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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合同4篇

風險合同4篇

本文目錄風險合同防範房地產租賃合同的風險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風險合同4篇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着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着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裏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裏,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説,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説,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着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説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裏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防範房地產租賃合同的風險風險合同(2) | 返回目錄

一、出租物業的面積

對於出租物業已有房地產權證或業經法定機構出具測量報告的(常見於房屋、寫樓、廠房、商鋪的整體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將房地產權證或測量報告上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約定為租賃面積,並將房地產權證或測量報告作為合同附件。

對於出租物業未有房地產權證或未經法定機構出具測量報告的(常見於商場、寫樓的部分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共同聘請一家中介測量機構對租賃面積進行測量,並共同派代表參與測量的過程。在測量結束後,合同雙方代表應就測量結果進行確認,並將測量報告、測量圖表作為合同附件。

〖推薦條款1〗

甲方將座落在本市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_____棟***新村______號***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房屋類型為________,結構為________,房屋用途為________。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並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已/未設定抵押。(詳見附件房地產權證)

〖推薦條款2〗

租賃面積:以雙方共同指定的****中介測量機構,實地測量的面積為最終確認的租賃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附件:測量報告),包括租賃物業的玻璃門、店面、租賃物業範圍內的建築結構、設備設施所佔面積,以及租賃物業與其他承租人租區的隔牆所佔面積的一半,租賃物業與公共區域的隔牆所佔面積的全部。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合同涉及需要以面積計算相應費用(如租金、管理費、推廣費等)金額的,均按租賃面積計算,任何一方不得以建築面積及/或套內建築面積對租賃面積提出異議。

二、出租物業的用途

對出租物業的使用要符合法定用途,這看似簡單的法律常識在實踐中偶爾也會被忽視,這與主管部門疏於監管和合同雙方貪圖小利脱不了干係。實踐中,我們曾遇有如下情形:

1、住宅變辦公。在住宅小區中,我們有時候突然會發現××公司的招牌,其中,從事對外貿易的公司在深圳較為多見。

2、廠房變商鋪。近日,曾有一些來自深圳市蛇口工業區的客户向我們進行法律諮詢,其告知出租人以工業廠房進行餐飲招商,並公然宣稱不會遭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查處,客户為此按照商鋪標準支付了租金、保證金及裝修費用,後由於無法辦理工商登記而發生糾紛。而我們注意到客户提供的租賃合同中,已經明確寫明出租物業的用途為工業。

3、工業變辦公。業內皆知,深圳市保税區的主要規劃用地是工業類用地,根據《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XX]232號)的相關規定,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但我們在為客户進行盡職調查的時候發現,很多企業已經租用了保税區內的工業廠房全部或大部分作為辦公用途,並且,由於價格低、地段好的誘惑,仍有更多的企業在躍躍欲試。

4、高科技工業變工業。近年來,國家鼓勵高科技產業的大力發展,各地的保税區、高新區、產業帶風起雲湧,與此相對應,我們會看到“高科技工業”出現在一些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上。根據深圳市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政策,使用該等高科技工業廠房的企業需提供高科技項目或高科技企業認證文件。然而,目前正在使用該等高科技工業廠房的企業真正已經取得上述認證文件的為數甚少,非高科技項目或非高科技企業進駐此類廠房的案例屢見不鮮。

作為律師,在發現客户承租出租物業的用途不符合法定用途的時候,應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可以簡單歸結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系民事責任的提示,用途違法將導致租賃目的無法實現,合同雙方可據此解除合同,並根據過錯的情況分擔合同解除的後果;另一方面屬行政責任的提示,應告知客户用途違法將會導致政府有關部門的查處,合同雙方均有可能承擔該等不利後果。

三、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

在租賃合同中簡單地約定出租物業的交付時間是遠遠不足以定分止爭的,在租賃合同的交付條款中,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應屬核心條款,其衍生出來的問題不僅涉及實際交付的時間、租賃期限的起算,還涉及交付物品的維修、出租物業的返還、保證金和各項押金的返還等問題。在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中,合同雙方都需滿足一定的要求。

對承租人而言,承租人應付清租賃合同約定的在交付前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預付租金、預付管理費、裝修押金。〖推薦條款3〗對出租人而言,出租人應確保出租物業的各項設備、設施、物品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如有損壞,應在約定期限內修復或更換。

在合同雙方各自滿足上述交付條件後,我們通常會建議合同雙方簽署《交付確認書》,以作為出租物業實際交付日期的確認,也可作為出租人交付物品、承租人支付保證金和各項押金的確認,該等事實的確認有助於避免合同雙方將來對租賃期限的起算、維修責任的分配等問題出現爭議。

〖推薦條款3〗

在辦理出租物業的交接手續之前,乙方應付清根據本協議規定乙方於出租物業實際交付日或此前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否則甲方無義務將出租物業交付給乙方。甲方在全額收到該等支付後應向乙方交付出租物業,雙方簽署出租物業交付確認書,即視為甲方已按照本協議規定條件履行了將出租物業交付給乙方的義務。

〖推薦條款4〗

甲方向乙方交付出租物業時,乙方與甲方(包括甲方所委託之本大廈物業管理人員)清查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飾材料、其它物品及大廈的公共設施,甲方保證大廈的電梯、消防保安系統、公共衞生間、自來水系統、泵房等應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如有損壞,甲方應在3日或乙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內積極通知和督促物業管理處維修完畢,在此基礎上雙方共同簽署交付確認書。

四、扣率租金/提成租金

在商鋪或商場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不滿足於定期收取固定數額的租金,因此,所謂“扣率租金”或稱“提成租金”應運而生。在實踐中,根據出租人對承租人銷售情況的瞭解程度,可以有兩種條款設計:

對於出租人不瞭解承租人銷售情況的場合,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並有權保留對承租人查賬及審計的權利。

對於出租人瞭解承租人銷售情況的場合,如出租人負責商場的統一收銀,出租人與承租人應定期對銷售情況進行核對和確認,以免對提成租金的收取發生爭議。〖推薦條款6〗

〖推薦條款5〗

乙方須在每月五號前支付當月基本租金、管理費和推廣費。若按每月的月營業額計算的扣率租金高於基本租金的,則乙方須於下月支付基本租金時向甲方交納該月基本租金與扣率租金的差額部分。乙方同時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諾:

(1)乙方應在每月的第七日前向甲方提供一份由乙方確認正確記載乙方上個月在承租場所內整個月的營業額的書面財務報表;

(2)若乙方不提供或不實提供書面財務報表,甲方有權估算乙方上個月的營業額,乙方須按甲方估算的月營業額繳納扣率租金;

(3)乙方在其上一個財政年度完結及租賃期滿後三十天內應向甲方提供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租賃店鋪進行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該年度財務報表應真實及詳細地列出該店鋪在本財務年度內各個月的財務資料及明細),費用由乙方自行支付。在甲方收到並確認上述年度財務報表後的十日內,甲乙雙方須以現金付款的方式,對該財政年度的扣率租金,做出基於上述年度財務報表中所列的最終數而需要做出的調整。相應財政年度的月報表須以經甲方收到並確認的該財政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為準,並做出相應調整;

(4)任何情況下,甲方仍保留對乙方查賬的權利,包括甲方自行或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審計師對乙方經營租賃物業的相關會計報表、會計賬薄、記賬憑證、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查,費用由甲方支付。但是,若查賬發現賬目不實,則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按實際查賬的結果計算扣率租金。乙方應就甲方或甲方聘請的會計師、審計師查賬事宜提供充分的協助和合作。

〖推薦條款6〗

承租人應自開業日期或裝修期結束後第二天(以兩者中較晚的日期為準)起支付場地上這一家店鋪的淨銷售額的____%作為提成租金。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於每月***日對店鋪上一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核對和確認。承租人應基於前一季的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由承租人根據其會計慣例製作),於當季的第一個月的第十五(15)日或之前交納前一季的提成租金。出租人應於收到提成租金後二(2)個工作日內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票。提成租金的年度調整應當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的一百三十(130)日內完成,且各方不需為此支付利息。提成租金的年度調整後,如承租人在該年度中收到的發票金額少於實際繳納的提成租金,則出租人應補發發票。

五、維修程序的設定

在出租物業的使用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當屬出租物業的維修問題,且主要集中於因出租人未予維修及未及時維修而導致承租人無法使用出租物業或遭受損失的問題上。對於上述風險,除了在結果上通過違約責任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之外,我們更傾向於從程序上防止該等風險的發生。從另一個角度上看,這種程序上的條款設計,實際上是為了促使合同雙方在問題發生時進行充分的溝通,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以及糾紛和損失的擴大。

〖推薦條款7〗

乙方在使用租賃房地產過程中,如非因乙方過錯,租賃房地產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如為緊急報修(指影響乙方工作、營運安全的故障,如房屋大面積漏雨等情況),甲方應在乙方發出緊急報修通知後四(4)小時內前來維修;如為緊急報修以外的一般報修,甲方應在乙方發出報修通知後三(3)日內前來維修。如甲方未在上述時間內進行處理,乙方有權自行或委託第三人進行維修,相應維修費用和款項由甲方承擔,並由乙方從應支付給甲方的租金中扣除。

六、優先承租權

我們常見“優先購買權”條款,卻不常見“優先承租權”條款。《深圳市房地產租賃合同書》第22條有類似“優先承租權”條款,但對於優先承租權的行使程序卻沒有進行約定,這使得該等“優先承租權”欠缺可操作性。從優先承租權的可操作性上講,我們建議設計相關條款約定:在有第三人願意以一定條件承租出租物業的時候,作為出租人,應當將該等條件書面通知承租人,並給予承租人合理的考慮期限;作為承租人,則應當在出租人指定期限內對其是否行使優先承租權作出書面回覆。

〖推薦條款8〗

本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租賃房地產的,應於租賃期屆滿之日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房地產有優先承租權。在有第三人願意以一定條件承租租賃房地產的時候,甲方應當將該等條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通知後三日內對其是否行使優先承租權作出書面回覆。

七、向潛在承租人或買方展示出租物業

租期將至,若承租人不再繼續承租物業,則出租人為節約成本,很可能要求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定時間內,攜帶潛在的承租人蔘觀出租物業。另外,在出租人意欲出售出租物業的時候,往往也需要向潛在的買方展示出租物業。

對於上述兩種情形,我們認為出租人的要求是合理的,承租人應給予一定的配合,但出租人應事先通知承租人,並不得影響承租人的正常使用。

〖推薦條款9〗

在租賃期限屆滿前6個月內,如果乙方尚未與甲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則甲方只要向乙方提前發出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陪同潛在的承租人或者買方參觀出租物業,但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辦公。

〖推薦條款10〗

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內,甲方有權進行重新招租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向未來的承租人展示租賃物業以及對租賃物業進行合理和必要的檢查與維修等。乙方應在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在獲事先通知的任何合理時間內,無條件允許將在租期屆滿後承租或使用租賃物業的新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勘察租賃物業及其各部分,甲方亦有權在租賃物業張貼招租告示。

八、承租人的自動變更

我們接觸到的很多客户,其作為承租人租賃出租物業的目的是設立公司或分支機構並將出租物業地址作為新設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註冊地址。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通常會將該實際情況據實告訴出租人,並幫助客户在租賃合同中設計“承租人的自動變更”條款,以免出租人屆時反口,不履行協助變更承租人的義務。如果沒有該等“承租人的自動變更”條款,將來能否變更承租人則是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往往會感覺增加其負擔而不願提供協助。這勢必影響客户租賃目的的實現,並增加客户的負累。

〖推薦條款11〗

鑑於乙方或其關聯公司擬在中國境內新設公司(下稱“新公司”),新公司英文名稱暫定為“**”;甲方同意:自新公司在中國合法設立之日,乙方在租賃合同及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均自動轉由新公司享有及承擔,新公司自然成為租賃合同及本協議的主體(即“乙方”)及實際承租人,**與甲方的租賃關係同時終止,而無需另行簽訂協議。但新公司應書面向甲方出具確認函,確認合約中所有約定同樣對新公司有效。如有關主管機關需要或新公司要求,甲方承諾將按合約的相同約定及同等條件,按剩餘的租期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合約,並辦理相關的租賃登記手續。

如甲方違反本條約定,視為違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租賃保證金,在甲方解除合約的情況下,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所餘租期(即初始租期或續租後的續租總期限中尚未履行的租期,不含免租期,下同)租金的違約金,並賠償乙方的裝修損失。

九、租賃合同的提前解除

在租賃期限較長的租賃合同中,客户往往難以把握未來幾年後的市場變化,故而在租賃合同履行了一定時期之後,客户很可能會根據市場變化改變經營模式,為此,客户寧願支付一定的成本用以解除租賃合同的長期束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相應的條款設計,就只有在事後依賴於合同雙方的談判,如果我們幫助客户在租賃合同中作了相應的條款設計,將來一旦發生客户希望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該等條款會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其結果即使不是最有效的,但至少是可預期的。

〖推薦條款12〗

在租賃期限內,原則上雙方均不得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年之後,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應向甲方支付相當於**倍的租賃期限最後一年的租金作為補償,還應當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後的相關義務;如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但應退還承租保證金,並對乙方的裝修損失予以補償。

十、保證金的退還條件

一般而言,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結清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其他應付費用後,出租人即可將保證金退還給承租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保證金的退還條件可相應地予以增加。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情形為,承租人租賃出租物業的目的在於設立公司或分支機構並將出租物業地址作為新設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註冊地址,一旦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必定要尋找新的辦公場所,並辦理新設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合同雙方可以公平、合理地約定:將承租人辦理不再以出租物業為註冊地址的變更登記手續作為保證金的退還條件。

〖推薦條款13〗

本協議終止後,如果(1)乙方在整個租賃期限和免租期內遵守本協議(為避免疑問,應包括thefifthsquare租户裝修指南和thefifthsquare租户手冊)以及其他由甲方和/或物業管理公司不時制訂或修改的與公共區域、公共設施使用有關的規定,特別是已將出租物業恢復原狀並已交還,並(2)支付了一切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和任何其他應付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並完成不再以出租物業為註冊地址的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在上述(1)(2)事項完成後的30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乙方所支付的保證金。

十一、承租人逾期歸還出租物業的違約責任

在租賃期限屆滿或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後,承租人除了結清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外,還負有按時歸還(包括清空)出租物業的義務。若承租人逾期歸還或逾期清空出租物業,則勢必影響出租人繼續向他人招租的目的實現。此種情況下,即使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有收回出租物業的權利,但對於出租物業內屬於承租人所有的物品、設備,若無明確約定如何處置,對出租人而言則十分棘手。

為此,我們在代表出租人審查租賃合同的時候,通常會建議客户在租賃合同中針對上述問題明確進行約定,即在承租人逾期歸還出租物業的情況下,將被視為自動放棄出租物業內的所有設備和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出租人有權自行處置。

〖推薦條款14〗

如果乙方未能在租賃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本協議之日起三(3)日內根據本協議第15、1條和第15、2條的規定歸還出租物業,甲方有權立即進入出租物業,更換出租物業的鑰匙和/或採取其它措施收回出租物業;甲方和/或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權切斷對出租物業的水、電和空調供應等(在上述切斷期間,乙方仍應按照本條承擔支付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甲方無論因租賃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而收回出租物業後,乙方留在出租物業內的任何物品、設施及設備(如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將視為被乙方放棄,甲方可自由處置。在此情形下,乙方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得對甲方提出任何追索,且就甲方因其處理前述物品、設施及設備被任何其他第三方提起任何索賠,乙方應向甲方補償並使甲方保持足額受償。此外,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其在租賃期限屆滿或本協議提前終止後因處置乙方的上述物品、設施及設備而發生的交通、存儲以及其它相關費用。

十二、裝修損失的認定

實踐中,在租賃合同解除的時候,裝修損失的賠償或補償往往成為合同雙方甚至法院都為之困撓的難題,其真正的難點在於裝修損失如何計算。如果租賃合同能夠對裝修損失的計算標準事先進行約定,無疑可以節省解決爭議的時間。否則,裝修損失只有依賴於合同雙方的舉證及評估機構的評估,由此將耽誤過多的時間以及引發更多的爭議。我們在審查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無論代表哪一方,往往建議客户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裝修損失的計算標準。

我們在〖推薦條款15〗中提出的裝修損失計算標準,是在參考了中國的財務會計制度及中國法院的相關判例、解釋的基礎上,而提煉出的一個簡單且相對合理的計算公式,有助於雙方在發生爭議時公平、快速的解決裝修損失問題。

〖推薦條款15〗

乙方應將裝修合同及發票、收據等證明裝修價值的文件複印件提供給甲方備份,作為雙方確定乙方裝修原值的依據。在本合同提前終止的情況下,除本合同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項下的對乙方裝修損失的計算標準為:即裝修損失=裝修原值÷租賃期限總月份×租賃期限所及剩餘租期(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計)。

十三、通知與送達

在訴訟實踐中,原、被告雙方往往對往來函件進行反覆的舉證和質證,只要沒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一方已收到另一方發出的通知,就會矢口否認,這與其説是訴訟技巧,不如説是雙方防範風險的意識薄弱。我們在審查租賃合同的過程中,一般都會建議增加“通知和送達”條款,對通知的形式、送達的形式、送達的標準作出明確約定。

〖推薦條款16〗

根據本協議需要發生的全部通知,均須採用書面形式,甲方對乙方發出的發票、單據及其他通知,均以專人遞送或特快專遞形式按本協議所及出租房屋作為通訊地址發出;甲方的通訊送達地址為:***;如通訊地址變更,變更方應當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通知如以人手交遞,則視為在交遞後立即送達,若以特快專遞方式發出,則以回執的送達或退回日期為準。

【結語】

限於篇幅,我們的解讀方向更接近於律師實務,而並未深涉理論。我們相信,任何一個審查要點及核心條款的展開都將是一篇數可觀的學術論文。沒有了儘可能為客户爭取合同利益的傾向,我們的解讀身份更接近於中立者。而作為律師,我們的身份往往不是中立的,或者説是不完全中立的。此時,如果您僅代表出租人或承租人,一定也會做出不同的解讀。期待能夠通過詳細租賃合同的簽訂,避免日後租賃雙方的爭議。

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法律風險?風險合同(3) | 返回目錄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合同之一。買賣合同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簽訂。筆者建議最好採用書面形式,以防糾紛發生之時無據可依。

買賣合同應包括但不侷限於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二)交易標的;(三)交易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式。下面筆者針對以上合同內容稍作分析與提示: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實,合同當事人一定要有簽約的權限。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如果當事人是提供的是虛假信息,法院一旦無法送達,則可能有被駁回的法律風險。另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簦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

2、交易標的要具體。如果交易標的是特定物,則要寫明標的物的詳細特徵,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等;如是不動產,則要標明四至、面積、或門牌號等。

3、交易數量要明確,多或少的情況如何處理。在買賣合同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不是很明確,從而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歧義,比如説用“一車”、“一批”等眼。再有最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將標的物超出約定數量或少於約定數量的情況作一明確處理約定。

4、質量要有標準。合同簽訂時雙方一定要對標的物質量作出約定,能樣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對於種類物也要有級別或時限等標準。

5、價款或報酬要明確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有的買賣合同只約定付款或報酬的金額,沒有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作出約定,從而支付方為無限期不支付或無法支付找到藉口。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在何時支付,合同中應作明確約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地點與方式一樣也要將其明確化,具體化。

7、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籠統,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違約責任應根據違約方具體的違約情況約定相應違約責任。如“姓名不實”應支付違約金多少元;質量不合約定應如何處理等等。

8、爭議解決方式要約定。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於仲裁機構或法院。那麼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

另外合同中還應約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條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並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一般可約定雙方籤(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注意籤生效,籤、蓋章生效,籤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外貿合同中的風險規避風險合同(4) | 返回目錄

在簽定外貿合同過程中,買賣雙方部都有可能有意無意地在合同中明顯設置戍隱含許多“風險條款”,因而,如何充分利用“風險條款”,有效地規避風險,就成為買賣雙方在簽定合同時須慎之又慎的關鍵所在。

下面先舉兩個例子:

實例一:

1994年,某省糧明化工廠利用加拿大政府貸款通過藍天公司分批從該國王牌公司引進280萬美元的化工設備,在商訂合同時,精明化工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內通知買方,並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過”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並如期簽定了合同,日後,賣方按合同變求開始備貨,在首批貨物中,30%為外購貨,70%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完成備貨後,王牌公司向藍天公司發出裝運通知,但是,精明化工廠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貨。

後經多次協商,精明化工廠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萬美元倉儲費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貨物。鑑於當時當地化工市場的情況,為避免損失,精明化工廠不再同意接受後幾批的貨物。最後,該合同以精明化工廠另外找到新的買家,才得以繼續執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進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規定:品質為適銷品質,以98%的純度為標準,雜質小於2%,運輸方式為海運,支付方式採用遠期匯票承兑交單,以給予對方一定的資金融通。合同生效後兩個月貨到買力,對方以當地的檢驗證書證明貨物質量比原訂規定低,黃麴黴菌累超標為由,拒收拾物。經查實,原貨物品質不妨礙其銷售,對方違約主要是由於當時市場價格下跌。後經多次商談,我方以降價30%完成合同。

從上述兩個案例中不難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風險條款”,有效地保護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風險條款的存在,但為促成交易成功,同時對風險估計不足,也存有僥倖心理,而輕易跳進對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風險條款”,才能把握住商機,在商戰中立於不敗之地。案例一中,“經買方同意賣方方可裝運”的條款屬於“風險條款”。但作為買方,在該條款訂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觀原因。確為協調各部分資金及工程建設情況,也被賣方接受。隨時間的推移。在市場出現不利的情況下,該條款又使買方成功地減少了倉儲費,推遲了合同執行時間,順利地轉賣給其他客户,從而規避、轉移了風險,收到了當初沒有預想到的結果。由此可見,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於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該案例也慕露出買方的一些問題:一是買方前期調查不深入,市場預測不準,造成該頂貸款合同沒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自己的信譽,為以後的貿易帶來了負面影響。相反,作為賣方,當初接受該條款時,並沒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後果。在合同實施時,也沒有適時把握這條款,只把它作為貿易合同中一般的裝運通知條款來看待,事前沒有徵得買方同意就開始備貨,直到裝運前才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拒收貨物,最後不得不自食惡果,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佔壓資金的損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質條款,對於出口方來講均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品質方面,雖考慮到了農產品的品質在備貨時很難準確把握,用“適銷品質”來補充,但沒有采用品質增減價條款具體地説明在品質出現不同程度的不符時的處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黃麴黴菌的特點,長時間的運輸更加快其增長速度。對於這種可以預料但難以避免的狀況,在品質條款中沒有任何説明。這些都給對方拒收貨物提供了機會。在支付方式上,遠期匯票兑交單,貨到付款,雖是我國對南美貿易中普遍採用的方式,但這種方式過於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風險性極大,特別容易被對方惡意利用。在市場形勢對其有利的情況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條款為由或拒收貨物,或大幅度壓價。該案便屬典型的惡君利用“風險條款”的例子。

如何規避風防

國際貿易合同商談中,條款的訂立會直接影響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在具體貿易中,應儘量避免易產生糾紛的“風險條款”。合理把握條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是簽訂合同成敗的關鍵。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好貿易伙伴。誠實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礎,加強資信調查是確定交易夥伴的重要方法。在調查中要重點了解對方的企業性質、貿易對象的道德、貿易經驗等,特別是貿易伙伴的資金及負債情況,經濟作風及履約信用等。

2.嚴格審查,把握好合同條款。實事求是地訂立合同,做不到的條款堅決不訂。

3.嚴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與條款不符的風險發生,不給對方以可乘之機。

4.適時地轉嫁風險。對於自己不擅長的條款內容,利用合同將其潛在的風險轉移出去。例如,可把有關運輸的問題交給運輸公司辦理,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風險。

5.充分利用完善的國際貿易保險體系,將可預測的風險用較低的代價轉移走。

一個軟條款帶來4萬美金的損失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指主動權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受益人無法控制的條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稜兩可的條款。因難以滿足這種條款,往往會給受益人支全收匯造成相當大的困難和風險。以下案例中的一個軟條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損失了四萬美金。

新加坡某銀行曾給中行開出過一份金額為usd382500.00的信用證。關於提單的notlfy party有如下條款: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later by means 0f l /c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gtions from the applicant。但是,開證行遲遲不發信用證修改指定提單的被通知人,為避免信用證過期,我方公司無奈只好在信用證修改之前交單,並在提單的notiy party-欄打上了appl1cant的名。出單後開證行拒付。拒付原因桂:notify par-ty on the bill of lading shown as applicant whereas l/camend-ment has not been effected意指l/c修改還未發出,b/l便顯示了notify party。中行雖多次反駁,幾次電報電話來往,但開證行始終堅持不符點成立。並認為在修改未到的情況下不能交單議付。最後開證行來電稱申請人要求降價四萬美金才肯贖單,否則便要退貨。我方公司迫於各方面壓力不礙不接受了對方要求,以損失四萬美金為代價了結此事。

出單前,中行曾就修改信用證的問題徵詢過公司的意見,並提示了其中藴含的風險,但公司因急於發貨堅持交單議忖。我方公司稱這個問題在出單前已與申請人談妥,對方同意賅單,沒想到出單後對方變卦,以退貨相威脅伺機壓階。可見口頭的商業信用是靠不住的,只有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要求正點交單才是收款的最佳保證。對於信用證中的軟條款能落實的應儘快落實,不能落實的應及早刪除,否則不要輕易發貨。我行就這個軟條款問題曾請教過新加坡國際商會的有關專家。該專家認為開證行的拒付雖然有些無理,但也有其辯詞,如果打起官司,我方公司很可能得不償失。

標籤: 合同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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