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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合同(精選24篇)

用電合同(精選24篇)

用電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用電合同(精選24篇)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合同 篇2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郵碼: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千伏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 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電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電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3

訂立合同雙方:____________

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市(縣)電局(所),以下簡稱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__________ 千伏 線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及以上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2周/秒;電網容量在3萬千瓦以下者,電周率允許偏差為±.5周/秒。

3.受電容量:____________三相交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安 台,......。

4.合同期限:____________合同期限為 ________年,從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X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 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向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____________

電氣設計説明;

用電負荷分佈圖;

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____________

高壓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9以上;

其他1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85以上;

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8.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電方可停止或限制電。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電方可不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____________

電方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____________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____________

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____________

低壓電的,以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電方;

1千伏及以下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5千伏及以上高壓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電方;

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電方同意,並在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電方負責辦理。高電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電,並可停止電。

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電量電費的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 %計算。

2.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電設備能力時,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電設施,處以2至5元的罰金。用電方經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元的罰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 _______份,交 等單位各留存1份。

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合同 篇4

單位名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不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 。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 。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 。

(3)負荷性質: (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 ,週休日 。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___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____________ 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__ 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 _______________千瓦。其中: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 台,共計_________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___台,共計___ 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變壓器 ___台,共計___ 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 。

受電點受電高壓電機 ___台,共計 ___千瓦(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 。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 50赫茲電源,採用 (單/雙/多)電源, (單/雙/多)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送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____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 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 發電廠以____ 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 開關向用電方 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 ___-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1)供電方由 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___ 千伏電壓,經出口 開關進出的 (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 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 ________千伏電壓,從 線路經 杆,向用電方 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 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_____ 千伏 (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 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______ 千瓦。

(2)用電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 ___千瓦。安裝 地點__________,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 伏安,安裝地點______________ 。

b.非電保安措施是 。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託,用電方同意由其 變電站(線路)向 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 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 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囹《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自)。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剛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或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採用: (高壓倒計量/低壓倒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a.

b.

C.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表:

計量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精度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 (增加/減少)線報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 用電量,約定按每月 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 %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佔照明用電量的 %。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團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_____千乏。

其中:電容器_________ 千乏,調相機_________ 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峯時應達到 。

3.供電方在用電方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 方應按天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 (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_________ 千伏安。

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 (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 次交付。即每月___ 日,預付_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 %; 日,預付____ %;並於____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託 銀行向用電方 (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 次、(劃撥/收取)。即每月__ 日,劃撥__ %; 日,劃撥 ___%; 日,劃撥___ %; 日,劃撥___ %; 日,劃撥 __%;並於 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 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 。

用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 。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於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周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整定動日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值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4.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可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並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_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併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後,方可併網運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間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日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接(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符b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c. 。

d. 。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 年___ 月___ 日 簽約時間:___ 年___ 月___ 日

用電合同 篇5

供電合(?)字第________號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角?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合同 篇6

供電人: [供電單位] 用户編號:

用電人: [用户名稱(用方)] 證件號碼: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户(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 。

2、合同約定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二、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供電人以電壓380/220伏電源向用電人供電。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態下,供電人所供電能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

三、用電計量

1、供電人按國家規定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其記錄作為計算電費的依據。供電人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開展輪換以及不定期檢查等工作,用電人應予支持和配合。

2、用電人負責妥善保管用電計量裝置,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脱落、過負荷燒壞、安全隱患等情況,用電人應及時告知供電人,並補交相應的電費。如因供電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或發生故障的,供電人應負責更換,不收費用。因用電人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承擔賠償費用;用電人主張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電人應當提供證明,能夠證明的,用電人無需承擔賠償和更換費用,否則需承擔。

3、供電人、用電人認為用電計量裝置失準時都有權提出校驗要求,對方不得拒絕。供用電人可自願委託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按照“誰委託、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託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電人承擔檢定費用,並免費為用電人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四、電價與電費結算

1、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計算電費。電價調整按國家價格管理部門的調價文件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2、用電人應當於抄表當月24日之前足額交清電費。如供電人交費截止時間、地點、方式等發生變化,供電人應事先在供電營業場所公告。

五、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和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供電人、用電人以電能表後微型斷路器下樁頭作為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於供電人,分界點負荷側供用電設施屬於用電人所有。供電人、用電人按產權歸屬,各自承擔相應的運行維護責任。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受害者因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六、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瞭解和學習安全用電常識、增加安全意識,遵守安全用電規程,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用電須知》的要求安全用電,《安全用電須知》具體見附件。用電人應在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後端安裝用電保護裝置(如漏電保安器、空氣開關等),用電人不安裝用電保護裝置視為用電人已採取更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響供電人對其供電,因未安裝用電保護裝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損失由用電人自行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户名,過户,改變用電性質,改變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等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時,在結清電費後,向供電人提交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用電人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人有權終止其用電,解除本合同。用電人需再用電時,按新裝辦理。

八、違約責任

(一)供電人的違約責任

1、供電人的供電質量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不可抗力;(2)用電人自身的過錯。因第三人責任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供電人應協助用電人向第三人索賠。

2、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斷供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告。違反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處理。

(二)用電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期足額交付電費的,應繼續交付,並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經供電人催交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依據《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相關規定中斷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及違約金。用電人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人應按規定恢復供電。

2、出現未經供電人同意,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轉供電、擅自改變用電性質、擅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移、更動和操作用電計量裝置等違約用電行為的,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器火災事故承擔所有責任。

3、出現在供電人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用電、偽造或者開啟供電人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故意使供電人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失效等竊電行為的,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供電人對竊電行為應予制止,並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時間和竊電量無法查清楚的,竊電日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每日照明竊電時間按6小時計算。

4、因用電人過錯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全用電,造成人身觸電傷亡、電氣火災、電力運行事故的,由用電人承擔法律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供電人、用電人可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本約定是供用電人經協商後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本約定為準。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重慶市供用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二、附件:

1、 供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示意圖;

2、 安全用電須知。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供電方加蓋合同專用章,用電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即成立,採用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的與加蓋鮮章或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在供用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核定確認單等書面資料,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辦理完畢銷户手續、終止供電或者雙方協商或一方依法解除供用電合同關係之日起失效。合同履行期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變動需要變更合同的,供電人不再與用電人重新簽訂合同,供電人、用電人同意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履行。

十四、供電人和用電人均已認真閲讀並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條款,同意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供電人(蓋章): 用電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電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____線路________公用變____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用於計量 ____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__。用於計量____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____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____屬於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8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峯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用電合同 篇9

用電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將負荷三相電力供至。

二、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的調配和管理,應採取電或非電保護安全措施,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採取保安措施,所發生的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影響或損失的一切責任。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以及私拉亂接。

四、乙方電費按電錶計算,每度電以元,抄表後一週內付清。

五、預交押金正,如有竊電違約行為產生,拆除供電設備停止供電,該押金不予退還。

六、為雙方分界點。

七、消防:_________________乙方配備滅火器材,設消防池,嚴禁山林明火火種。

八、管理: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做好用電、消防等各方面安全工作,並努力配合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九、責任: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自覺遵守有關安全方面各種有關規定,造成安全工作方面的產生後果,有乙方負全部責任。

十、甲方在許可條件下,儘量滿足乙方所需,特別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以上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十二、協議有效期為自年月起至年月日止。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法人委託代表: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用電合同 篇10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負荷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________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________千瓦。其中: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台,共計________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台,共計千伏安,(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台,共計千伏安,(多台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台,共計千伏安,(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________(單/雙/多)電源,________(單/雙/多)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杆,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________發電廠以________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________開關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杆,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________(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 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千瓦。

(2)用電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________千瓦,安裝________地點,或採用不間斷電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裝地點 ________ 。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託,用電方同意由其________ 變電站(線路)向 ________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________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________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險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採用:________(高壓側計量/低壓側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下:

計量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精度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________(增加/減少)線損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佔照明用電量的________%。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________千乏。

其中:電容器________千乏,調相機________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峯時應達到________。

3.供電方在用電方________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方應按無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________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________(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____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次交付。即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並於________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________次________(劃撥/收取)。即每月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並於______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繫:

供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採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 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處。__________屬於__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帶定、加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用電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用電方應參與事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4.用電方在受理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並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併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後,方可併網運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能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六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慶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俗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用電合同 篇11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税務登記號:             税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週休日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為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電源、220/380伏電壓的電_____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   

(1)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 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____線路____公用變____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為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安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於計量 ____用 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為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用於計量____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KW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處。____屬於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

用電合同 篇12

合同編號: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户銀行: 帳號:税務登記號: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傳: 郵編:  開户銀行: 帳號:税務登記號:  ?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台,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台,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採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杆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於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後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用電合同 篇13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户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閲讀並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並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380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准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採用(機械/電氣)聯鎖,不得並列運行。

3、用方採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台,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採用(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願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於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於計量(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並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後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

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並按規定週期委託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後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

供方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____日定期抄表,並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後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託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户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____日、1____日、2____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並於次月____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錶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的剩餘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後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方、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願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並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户、並户、銷户、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户)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應於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於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由於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願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户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附件三: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14

供電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用電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_________。

用電類別:_________,用電容量_________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_________線路_________配電變壓器以_________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處,屬於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 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 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_________型_________安培電能表_________只和_________型_________安培電能表_________只,電流互感器_________/5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 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並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

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

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4.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

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 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

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

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後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

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

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

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後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滿後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用電合同 篇15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16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為規範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脱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為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並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並負責無償為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並採用簡便有效及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1.按供電方公佈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採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佈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為: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一)雙方確認按下列情況界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和維護管理責任,並承擔法律責任:

1.供電方公用變或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已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計費電能表出線端子處。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維護管理。

2.用電方住宅小區供配電設施產權、場地、線路通道未移交供電方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入電網的接電點處;產權分界點負荷側受電設施從住宅小區10千伏 線路接電點處至用電方計費電能表(計費電能表除外)處的供配電設施由產權人(企事業單位或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或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維護管理;計費電能表和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維護管理,供電方只實行抄表到户、計費到户。

(二)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費電能表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妥為保護,不得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計量準確、安全的物品。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以便供電方採取措施。

(三)由於供電方原因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供電方免費換表。不可抗力致使計費電能表發生故障的,由計費電能表產權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四)計費電能表丟失、損壞或過負荷燒壞的,由用電方出資換表或承擔修理費用。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繫方式、電費開户銀行、帳號時,應在一週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繫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且瞭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後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用電合同 篇17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使用方:(以下簡稱乙方)

因乙方承建的_項目無工業用電,經協商甲方表示對乙方橋樑建設項目的大力支持 ,願意將甲方果場用電借用於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安全用電,根據規定,經甲方、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 甲方將位於上杭縣下都鄉永安橋附近的受電變壓器——50KVA電網,出借給乙方使用,乙方一次性繳納叁千元臨時用電押金,借用期間甲方果場用電由乙方負責。

二、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不得超出負荷用電,超容量使用,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

三、 每月電費由乙方按照電業部門的計費繳納,如不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時間繳納電費,應承擔經濟責任及一切後果。

四、 設備自出借之日起,均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乙方應自覺規範用電,以保障用電安全,並保證其完整性和用電可靠性。用電過程如發生設備損壞、人身事故等各種事故、傷害以及違反供電部門的用電規定,造成的供用電事故等,一切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五、 雙方核實電度表讀數,完成交接,以後電費繳納由乙方負責。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出租方(簽章):

使用方(簽章):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用電合同 篇18

供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_

電力可供量

(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______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 ______萬 仟 佰 拾 ______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用電合同 篇19

供用電合同(樣式五)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_____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_____。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合同 篇20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用電合同 篇21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户(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k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 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併網自備發電機 台,容量kW,作為 備用。

(1) 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採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 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採用手動先斷後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並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採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櫃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櫃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 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採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 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後,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籤章,並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並交付校驗費後,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並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範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後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 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並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後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並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儘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峯、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於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並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並協助用電方制訂防範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併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户、分户、並户、銷户、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户銀行、帳號、税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於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曆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後(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迴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後,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新華路101號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 系 人:聯 系 人:

電話:8062858 電話:

傳真:8064008 傳真:

郵編:323400郵編:

開户銀行:縣工行開户銀行:

帳號:帳號:

税務登記號:税務登記號:

 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籤 約 地:松陽縣供電局

簽約時間:20__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用電合同 篇2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峯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        ±5%

0.86~0.9     ±7%

0.81~0.85    ±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時間超合同用電比例 允許變動幅度(赫)

高 峯 時±5%以下±0.2

+5%以上±0.5

低 谷 時

±0.2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於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衝擊負荷的用電方,當衝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户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並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並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户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量,並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製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並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颱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並徵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後應扣還超用的電量,並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户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後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户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用電合同 篇23

為了明確電力客户(以下簡稱用電方)與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用方)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_____》、《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根據用電方自願申請,供電方同意向用電方提供用電類別為居民生活用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線、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______伏的電力。

2.本合同所指電價系國家定價。用電方可選擇執行以下一種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電價:

□?居民生活用電峯谷電價。用電方按規定交納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_____元,供電方負責安裝峯谷分時計量電能表。自裝表接電之日起,用電方一年內不得變更峯谷用電。滿一年後,用電方如要求變更為執行居民生活用電電價的,應到當地供電營業廳按規定辦理變更用電手續,但用電方交納的峯谷電價電能計量裝置改造費不再退回,供電方也不再向用電方收取其他費用。

3.供電方按國家規定裝設用電計量裝置,該裝置安裝在用電方,其記錄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用電方應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如發現封印損壞或脱落應及時通知供電方,供電方應及時維修和處理。用電方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容量範圍內用電,因用電方原因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的,由用電方按電力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賠償。

4.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則校驗費用由用電方負擔;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則校驗費由供電方負擔。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15天內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用電方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電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私自轉供電、私自改變用電性質、私自引入其他電源,以及私自遷址、更動用電計量裝置等均屬違約用電,應對由此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和電(氣)器火災等事故承擔責任,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6.用電方私自開啟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繞表用電和其他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失準的行為均屬竊電行為,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供電方實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用電方應在通知的期限內向供電方繳納電費。逾期不繳清電費的,用電方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經供電方催繳,用電方仍未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方依法中止供電。用電方一旦付清所欠電費和違約金,供電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8.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為雙方產權分界點,依此點指向供電電源側的線路、電能表等配電設施均屬供電方所有,計費電能表的出線端處指向用電側的線路及防觸、漏電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俗稱漏電保護器)等用電設施均屬用電方所有。雙方按其產權歸屬,各自承擔運行維護等責任。

9.供電方應保證供電質量。用電方應安全用電,並裝設漏電保護器。因供電方電力運行事故造成家用電器損壞的,按《居民用户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10.本合同在供電方裝表接電後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用電合同 篇24

供電合字第號

供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係,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

電力可供量 │ 計劃用電量 │ 單 位 │ 金額 │ 用電時間

(千瓦小時) │ (千瓦小時) │ (千瓦小時)/元 │ │

───────┼───────┼────────┼────┼──────

│ │ │ │

───────┴───────┴────────┴────┴──────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一九___年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 用電方:(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標籤: 用電 精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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