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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保管合同大綱

有償保管合同大綱

立協議人寄託者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於受寄者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的倉庫內,雙方並議定條件如下:

有償保管合同大綱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於乙方位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的倉庫內,並請乙方代為保管。

商品內容:_________。

第二條 前條寄存物以寄放於乙方倉庫東南角十平方米麪積內可以容納的數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寄存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論寄存物品數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甲方須於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協議,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寄託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寄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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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寄託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繫電話:

乙方(受寄人):法定代表人:住址:郵編:聯繫電話:

鑑於寄託人x x x(以下簡稱甲方)茲將所屬商品寄放於受寄人x x x(以下簡稱乙方)的倉庫內,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商品保管有償寄託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下列商品寄放於乙方位於x x市x x路x x號的倉庫內,並請乙方代為保管。商品內容:一般家庭電器用品,但限於能裝箱者。

第二條 前條寄存物以寄放於乙方倉庫東南角十平方米麪積內可以容納的數量為限。

第三條 甲方對前條寄存物可自由進出搬運,但若因而受損,乙方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保管費的計算及交付方式如下:不論寄存物品數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費為人民幣x x元整。甲方須於每月底之前將保管費送交乙方辦公處所。

第五條 陳述和保證 5.1 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5.2 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2) 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交易,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 甲方的責任

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並退還乙方託管費。 6.2 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保管費,則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金額日萬分之**支付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價款金額的**%;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第七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商品託管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協議附件 9.1本協議附件包括但不限於: 9.1.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9.1.2各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託管商品的有效證件 9.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協議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三條 後繼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第十四條 通知 14.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14.2 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14.3 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甲、乙雙方如欲解除本協議,須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第

十五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六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協議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本協議—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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