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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合同

城市供水合同

以下是一則《城市供水合同》範文,請閲讀;

城市供水合同

為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水地址和用水性質

一用水地址,用水四至範圍(即用水人用水區域四周邊界或住宅面積),計量水錶安裝地點詳見查勘圖.

二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市政府物價部門批准的用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條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四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為不影響市網供水壓力,用水人貯水時間為23:00至次日凌晨5:00.

第三條 用水計量,水費結算

一供,用水雙方按照計費水錶計量的水量作為水費結算的依據,結算用計量器具須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檢定或認定.

二,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不同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具計費水錶時,供水人按照最高類別水價計收水費.

三,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水費單提示的日期前交清水費.

第四條 供,用水設施的維護責任

水源側(含計費水錶)的管道和附屬設施由供水人負責維護,另側的管道及設施由用水人負責維護,或有償委託供水人維護管理.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用水四至範圍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繳納水費,供水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按日加收應繳納水費總額1%的違約金.

三用水人搬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水錶和供水設施,又沒有辦理過户或報停手續的,供水人有權拆除其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並追收欠繳水費.

四因用水人表井佔壓,埋,淹,鎖,損壞及用水人造成的錶停,表壞等原因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3個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用水人三個月不能解決妨礙抄驗表問題,則按當年的月最高水量加倍計收水費,以後核查實際抄度的,已繳納的水費多不退,少照補.

五供水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水質不間斷供水.除高峯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被迫降壓外,對有計劃的檢修,維修及新管併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通知(突發性爆管除外).

六供水人設立專門服務電話(88373456 88373318)實行24小時晝夜受理用水人的報修.遇有供水人責任範圍內的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進入現場搶修.

七按照國家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對用水人提出的水錶計量不準,供水人負責複核和校驗,由於供水人抄錯表,計費水錶計量不準等原因多收的水費,應當予以退還;水錶計量正常的,則由用水人負責相應的檢驗費用.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水質量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核和校驗.

三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核.

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納水費.

五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或者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

六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不得在供水管道中直接裝泵抽水.

七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開封啟動無表防險(用水人消防栓).需要試用內部消防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人派人啟封.發生火災時,用水人可以自行啟動使用,滅火後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人重新鉛封.

八由於用水人用水量增加,連續三個月超過水錶常用流量時,應當辦理換表手續,用水人承擔工料費;用水人月用水量連續三個月低於水錶常用流量時,供水人可將水錶口徑改小.

違約責任

一供水人的違約責任:由於供水人責任的水質事故,給用水人造成損失的,供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水質事故除外.

二,用水人的違約責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費的,還應當支付違約金.超過規定交費日期二個月的,供水人按照國家規定有權中止供水.當用水人交齊水費,違約金和供水設施復裝工料費後,供水人應當於48小時內恢復供水.中止供水超過半年,用水人要求復裝的,應當在交齊所有欠費後,另行辦理新裝手續.

2,用水人私自改變用水性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向合同約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變更手續的,用水人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還應當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有關條款接受處罰.

3,用水人終止用水,未到供水人處辦理相關手續,給供水人造成損失的,由用水人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用水人責任造成供水人對外停水,用水人應賠償供水人的損失,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一式兩份,供水人和用水人各保留一份.在供水人裝表通水之日起,供,用水關係存在期內均為有效.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當地工商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報裝一户一表的用水人應交清以前發生的共用水費,否則供水人保留追索水費的權利.

供水人(簽章):

標籤: 供水 合同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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