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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協議(文本)(精選3篇)

提單協議(文本)(精選3篇)

提單協議(文本) 篇1

提單條款(正面)

提單協議(文本)(精選3篇)

上列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另有説明者除外)已裝在上列船上並應在上列卸貨港或該船所能安全到達並保持浮泊的附近地點卸貨。重量、盡碼、標誌、號數、品質、內容和價值是託運人所提供的,承運人在裝船時並未核對。託運人、收貨人和本提單的持有人茲明白表示接受並同意本提單和它背面所載的一切印刷、書寫或打印的規定、免責事項條件。

為證明以上各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本提單一式______________份,其中一份經完成提貨手續後,其餘各份失效。

請託運人特別注意本提單內與該貨_____效力有關的免責事項和條件。

提單條款(背面)

1.定義

“貨方”包括託運人、受貨人、發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2.管轄權

凡根據本提單或與其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按照中國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解決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

3.承運人責任

有關承運人的義務、賠償責任、權利及豁免應適用海牙規則,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統一提單若干規定的國際公約。

4.責_____間

承運人的責_____間應從貨物裝上船舶之時起到卸離船舶之時為止。

承運人對於貨物在裝船之前及卸離船舶之後,發生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5.包裝和標誌

6.運費和其他費用

(1)預付運費應在裝船時連同其他費用一併支付。運費和其他費用,如已有約定而未預付,則應由貨方支付,並自通知繳付運費和其他費用之日起按年息5%加付利息。

裝運的貨物如系易腐貨物、低值貨物、活動物、艙面貨、以及該貨物的目的港無承運人的代理人時,其運費和所有其他費用必須在裝船時全部付清。

到付運費連同其他費用應在船舶抵達目的港時一併支付。

預付運費和(或)到付運費,無論船舶和貨物或其中之一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壞,都應毫無例外地全部付給承運人,不予退回和不得扣減。

(2)一切同貨物有關捐、税或任何費用應由貨方支付。

7.錯誤申報

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或目的港查對託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提單上所載的重量、尺碼和(或)內容與實際裝船的貨物不符,而所付運費低於如果申報確實本來應付的運費,則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取按實際裝運貨物與錯誤申報貨物運費差額的兩倍作為貨方對承運人的違約賠償金。

貨方應對由於不正確申報貨物的名稱或其數量、重量、尺碼或內容而對船舶和(或)貨物所造成的滅失和損壞負擔賠償責任,而且貨方應償付承運人有關衡量貨物重量、尺碼和核對貨物的一切費用。

8.裝貨、卸貨和交貨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貨方都應以船舶所能裝卸的速度儘快晝夜(如承運人需要),包括星期日和假日,無間斷地提供和提取貨物。貨方對違反本款規定所引起的一切損失或損壞,包括滯期費應負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可以不預先通知就開始卸貨。如受貨人不能及時將貨迅速從船邊提取或拒絕提貨,或發現無人認領貨物,承運人有權將貨物卸在岸上或其他適當場所,而由貨方負擔全部風險和費用,承運人應認為已經履行其交付貨物的責任。

無論港口習慣是否與此相反,在船上衡量貨物的重量,需經承運從特殊許可方能進行。滯留費和卸貨的特別費用,應由受貨人或收貨人負擔。

如果在一合理的時期內無認領貨物或者貨物將變質、腐爛或失去價值,承運人可按其留置權自行予以變賣、拋棄或處置該貨物而不負擔任何責任,全部風險和費用由貨方承擔。

9.駁船費

在裝貨港或卸貨港內或港外的任何駁船費均由貨方負擔。

10.留置權

承運人得因未付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任何其他貨方應付的款額、無論何人應付的共同海損分攤費用以及收回此項費用的開支而對貨物以及任何單證行使留置權,並有權出售或處置貨物。如果出售貨物所得不足抵償應收款額和引起的費用,承運人有權向貨方收回其欠額。

11.滅失或損壞通知、時效

除非在貨物移交給根據運輸合同有權接收貨物的人保管之前或當時,將滅失或損壞及其一般性的通知,用書面提交承運人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否則這種移交應作為承運人已按提單所載明的情況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如果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通知應於交付貨物的三天內提交。

如果貨物狀況在其收受時已經聯合檢驗或檢查,就無須提交書面通知。

除非從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被免除對滅失或損壞所負的一切責任。

遇有任何實際的或預料會發生的滅失或損失時,承運人和受貨人應為檢驗和清點貨物相互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

12.賠償金額

當承運人對有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負賠償責任時,該賠償金額應按貨方的淨貨價加運費及已付的_____費計算。

儘管有本提單第三條規定,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每件或每計費單位不超過人民幣700元,但承運人接受貨物前託運人以書面申報的貨價高於此限額,而又已填入本提單並按規定支付了額外運費者除外。

13.轉運、換船、轉口貨物和轉船

如有需要,承運人得任意將貨物交由屬於承運人自己的船舶或屬於他人的船舶,或經鐵路或以其他運輸工具直接或間接地駛往目的港,轉船、駁運、卸岸、在岸上或水面上儲存以及重新裝船起運,以上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則由貨方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運輸。

14.危險品、違禁品

(1)在事先未向承運人提出貨物性質的書面通知,並按運輸中可能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章的規定,在貨物、集裝箱或其他包裝的外部加以標明之前,貨方保證不交運具有危險性、易燃性、放射性和(或)任何有害性質的貨物。

15.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

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的接受、裝載、運輸、保管和卸載均由貨方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16.集裝箱貨物

(2)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則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而貨方應對由下列原因造成承運人的任何人身傷害、滅失、損壞、責任或費用負責賠償。

1)集裝箱的裝箱或裝載方式;或

2)集裝箱內的貨載不適宜集裝箱運輸;或

3)集裝箱不適宜或條件不良,而此種狀況在集裝箱裝箱或裝載之時或之前,貨方只要進行合理檢驗本來是明顯的。

如果集裝箱非由承運人裝箱或裝載,而承運人以鉛封完好交付,則此種交付應視為完全和全部履行了承運人的義務,則承運人對集裝箱內所載貨的任何滅失或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在裝箱之前,託運人應檢查集裝箱,而集裝箱既經使用,即是完好和適宜使用的初步證據。

17.冷藏貨

冷藏貨艙在裝貨之前,承運人除必須取得船級證書外,還應取得船舶檢驗機構的驗船師或其他合格人員的證書,表明該冷藏艙位和冷藏機適於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冷藏貨物。

受貨人應在船舶備妥交貨時立即接收冷藏貨物,否則,承運人可以將貨物卸在岸上,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責。

18.木材

19.鐵和鋼

20.散裝貨、一個以上收貨人的貨物

(1)由於承運人無適當方法核對散裝貨物的重量,提單上所列的重量僅能作為參考,不能構成不利於承運人的證據。

(2)如果散裝貨或無標誌的貨物或標誌相同的貨物的收貨人超過一個人,則收貨人或貨主應共同和單獨承擔將貨物或貨件按比例分成數量所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如有短缺,其短缺量應按承運人、其受僱人或代理人決定的比例向他人分攤。

21.重貨和笨件

每件貨物的重量滿_________公斤,和任何笨件其長度滿9米時,託運人必須清楚地標明其重量、體積及長度。承運人得自行決定使用港方起重設備或使用其他方法,其風險和費用均由貨方負擔。由於沒有申報重量、體積及長度或者錯誤申報致使船舶、駁船、碼頭、起重機、絞車或不論何物或有關工作人員遭受或引起任何損害、損失或賠償責任,均應由貨方負擔。

22.薰蒸

無論何種原因貨物在船上薰蒸,只要沒有實際證明屬於承運人的疏忽,也不應推定屬於他的疏忽,承運人對貨物的損壞不負賠償責任,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貨方負擔。

23.選港貨

選港貨的卸貨港必須在船舶到達列名為選港的第一個港口四十八小時之前向船舶代理人宣佈。

如未宣佈,承運人可以選擇在第一個或任何一個選港卸貨,即應認為運輸合同已經履行。任何選港貨必須為本提單項下貨物的總數量。

24.共同海損和新傑遜條款

(1)共同海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1975年中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共同海損理算規則進行理算。

(2)如果在航次開始之前或之後,由於無論是疏忽與否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險、損壞或災難,而根據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承運人對此類事件或此類事件的後果都不負責,則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應在共同海損中與承運人一起分擔可能構成或可能發生的具有共同海損性質的犧牲、損失或費用,並應支付關於貨物方面所發生的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如果救助船舶為承運人所有或由其經營,則其救助費用應猶如該救助船舶係為第三者所有一樣,全額支付。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足以支付貨物方面的預計分攤款額及其救助費用和特殊費用的保證金,如有需要,應由貨物、託運人、收貨人或貨物所有人在提貨之前付給承運人。

25.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26.戰爭、檢疫、冰凍、_____等

27.地區條款

關於運往_____或從_____運出的貨物,儘管有本提單的任何其他條款,本提單應遵守_____1936年海上貨物運輸法的規定。承運人或船舶對此種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所負賠償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每件或如此種貨物不以包件運送則每一通常計費單位不超過_____合法貨幣500元,但是託運人在此種貨物裝船前已將其性質和價值加以申報並被載入提單者不在此限。

提單協議(文本) 篇2

購銷合同(標準文本2)

買賣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供方:                           

需方:                           

供需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雙方信守執行。 

第一條 商品名稱、種類、規格、單位、數量 

品名

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第二條 商品質量標準 

商品質量標準可選擇下列第      項作標準: 

1.附商品樣本,作為合同附件。 

2.商品質量,按照      標準執行。(副品不得超過     %)。 

3.商品質量由雙方議定。 

第三條 商品單價及合同總金額 

1.商品定價,供需雙方同意按           定價執行。如因原料、材料、生產條件發生變化,需變動價格時,應經供需雙方協商。否則,造成損失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2.單價和合同總金額:                               。 

第四條 包裝方式及包裝品處理                         。 

(按照各種商品的不同,規定各種包裝方式、包裝材料及規格。包裝品以隨貨出售為原則;凡須退還對方的包裝品,應按鐵路規定,訂明回空方法及時間,或另作規定。) 

第五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                          。 

2.交貨地點:                          。 

3.運輸方式:                          。

第六條 驗收方法                          。 

(按照交貨地點與時間,根據不同商品種類,規定驗收的處理方法。) 

第七條 預付貨款 

(根據不同商品,決定是否預付貨款及金額。) 

第八條 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 

第九條 運輸及保險                                。 

(根據實際情況,需委託對方代辦運輸手續者,應於合同中訂明。為保證貨物途中的安全,代辦運輸單位應根據具體情況代為投保運輸險。) 

第十條 運輸費用負擔                          。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需方延付貨款或付款後供方無貨。使對方造成損失,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     %的違約金。 

2.供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貨或交貨不足數量者,供方應償付需方此批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需方如不按交貨期限收貨或拒收合格商品,亦應按償付供方此批貨款總值     %的違約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減合同數量,變動交貨時間,應提前通知對方,徵得同意,否則應承擔經濟責任。 

3.供方所發貨品有不合規格、質量或黴爛等情況,需方有權拒絕付款(如已付款,應訂明退款退貨辦法),但須先行辦理收貨手續,並代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供方負責,如經供方要求代為處理,並須負責迅速處理,以免造成更大損失,其處理方法由雙方協商決定。 

4.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雙方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預先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構出具的證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簽訂合同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申請     仲裁機構仲裁的解決) 

第十四條 合同執行期間,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須經雙方同意,並互相換文或另訂合同,方為有效。 

需方:                   (蓋章)        供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蓋章) 

開户銀行及帳號:                       開户銀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提單協議(文本) 篇3

還款協議書文本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還款協議書文本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鑑於:

XX年XX月XX日,甲方與乙方就 (工程項目名稱)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總價款為:X萬元整人民幣。該項目已於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經甲方、乙方及方驗收,並於XX年XX月XX日甲、乙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並簽訂了《 工程結算協議書》。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

雙方在此相互確認:除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X萬元外,雙方相互無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或需承擔相關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並無異議。

基於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償還所欠工程款項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1 、付款憑證;2 、付款明細、3 、未付款明細)。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4 、還款計劃明細;如系分期支付,請寫明分期付款的階段及數額)。

第三條強制執行條款

1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瞭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後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並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2 、乙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項付清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並分別由甲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視為乙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即乙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

3 、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且甲方出具文件説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甲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將按照乙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繫地址向乙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同時註明寬限期起止日期。在寬限日期截止時,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甲方的債權,也未與甲方達成任何關於還款的展期協議,則視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在此情況下,甲方將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

4 、甲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5 、甲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並提供以下文件,保證向北京市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乙方履行債務的情況:

(1 )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 )《授權委託書》;

(3 )《強制執行申請》;

(4 )乙方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包括乙方已償還/ 未償還款項數額等情況);

(5 )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

(6 )甲方在北京市公證處的監督下向乙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乙方承諾願以其全部資產接受強制執行,其資產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內容:.

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

1 、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後即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

2 、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並有義務在乙方付款當日向乙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

3 、甲、乙雙方指定聯繫地址及北京市公證處指定聯繫地址:

甲方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受件人:.

乙方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受件人:.

北京市公證處聯繫地址:

地址:

郵編:電話:

承辦公證員:

甲、乙雙方在此確定:如任何一方的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給對方和北京市公證處,如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的義務而發生的無法聯繫的狀況,將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一方承擔由此而帶來的法律後果。

第五條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戰爭、騷亂、罷工、瘟疫、水災、洪水、地震、風暴、潮水或其他任何類似事件。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方應儘快通知其他方並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後XX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詳細情況報告及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説明。

3 、發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因未盡本項責任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或是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六條保密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協議外,未經另一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條其他

1 、本協議自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經公證處公證。

3 、本協議正本一式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份,一份留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備案。

甲方: 公司(印章)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XX年XX月XX日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

鑑於:

XX年XX月XX日,甲方與乙方就 (工程項目名稱)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總價款為:X萬元整人民幣。該項目已於XX年XX月XX日竣工,已經甲方、乙方及方驗收,並於XX年XX月XX日甲、乙雙方進行了工程結算,並簽訂了《 工程結算協議書》。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

雙方在此相互確認:除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向甲方支付X萬元外,雙方相互無任何其他應付款項或需承擔相關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並無異議。

基於以上所述,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向甲方償還所欠工程款項事宜,達成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共計X萬元整,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實際已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尚未支付的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1 、付款憑證;2 、付款明細、3 、未付款明細)。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按如下方式,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

月XX日止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建設工程款X萬元整。(見本協議附件:4 、還款計劃明細;如系分期支付,請寫明分期付款的階段及數額)。

第三條強制執行條款

1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瞭解,經慎重考慮,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後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並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

2 、乙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自每期(如分期付款)款項付清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和北京市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並分別由甲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視為乙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即乙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

3 、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XX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向北京市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且甲方出具文件説明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甲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甲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將按照乙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繫地址向乙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同時註明寬限期起止日期。在寬限日期截止時,如乙方仍未向北京市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甲方的債權,也未與甲方達成任何關於還款的展期協議,則視為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在此情況下,甲方將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

4 、甲方有權依據北京市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5 、甲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並提供以下文件,保證向北京市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乙方履行債務的情況:

(1 )經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副本)》;

(2 )《授權委託書》;

(3 )《強制執行申請》;

(4 )乙方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如:乙方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包括乙方已償還/ 未償還款項數額等情況);

(5 )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

(6 )甲方在北京市公證處的監督下向乙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

(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 、乙方承諾願以其全部資產接受強制執行,其資產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內容:.

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

1 、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後即向北京市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

2 、乙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並有義務在乙方付款當日向乙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

3 、甲、乙雙方指定聯繫地址及北京市公證處指定聯繫地址:

甲方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受件人:.

乙方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受件人:.

北京市公證處聯繫地址:

地址:

郵編:電話:

承辦公證員:

甲、乙雙方在此確定:如任何一方的聯繫地址、電話及傳真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給對方和北京市公證處,如沒有及時履行告知的義務而發生的無法聯繫的狀況,將由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一方承擔由此而帶來的法律後果。

第五條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戰爭、騷亂、罷工、瘟疫、水災、洪水、地震、風暴、潮水或其他任何類似事件。

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方應儘快通知其他方並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後XX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他方提供詳細情況報告及不可抗力對履行本協議的影響程度説明。

3 、發生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其他方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因未盡本項責任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4 、各方應根據不可抗力對本協議履行的影響程度,協商確定是否終止本協議,或是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六條保密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協議外,未經另一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在上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條其他

1 、本協議自北京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並經公證處公證。

3 、本協議正本一式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份,一份留存於北京市公證處備案。

甲方: 公司(印章)乙方: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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