合同中任何條款的解釋不一致時,當出現此種情況時均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説明書及圖紙也是互為解釋,若圖紙上有的,説明書內沒有規定的或在説明書上有規定的但在圖紙上沒有規定的,均視為説明書及圖紙中已有規定。

3.全部協議:

本合同包括雙方迄今為止的全部協議和諒解,並且以前的與本合同條款有關的交涉、主張、承諾和協議失效。

第二十一條 其他的條款

雙方茲共同確認合同價格,應包括¥____日元的設計費,提供圖紙費,亦即建造方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術服務費用。

茲證明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本合同。

買 方:_______

建造方:__________

籤人:_______

籤人:__________

職 稱:_______

職 稱:__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__

注:該合同的特點是標的物金額大,工程複雜,建造週期長,質量保證條款嚴格,違約罰款條件具體明確。

買賣雙方達成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合同價格與合同貨物合理等值,付款時間與工程進度相匹配。買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項;賣方對合同貨物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指標,買方可拒絕驗收或罰款。

賣方出售的合同貨物達不到指標,如“速度”、“油耗”、載重量、延遲交船等列明瞭罰款條件;

買方購進的合同貨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執行義務,則列明瞭罰款條件。

該合同的罰款條件書就的具體明確,若買賣任一方違約,則按罰款條文制約。如對罰款條件不予以執行或產生分歧可付諸仲裁,予以法律制裁,以求雙方執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以上合同僅供參考使用,下面是

交通部直屬航運支持保障系統非經營性資金船舶建造合同樣本2019建造合同(4) | 返回目錄

目 錄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辦法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第六條 監造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第八條 試航與驗收

第九條 建造地點與交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第十二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本合同於一九九 年 月 日在  地點由下述兩方簽訂

甲方:

  乙方:

(單位全稱)

(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地址全稱)

  (地址全稱)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1.1 工程內容

1.2 建造數量

1.3 建造依據

本船由甲方委託

  進行設計,技術設計經送ccs審查認可,由

 負責施工設計。

下列文件作為本船建造依據,併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a/技術規格書 (圖號: )

b/全船説明書 (圖號: )

c/船體結構説明書 (圖號: )

d/舾裝説明書 (圖號: )

e/輪機説明書 (圖號: )

f/空調説明書 (圖號: )

g/機械説明書 (圖號: )

h/電氣説明書 (圖號: )

i/總佈置圖 (圖號: )

j/舯橫剖面圖 (圖號: )

k/機艙佈置圖 (圖號: )

l/輪機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m/輪機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n/電氣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o/電氣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p/甲板機械訂貨明細表 (圖號: )

q/艙室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r/主要舾裝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s/工程機械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 )

〔注:凡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應給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圖號,500萬元以下的船舶應給出a、b、e、h、i、k和主要訂貨明細表圖號;

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應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圖協議、由設計單位提供的並經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廠商表、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的明細表以及有關文件的文號等。

如圖紙與全船説明書不一致時,以全船説明書為準。

如全船説明書與本合同不一致時,則以本合同為準。

1.4 工程編號(指工廠的生產工程編號)

乙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乙方自辦的第三產業。

1.5 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有關技術方面的保密義務。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區

2.1.4 船舶主尺度

總 長

垂線間長

型 寬

型 深

設計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術指標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為 千牛頓

2)吊重:(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業指標:(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標要求)。

2.1.6 動力裝置

主機生產廠

 

主機型號

主機台數

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

齒輪箱生產廠及型號  速比

發電機組:原動機型號  功率(千瓦)  轉速  台數

發電機型號  功率(千瓦)  生產廠

2.1.7 航速、主機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試航速度:

船舶在試航壓載狀態,吃水  米,船體無污底,風力小於蒲氏風力3級,深靜水,主機功率為 千瓦,航速不小於公里(或節)。

2)燃油消耗率:

主機在其製造廠車間座台上試驗,在iso標準工況下,其合同最大持續功率(千瓦) ,轉速為 轉/分,燃油消耗率為  克/千瓦小時+3%。

3)自持力:本船主機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艙櫃裝滿,續航力不小於 公里(或節),自持力不小於 天。

2.1.8 建造工藝

本船建造工藝按乙方的造船工藝和慣例進行。

2.2 船級和規範

2.2.1 本船的建造、入級,應滿足本船建造合同籤之日已公佈實施的必須滿足的本船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和規則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中國船級社代表中國政府對船舶進行法定和船級檢驗,按中國船級社的規範和規則進行設計,建造和檢驗,並取得下列船級符號: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時,應取得中國船檢局的證書。申請船舶建造檢驗和入級由乙方辦理,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內,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包括進口的),除按本船説明書或另有協議應由甲方供應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雙方認定的廠商表,由乙方負責訂購。甲方有權參加雙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設備的驗收及廠商表中規定的主要設備、材料的技術談判。

3.2 按照規定,由乙方供應的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價內,由乙方支付。進口設備開箱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駐廠代表參加。

3.3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者補充。

3.4 乙方隱瞞原材料與設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與設備而影響船舶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修理和減少船價。

3.5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於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

3.6 乙方由於原材料、設備、備品、供應品訂貨困難等原因影響建造進度時,徵得甲方或甲方駐廠首席代表同意後,可採用符合船檢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驗船規範的,還應徵得船檢部門的同意。

3.7 機電設備及輔助機械系統的備品、備件、工具,文件及説明書乙方應按規範要求和製造廠的標準隨機備件清單(或按雙方議定的清單)在交船時交給甲方。如有欠交部分,應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議定的日期補交或作減帳處理。上述清單應編入完工資料中。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價格

4.1.1 本船合同價格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計價、結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 )。

4.1.3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和材料的費用,暫按 萬美元計,匯率暫按 元人民幣/美元,折算人民幣(大寫與小寫)元整,進口部分價格按對外商務合同和實際支付日匯率進行調

整。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和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 萬元整(¥ )。

4.1.5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税、增值税、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為進口設備的 %。

4.1.6 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後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為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餘各期付款要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為準(以下類同)。

b)合同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以下類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以下類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 萬元整(¥ ),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價的 萬元人民幣做為質量保證金,如質量保證期內未發生質量問題,則保證期滿後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 %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

此影響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 年 月 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 %,計人民幣 元整(¥ ),並以120天為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後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價的減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並與乙方達成協議,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

元整(¥

 )。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後十五(15)天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並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0.3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五一至零點七(0.51~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接船舶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它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輪系柱拖力、工程作業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後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並將一套標註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覆。如乙方未按時答覆,則認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

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為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乙方應允許甲方代表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為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施工質量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並無不當,甲方應承擔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 甲方代表在廠方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後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都要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對方的認可並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3 本合同簽訂後,由於船舶規範、規則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為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於本船的下水時間、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書面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這一通知後,應在三(3)天內書面傳真或電報回覆乙方已接到該通知,並按時派人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蔘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為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籤認的試航、試挖記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繫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繫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後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後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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